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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保卫机构和群众治安组织的建设和治理。

第七条 

院(部、处)长责任

(一)贯彻执行本《细则》规定的保卫工作任务及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和决定,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领导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定单位内部安全治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三)组织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自查自纠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逐项登记,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学校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对本单位所属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做好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扶教育;

(五)配合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做好各类案件、事件的调查处理,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侦破和处理;

(六)组建本单位内部治保组织和义务消防队,搞好基层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系主任、科长责任

(一)具体负责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贯彻落实,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二)组织本系(科)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教育职工知法、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三)及时发觉和疏导人民内部矛盾,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易导致矛盾激化的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操纵和处理,并报告上级领导;

(四)落实治安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易发案部位的安全治理和检查,发觉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第九条 

具体责任人责任

(一)认真学习学校各项治理规章制度,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个人业务能力培训,掌握相关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常识;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治理部位的安全治理、安全检查、安全防范工作,发觉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做好基层治理的台帐记录工作;

(四)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三章 

保卫处职责和群众性治保组织的任务

第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其要紧职责是:

(一)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宣传、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

(二)在校长领导下,制定各项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严密治理措施和制度;

(三)对全校师生职员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安全宣传教育;

(四)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关心教育,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五)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促隐患漏洞整改,做好重点、要害、易发案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六)维护学校内部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同一切扰乱内部政治秩序和违反治安治理的行为作斗争;

(七)调查处理各类治安事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治安、刑事案件;

(八)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难事故等防范措施,预防治安灾难事故的发生,参与治安灾难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做好校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和施工队的治理和法制教育,为外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十)治理学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边境通行证及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批手续;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事保卫工作,保障外籍人员住地、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二)在学校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学校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完成校领导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国家教育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立校卫队,在保卫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紧承担学校大门治理、交通治理、校内值班巡逻、维持治安秩序、保卫要害部位、清理违章摊点、校园重大活动保障、执勤等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保卫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其要紧任务是:

搞好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

发动群众认真执行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组织单位安全检查;

抓好隐患漏洞的整改;

参加防火和灭火工作;

完成保卫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管 

理 

制 

第十三条 

校门治理制度

(一)大门治理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来访人员的检查登记工作;

值勤期间要按规定动作立岗,待人接物要讲究文明礼貌;

(二)本校师生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职工家属凭家属证进出校门,外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住校招待所凭住宅证、来校听课、进修人员凭听课证进出校门,来访人员须履行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三)骑自行车进出校门一律下车推行,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须缓慢通行,外单位车辆(贵宾、消防等特种车辆除外)须办理换证手续后方可入校;

(四)携带公共物品出门,须凭相关单位签发盖章的出门证,经大门治理人员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私人携物出门,须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治理人员处检查登记后方可出门;

(五)个体手工业者及商贩须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规定时刻内进出校园;

(六)大门治理人员要依照治理制度严格治理,对不服从治理者,可禁止其通行,并依照情节轻重给予暂扣物品等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校园110报警中心值班制度

(一)校园110报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严守组织纪律,按时到岗,做好交接班工作,严禁擅自离岗;

(二)值班人员在岗期间要始终保持工作状态,严禁参与打牌、下棋和其他非值班内容的活动;

(三)值班人员接待来电、来访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用语规范,以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禁止使用不文明的语言,对所报事由不属本职工作内容的,要向其耐心解释,并依照具体情况关心联系相关治理部门和治理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四)值班人员接报警后要迅速做出反应,依照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校内出警要保证在5分钟之内到达现场,采取必要措施爱护现场,实施救助,重大情况要迅速上报保卫处领导及公安部门,紧急情况可直接拨打110、119、120等电话,巡逻队员和值班中心的联系要保持畅通、有效,要服从保卫处干部的指挥调度,配合值班人职员作,互助互动;

(五)接报警时,询问报案人要幸免繁琐,尽量做到简单扼要,搞清案件发生的时刻、地点、案情,准确登记报案人姓名、性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案件调查结束后,要将调查处理措施和结果记录在案,形成完整的值班记录台帐;

(六)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在岗人员的监督治理,做好带班、查岗和考勤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车辆安全治理制度

(一)校内机动车辆通行需办理校内通行证,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办理换证手续;

(二)所有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按校内交通标志指定的路线行驶,并限制时速为二十公里,在校园内严禁揿按高音喇叭;

(三)上班时刻除特种车辆和贵宾用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教学区,因公确需进入教学区的,须经保卫处批准,方可进入;

(四)来校会客人员乘坐的车辆,可停放在门卫人员指定的地点,不得阻碍交通;

非本校机动车辆需在校园内停留过夜的,须经保卫处批准,在指定地点停车,并按规定交纳停车治理费;

(五)校园内不准高速骑行自行车,人行道上禁骑自行车,校内自行车需在车棚或指定地点存放,禁止占道或在公共场所走廊过道停放,违者将扣留自行车;

(六)驾驶员要自觉同意安全行车教育,严格执行交通治理规则,严禁酒后开车、无照驾车、违章驾车、病车出校;

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必须服从巡逻队的治理;

(七)加强对机动车辆治理,夜间车辆及时入库,保障安全。

第十六条 

消防工作安全治理制度

消防工作安全治理制度见《南京农业大学消防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治理制度

(一)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治安责任制,确立专人负责安全,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同志担任;

(二)制定并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具体防范措施,严防治安灾难事故发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三)要害部位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勤巡逻、勤检查,发觉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四)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要害部位,确因工作缘故需要进入要害部位的,须由工作人员陪同方准入内;

(五)相关治理部门和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觉隐患、漏洞,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第十八条 

各类仓库安全治理制度

(一)仓库安全治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依照仓库储存物品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治理制度,公布上墙;

(二)库房须安装防盗门、窗等物防设施,达到撬不开,钻不进;

(三)库房的设置及库存治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治理规则》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配齐消防器材,必要时要安装报警装置;

(四)各类库房应有夜间护库人员,预防和处置各种突发情况。

第十九条 

财会室及现金、票证安全治理制度

(一)校内各级财会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自动报警装置,建立健全安全治理制度,明确财会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现金治理规定,忠于职守,做好现金、票证的安全治理工作;

(二)财会室现金、有价票证、支票、财务用章等下班前必须分不存放在保险柜内,严禁放在办公桌或木质柜内,保险柜(箱)必须使用密码,钥匙应随身携带,以防被盗;

各类支票在使用前必须填齐支票内容及要素,随盖印鉴,否则造成后果,由发支票人负责;

(三)严格执行现金治理制度,按照银行规定每天清查库存现金,及时上交,保留现金不得超过限额;

(四)向银行送存和提取大量现金,必须两人以上同行或驱车办理,必要时可派校卫队员护送;

(五)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非法向他人提供银行帐号。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治理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治理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治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等安全工作,保障师生职员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二)各实验室要保持清洁和安静,不得嬉闹或高声喧哗,闲杂人员非工作需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三)实验室内禁止私接电线和违章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超负荷用电,电器设备使用时应有专人看管,经常检查,发觉问题及时处理;

(四)使用有毒物质、有毒气体,以及进行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专用操作场所,否则不得进行实验;

(五)本科生、研究生从事实验时,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

(六)实验使用的剧毒、危险物品,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院指定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认真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专柜分类储存,严禁乱丢乱放,实验后剩余的剧毒药品须及时送回危险品仓库保管;

(七)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防火、灭火知识,了解本实验室消防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

(八)实验室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火源,关锁门窗,防止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安全治理制度

(一)学生宿舍实行专人值班制度,安全员、治理员、保洁员由学工处、后勤集团物管中心共同配备,保卫处负责业务指导,并进行检查督促;

(二)安全员、治理员在执勤时佩带标志,严守岗位,认真执行会客、携物登记等制度,严格治理,发觉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学生宿舍每天按学校规定时刻开关门,进出宿舍人员一律凭校徽或证件,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四)任何个人不得引带他人进学生宿舍,来访人员须持本人证件与值班员联系,经同意并登记后方可会客,客人必须在晚上十时前离开,不准留宿在学生宿舍;

(五)加强宿舍物防设施建设,保持门窗、玻璃、门锁完好;

(六)学生要妥善保管私人财物,离开寝室时,要关锁好门窗,以防失窃;

(七)宿舍如发生案件,要爱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发觉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

(八)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安装插座等,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等违章电器,禁止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

第二十二条 

宾馆安全治理制度

(一)来校住宿人员一律凭本人身份证到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接待人员严格执行验证、登记、查铺制度,不得留住无证件人员,发觉身份不明或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保卫部门;

(二)住宿旅客随身携带的机密文件和贵重物品,可交宾馆代为保管;

(三)住宿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携带至宾馆内,一经发觉,将予以没收,并请其离所;

(四)宾馆工作人员要严守岗位职责,廉洁奉公,不得私拿公物和客人物品,对因不负责任而使公物或客人财物丢失或被盗,要追究责任;

(五)住宿旅客应严格遵守宾馆有关规定,严禁在室内私接灯头、私烧电炉、煤油炉等,保障住宅安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公共场所治安治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是指从事教学、文娱、体育、购销、贸易和巡游等活动而形成的人群集散场所,包括展览馆、图书馆、阅览室、俱乐部(活动室)、歌舞厅(卡拉OK厅)、咖啡馆、酒吧、餐(饭)馆、茶(社)座、录像放映点、电脑房、电子阅览室、照相馆、书店、体育场(馆)、游泳池及其它营业性健身房、各类商店、临时展览、展销、摆摊布点的场所、其他供人群进行活动、应进行治安治理的场所等;

(二)公共场所的设立和使用必须符合建筑安全牢固、出入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水、电、气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及其他必须具备的必要安全条件;

(三)在校内开办公共场所,企业类须经学校产业处审批、文化类须经宣传部审批、并经保卫处核准后,方可向政府治理机构申请开业;

临时性项目,需经保卫处审批、发给临时许可证,方可营业,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联系、安排;

(四)经批准开业的公共场所,必须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服从治理;

任何单位发生兼并、租赁、分立、歇业、停业或转业,除应向原批准发照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外,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属公安部门治理的项目须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校内公共场所的开放时刻,须服从学校的作息时刻安排,教学办公区内的公共场所,营业时刻一律不准超过晚十时三十分(周末及节假日可延至十一时三十分),早晨不得在六点往常启动鼓风机或发出其他阻碍学生休息的噪声;

(六)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内的餐饮业主,不得向学生出售白酒,不得纵容学生酗酒,不得从事营利性卡拉OK业务,其他如电视等音响音量须严格操纵,不得造成噪声干扰;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各项操作须符合饮食卫生部门的要求;

不得使用、制作、销售不卫生的原料、食品,不得离开指定营业地点,到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等其他地点叫卖;

(七)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禁止开办营利性卡拉OK厅或歌舞厅,禁止开办电脑房、电子游艺室等,禁止销售、出租盗版或不健康书刊、光盘等非法文化制品;

(八)所有外来从业人员须持有身份证、务工证、计生证,非本市人员须持有暂住证,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各公共场所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私营业主,是要紧治安责任人,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治安工作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积极维护治安秩序,对从业人员有教育、监督的责任;

对以承包、租赁、合营方式经营学校资产的公共场所,除承包(租)方外,发包方、出租方(或校内合作方)同时负治安责任;

(九)舞厅、录像放映点、体育馆、游泳池、健身房及其他提供有偿服务的场所必须做到治理机构明确、人员责任明确、预防措施(防失窃、防溺水、防**滋扰、防不正当经营、防火灾、防触电等)明确、应急措施明确;

校治安、消防部门应经常检查、督促;

(十)对规模较大,治安情况复杂的场所能够建立综治组织,在明确责任、编制、经费的前提下,由该场所的主管单位报保卫处审核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履行职责;

(十一)对在公共场所出现不遵守治安法规、学校规定或不遵守社会公德的现象,任何从业人员都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治安部门,予以处理;

(十二)校保卫处有权依照本方法对其进行检查和治安处罚,对违反本方法的公共场所经营治理者责令停业整顿,再次违犯者,予以关闭取缔。

第二十四条 

公用计算机及公用机房安全治理制度

(一)公用计算机是指利用教学、科研经费、行政办公经费、单位创收资金等资金购置,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信息处理、行政治理、财务运作、产业治理以及科技开发等各项工作的计算机;

(二)公用计算机的购置实行申报制度,凡新购置计算机,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须及时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落实使用责任人;

(三)新购置计算机在安装前须由资产治理与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和保卫处联合进行房屋供电设备、防火设施以及防盗门窗进行检查、改造,合格后方可安装计算机;

(四)计算机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治理规章制度,明确治理责任,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使用和治理,确保计算机的使用和治理处于安全有序状态,违规处罚有章可依;

(五)计算机使用单位须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运行状况、技术安全和防火、防盗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计算机的安全使用。

因工作失职而造成计算机被盗、被烧和信息流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禁止利用公用计算机玩游戏和从事个人事务,对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色情、迷信物品的人员将从严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七)计算机房(指房内计算机数达4台以上)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治理制度和措施,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安装防盗门窗,指定专人治理;

对数量超过20台以上的计算机房,还必须有专人值班负责看管,并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八)计算机房治理人员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计算机使用的责任,加强对设备安全的治理、操作规程的监督和运行内容的监控,保证设备安全、内容健康,杜绝一切非正当操作。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络安全治理制度

(一)学校成立以主管安全的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园网络安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治理制度的制定、防范措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等项工作,各部门、各学院相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

(二)各部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问题,强化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师生职员的法制教育和网络道德教育,提高师生职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道德水平;

(三)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治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Internet网、校园网的其他有关治理规定和协议,不得在网上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反动、黄色和其他有害信息,不得在网上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攻击Internet网上任何主机系统;

必须严格执行网上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连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

(四)校园网络不提供单位或个人域名注册服务,专门部门若申请域名注册,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服从网络中心具体安排,严格遵守Internet、CERNET和校园网络各项规定,上网所有信息必须经严格审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域名注册用户对上网所有信息全面负责;

(五)个人上网帐号只限于申请本人使用,不得转给他人使用,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窃用他人IP地址上网或私开邮箱。

学校各单位所有利用公共计算机或机房设备上网的人员,要凭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逐一登记,以便检查;

校园网上网用户对自己的口令、帐号严加保密,不得非法进入未授权的网络系统;

(六)学校各单位和各级部门对联网机房要严格治理,各类上网机房治理人员要对所有联网机器编号,实时监控所有上网机器,开动信息跟踪功能,记录其所访问的所有网页的IP地址和起止时刻,并及时掌握上网人员在网上扫瞄的内容,发觉扫瞄或下载、发送有害信息,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提出严厉警告,对情节严峻者立即上报有关治理部门;

(七)校园内禁止开设经营性网吧,公用机房进教育网、非教育网以及在校内开设网络培训班的,必须报“校园网络安全治理领导小组”审批,并无条件同意“校园网络安全治理办公室”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六条 

外来人员治理制度

(一)外来人员要紧指来校工作、学习的非本校师生职员,如农民工、合同工、外包工(包括来校施工的建筑队等集体单位人员)、临时工及代培、办班、学习、培训、住宿等人员;

(二)我校外来人员治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治理”的原则,用工单位领导即是治安责任人,有责任加强对外来人员审查和考察工作,对外来人员进行有关国家和地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教育,负责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出门证等有关证件;

(三)使用临时工、农民工、合同工须报经人事、保卫部门备案,外来人员均需持所在地及我校用工单位介绍信到保卫处办理出入证和登记手续,非本市人员还需办理暂住证,凡未报经人事、保卫部门备案而擅自使用,学校发觉后有权予以辞退;

(四)进入校内施工的成建制工程队应建立内部治保组织,明确治安分级治理责任制,教育内部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基建部门应督促工程队和其他施工人员在进校一周内到校保卫处登记有关情况,签订治安责任书,交纳治安担保金,为职工办理暂住证、临时出入证等相关手续;

(五)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办理外来人员有关证件,对外来人员中的治保组织、治保员进行业务指导,对外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协助主管部门和单位做好外来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同意用工单位和保卫部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治安治理工作;

(七)外来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发生赌博、打架、盗窃、**滋扰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违法乱纪行为,或扰乱校园公共秩序,阻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维护校园治安、稳定秩序治理制度

(一)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宣传、保卫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编印书报、杂志等内部刊物;

校园内禁止非法张贴各种大、小字报、传单等,一经发觉,立即清除,并及时取证,坚决查处;

(二)学生社团和课外活动由相关部门治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各种社团、同乡会及各类政治组织,一经发觉,坚决制止和取缔;

在校园内开展群众性学术活动,须事先报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各种活动;

(三)禁止在校内非法串联、聚会、游行,严禁聚众哄闹,阻碍学校政治稳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经商和举办营业性文体活动;

(五)公共场所和公物上(如墙壁、桌椅、板凳、门窗、厕所等处),禁止随意破坏、刻划和涂写;

(六)不得在校园内酗酒、赌博和以任何方式寻衅闹事,扰乱校园正常秩序;

(七)校内人员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各项校纪校规,有责任同一切触犯法律和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作斗争;

(八)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的道路旁、广场内、建筑物前禁止进行商业活动;

(九)在校内组织200人以上的校园文化艺术、娱乐等集会活动,须报校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外事安全保卫制度

(一)我校外事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外办和保卫处给予配合、指导,并对具体安全措施检查落实;

(二)外事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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