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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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市职改〔2007〕10号

各县(区)人事局:

为了积极有效地开发农村人才资源,不断调动有一技之长的各类农村人才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泸州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职改〔20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泸州实际,现就开展我市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定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乡(镇)、村、组等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技术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应用等种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畜牧(牛、羊、猪、马、驴、骡、兔)、家禽(鸡、鸭、鹅)、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及相关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运输、营销、中介服务行业的农村经纪人才。

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评审(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上述各专业均加注在相应职称名称之后。

如农技师(农业工程)等。

二、职务系列、技术等级设置和条件

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系列、技术等级设置和条件按照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职改〔2006〕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组织和评(认)定程序

(一)组织

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工作由相应评(认)定组织负责。

1、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的组建。

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由市职改办负责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

2、中级和初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认定委员会的组建。

中级和初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认定委员会由各县区负责组建,中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认定委员会的组建方案报市职改办审批,每次认定结果报市职改办备案;初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认定委员会的组建报市职改办备案。

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在15人以上,且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认定委员会由1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初级职称认定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

(二)评(认)定程序

评(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程序是:

推荐、审核、评(认)定、公示、颁证。

1、推荐。

按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范围和条件,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可采取由其所在的村委会或相应的专业协会负责推荐,无专业协会或属地不确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和个人自荐,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

被推荐(自荐)评(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其推荐(自荐)材料由推荐单位(自荐人)送当地乡(镇)政府审核,经审核材料属实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并负责将有关材料报送相应评(认)定工作部门(机构)。

对推荐材料的审核,要重点审核能证明被推荐人主要业绩、贡献、成果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3、评定与认定。

各级评(认)定委员会应根据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及评(认)定标准条件,对被推荐人进行考核、评定或认定。

具体的评(认)定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形式或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

以会议形式进行评(认)定的,必须有2/3以上的评(认)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评(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1/2以上才算通过。

以现场考评方式进行评(认)定的,其考评标准须逐条量化,参加现场考评工作的评(认)定委员会成员一般仍应达到评委会组成人员的2/3以上,特殊情况下应不少于3人(相关专业专家不得少于2人),并根据现场考评情况对被考评人进行逐项打分,经统分计算出的平均分数达到60分及以上的才算通过。

4、公示。

对按规定程序通过评(认)定相应职称的人员,由人事职改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

对在公示期内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组建评(认)定组织的部门(机构)进行查实,并由市或县区人事职改部门按其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经公示无异议的,中、初级职称由县区人事职改部门行文公布认定结果;高级职称由市人事职改部门公布评定结果。

5、颁证。

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印章的《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证书》。

高级职称证书由市职改办颁发;中、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区职改办颁发。

四、申报材料要求

参加评定技术职称的人员,需向评定工作部门(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1、《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一份);

2、业务工作总结;

3、专业论文;

4、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申报初级的只需提供第1项材料,申报中级的需提供1、2、4项材料,申报高级的需提供全部4项材料。

五、评(认)定时间

高级职称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第4季度,材料收集时间为10月。

中、初级职称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为2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第2和第4季度,材料收集时间为5月和10月。

各县区人事职改部门也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认定时间和次数。

各县区职改办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地区当年认定的相应职称的人员总量及相关工作情况书面报市职改办。

六、评(认)定费用

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认)定费用,应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相关部门(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评(认)定费。

七、其它问题

1、在推荐评审各级各类农民技术职称时,专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时间可计算到当年十二月底止。

2、凡任现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受到严肃处理的,不能推荐评审相应的职称,已评(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由相应的评(认)定机构予以取消。

3、各区、县及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获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享有其他的优惠权利。

八、工作安排及要求

1、各县区人事(职改)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抓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认定工作就是抓人才资源开发的意识,就是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是实现富民惠民、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要以集中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为契机,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开展。

2、各县区人事(职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职改〔2006〕5号)的原则,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实际工作中要本着坚持标准,循序渐进,方便群众,简化程序,宁缺毋滥的原则和要求,不准随意开政策口子。

市职改办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督促检查。

3、各县区人事(职改)部门要对本辖区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认定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及时了解和掌握具体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地区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总数和相关工作情况书面报市职改办。

附件:

农业实用技术职称初、中、高级申报条件

 

泸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农业实用技术职称初、中、高级申报条件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努力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评定或认定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初级(员)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基本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②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③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

④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1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50%以上。

⑤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能独立承担农牧等产品的运输、营销等工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中专毕业,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②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或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④参加区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或已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且连续两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初级(助理)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基本掌握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发现并排除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设施的简单故障,具有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②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③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2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50%及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1倍以上。

④能因地制宜的提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建议,帮助农户做好农牧等产品的收购、营运、代理工作,为群众致富作出一定贡献。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区县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

④取得初级(员)农业技术称号4年以上;

⑤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初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认定中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掌握并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具和常用设备,能协助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②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③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绩。

④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近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⑤在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⑥能指导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取得初级(助理)农业技术称号5年以上;

④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中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

⑤获得县(市、区)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市、区)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⑥在县(市、区)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⑦受县(市、区)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评定高级农业实用技术职称

1.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两项。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①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知识和技术要点,独立制定生产计划、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指导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②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③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5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至少2/3以上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④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

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的能力。

⑤熟悉农村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

有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

⑥具有承担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培训施教能力,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

⑦能指导中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①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②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③取得中级农业技术称号5年以上。

④获得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市(州)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⑤在市(州)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⑥受市(州)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

抄送:

市委农工办,市人才办,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

泸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8日印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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