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大和2#楼防火门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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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大和2#楼防火门工程施工合同

 

大和房屋(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楼防火门工程

 

合同编号:

DC01-CG20150710-07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大和房屋(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发包人龙洲伊都项目2#楼防火门(以下称为“工程”)施工一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下称为“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龙洲伊都2#楼防火门工程

工程地点:

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紫荆公园斜对面

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图纸深化设计、加工、安装,具体详见附件2:

《经发包人确认的深化设计施工图》。

采用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的承包方式。

二、主要日期

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服从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工期管理,不影响其他施工单位的后续施工,根据实际施工安排施工人员组织施工。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常州市有关防火门工程标准及规范验收合格要求,符合设计条件及本合同的规定。

四、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服从总承包管理,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施工做到工完场清,配合总承包施工单位创建文明工地要求,且遵守《关于龙洲伊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交底函》的规定。

五、签约合同价和工程款支付

(一)、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伍拾万元整(¥500,000),(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防火门工程报价单》),上述价格为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进行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服务等的施工图包干总金额。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若发生设计变更,变更部分以附件1:

《防火门工程报价单》的平方米单价为依据结算。

(二)、本合同所有款项均汇入本合同协议书上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上述开户银行和(或)账号如有变更,承包人应在变更30日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本合同付款结合预付款以及进度款。

具体描述如下:

1、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后(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发包人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

2、施工进场,完成全部门框安装后支付到合格工程量合同总价的40%(包括已支付的预付款)。

3、完成全部门扇的安装后支付到合格工程量合同总价的80%。

4、承包人完成所有防火门工程的安装,并通过发包人验收合格签发工程接收书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90%。

5、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转交物业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款的95%,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期满支付(缺陷责任期为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转交物业后满2年)。

6、发包人的付款日为每月25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顺延。

除上述日期外,发包人不安排支付任何款项,且不应视为违反合同的任何约定。

7、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的整改、修复和修补缺陷的工作,应在承包人提出进度款申请前完成,并经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审核同意,否则当期进度款顺延至下期支付。

不合格的项目不计入当期完成工程量、工期节点进度或工程形象目标进度内,承包人不能据此申请支付进度款。

8、违约金等其他涉及工程款支付的约定详见本合同相应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夜间在没有发包人允许的情况下施工的,罚款5万元/次;夜间在未征得发包人许可的情况下施工且施工完不汇报的,罚款10万元/次。

10、付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请款书、合法税务发票、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的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凭证或验收记录原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措词和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5年8月27日

合同订立地点:

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龙洲伊都项目现场

本合同在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原件一式六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三份。

发包人:

大和房屋(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214028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0519-8168-9508联系电话:

传  真:

0519-8386-0180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或称合同文件):

指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授予通知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1.1.3施工合同授予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报价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报价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报价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指适用于工程的国家、工程所在地的地方和(或)企业标准规范,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提出实施方法并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当国家、工程所在地的地方、企业标准规范和(或)当事人约定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最严格者为准。

1.1.1.7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和有关资料。

图纸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属于发包人。

1.1.1.8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1.9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1.1.10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履行合同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的负责人。

1.1.2.4承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具有相关工程承包和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5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或由承包人按照第4.5条委派常驻施工场地、负责履行合同并全权代表承包人的负责人。

1.1.2.6分包人:

指经发包人同意、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7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并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8总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全权代表监理人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理的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包括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

1.1.3.3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及其组成部分。

1.1.3.4单位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具有某项独立工程的工程单元,是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5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在施工场地所修建的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包括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且不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

1.1.3.6材料: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所需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仅负责购买的材料。

1.1.3.7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机械、仪器、车辆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

1.1.3.8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和承包人的分包人带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

1.1.3.10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或施工现场):

指合同约定用于工程施工、承包人或监理人现场办公、居住、工程设备、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存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或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指合同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资料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修复缺陷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双方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小时、日、月、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小时”不扣除休息时间;“日”指公历日,合同中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为上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次日,截止时间均为当日24:

00;“工作日”为发包人规定或安排的、发包人主要管理和业务部门的工作日,“休息日”为工作日以外的其他时间。

“月”指30日,“年”指365日。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服务等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实际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预付款:

指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方式和金额,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

1.1.5.4进度款:

指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周期、支付内容和支付条件等,发包人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

1.1.5.5质量保证金:

指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比例扣留和支付,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以合同文件、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解释和说明的语言文字为简体中文。

必要时使用的外文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解释和履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1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施工合同授予通知书;

(3)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文件。

1.4.2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

1.5.2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5.3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上述通知义务,造成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1.5.4图纸的遗漏或不完整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遗漏或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在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开工14日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和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及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书面提示。

1.5.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5.1项、第1.5.2项约定内容的图纸、承包人文件以及其他按照合同约定收发的往来函件。

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看和使用上述图纸、文件和往来函件。

1.5.6发包人使用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或承包人授权的人员为履行合同的目的而编制的所有文件,发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费用而复印、使用、修改或向任意第三方移交上述承包人文件,发包人的上述权利是无限期、可转让和非专用的。

1.6联络和送达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6.2第1.6.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签收之日起视为送达;

1.6.3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所列号码和地址如发生变更,应在上述变更实际发生7个工作日前发出更改的通知,否则对方当事人根据第1.6.2条发出的函件在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1.6.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其他合同事宜的任何事故、事件、行为或问题,承包人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发包人做出指示前不得擅自进行处理,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事故、事件、行为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图纸和文件与工程现场的状态不一致;

(2)施工图纸和文件的表示不明确;

(3)施工图纸和文件标明的自然或人为的施工条件(地质条件、地下水以及其他限制施工的因素等)与实际不一致;

(4)施工图纸和文件未标明且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况;

(5)合同另有约定或其他。

1.7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专利技术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引起的除外。

1.10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0.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0.2合同终止后10日内,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和文件外,承包人应将第1.10.1项的全部图纸和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退还给发包人。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委派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的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决定撤换发包人代表时,应在原发包人代表调离前书面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

2.2.2发包人代表的权限范围和权利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特殊情况下,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3.1.2监理人无权修改或变更合同,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的任何审查、批准、同意或类似行为以及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包括未直接或间接否定)以及为实施监理而做出的指示、通知、建议和请求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1.4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2监理人的指示

3.2.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本项目监理机构章。

3.2.2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2.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监理人按被授权的范围内取得指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1款做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或干扰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关于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生活垃圾、噪音、固体废弃物、粉尘、废气、污水排放的规定,要采取降低噪音、减轻粉尘污染和废气浓度、处理污水污油的措施,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居民、其他人或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和人身、财产的损害。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使发包人免于遭受相关的损害、损失或开支。

4.1.6合作

4.1.6.1承包人必须接受总承包施工单位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现场保卫、工程资料等各方面的协调与管理。

承包人进场后须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有义务配合总承包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备案所需的一切工程资料。

4.1.6.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人的指示,为发包人、发包人的员工、发包人雇佣的其他分包商、承包商或任何合法公共、政府机构等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4.1.7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移交时尚有部分未完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8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保证其恰当履行合同的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工程验收合格并将所有工程资料移交给总承包施工单位前一直有效。

承包人应在将所有工程资料移交给总承包单位后凭总承包施工单位签发的工程资料接收单向发包人提出撤销履约担保的书面申请。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本款所禁止的转包或分包,不以签订转包或分包合同为条件,也不论其实际采用何种名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承包人对现场实际施工方未进行实际有效的项目、技术、行政或财务管理;

(2)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与承包人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3)承包人与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但施工人员属于分包人员工的除外;

(4)劳务分包人负责采购全部或部分用于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但零星辅料除外;或由劳务分包人提供全部或部分用于工程的施工设备,但完成劳务必要的简单工具除外。

4.3.2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应包括发包人有权按照第21.3款(6)项的约定、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发包人的内容。

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将分包合同草案征求发包人的书面意见,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3分包人、分包人的员工或代理人的行为或违约事件,视为承包人的行为或违约事件。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4承包人应提前14日将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的预计开工时间以及实际开工日期事先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分包工程完成后5日内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分包人撤离施工场地5日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4.4承包人项目经理

4.4.1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该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存有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在承包人处登记注册而取得与工程相符的资格,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持续满足上述条件。

承包人应授予项目经理合同范围内全权代表承包人进行工作所需的一切权力,并使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所有要求、请求和通知等,均应通过项目经理做出。

发包人向项目经理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视为已发给承包人。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应在原项目经理调离7日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4.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做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遭受重大危险、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上述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书面报告。

4.4.3承包人的任何要求、请示和通知等,均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提交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代表批示并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或按照合同的另行约定生效。

监理人、发包人对承包人或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口头要求、请求和通知,一概不予接受和承认。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书面函件均应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否则监理人、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和承认,但承包人不得以书面函件未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而拒绝承认效力:

(1)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本工程项目部章;

(2)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承包人的其他员工履行其某项职责。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事先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授权取消或失效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4.4.5承包人项目经理因故离开施工场地24小时以上的,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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