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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8年陕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最新全面)

死亡赔偿金:

30810元X20年=616200元

【根据陕西省统计局《2017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

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0元;

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388元;

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265元;

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9306元,

2016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626元(2017年度数据暂未,待公布后再调整更新)。

【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

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及其他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票据)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住院伙食补助:

(80〜100)元/天X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

30元/天X住院天数(根据受伤情况、医嘱意见、

客观病情需要及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意见等确定出院后的营养期限)。

4、误工费(时间、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X误工时间【或者可按照(2017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X误工天数;或者按照相关行业收入标准计算】。

5、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

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具体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身体客观情况、医嘱意见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护理费:

陪护人员误工费x陪护时间或(100元〜150元)x护理期限。

6、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天数(可按

15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30810元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0265元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30810元X[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

-60岁)]X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0265元X[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

—60岁)]X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30810元X5年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0265元X5年X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级伤残为10265元X20年X90%=184770元;

三级伤残为10265元X20年X80%=164240元;

四级伤残为10265元X20年X70%=143710元;

五级伤残为10265元X20年X60%=123180元;

六级伤残为10265元X20年X50%=102650元;

七级伤残为10265元X20年X40%=82120元;

八级伤残为10265元X20年X30%=61590元;

九级伤残为10265元X20年X20%=41060元;

十级伤残为10265元X20年X10%=20530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388元/年x(18

-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306元/年X(18—被

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388元/年X20

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306元/年X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388元/年X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

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306元/年X[20年—

(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388元/年X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306元/年

X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省统计局:

2016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1626元,丧葬费金额:

61626元/年+12个月x6个月=30813元(丧葬费用:

城乡标准一致),2017年度数据暂未公布,待公布后再及时予以调整确定。

12、死亡赔偿金:

(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

第七十条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注:

交通事故中城镇农村同命同价,其他人身伤害区分)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

30810元X20年=61620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

30810元X[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

30810元X5年=154050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定具体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构成的伤残级别、个案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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