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27711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财司函〔20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上级部门划拨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提高资产综合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管理、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以及统计报告等内容。

第五条 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帐务管理与实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在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资产的不同分类,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资产负监督责任;各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使用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校的资产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审定学校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协调组织资产的评估和清产核资工作;

(四)对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审议学校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决策参考;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资产的帐务管理;

(三)负责组织资产常规的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并对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四)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事项;

(五)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负责组织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编制资产统计报表;

第八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对本单位负责的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对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清理清查;

(四)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资产管理员,业务受资产管理部门指导。

第三章资产的分类及范围

第九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满足下列条款之一的列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一)永久性房屋及构筑物;

(二)文物及陈列品;

(三)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类,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四)专用设备类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五)无偿调入赠送给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六)自制设备,所发生费用单位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七)其它单价低于1000元的资产,满足以下条件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次入帐数量50件

以上的;

2、单位价值在100-300元之间,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次入帐数量

1000件以上的;

第十二条低值耐用品。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位价值或同类物品的数量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要求的物品列为低值品。

第十三条 下列资产,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二)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硒鼓等,替换时可分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三)房屋一般性维修费用。

第四章资产配置及其使用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校内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校内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学校对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逐步建立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积极推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效益甚低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按学校有关规定将其调拨到校内其它单位使用。

各使用单位有责任将闲置的资产报告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资产的使用包括本校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十九条 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报学校领导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所得收益属学校所有,其它人不得挪用、隐瞒、侵占。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相关单位需先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学校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使用该部分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领用学校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办妥资产移交或退还手续,调离到外单位的须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离岗进修、培训(半年以上)、离退休的教职工领用的资产应办理移交或退还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校生所用资产,应在毕业离校前办理资产归还手续。

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资产帐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帐务设置

(一)资产管理部门应设置与财务部门对口的一级总帐、分类帐,对各类资产增减的数量和金额进行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帐;对低值易耗品也应建帐登记。

(二)各二级使用单位应设置与资产管理部门相对应的二级分类帐,由资产管理员负责。

低值易耗品应立帐登记,专人保管,损耗后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三)用科研经费或其它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除对应项目的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学校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购置的资产在项目进行时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指定的人员)领用并负责日常保管;项目完成后一年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学校应加强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尽可能实施系统信息化管理,对资产的分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建立相关的资料、档案。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入帐

(一)房屋和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增加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时,在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审计部门审核工程造价、财务部门完成竣工决算后,由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凭财务决算报告,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帐单》,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对于未完成竣工决算的构筑物暂不办理固定资产入帐。

因历史原因遗留的构筑物,由审计处组织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凭评估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帐手续。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在竣工验收后,由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核机构审核工程造价后,由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凭审核报告书,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帐单》,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二)专用和通用仪器设备类

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凭购置发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后,资产管理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资产入帐手续。

2、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新添加的附属设备使原仪器设备增值,均应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帐单》,并注明被仪器设备的编号后办理入帐手续。

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帐。

3、需经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管理单位将该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帐标准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帐。

4、房屋及构筑物中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帐。

(三)家具、被服装具类

1、家具

家具类(包括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其它等)固定资产入帐,凭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帐单》后入帐。

2、被服装具

被服装具(包括被褥、服装、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固定资产入帐,凭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帐单》后入帐,

(四)文物及陈列品

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入帐,凭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帐单》。

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后,办理入帐等手续。

(五)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类入帐,凭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或足以证明该无形资产价值的证明材料等,填写《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入帐单》。

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入帐手续。

(六)其它物质

自制、捐赠等固定资产由审计处审核其价值后,参照仪器设备入帐过程办理入帐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一)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而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的,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二十七条低值资产入帐。

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写《低值物品入帐单》,由资产管理员办理入帐手续。

第二十八条资产的借用和调拨

(一)校内各单位借用学校固定资产或单位之间借用或在资产仓库借用固定资产,由借用单位填写《资产借用申请表》,按要求审批完毕后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商借,借入单位负责所借的资产完好,并及时归还。

若有损坏,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借用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校外单位借用校内资产,必须提供正式书面申请,经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将资产借给校外单位。

(三)学校资产严禁个人借用,严禁利用学校的资产资源从事营利性活动。

新到学校工作岗位的职工因工作生活需要借用学校资产,填写《个人借用学校资产申请表》,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用。

借期不得超过一年。

(四)因人事变动、工作岗位变动的资产变动。

如在本二级单位内部变动,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如不同二级单位之间的变动,由调入单位填写《学校资产调拨申请表》,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办妥调拨手续后方可调拨。

(五)对二级单位积压、闲置的资产资源,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调拨使用或收回仓库备用。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是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十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处置资产,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在校内进行逐级审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后方可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一)资产报废、报损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资产超过正常使用年限,且已失去使用价值;

(2)资产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3)资产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资产现行市场价格;(4)产品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报损

(1)因年代久远等原因,而累积产生的资产呆帐;

(2)因失窃、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的其他非正常损失。

(二)资产报废、报损程序及审批

1.低值品的报废、报损程序

由使用单位填写《韩山师范学院低值品报废、报损申请表》,资产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审批;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主管院长审批;金额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2.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程序

2.1校内的初步审核

由使用单位填写《韩山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

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2.2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校内审核同意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上级主管理部门提出报废、报损申请。

(三)报废、报损资产帐务与实物的处理

1.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将报废、报损的资产帐与财务帐核对后,办理相关销帐工作。

2. 对批准报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残体。

3.资产管理部门将报废资产分类后会同财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已报废资产的残值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商议残体的处置办法。

4.报废资产残体处置后的变价收入由财务统一管理。

(四)资产的报废、报损一般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单独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资产进行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资产价值的行为。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和追索不良资产和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帐销案存管理。

资产的财务帐与实物帐每月核对一次,资产管理部门每半年要自行清查一次,对帐、物、卡进行核对;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清查。

各单位力求做到家底清楚,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卡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加强对本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或按照规定程序,在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八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根据学校资产的基本统计信息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客观地反映和评价学校资产管理绩效,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工作由财务处负责组织制定、实施,资产管理处、审计处配合。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要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对没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资产管理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和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韩山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韩政字[1996]22号)和《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货币类资产、陶瓷学院资产、陶瓷学校资产、陶瓷研究所资产及属下的校办企业资产、图书资产等由相关二级单位参照本暂行办法后,制订实施办法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