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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分户申请书

土地证分户申请书

篇一:

如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个人如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居民房屋建好后由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实地量算后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提交建房通知书或其它批准资料,在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按手印,并缴纳20.00元/本工本费、5.00元/本印花税;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居民房屋建好后向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发证的书面申请,并且带齐此宗国有土地取得的有效证明材料、缴款单据、户主有效证件。

经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到实地量算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资料复印件存入地籍档案,地籍调查必须准确无误,签字按手印,并缴纳20.00元/本工本费、5.00元/本印花税、30.00元/宗以下的测绘费、0.10元/㎡出让登记费。

  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

  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需提供指界委托书原件及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以下登记事项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批复、登记:

  1、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已变更的房产证及共有权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分割转让的提供建筑总面积(房屋测绘报告或竣工验收单或备案表复印件)。

  4、相关图件(建筑总平面图、分户图复印件)。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6、分割转让的面积分摊证明(土地局办理)。

  7、土地转让地价评估通知书原件。

  8、土地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9、地籍调查表复印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办理登记:

  1、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文件原件、红线图原件、出让合同原件、出让金收据复印件、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2、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地价评估通知书原件。

  5、地籍调查表复印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

  1、划拨用地批复文件原件、红线图原件。

  2、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3、地籍调查表(土地局办理)。

  4、房产证复印件(无则不提供)。

  5、地籍调查表复印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

  1、土地出让批复文件原件、红线图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2、土地出让金收据复印件、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3、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土地局办理)。

  5、房产证复印件(无则不提供)。

  6、土地转让地价评估通知书原件。

  7、地籍调查表复印件。

  、办理抵押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2、宗地分割抵押的需提交分割抵押面积分摊证明(土地局办理)。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4、土地抵押地价评估通知书。

  5、持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提交复印件及房屋抵押合同原件。

  6、银行借款(担保)、抵押合同或者信用社担保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公司借款担保合同原件。

  7、以他人房地产抵押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提供抵押的文书原件。

  8、办理展期的需提供银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展期的审批意见。

  9、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需提交银行或信用社或担保公司的解除抵押通知书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补办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登报声明原件(声明期限为三个月以上)。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及原宗地图复印件。

  3、地籍调查表复印件

  、改制企业办理登记

  1、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

  2、国资部门土地处置意见批复文件原件。

  3、已变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文件原件、出让金票据复印件、契税完税证复印件(或农税部门减免契税批复文件)、出让合同原件、红线图

  原件。

  5、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部分改制的持土地证原件,留复印件)。

  6、地籍调查表复印件、测绘宗地图。

  7、土地地价评估评估备案表原件。

篇二:

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

  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

  发表时间:

XX-7-615:

07:

17作者:

罗雷来源:

右江区国土资源局地籍股浏览:

2038

  一、申请建房及建房验收程序

  1、需建房户持《建房报告》到当地辖区村民小组、村委会,核实盖章;

  2、建房户持《建房报告》到国土所提出建房申请并领取《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3、建房户按要求填写好《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后,给村民小组、村民委审查并签署意见。

如新申请空地建房,还应当在村民小组内公告;

  4、建房户持《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交由国土所初步审查;

  5、国土所初步审查合格后,到实地调查,内业绘制建房位置红线,在《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内出具审查结论意见;

  6、国土所将农户相关建房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由国土所将建房材料报国土右江分局审查;

  8、拆旧建新类:

由国土右江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9、如为新申请空地,由国土右江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0、审批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返还国土右江分局,国土右江分局返还国土所,国土所通知建房农户领取建房审批材料并签收;

  11、农户根据国土所绘制的建房红线图实施建房,如对建房红线图有疑问,可申请国土所实地放线。

  12、建房农户建房竣工后,持原建房审批材料到国土所提出建房竣工申请;

  13、国土所初步审查材料合格后,约定时间实地验收。

  14、对验收合格的农户,由国土所绘制宗地草图、宗地图,四周邻居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名认定界线无异议。

对超过审批面积建房的农户则进入监察程序处理后方可进入发证程序。

  15、国土所将审查合格的材料交国土分局审查、国土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国土局审查、市国土局审查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6、审批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返还国土右江分局,国土右江分局返还国土所,国土所通知建房农户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并签收;

  二、拆旧建新需建房材料

  1、建房申请报告(须有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意见并加盖公章);

  2、《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表中各项内容要求务必填完);

  3、土地使用证原件;

  4、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属城区内的须加盖户口所属辖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各乡镇则由国土所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签字确认。

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第一页“户主、住址”的内容);

  5、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及百里文明河谷两岸沿路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申请建房的须先取得市建规委的规划红线)。

  6、各乡镇国土所收件清单一式二份(国土部门、交件人各持一份)。

  三、申请使用新空地需建房材料

  1、申请使用新空地建房报告(须有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意见并附有已将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期满后无异议的证明、加盖公章);

  2、《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表中各项内容要求务必填完);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属城区内的须加盖户口所属辖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各乡镇则由国土所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签字确认。

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第一页“户主、住址”的内容);

  4、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及百里文明河谷两岸沿路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申请建房的须先取得市建规委的规划红线);

  5、申请建房方位示意图一份;

  6、属分家另立户的应附分户协议书及原宅居地土地证复印件;

  7、各乡镇国土所收件清单一式二份(国土部门、交件人各持一份)。

  四、建房面积标准及相关规定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1)、平原地区和城市效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2)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

原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五、备注

  1、对拆旧建新申请建房户主与《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权利人不一致的,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后,方可进行建房申请程序。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2)出租、出卖原住房的;(3)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篇三:

国土资发XX151号文件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成国土资发〔XX〕151号

  中心城区各分局:

  现将已修订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XX年6月1日起执行。

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成国土资发〔XX〕326号)停止执行。

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为相关权利人提供土地权属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房屋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变更登记是:

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分摊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摊登记以宗地为单位,采用地上和地下分别分摊,地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和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土地分摊两个部分。

适用于宗地内商品房、政策性住房(包括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因建构筑物产权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地下)特指地下建构筑物在地表上的垂直投影面积,其权益不参与地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摊,适用于与宗地地上建构筑物相关联的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的面积分摊。

  

(二)分摊面积的确定

  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地上建构筑物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各权利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与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分摊面积之和。

  1、土地使用权

  a、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是指底层房屋闭合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b、共同使用土地面积是指宗地总面积减去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所剩余的面积;

  2、土地使用权(地下)特指地下建构筑物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进出地下室通道的垂直投影面积。

  二、作业方法

  

(一)面积界定

  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宗地内共同使用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由成都市地籍事务部核定,涉及分摊的建构筑物面积按如下规定办理:

  1、参与分摊的建构筑物面积是指宗地内经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确定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建构筑物面积。

  2、单体房屋建筑总面积为该幢建构物地表以上建筑总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为该幢建构筑物底层房屋闭合线内面积。

  3、当主楼和裙楼连体时,合并计算整幢建筑总面积,以主楼和裙楼共同占地面积作为该幢的建筑占地面积;当主楼镶嵌在裙楼内时,以裙楼外围底层房屋闭合线占地面积作为该幢的建筑占地面积。

  4、若干幢连体房屋层差在二层以内的,以其共同占地面积作为建筑占地面积;层差二层以上可以分割的,分别计算建筑占地面积,无法分割的也可合并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二)计算公式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按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及共同使用面积分摊宗地内住宅、商业用地土地面积,分摊公式为:

  1.1、宗地内该用途分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幢该用途建筑面积/幢总建筑面积×幢建筑占地面积(公式1)

  1.2、宗地内该用途分摊共同使用面积=宗地内该用途总建筑面积/宗地内各用途总建筑面积×(宗地总面积-宗地内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公式2)宗地内该用途分摊土地总面积=1.1+1.2(公式1与公式2计算结果之和)。

  2、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分摊土地面积分为:

  2.1、地上建构筑物分摊地上土地使用权面积:

各权利人按其拥有的房屋建构筑面积占本幢建构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先分摊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再按其拥有的房屋建构筑面积占本宗地建构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共同使用面积。

面积分摊公式为:

  ①各权利人分摊本幢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权利人建筑面积?

本幢建筑总面积×本幢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公式3)

  ②各权利人分摊共同使用面积=权利人的建筑面积?

宗地总建筑面积×(宗地总面积-宗地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公式4)

  地上建构筑物分摊地上土地使用权总面积=①+②(公式3与公式4计算结果之和)。

  2.2、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的分摊:

地下建构筑物分摊地下建构筑物在地面上垂直投影面积,面积分摊公式为:

  分摊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权利人地下建构筑物面积?

幢地下建构筑物总面积×幢地下建构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公式5)

  (三)分摊登记注册及核发证书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

  宗地内有两幢以上建构筑物时,分别计算每幢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再按照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确定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面积,先根据公式1、公式2计算不同用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然后根据公式3、公式4计算各幢住户分摊该幢建筑占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分摊地上共同使用面积,即地上建构筑物分摊地上土地使用权面积,最后根据公式5计算各幢住户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

  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分摊土地使用权(地下)的土地登记均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同一宗地内的各权利人按房屋产权证的产权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中的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给全体业主,证书记事栏中记载“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分摊面积"。

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的“地类(用途)"栏中按国家土地分类填至三级类;在“使用权类型"栏中填“出让或划拨";在“使用权面积"栏中填写各权利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在“记事"栏中记载“本证登记面积为本幢建构筑物所占土地的面积分摊,宗地内共同使用土地登记注册给全体业主"的字样。

  2、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登记发证。

同一宗地内的各权利人按地下(含半地下)房屋产权证的产权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的“地类(用途)"栏中填写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房屋产权类型;在“使用权类型"栏中填“土地使用权(地下)";在“使用权面积"栏中填写各权利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在“记事"栏中记载“土地使用权(地下)在不违反地下建筑物规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的字样。

  土地使用权(地下)的使用期限按该宗地出让年限确定。

同一宗地内存在两种以上用途涉及不同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的,土地使用权(地下)的终止日期按宗地内最长终止日期进行登记并在证书相应栏中填写。

  3、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地下)的各权利人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不附宗地图。

  三、受理机关及办理程序

  拥有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产权的权益人分摊“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地下)"的登记遵循申请原则,采取地上、地下分别分摊。

  

(一)受理机关

  宗地设定登记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并办理(高新区范围内的由高新分局办理);

  宗地设定登记后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地下)分摊登记由所辖的城区各分局受理并办理。

  

(二)办理程序

  宗地内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共同使用土地总面积、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由设定登记申请人委托成都市地籍事务部先于受理机关受理前核定。

  1、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者,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分摊应由设定登记权利人和分摊登记权利人共同到所辖区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宗地内新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在工程建设竣工后30日内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当宗地内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共同使用土地面积及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全部分摊完毕后,由设定登记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分局在发出最后一批分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时收回原设定登记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宗地内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含地下或半地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人只能申请竣工部分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的登记,暂时不能申请共同使用土地使用权面积的登记。

申请分摊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需在《土地登记申请书》备注栏中注明以上内容。

  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分摊由设定登记权利人和分摊登记权利人共同申请。

  2.1宗地内建设项目部分竣工的,由设定登记权利人委托成都市地籍事务部核定竣工部分建构筑物占地面积。

  2.2设定登记权利人和分摊登记权利人直接到所辖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颁发的土地证上注明“本证登记的面积为本幢建构筑物所占土地的面积分摊,宗地内共同使用土地登记注册给全体业主"。

在记事栏中注明该项目中“×幢至×幢"的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已分摊,并在附图上示意。

  当分摊进行到最后一批(一期、一幢)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登记。

根据竣工验收地籍测量成果最终确定宗地内建筑物占地的面积(宗地内存在两种以上用途的还应确定各用途分摊土地总面积)、各权利人分摊共同使用面积及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

  当宗地内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全部分摊完毕,共同使用土地面积注册登记给全体权利人后,当分摊进行到最后一批(一期、一幢)时,由设定登记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分局在发出最后一批分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时收回原设定登记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暂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性住宅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私人住宅进行产权转让的,本着方便权利人交易的原则,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直接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设在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窗口办理分户土地登记。

  (三)分摊登记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本幢房屋产权证和住户分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验原证)

  4、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5、成都市地籍事务部核定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宗地图等资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分摊登记办理时限

  资料齐备后,分摊登记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依据川价字非(1991)116号文标准,办理分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费标准如下:

  个人住宅用地为23.00元

  个人商业用地为50.00元

  单位办理分户土地证的为120.00元

  (六)分摊登记形成的以下成果应及时实现市、区两级汇交

  1、工程全部竣工的市局向分局提供涉及分摊宗地的设定登记资料,主要有:

  宗地设定登记的《土地登记卡》、《地籍调查表》

  分局向市局提供:

  ⑴分摊宗地的《土地登记卡》

  ⑵各分局形成的《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全部竣工)》⑶变更后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续表》

  2、工程未全部竣工的

  2.1部分分摊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地籍调查表》

  2.2各分局形成的《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部分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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