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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防火墙构建方案

社会消防防火墙构建方案

社会消防防火墙构建方案

明执法、热情服务的先进典型。

年,开展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大培训、大考核”活动,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研究制定《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将派出所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和派出所等级评定范畴,不断提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

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

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三提示”活动,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地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开展“万场消防知识科教片进农村”和“消防形象大使率万名消防志愿者走千家进万户”活动;充分发挥消防站对外开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楚天消防》杂志的作用,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

年,建成市、县级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年。

全面实行“三管”消防监督模式。

年前,制定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制度,出台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电气防火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配合金融保险单位探索将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各地政府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启动这项工作。

要逐级签订责任状,督促社会单位、村庄、社区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并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工作格局。

(二)多策并举。

构建“防火墙”工程、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构建“防火墙”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阵地、街道有标语、社区有专栏,全方位、多角度地向群众宣传构建“防火墙”工作,使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观念深入人心。

(三)典型引路。

扎实推进”原则,结合实际,积极培育树立典型,打造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样板,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要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推动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

(四)落实责任。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市政府将在年终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验收。

每年进行考核验收。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

市政府对各地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年底进行总体验收。

一、总则

(一)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县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分工合作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由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三)指导思想从讲政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把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处置工作要区分性质,讲求策略,严格依法办事,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当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意见,患方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医疗秩序,严重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危及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具体表现形式有:

1.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

非法占据或冲击办公、诊疗场所,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3.侮辱、威胁、恐吓、谩骂,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

4.在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标语、散发传单、泼洒秽物、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等严重影响正常就医秩序;

5.不按规定移放尸体至太平间或殡仪馆,或停尸闹事,以尸体相要挟,经多次劝说无效;

6.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或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

7.其他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五)管辖原则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按属地管理,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配合处置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处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必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坚持集中统一指挥与分级协调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和现场指挥相结合的原则,迅速果断处置医院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

1.成立县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置县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

3.处置人员的组织:

为更加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处置人员预备工作。

县综治、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作为医疗纠纷应急处置的负责人,指定一名干部为协调联络员,具体承担应急处置现场协调工作。

(二)主要职责

1.县综治办。

一是组织协调有关政法部门和综治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处置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是指导、协调医患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综治办和基层组织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调解、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走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县公安局。

负责事件发生时维持现场治安秩序,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接报后,应迅速指派民警赶至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掌握动态,了解事件原因、内幕详情,查明策划、组织者,配合做好疏导、劝阻工作;严防内外串联,扩大事态;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的,应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置。

3.县卫生局。

负责提供医疗卫生法规咨询,组织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并协调组织事件的调处。

一是接到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报告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大医患纠纷处理申请后,及时介入医患纠纷的调查处理、行政调解、情况汇报、对外信息发布和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在接报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开展指导、协调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

二是协助指导医患双方办理尸体解剖申请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事项。

三是对患方明确提出医患纠纷行政调解申请的,组织医患双方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点,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调解。

四是迅速组织开展医患纠纷发生原因的调查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明确的以及存在行政失职等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4.县司法局。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切实组织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组织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顾问全程负责与有关当事人进行事件调处。

一是做好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为医患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是对医患纠纷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患方,依法给以法律援助。

5.民政部门。

要严格按照《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移送和处理患者尸体,公安、卫生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实行医疗救助机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贫困人员,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现场处置根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情况,实行三级处理制度,分级实施控制措施,动态管理,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处置效果。

(一)三级预警处理:

医院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初起,状况平稳,矛盾尚未激化时。

主要由当事医院领导组织医务科、保卫科及有关人员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处置工作,要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努力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要采取因人施策的办法,宣传法律政策,讲明道理,教育疏导,积极采取调解措施和引导当事人到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达到平息事态的目的。

(二)二级预警处理:

经耐心解释、教育疏导无效,矛盾进一步激化,有关当事人大吵大闹,纠集人员在10人以内,但未发生严重影响扰乱医院日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事件。

当事医院领导班子积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参与调解,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确难控制局面时向县卫生局报告,由县卫生局向处置小组汇报,公安、综治、司法等负责人到场参与协调处置,同时通知当事医院、当事人所在乡镇,要求派员到事发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教育,讲明法律法规,劝其自行解散,防止事态恶化,并劝当事人进行第三方的调解;当事人继续无理取闹的,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辖区派出所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依法对不听劝阻的有关当事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一级预警处理:

当事人纠集人数较多,纠集人数在10人以上并有过激行为,损坏公物,威胁到相关人员的人身、生命安全的,或纠纷方多次到医院闹事,经劝解无效,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由县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负责人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场,并根据各自分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司法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帮助说服;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宣传。

要依法做好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所在乡镇、村负责人到现场帮助疏导,共同动员当事人进入第三方调节机制实行调解,或要求当事人按法律程序解决。

对事件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或严重扰乱医院诊疗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要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当事医院在进行先行处置时,应及时报告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的规模、性质,抽调相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

(二)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

辖区派出所、当事医院要高度重视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密切注视和掌握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有关当事人的动态,对事件的动向,要做到早了解、早掌握、早控制,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后勤保障工作由当事医院负责,由当事医院在业务经费中拨出专款专用。

(四)统一指挥、加强配合。

参加处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工作人员,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协调能力,严格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互相配合,协调行动,不允许擅离职守或自行其是。

(五)坚持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

参与处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勤,防止因方法简单而授人以柄或激化矛盾。

处置时应视不同情况,灵活多变,妥善果断处置。

 

附送:

社会用字情况调查报告

社会用字情况调查报告

的顾客,采用谐音或方言代替的手法编写广告词,改换一些成语熟语中的字来达到宣传商品的目的。

这样使用汉字,粗心的人视而不见,没有责任心的人则认为无所谓。

但是,如果外宾看见,就不仅是写错别字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声誉问题,同时对学龄儿童也是一种误导。

所以即使你想得好,想得妙,也应当忍痛割爱,弃而不用。

至于方言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而商务活动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因此,商业用语用词应该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能使用方言。

三、一些中老年人不能正确区分简化字和繁体字、异体字或不清楚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场合,因此在书写时常出现繁简杂糅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或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按照这条规定,一般的广告、宣传单、菜单、杂志等都不应该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现代汉语辞典》这种工具书的封面更不应该使用印刷体繁体字、异体字。

我们呼吁:

为了创建一个良好的语言文字使用环境,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应该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用普通话宣讲规范用字。

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所有的错别字、用得不恰当的字都改正过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调查感悟:

通过这次调查活动,我们深刻认识了汉字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甚至错误使用的地方。

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但至今都没有杜绝乱用、误用现象,这不仅影响了汉字的形象,对学龄儿童更是一种误导。

因此,作为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我们更加意识到认真学好祖国语言文字的重要性,我们一定会学好、写好、用好祖国的语言文字。

我们不能被误导,我们更不能误导人!

尽管我们用判断力思考问题,但最终解决问题的还是意志,而不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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