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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即版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本指导意见所称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即著作权邻接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著作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著作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事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著作权资产评估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确认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时,如果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充分、合理考虑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章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财产权益的权利种类和形式。

(一)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财产权益的权利种类具体包括:

1.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

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

即出版者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

14.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即表演者转让或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录音录像的权利,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15.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即录音、录像制作者转让或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16.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

即广播电台、电视台转让或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资产财产权益权利形式包括所有权和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法定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

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使用权的,应当明确著作权使用权的具体权利许可形式和许可内容。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以及在时间、地域和其他方面的限制条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著作权评估涉及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所属的作品类别,关注所涉及作品的发表状况、使用状态以及登记情况。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组成形式。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通常有下列组成形式:

(一)单个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利;

(二)单个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利组合;

(三)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

(四)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财产权的组合;

(五)在权利客体不可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著作权与专利权、专有技术或者商标权等权利的组合。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著作权的法律状态。

著作权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著作权权利人以及变更情况、著作权的质押以及是否涉及法律诉讼等状态。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质押目的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交由国家著作权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执行出资目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著作权资产的登记情况,并提示相关当事人没有进行登记的著作权资产出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四章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著作权作品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著作权作品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著作权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三)著作权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作品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五)作品的题材类型、体裁特征等情况;

(六)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情况;

(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八)各种权利限制情况,包括相关财产权利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法律诉讼等方面的限制;

(九)与著作权作品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其他权利的情况;

(十)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著作权作品市场发展状况;

(十一)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

(十二)著作权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十三)著作权作品的创作成本、费用支出;

(十四)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

(十五)著作权资产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十六)著作权权利维护方面的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上的维护成本费用支出等。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著作权资产相关的历史财务数据以及相关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著作权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分析影响著作权资产价值的相关因素。

影响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因素通常包括:

(一)著作权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种类、形式以及权利限制,包括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存在的质押、法律诉讼等权利限制;

(二)著作权作品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

(三)著作权作品的创作形式;

(四)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和相关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和商标权等权利情况;

(五)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

(六)著作权作品的类别;

(七)著作权作品题材、体裁类型等情况;

(八)著作权作品创作的成本因素;

(九)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

(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十一)著作权人所实施的著作权保护措施以及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可能需要的保护成本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著作权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重点关注下列情况:

(一)著作权资产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

(二)原创作品著作权与演绎作品著作权共同发挥作用;

(三)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共同发挥作用。

当著作权资产需要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其他相关资产的作用,并考虑其对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资产评估收益法包括许可费节省法、增量收益法和超额收益法三种具体评估方法。

(一)许可费节省法是通过估算一个假设的著作权资产受让人如果拥有该著作权资产,就可以节省许可费支出,将著作权资产经济寿命期内每年节省的许可费支出通过恰当的折现率折现,以获得著作权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

许可费一般分为两部分:

入门费和建立在每年经营业绩基础上的提成费或分成费。

(二)增量收益法是将企业拥有著作权资产所产生的收益与不拥有著作权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的差异作为著作权资产所创造的增量收益,采用恰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以获得著作权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

这里的“增量”包括增加收入和节省成本。

(三)超额收益法是先估算著作权资产与其他相关贡献资产共同创造的整体收益,在整体收益中扣除其他相关贡献资产的贡献,将剩余收益确定为超额收益,并作为著作权资产所创造的收益,将上述收益采用恰当的折现率折现以获得著作权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

这里其他相关贡献资产一般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其他无形资产和组合劳动力成本等。

组合劳动力成本是指著作权资产与其他相关贡献资产共同创造收益过程中需要组合劳动力的成本,组合劳动力成本一般包括劳动力的招募成本和劳动力的培训成本等。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关注该著作权作品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收益的可能性,这种收益通常被称为衍生收益。

当具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著作权作品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会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估算这种衍生收益的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确定作品的演绎作品及估算衍生收益价值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当原创作品的演绎作品尚未形成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其衍生收益的产生可能具有“或有性”,即在评估基准日演绎作品和衍生收益的产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或有资产”方式评估其衍生收益的价值。

或有资产的评估方法通常可以采用期权定价等方法。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运用收益法评估著作权资产时,应当合理确定被评估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

评估对象的剩余经济寿命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作品类别、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以及作品的权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著作权资产时,应当合理估算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未来收益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销售收入、经营利润或者现金流等作为未来预测收益的衡量指标。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著作权资产时,可以选择税前或者税后的收益进行折现,但如果选择税后收益,则需要恰当分析确定税务摊销收益(TaxAmortizationBenefit或者TAB)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著作权资产时,应当关注著作权资产获取收益的方式,并根据收益方式合理分析、确定其收益。

有些著作权作品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销售复制品以获取收益;有些著作权作品是作为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手段、工具,通过销售生产出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获取收益。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增量收益法估算不拥有被评估著作权资产状态下企业经营收益时,除非有特别证据证明,否则应该考虑企业能采用市场上其他可以获得的同类资产情况下的收益,这里的同类资产是指与被评估著作权资产具有类似作用的,可以在市场上获得的资产;当具有特别证据证明在市场上无法找到上述同类资产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企业将其相关资产投入到同类行业所能获取的平均投资收益作为不拥有被评估著作权资产状态下企业经营收益。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超额收益法评估著作权资产时,需要从全部收益中扣除相关贡献资产的贡献,相关贡献资产的贡献可以通过资产贡献率(ContributoryAssetCharge或者CAC)进行估算,这里的资产贡献率等于贡献资产年贡献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

如果整体收益估算采用税前或税后口径,则资产贡献率估算也应当相应采用税前或税后口径估算。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估算资产贡献率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确定对收益有贡献的各类资产;

(二)估算各类贡献资产的市场价值及相关投资回报率;

(三)以市场价值为基础乘以相关投资回报率估算贡献资产的贡献额,并将贡献额除以相应销售收入估算贡献资产的贡献率。

第三十三条各类贡献资产具有不同特性,因此贡献率的组成也不尽相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地分析、估算各类资产的贡献率:

(一)流动资产由于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价值并不发生贬值,在经营期结束时,投资者可以回收投资本金,因此流动资产的贡献仅包括对该投资的投资回报(ReturnOn);

(二)固定资产由于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价值发生贬值,在经营期结束时,投资者不能完全回收投资本金,因此固定资产的贡献应当包括对固定资产投资本金的补偿(ReturnOf)和对该投资的投资回报(ReturnOn)两部分;

(三)其他无形资产(一般认为商标可以除外)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价值发生贬值,在经营期结束时,投资者不能完全回收投资本金,因此无形资产的贡献应当包括对无形资产投资本金的补偿(ReturnOf)和对该投资的投资回报(ReturnOn)两部分;

(四)组合劳动力成本在经营期内可以认为自身价值并不发生贬值,因此组合劳动力贡献仅包括对该投资的投资回报(ReturnOn)。

第三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著作权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时,未来经营数据预测需要建立在市场参与者平均水平基础上,剔除市场参与者由于自身特殊因素所可能产生的附加收益或者费用。

这些特殊因素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被评估著作权资产与特定市场参与者拥有的其他资产协同产生的附加收益或者额外成本;

(二)特定市场参与者自身因素所形成的法律限制或其他形式的限制导致收益或成本的增加或减少;

(三)特定市场参与者自身因素形成的税收优惠或额外负担;

(四)特定市场参与者自身因素所形成的附加收益或者成本。

第三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资本成本,以及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有形资产折现率。

第三十六条著作权资产折现率估算可以采用如下方式估算:

(一)在无风险收益率基础上将反映著作权资产投资风险的各项溢价累加,最终得到著作权资产折现率。

采用上述方法估算折现率通常采用的一种方式是在加权资金成本(WACC)的基础上进一步累加著作权资产的超额风险溢价得到著作权资产折现率;

(二)直接从活跃交易市场上获得同类资产的相关数据估算同类资产的投资回报率。

当无法直接从市场上找到同类资产交易数据估算投资回报率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从股票交易市场上寻找具有同类资产的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并参考这些上市公司相关数据,采用合理的方法间接的估算出同类资产投资回报率。

第三十七条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折现率口径与预期收益口径保持一致的含义包括:

(一)当预期收益为利润口径收益,则折现率应当为利润口径折现率;

(二)当预期收益为现金流口径收益,则折现率应当为现金流口径折现率;

(三)当预期收益为税前或税后口径收益,则折现率应当相应为税前或税后口径折现率。

第三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

(一)可以选用对比交易价格除以一个收益型参数的“比率乘数”作为对比基础。

这个收益性参数可以是销售收入、利润或者现金流等口径的指标;

(二)应当收集足够的可比交易案例,并考虑交易时间、权利限制条件、交易双方的关系、著作权资产的获利能力、竞争能力、剩余经济寿命、风险程度以及其他影响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因素等方面的差异,分析、比较综合确定修正系数并对比率乘数进行恰当的调整和修正。

第三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著作权作品的重置成本。

(一)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的重置成本通常包括创作人员人工成本、创作环境配套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及相关税费等;

(二)音乐、戏剧、曲艺、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重置成本通常包括剧本或者词曲成本、材料(胶片、布景、道具)成本、导演和演员等人工成本、创作环境配套成本、场地使用/占用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及相关税费等;

(三)计算机软件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的重置成本通常包括研发人员人工成本、开发材料及工具成本、开发环境配套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及相关税费等。

第四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将著作权作品的重置成本在评估对象所包含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与没有包含在评估对象中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摊。

第四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了解著作权资产的贬损在其经济寿命期内可能不是均匀分布的,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用合理反映贬损的方法确定著作权资产的贬值。

第四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著作权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取得的各种初步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披露要求

第四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著作权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作品基本情况;

(三)作品的类别;

(四)作品的创作形式;

(五)评估对象的详细组成情况;

(六)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限制条件;

(七)与标的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况;

(八)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九)涉及作品中含有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其他专有权利的情况;

(十)著作权作品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的政策与市场需求以及实施需要的必要条件;

(十一)著作权作品产生收益的方式;

(十二)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

(十三)对影响著作权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十四)使用的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十五)著作权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

(十六)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以及其理由,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四十四条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报告及其附表。

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增加评估说明等相关内容。

第四十五条采用许可费节省法评估附表通常包括:

(一)著作权资产未来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预测表;

(二)入门费估算表(如果适用);

(三)许可费率(提成率/分成率)估算表;

(四)折现率估算表。

第四十六条采用增量收益法评估附表通常包括:

(一)拥有被评估著作权资产和不拥有被评估著作权资产情况下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表,包括:

1.销售收入预测表;

2.销售成本预测表;

3.期间费用预测表;

4.营运资金预测表;

5.资本性支出;

6.折旧/摊销预测表;

(二)折现率估算表。

第四十七条采用超额收益法评估的附表通常包括:

(一)著作权资产与其他相关资产共同创造的未来整体收益预测表;

(二)折旧/摊销预测表;

(三)资本性支出预测表;

(四)营运资金以及贡献率估算表;

(五)固定资产以及贡献率估算表;

(六)其他无形资产以及贡献率估算表;

(七)组合劳动力成本以及贡献率估算表;

(八)折现率估算表。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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