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思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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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思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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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思考Word格式.docx

2010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实施,具体落实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以下简称:

“网络商品市场”)的监管职能,对网络商品市场的监管已成为工商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

当前工商部门如何对网络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是摆在面前的重大课题,但由于县级工商部门无监管网络商品网上工作平台,大英网络商品市场监管工作遭遇“瓶颈”,笔者颇感无奈,为探索网络商品市场有效监管,现粗谈一些感受、体会和无奈。

一、网络商品市场发展现状

(一)网络商品市场日趋繁荣

1.网络经营主体飞速增长。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4.57亿,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34.3%。

而网购用户规模达到1.61亿,使用率提升至35.1%,2010年网购用户年增长48.6%,增幅在各类应用中居于首位,更多的经济活动已步入了互联网时代。

据不完全统计,大英现有28家网站,其中企业或个体经营的网站有6家,且基本是形象网站,极少数建有商品交易平台的网站,因其影响力极小、无支付平台,基本没有网民使用。

而在其他购物网的经营者也没有一起主动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2.网络消费逐渐走进寻常百姓的生活。

网购具有价格便宜、“逛街”方便、送货上门、支付便捷、“关联推荐”、搜索功能强大等优势,越来越受到年轻消费者的青睐,使得网络购物发展迅速。

在大英县工商局有超20%的职工在网上买过东西。

(二)网络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

尽管我国网络商品市场已初具规模,且继续高速发展的势头无可抵挡,但整个网络商品市场发展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并不完全具备,表现为:

一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尚未建立,网络经营缺乏信用基础;

二是缺少有关电子交易、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电子商务方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私人隐私权的立法,网上交易各方面的权、责、利不明;

三是在行政干预方面,缺乏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明确分工。

同一地区各部门之间均未实现电脑联网,信用信息相互保密,信用资源难以共享,部门职能不明,管理职能交叉。

存在如电信部门有能力管理而无管理依据,如工商部门有依据管理而无管理能力等情况。

(三)网络商品市场的违法现象

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看,网络上的非法经营行为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是经营主体违法行为,如开办网络店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超过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开展网络经营业务、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开办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公司名称等;

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利用互联网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情况、经营资质、规模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

三是商标侵权行为,如在网络上宣传或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网站的装饰装潢、将他人驰名商标恶意注册成网络域名;

四是广告违法行为,如利用网络违法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等;

五是消费侵权行为,如利用网站销售劣质商品、在网络经营中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

六是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如网络非法传销等。

二、网络商品市场监管工作难点

从传统的集贸市场到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再到网络商品市场,市场的变迁,见证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计划经济体

改、破坏或毁灭,收集和固定的难度较高。

破解电子证据提取和应用难题,不仅决定着能否对网络市场实现有效监管,也直接影响着网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滞后

互联网具有跨时空特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也随之具有不分昼夜、地域跨度大等特点,用传统的监管方法开展工作很难适应,使得我们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整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和挑战。

一方面,面对不断涌现出的新型违法行为,很多执法人员缺少科学发展的政策和管理的新思路,监管理念的落后导致对这一新领域显得无从下手;

另一方面,尽早实现监管方式从“粗放型”向“科技型”转变,以适应新形势下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需要,要求我们的监管工作必须要以网络信息技术作为核心要素和关键支撑。

对网络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必须要有网上工作平台和具有网络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但实际情况是市、县工商部门尚不具备这种条件,监管手段的落后严重制约了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由于大英县工商局无网上工作平台的原因,同时缺乏掌握现代网络技术、熟悉工商法律法规和办案技能的复合型人才,致使对网络商品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工作就一直无法开展,更谈不上对网络违法行为的事前防范了。

(四)监管对象抵触情绪大、不配合

网店经营门槛低、成本小,在就业形势极为严峻的情况下,为社会提供了就业途径,其价格也较为低廉,吸引子大量消费者,这其实形成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双赢的局面。

《办法》出台后,虽没有强制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到工商部门办证,但大多数网络交易经营者担心到工商注册不仅受限制,而且可能带来营业税问题等多种原因而产生抵触情绪,大部分网民对工商部门开展网络市场监管的职责和目标缺乏认识,因而网店经营者至今也没有一起主动到大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影响了监管工作的顺利进展。

(五)监管合力相对薄弱和其他职能部门缺乏联动机制

有些违法网站,仅留手机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且手机或者电子邮件都没有落实实名制,我们就很难确定其实际的经营者或经营地址。

而工商系统内部网络监管执法力量缺少系统培训:

外部缺少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公安部门等其他负有网络信息监管责任的单位和部门的联系协作。

(六)网络商品市场管理法规相对滞后

目前国家对网络商品市场管理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规来加以规范,对行政执法带来了困难,而《办法》在细则上仅是粗线条、方向性的,不能涵盖网络监管的各个方面,导致基层工商部门在主体准入、管辖权确认、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困难。

三、目前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思路

我们应以《办法》为依据,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按照省局提出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促进发展、抓大放小和开放式监管”的三个原则,先易后难、分类推进,为工商网络监管的全面履职打好监管基础。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教育培训、广泛动员宣传

要加强教育培训,督促监管执法人员学习网络知识,认真学习《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刻领会其精神,牢牢把握“两促进、两维护”的中心思想和原则,明确“以网管网”的总体思路和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执法工作的水平。

并鼓励执法人员积极撰写调研文章,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探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网络商务行为监管工作提供新的思路,促进工作的开展。

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和多种形式,加强工商网络监管职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使社会公众对网络交易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有充分的了解,对工商部门网络监管工作给予更深的理解和更大的支持,使网络交易经营者了解和掌握网络经营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使消费者进一步提高网络交易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从而为网络监管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二)急需建工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网上工作平台,突破网络商品市场监管“瓶颈”

建工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网上工作平台是当前摆脱监管困境的当务之急,有道是: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无监管网络商品网上工作平台现阶段就不要妄谈县级工商部门网络商品监管。

(三)制定切合实际的网络市场监管规则

保障网络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有力并且规范,必须建立一套符合法律精神又切合实际的工作制度,要在对现行法律依据进行梳理以及总结前期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络市场监管规则》和《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网络市场的监管范围和职责,细化监管原则、管辖权限、巡查方法、取证规则、登记责任单位和工作流程,为开展网络商品市场监管工作提供依据,形成市场巡查监测、线索分流转办等工作机制,有效地将网络市场主体巡查的方式方法、案件查办、登记等各项工作制度化,务求在取得实效的同时,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

要贯彻落实《办法》,采取主动巡查、搜索、调研等多种途径,摸清本辖区网站的数量、规模、分布和类别等信息,积极推进和完善网站主体数据库的建设,建立网络经济户口,并逐步实现传统企业主体与网络企业主体数据共享,建立起统一协调、信息完善、动态更新的网站经营主体数据库;

应紧紧抓住网络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环节,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装备水平,建立健全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监管方式方法,做好准备对接全省工商系统的网络监管信息处理平台,真正实现“以网管网”。

(四)用足现有法律法规,分层有序开展网络监管重点工作,逐步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目前工商有形实体市场管理的大部分法律法规对网络经济市场都具有一定约束力,是网络监管的基本依据。

要利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坚持灵活创新,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大英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现状和交易特点,制定既符合法律精神又切合大英实际的网络监管规范文件,并以网络经济户口登记为基础,把好主体准入关。

要以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为重点,有序推进网络监管。

要将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监管的关键来抓,特别是要以辖区内开办的影响范围大、交易频率高的网络交易平台为突破口,采取有力措施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切实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良好的信用,就没有成熟的市场。

我们要以信用监管为推手,努力建立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信用体系,以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为依托,以市场准入资格、广告、商标、合同、竞争行为以及工商机关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等信息资料为内容,以红盾网和网络经营者数据库为支撑,根据经营者的诚实守信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并结合各项执法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进行公示,营造诚信经营光荣的良好氛围。

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在自己的经营性网页的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资料及相关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五)配备专业队伍、提高监管效能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信息化要求,应当专门设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切实做好监管机构的人员配备、技术设备装备、监管经费保障、监管内外协调机制,尝试设立网络监管中心,负责网络经营主体的日常综合管理、网上集中巡查监测、统一受理和处理网络申诉举报和违法案件。

特别是要配备一批计算机专业骨干,强化业务培训,使专业化队伍成为此次网络市场监管的“引爆点”、干部素质提升的“催化剂”、履职尽责到位的“助推器”。

同时,要培养专业人才,要建立长效培养人才的机制。

(六)调动各方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首先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网站自律、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其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商须和公安、电信等多个职能管理部门共同建立起上下畅通、内外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努力形成互联、互能、互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方位的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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