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250949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40 大小:169.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0页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0页
亲,该文档总共4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4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docx

银行租赁保理参考文件

租赁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租赁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要求,旨在规范业务操作,更好地控制业务风险,确保租赁保理业务顺利开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北京银行总分支各级经营单位租赁保理业务。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租赁保理。

是指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出租人将其对承租人应收租金转让给保理银行,保理银行为出租人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

融资租赁。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经营性租赁。

为满足承租人临时使用资产的需要而安排的“不完全支付”式租赁。

它是一种纯粹的、传统意义上的租赁。

承租人租赁资产只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短期的、临时的或季节性的需要,并没有添置资产上的企图,是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租赁利息。

指租赁公司所收取的租赁期限内以租赁物购买或使用价款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租赁期开始日。

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

租前息。

自出租人支付全部购买租赁物价款之日至租赁期开始日为租前期,租前息由承租人支付。

计算方法为以出租人支付的租赁物购买款为本金,按照租赁利率及租前期时间计算所得的利息。

3.2缩写

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支行、总行经营部室简称为经营单位。

3.3分类

租赁保理除可以像普通保理一样按照有无追索权、是否向买方公开进行分类外,还可以依据形成应收账款租赁种类的不同分为:

(1)融资租赁保理

(2)

(3)经营性租赁保理

(4)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不相容职责

公司市场与产品部/产品研发岗

(1)负责租赁保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和产品管理;

(2)牵头负责本业务操作规程的制订、修订等工作;

(3)为经营单位提供产品技术支持。

审批职责

信用审批部/初审岗

(1)租赁保理业务的初审;

(2)根据总行信用风险委员会的审批结果,下发审批意见。

贷前调查、授信后管理

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岗

(1)负责业务营销和受理、资料收集、贷前调查、授信申报、日常管理;

(2)登记租赁保理业务台账(业务部门台账),并定期(每月)与客户核对账务(业务台账中的记录,主要核对的内容为应收账款余额、融资余额、利息余额、还款日期、还款金额、账务调整内容等);

(3)落实合同条件,具体办理应收账款的转让与受让,发放和催收保理融资款;

(4)定期(每月)与经营单位会计人员核对保理台账;

(5)负责租赁保理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以及不良的清收。

审批职责

经营单位/会计人员

(1)负责办理与保理业务相关的账务处理;(在我行可以通过系统自动记账前)

(2)负责进行保理业务会计处理(在我行可以通过系统自动记账前)

(3)定期(每月)与客户经理核对保理信息。

法律与合规部/法律岗

负责对业务部门报审的法律文本进行认定或审核。

支付结算部

负责确定与保理融资有关的会计核算操作规程。

贷款项目的直接操作

计划财务部/会计政策岗

负责制订租赁保理业务的会计政策。

贷款项目的直接操作

信用风险部/风险管理岗

(1)负责本业务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业务开展的风险管理指导;

(2)配合信息系统开发部调整信贷系统。

审批职责

总行贷后管理部/贷后管理岗

(1)负责本业务授信后管理政策的认定及五级分类管理工作。

(2)督导本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

贷前调查、审批职责

资产管理部/公司信贷不良资产经营岗

对经营单位进行的不良资产清收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贷前调查、审批职责

审计部/审计岗

负责对本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通过审计对本操作规程实施后评价。

贷款前中后台业务

5.基本原则

5.1基本原则

(1)额度管理原则

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中,我行在融资申请人的保理融资额度内为其提供无追索权租赁保理融资服务。

扣减融资申请人的保理融资额度和承租人的主动授信额度或一般授信额度(如有)。

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中,我行在融资申请人的保理融资额度内为其提供有追索权租赁保理融资服务。

扣减融资申请人的保理融资额度。

③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和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均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2)租赁合规性原则

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租赁合同”按要求严格履行,租赁双方合规,租赁物权属清晰。

出租人已按租赁物购买合同的要求支付了全部或部分价款,且出租人已按购买合同的约定依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我行可以接受基于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租赁保理项目。

(3)租赁物抵押原则

对于我行租赁保理业务中涉及的租赁物,原则上不要求出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我行,但总的融资额在5000万以下的业务建议办理抵押。

5.2基本规定

(1)客户准入原则

申请人准入原则

申请办理租赁保理业务的客户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具备开展租赁业务资格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

b.满足我行《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授信客户的要求;

c.为独立法人,或本身具有相应经营资格并得到其法人机构授权的分支机构,产权明晰,经营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d.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业务渠道畅通且业务量稳定增长,品牌效应突出,在市场处于领先或主流地位;

e.在租赁活动中履约能力及履约记录良好,必须在北京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且最近两年没有不良融资记录;

f.资金用途符合银行信贷管理的要求;

g.如有必要,北京银行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付款担保。

承租方准入原则

申请办理租赁保理业务的承租方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a.承租方为独立法人,产权明晰,经营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b.承租方在租赁活动中履约能力及履约记录良好;

c.承租方在我行有一般授信额度或主动授信额度。

(2)租赁物选择原则

我行开展租赁保理业务时,对于租赁物的选择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有规范的二级市场,变现能力较强;

有全国性公开交易市场,市场交易价格公平、合理、透明、波动幅度小;

物理化学性能稳定,不易变质。

(3)应收账款的合规性

叙做租赁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租赁交易背景。

申请人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获得了相应的合法债权。

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下:

a.租赁物所有权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b.租赁物接受书等辅助证明材料;

c.其他可以证明租赁物交付的材料。

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

商务合同中不含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应收账款债权没有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申请人与承租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所租赁的货物未被抵押、质押;应收账款不涉及抵销,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⑤租赁双方不得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兄弟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

特殊情况下确需办理的,逐级审批并报总行贷审会批准。

⑥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以下所列应收账款一般不得叙做租赁保理业务:

①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但提供总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方式并按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操作的除外;

②根据租赁双方之间合同的性质相关债权不得转让或者合同本身不利于受让人行使对于承租方的追索权,如:

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账款(例如承租方存在向出租方销售货物的行为);

③依据租赁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相关债权不得转让或者对于相关债权的转让设定了不利于受让人的限制性条件;

④已经逾期,或者已经质押、转让或设立信托的应收账款;

⑤租赁双方正在发生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

⑥租赁合同因超越经营范围或其他原因可能无效或被撤销,或债权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

⑦应收账款曾经或已经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

⑧租赁双方的交易非法或者属于不公平交易,或应收账款受到法律强制措施的控制,不能转让或转让可能被撤销;

⑨债权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4)应收账款转让与保理融资

原则上要求经营单位开展明保理,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公司市场与产品部审批。

并在报请审批机构审议时详细说明。

②明保理业务在申请人进行应收账款转让时,申请人应按照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承租方发送通知。

我行认可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a.获取承租方签字盖章的回执;

b.在寄送通知时办理公证,并及时进行查询以确保邮件送达承租方,查询回执应归档保存;

c.经我行法律部门认可的符合行业惯例并能保证通知法律效力的其他方式。

③暗保理在完成保理合同签署后,客户经理打印《账号更改通知书》(见记录一)并由申请人按我行认可的方式送达承租方。

④客户提交转让申请的应收账款金额以应收账款净额为认定基准。

应收账款净值应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中拟转让部分或发票票面价值扣除客户声明给予承租方的任何折扣、减让和承租方已付款额后的净值。

客户有义务在申请转让时将以上信息告知北京银行。

(5)租赁保理业务费用与利息

服务费用

我行提供的租赁保理服务项目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咨询顾问费用性质的应收账款管理费、发票处理费、信用调查与额度核定费以及信用风险担保费(仅适用于无追索权租赁保理)四个部分。

我行租赁保理业务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既可以执行整体收费标准,也可以执行分项收费标准。

费率的高低取决于交易性质、金额、融资风险、服务内容、应收账款账期等因素。

整体收费标准

有追索权租赁保理整体服务费的费率为应收账款净值的0.1-1.2%。

无追索权租赁保理手续费的费率按应收账款的账期区分收取,账期在90日以内的原则上应依照该协议所确定的应收账款净值的0.3-1.5%标准收取;账期超过90日应对于超出的每一个30日在上述手续费的基础上加0.1-0.5%的手续费。

分项收费标准

a.应收账款管理费费率为应收账款净值的0.1-0.6%。

b.信用风险担保费费率为应收账款净值的0.2-2%。

c.发票处理费为应收账款净值的0.1-0.4%。

d.信用调查与额度核定费按实际支出或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单个申请人一年收取一次。

如果资质情况特别优良的申请人提出减免费用的申请,由经营单位报所属管理部、分行同意后上报公司市场与产品部审批。

我行租赁保理业务服务费在应收账款转让时一次性收取。

为使法律关系明确清晰,我行原则上不从支付给申请人的租赁保理融资款中直接抵扣服务费,我行可以按租赁保理合同约定从申请人账户内主动扣收。

租赁保理业务服务费在一次性收取后,原则上不再退回给客户。

即若发生客户提前回购应收账款或承租方提前还款等情形时,我行原则上不退回服务费。

在保理业务系统上线前,业务经办单位每月月末手工进行手续费摊销,具体会计分录见《北京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程(试行)》京银会发[2008]294号6.15计提和摊销

②利息

我行在对申请人进行保理融资时需要收取利息,利息以融资款金额和融资期限为计算基准。

利息的收取方式采取先收息或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匹配,根据租金支付期限进行收取,可以从租金收入回款中扣除,也可以由出租人另行支付。

a.先收息模式

先收息模式的计息收息方法与票据贴现类似。

保理融资利息在发放保理融资款后立即从申请人账户中直接扣收,租赁保理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时也可以在支付给申请人的保理融资款中扣除。

在保理业务系统上线前,业务经办单位每月月末手工进行利息摊销,具体会计分录见《北京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程(试行)》京银会发[2008]294号6.15计提和摊销

b.后收息模式

出租人按分期还款计划,随着分期本金的支付,支付相应的利息。

在保理业务系统上线前,业务经办单位每月月末手工进行利息计提,具体会计分录见《北京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程(试行)》京银会发[2008]294号6.15计提和摊销

(6)期限和融资额

租赁保理业务期限应和租金回收现金流的期限相匹配,原则上不超过5年。

对于如果资质特别优良的申请人提出期限延长申请,由经营单位经所属管理部、分行同意后,上报公司市场与产品部和信用审批部审批。

租赁保理业务期限与租赁合同已履行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并且经营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租赁保理业务的融资金额应与租期内承租方租金现金流相匹配,保证承租方租金现金流可以偿还融资款。

在利息随本金分期付息的模式下,我行可以利用每月所付租金金额来测算其可以获得的融资额。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保理融资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应收账款净值的80%,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应收账款净值的95%。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租赁保理操作规程分为贷前调查与审批、应收账款受让与融资、授信后管理、还款。

阶段

流程描述及控制要求

控制要求

6.1贷前调查与审批

(1)业务申请

①在客户申请租赁保理业务和签署合同前,客户经理需要与客户确认是否已经在北京银行开设了结算账户。

若已经开设了结算账户需请客户指定一个结算账户为其租赁保理融资专户。

若没有开设结算账户,则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并作为租赁保理融资专户。

(参照《信保保理操作规程》京银公发[2009]299号3.1定义相关规定)

②客户经理与客户确定合作意向后,客户向我行进行租赁保理业务申请。

若客户拟签署的为针对某一笔/批应收账款的租赁保理合同,则需要客户提交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租赁合同、运输单据、所有权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如有)、租赁物接受书等辅助证明材料,以及我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请流程参照《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京银体风(2008)45号)

(2)贷前调查与审核

①按照一般授信流程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流程参照《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京银体风(2008)45号)。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应收账款是否发生过质押或转让。

②调查人连同授信资料报审查人审查。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a.应收账款的合规性,审查内容及要求参照应收账款合规性的相关要求;b.证明租赁物所有权已归出租人所有的证明文件,包括所有权登记证书(如有)、购买合同、购买设备发票(如有)、其他各种批件、许可证明等,保证购买合同已开始履行,租赁物所有权已归出租人所有;c.租赁物是否投保财产保险。

③支行贷款审查小组根据调查人、审查人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批;

④租赁保理业务的系统录入参照公司市场与产品部下发的《关于调整国内保理、信保保理信贷系统操作的通知》。

(3)初审

经营单位报有权审批部门进行初审。

(4)审批

总行或分行有权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并出具《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表》。

(5)签署合同

我行与客户签署租赁保理额度主合同。

客户经理在完成租赁保理合同签署后,通知营业室记账。

具体会计分录见《北京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程(试行)》京银会发[2008]294号6.11保理融资额度的核准与承诺。

 

风险点①:

客户提交资料虚假

风险种类:

外部欺诈

风险因素:

偷窃及欺诈-欺诈

可能性:

不太可能

影响程度:

中等

风险等级:

中等风险

控制目标:

确保授信业务风险判断所依据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控制措施:

1、经办单位及人员对提供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初次业务双人实地调查及经验判断;2、对于只留存复印件的资料,授信调查人员应详细核对,并签字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现有控制措施评价:

控制基本充分、适宜

控制岗位:

客户经理岗、审查人

风险点②:

签约的法律文本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我行合规要求,不能约束交易对方和保护我行合法权益。

风险种类:

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

风险因素:

法律文件缺失/不完备

可能性:

不太可能

影响程度:

中等

风险等级:

中等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签约的法律文本符合法律法规和我行合规要求,可以有效约束交易对方和保护我行合法权益。

控制措施:

确保签署的法律文本为经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或其授权的法律部门审核的文本。

现有控制措施评价:

控制基本充分、适宜

控制岗位:

客户经理岗、签批人

6.2应收账款受让与融资

(1)应收账款转让

①客户填写并提交《保理额度支用申请书》(见记录二);

②签署租赁物财产保险受益权转让协议;(如将租赁物抵押给我行)

③客户经理打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见记录三),如果是暗保理,客户经理打印《账号更改通知书》(见记录一)并要求客户送达应收账款付款方,并取得回执;

④客户经理和上级主管审核同意;

⑤客户经理通知客户,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

(2)放款与支付

①客户经理打印《放款通知书》(见记录四)并将审批通过的贷款合同、借据、审批意见表等材料作为附件一起提交给会计人员。

②支行营业室协助记账,放款。

会计分录见《北京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程(试行)》京银会发[2008]294号6.13、发放保理融资款。

③我行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具体支付方式参见《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

风险点③:

应收账款不符合我行要求。

风险种类:

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

风险因素:

客户选择,业务提起和风险暴露

可能性:

不太可能

影响程度:

较大

风险等级:

高风险

控制目标:

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符合我行要求。

控制措施:

严格审查此笔应收账款对应的租赁合同、运输单据和我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应收账款是否发生过质押或转让。

现有控制措施评价:

控制基本充分、适宜

控制岗位:

客户经理岗、审查岗

6.3授信后管理

授信后管理

遵循本行《公司信贷业务授信后管理暂行规定》。

按照本规定做好信贷资金流向监测工作,定期分析借款人、承租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履约情况,承租人租金支付情况,市场环境变化、贷款变动等情况;出现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化解风险,如要求出租人回购,承租人偿还或降低租赁双方授信额度等。

档案管理按照《公司类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1)贷后管理重点:

①应收账款监控:

定期监控承租人的租金支付情况,要求出租人在租金付款日前7日向承租人发送租金支付通知书。

如发生未及时支付租金的情况,应立即与申请人沟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②申请人经营情况变化。

定期实地检查,收集、分析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变化,对有追索权保理应加强对申请人还款能力及履约情况的分析。

③承租人经营情况变化。

定期实地检查,收集、分析承租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变化,评估其现金流情况及履约能力;对于暗保理应要求申请人定期提供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

④租赁物使用情况。

定期检查、了解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包括租赁物权属、有效性、保险、价值、产值等情况。

⑤抵质押物评估。

对于以财产或权利作抵质押担保的业务,应定期评估抵质押物价值及风险变化,具体按《公司类信贷业务押品管理规定(试行)》(京银风发[2009]606号)执行。

(2)贷后管理要求:

①对于有追索权保理,按季对申请人和承租人进行贷后实地检查;对于无追索权保理,应加强检查频率,确保对风险的即时预警;

②每季对抵押物实地勘察,每半年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核保(如有)。

(3)特殊情况处理:

①应收账款变更:

如果申请人与承租方就退租、租赁物降价、修正错误等问题协商一致,申请人需向北京银行提交《应收账款调整申请》(见记录六);客户经理审核,交与经营单位贷款审查小组审批,并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会计人员配合调整账款信息;变更后,如果融资余款大于应收账款净值,客户经理要求申请人偿还超出部分的融资款和利息。

客户经理在会计人员操作完毕后,在《保理业务台账(业务部门用)》(见记录七)中录入相关信息。

②商业纠纷处理:

租赁双方产生商业纠纷时经营单位应立即采取行动,评估贷款风险,提出是否要求申请人回购应收账款并偿还保理融资款和利息的建议,经客户经理、审查人、签批人三级审批,视审批结果要求申请人回购,并执行申请人回购与还款流程,同时关注纠纷进展。

(4)利息、费用计提和摊销及结息

按照租赁保理合同要求收取利息、服务费。

具体核算方式参照《北京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程(试行)》京银会发[2008]294号执行。

风险点③:

见6.2。

风险点④:

应收账款变更过程中交易双方就应收账款数额、期限等要素产生商业纠纷。

风险种类:

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

风险因素:

不良的业务或市场行为

可能性:

不太可能

影响程度:

中等

风险等级:

中等风险

控制目标:

确保我行融资款按期偿还。

控制措施:

监控变更过程,在出现商业纠纷后,及时向上级领导提出是否要求申请人回购应收账款并偿还租赁保理融资款和利息的建议。

现有控制措施评价:

控制基本充分、适宜

控制岗位:

客户经理岗、审查人、签批人

风险点⑤:

市场风险导致应收账款付款方偿付能力出现问题

风险种类:

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

风险因素:

不良的业务或市场行为

可能性:

不太可能

影响程度:

中等

风险等级:

中等风险

控制目标:

确保我行融资款按期偿还。

控制措施:

在授信后管理过程中积极关注市场因素和租赁双方的资质,及时加强贷后管理,了解申请人、承租方经营状况。

可将租赁物抵押给我行,发生风险时变现补偿损失。

现有控制措施评价:

控制基本充分、适宜

控制岗位:

客户经理岗、公司部经理岗

6.4还款

提前或正常还款

①应收账款付款方在租赁保理合同约定的租金付款日或合理延期到期日前及当日正常归还我行融资款。

②北京银行可以在租金偿付日到期时为申请人提供一定的宽限期。

通常为1-7天,宽限期内按正常记息。

③本息结清后,客户经理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查询系统”对该应收账款登记注销。

(1)合理延期

①在保理合同约定的“租金付款日”前以及付款日当天,若申请人不能按照北京银行的要求将融资款和利息全额偿还给北京银行,则申请人应在租金付款日前至少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银行提交《合理延期申请书》(见记录八)。

合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合理延期期限内的利率在上述保理融资利率基础上上浮,具体上浮比例在保理额度主合同的合同条件表中约定。

②客户经理审查,并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③审核通过后,客户经理打印《合理延期同意书》(见记录八),并更新《保理业务台账(业务部门用)》信息。

(2)逾期还款

①保理合同到期日,如果承租人未全额偿付融资款,在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中由申请人归还,在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中,出现以下情形,由申请人归还我行融资款,不足部分我行继续向承租人追索:

a.申请人发生保理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b.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申请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导致债务人提出任何异议、扣减、抗辩、抵销或反索赔,或不支付、延期支付应收账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

c.应收账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执行等强制措施(但该等强制措施系北京银行申请采取的情况除外)。

d.申请人、债务人声明或以自己的行动表明其将不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

②融资款逾期后产生的利息由申请人支付,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下属于我行应承担的承租人(债务人)信用风险的,由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并依法向我行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不能及时偿还这部分利息,则按照逾期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参照《公司类授信后管理程序》京银体风(2008)58号相关规定)。

③本息结清后,客户经理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查询系统”对该应收账款登记注销。

(3)间接还款

如果承租人付款至申请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