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GB50433方案编制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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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GB50433方案编制内容

1综合说明

1.1项目简况

1.1.1项目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介绍到县

级)、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拆迁(移民)数量及安置方式、转向

设施改(迁)建、开工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于土建投资邓,明确工程占

地面积、土石方“挖、填、借、余(弃)”量、取土(石、砂)场和弃土(渣、灰、

矸石、尾矿)场数量。

矿山工程尚应明确地质储量、首采区位置、服务年限、生

产期年排弃渣量等。

1.1.2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简述项目工程设计情况和方案编制过程。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

应介绍项日进展情况。

1.1.3自然概况

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

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

覆蓝求,水保持区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

区、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

1.2编制依据

列出编制水上保持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

资料.其他所沙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

明。

1.3设计水平年

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或的当年或后一年,根据主体工程完工时间和

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等级综合确定。

1.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日

报公书后应期防治责任范围表),并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

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

1.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1.5.1执行标准等级

确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1.5.2防治目标

1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

2水土保持设施应安全有效;

3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恢复;

4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

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

止标准》GB50434的规定。

线型工程有分段标准时应确定分段指标值和综合指标值(对设计区域较大项

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

1.6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1.6.1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选址(线)的评价结论。

1.6.2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

场设置、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具有水土保持

功能工程的评价结论。

1.7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建设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新增土壤流失量、产生水土六的重点部位、水

土流失主要危害。

1.8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

简述各防治区措施布设情况,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

置、实施时段,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临时措施应明

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

明确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量。

植物措施统计面积,工程措施统计拦挡

措施的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量,临时

措施统计临时拦挡、排水数量及苫盖面积等。

1.9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简述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时段、方法和点位布设情况。

1.10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成果

建设水土保持总投资和工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临时措施投资、独立

费用(含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补偿给。

简述方案实施后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林草植被建

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

1.11结论

明确项目建设从选址选线、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

持法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沟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

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提出的要求。

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格式内容要求见表1。

表1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项目名称流域管理机构

设计省(市、区)

设计地市

或个数

涉及县或个数

项目规模

总投资

(万元)

土建投资(万元)

动工时间完工时间设计水平年

工程占地(hm2)

2)

永久占地

2

(hm

2)

临时占地(hm

土石方量

(万m3)

3)

挖方填方借方余(弃)方

重点防治区名称

地貌类型水土保持区划

土壤侵蚀类型土壤侵蚀强度

防治责任范围面积

(hm2)

2)

容许土壤流失量

2

[t/(km·a)]

土壤流失预测总量(t)

新增土壤流失量

(t)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一级标准

水土流失治土壤流失控

理度(%)

制比

防治

渣土拦护率表土保护率标准

(%)(%)

林草植被恢林草保护率

复率(%)(%)

防治措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

及工程量

投资(万元)

水土保持总投资

(万元)

独立费用(万元)

监理费(万元)

监测费

(万元)

补偿费

(万元)

分省措施费(万元)分省补偿费(万元)

方案编制单位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编邮边

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及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信箱

2项目概况

2.1项目组成及工程布设

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建设基本内容、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规模、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等。

存在依托关系的项目,应调查依托工程相关情况。

2)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项目内外交通等。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及处置方案,包括来源

数量、类别和处置方式。

项目调查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件应包括项目总体布晋图和工程平面布置图,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

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和典型断面图;

2、工程占地应接项目组成及县级行政区分别说明占地性质、类型、面积,

并列出工程总占地表占地表,占地类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理状分类》

GB/T2010的相关规定和水土保持要求分类统计:

3、应列出土石力平衡表、绘制流向框图:

表土应进行单独平衡,并列出平

衡表;

4、取土(石、砂)场、弃上(石、渣)场应附位置图。

并应有项目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表。

2.2施工组织

施工组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布设位置、数量、占地面积等;

2)施工道路布设位置、长度、宽度占地面积等;

3)施工用水水源.供水工程布置.占地面积等,以及施工用电电源供电工程布

置占地面积等;

4)取土(石砂)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取土(石、砂)量、占地面积等;

5)弃土(石渣)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容量、弃土(石、流)量、古地面积、

汇水面积,以及下游重要设施、居民点等;

6)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场地平整、基础开挖、路基修筑、管沟挖填等土石方

工程施工方法与工艺。

施工组织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件应包括项目总体布晋图和工程平面布置图,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

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和典型断面图;

2、工程占地应接项目组成及县级行政区分别说明占地性质、类型、面积,

并列出工程总占地表占地表,占地类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理状分类》

GB/T2010的相关规定和水土保持要求分类统计:

3、应列出土石力平衡表、绘制流向框图:

表土应进行单独平衡,并列出平

衡表;

4、取土(石、砂)场、弃上(石、渣)场应附位置图。

2.3工程占地

工程占地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统计项目的占地面积、性质及类型,

并应进行现场复合;

工程占地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件应包括项目总体布晋图和工程平面布置图,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

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和典型断面图;

2、工程占地应接项目组成及县级行政区分别说明占地性质、类型、面积,

并列出工程总占地表占地表,占地类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理状分类》

GB/T2010的相关规定和水土保持要求分类统计:

3、应列出土石力平衡表、绘制流向框图:

表土应进行单独平衡,并列出平

衡表;

4、取土(石、砂)场、弃上(石、渣)场应附位置图。

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占地有调整的应说明。

2.4土石方平衡

土石方平衡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分区统计项目并符合挖方、填方、

借方(说明来源)、余方(说明去向)量和调运情况。

土石方平衡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件应包括项目总体布晋图和工程平面布置图,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

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和典型断面图;

2、工程占地应接项目组成及县级行政区分别说明占地性质、类型、面积,

并列出工程总占地表占地表,占地类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理状分类》

GB/T2010的相关规定和水土保持要求分类统计:

3、应列出土石力平衡表、绘制流向框图:

表土应进行单独平衡,并列出平

衡表;

4、取土(石、砂)场、弃上(石、渣)场应附位置图。

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对土石方有调整的应说明;

本项目剩余表土应说明堆存、后续利用方案。

工程余方应说明有限考虑综合

利用情况,不能利用的应说明弃土和弃石(渣)数量和分类堆存方案。

2.5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拆迁(移民)安置于专项设施改(迁)建应包括拆迁(移民)安置的规模、

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内容、规模及方案等。

2.6施工进度

工期安排应包括工程总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及分区

或分段进度安排。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施工进展情况。

2.7自然概况

自然概况应包括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土壤及植被,并符合

下列规定:

1)地形地貌调查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地形特征、地貌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

的地面坡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成等:

2)地质调查内容主要应包括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下水埋深,滑坡、崩塌及泥石

流等不良地质情况:

3)气象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气候类型,多年平均气温、大于

或等于10℃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量、无霜期、平均风速与主导风向、大风

日数,雨季时段,风季时段及最大冻土深度等:

4)水文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流城,河流和湖泊的名称及等级、

水功能区划、潮汐情况等,涉及河(沟)道的弃渣场应调查相应河(沟)道的水位、流

量及防洪规划等相关情况;

5)土壤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表层土壤

厚度、可剥离范围及面积等;

6)植被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植被类型、当地主要乡土树草种及生

长情况及林草覆盖率等。

点型生产建设项目自然概况应以乡(镇)或县(市、区)为单元表述,线型

生产建设项目应以县(市、区)或市(地、州)为单元表述;

应有项目区水系图、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去和重点治理区区划图、土壤侵蚀强

度分布图。

3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3.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

根据水土保持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标准

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

3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

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的规定进行评价。

本标准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

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2、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3、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4、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5、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6、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人研究的问题。

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3.2.1建设方案评价

根据本标准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

挖;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应进行桥隧替代方案论证;路堤、路堑在保证

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2、城镇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注重景观效果.配套建设灌溉、

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

3、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采用不等高基础。

经过林区的应采用加高杆塔跨

越方式;

4、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方

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化方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

公路、铁路等项目填高大于8m宜

采用桥梁方案;管道工程穿越宜采用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山丘区工业场地宜

优先采耳阶梯式布置。

2)截排水工程、拦挡工程的工程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提一.级。

3)宜布设雨洪集蓄、沉沙设施。

4)提高植物措施标准,林草覆盖率应提高1个~2个分点。

的规定进行评价.按

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4.3.12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

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

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2、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3、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4、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5、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6、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

保持方案的可简化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涉及本标准第4.2.5条第3款(水

土保持敏感区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是否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

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址公园、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湿地等。

涉及的应说明与本工程的位置关系。

)所列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应说明与本工程

位置关系。

按本条款第4.3.12条(4.3.12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

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2、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3、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4、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5、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6、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人研究的问题。

)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

论。

3.2.2工程占地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5条(4.3.5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2、临时点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

3.12条(4.3.12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

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2、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3、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4、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

结论;

5、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

资;

6、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人研究的问题。

)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

结论。

3.2.3土石方平衡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6条(4.3.6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

2、上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3、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

4、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中第5款(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

程废弃的土(石、渣),外购土(石、料)应选择合规的料场)和第7款(工程标段

划分应考虑合理配土石方,减少取土(石)方、弃土(石、渣)方和临时占地

数量)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

接本标准第4.3.12条(4.3.12项目水

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

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2、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3、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4、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

论;

5、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6、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人研究的问题)的相关安求提出评价结

论。

3.2.4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7条(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该符合本标准第

3.2.3(3.2.3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砂)场)

和第3.2.4(3.2.4取土(石、砂)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

2、在河道取土(石、砂)的应符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3、应综合考虑取土(石、砂)结束后的土地利用。

)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

按本标准第43.12条(4.3.12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

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2、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3、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4、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5、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6、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人研究的问题)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5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8条(4.3.8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设置评

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3.2.5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

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

)和第3.2.6

条(3.2.6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涉及河

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不得设置在河道、湖泊和建成水库管

理范围内;.2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

区宜避开风口;3应充分利用取土(石、砂)场、废弃采坑、沉陷区等场地;4应综合

考虑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结束后的土地利用。

)的规定。

)的相关规

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4.3.12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

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2、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3、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4、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5、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6、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人研究的问题)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

论。

3.2.6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7条(3.2.7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相对良好的区城和基本农田区。

2、应合理安排施工,防止重复开挖和多次倒运,减少裸露时间和范围。

3、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居民点

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时,宜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导出。

4、弃土、弃石、弃渣应分类堆放。

5、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程废弃的土(石、渣),外购土(石、料)

应选择合规的料场;

6、大型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

爆破开挖应控制装药量和爆破范

围。

7、工程标段划分应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土(石)方、弃土(石、渣)方

和临时占地数量。

)和第4.3.9条(4.3.9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

2、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的规定进行评价,

按本标准第4.3.12条(4.3.12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

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2、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3、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4、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5、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6、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人研究的问题)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7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10条(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

符合下4.3.10列规定:

1、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2、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3、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

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4、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的规定进行评价。

3.3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根据本标准4.3.11条(4.3.11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2、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

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

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3、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的规定,进行主体工程设

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按本标准第4.3.12条(4.3.12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

果的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

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2、应明确工程建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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