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期货铜套期保值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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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期货铜套期保值方案
华联期货研究创新部
金属研究小组
铜套期保值方案
全球的金融危机增加了人们对经济衰退的担忧,使得包括铜铝铜在内的所有金属价格都出现了大幅下跌,给相关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但是随着宏观经济的持续复苏,有色的消费有望继续增加,提振其未来价格。
在有色金属价格大幅下跌之后,对于需要采购的企业来说,不失为一次买入对应期货,进行买入式套期保值的良好机会。
套期保值是一种有效规避风险的渠道或途径之一,可以将现货企业面临的风险有效的转移出去。
用铜企业套保的需求的增加需要一个良好的套保方案。
一、套期保值的原理
套期保值就是在期货市场买进或卖出与现货数量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商品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或买进期货合约而补偿因现货市场价格不利变动所带来的实际损失。
也就是说,套期保值是以规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
期货交易是由现货交易发展而来的,现货交易在不断的发展中形成远期合约交易,由远期合约交易再发展成期货交易。
期货市场是建立在现货市场基础上的,因而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虽是两个独立的市场,但他们会受到相同的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一般情况下,两个市场的价格走势在相同因素影响下,二者波动的方向趋于一致。
套期保值就是利用这两个市场的价格关系,分别在两个市场作方向相反的交易,以一个市场的盈利来弥补另一个市场的亏损,达到保值之目的。
期货市场上存在两个基本经济原理:
1、同种商品的期货价格走势与现货价格走势一致。
2、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价格随期货合约到期日的临近,两者趋向一致。
二、此套保方案可以带来的益处
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企业用其拥有或掌握的资源去生产经营什么、生产经营多少以及如何生产经营,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本身的生产经济效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效益提高。
而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正确与否的关键,在于能否正确地把握市场供求状态,特别是能否正确掌握市场下一步的变动趋势。
期货市场的建立,不仅使企业能通过期货市场获取未来市场的供求信息,提高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科学合理性,真正做到以需定产,而且为企业通过套期保值来规避市场价格风险提供了场所,在增进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方案可以使用铜企业在未来铜价波动情况下,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对冲,避免亏损或减少亏损,可以有效完成销售计划,合理科学的安排生产计划,锁定生产成本,甚至获得额外的利润。
1、买入保值能够回避未来铜现货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2、经营企业通过买入套期保值可以使公司按照原先的经营计划,强化管理,顺利完成销售计划。
3、有利于用铜企业销售合同的顺利签订,用铜企业做了买入保值就不必担心原料价格的变化。
三、此套期保值方案的使用对象
1、用铜企业,在未来将销售用铜产品,而担心铜价格会上涨。
2、需要在一定时期内补足库存的现货铜贸易商,担心在将来补货铜价格上涨,使得盈利下降。
四、基差分析
一个效果良好的套期保值方案的执行效果和基差紧密相连,在进行给出套期保值方案前,需详细的了解基差的概念。
1、基差的概念
基差就是某一特定时间某种商品的现货价格与同种商品的某一特定期货合约价格间的价差。
基差=现货价格-期货价格。
其中的期货价格应是离现货月份近的期货合约的价格。
基差并不完全等同于持仓费用,但基差的变化受制于持仓费用。
归根到底,持仓费用反映的是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基本关系的本质特征,基差是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实际运行变化的动态指标。
虽然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变动方向基本一致,但变动的幅度往往不同,基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2、基差变化及作用
随着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持续不断的变动,基差时而扩大,时而缩小。
最终因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的趋同性,基差在期货合约的交割月趋向于零。
基差变动的决定因素主要是市场上商品的供求关系。
在现货交割地,如果市场供给量大于需求量,现货价格就会低于近期月份合约的价格;如果市场需求量远大于供给量,现货价格就会高于近期月份合约的价格。
基差变化对套期保值者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基差是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变动幅度和变化方向不一致所引起的,所以,只要套期保值者随时观察基差的变化,并选择有利的时机完成交易,就会取得较好的保值效果,甚至获得额外收益。
同时,由于基差的变动比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相对稳定一些,这就为套期保值交易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而且,基差的变化主要受制于持仓费用,一般比观察现货价格或期货价格的变化情况要方便得多。
所以,熟悉基差的变动对套期保值者来说是大有益处的。
基差变化是判断能否完全实现套期保值的依据。
套期保值者利用基差的有利变动,不仅可以取得较好的保值效果,而且还可以通过套期保值交易获得额外的盈余。
一旦基差出现不利变动,套期保值的效果就会受到影响,蒙受一部分损失。
五、套保的具体操作
预计未来铜将会出现上涨,用铜企业或贸易商采购成本将会增加,从而盈利减少甚至亏损,用铜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操作,进行买入套保。
1、申请套期保值业务,首先应向其开户的经纪会员申报,由经纪会员进行审核后,经纪会员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2、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后,应当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铜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建仓。
3、到了交割月份,进行平仓了结。
平仓了结包括不交割和交割两种情况,不交割的情况,业务操作就比较简单,在期货市场上,到最后一个交易日或提前平仓了结;交割的情况就要先准备好充分的资金,到了交割的日期交割铜现货。
六、买入式套期保值案例
一电缆企业在2009年初,认为未来铜的价格将会上涨,在期货市场进行买入式套期保值。
09年2月中旬在期货市场以28000元/吨的价格买入200手期货合约,等到09年6月上旬的时候,期货价格上涨到41000元/吨,期货市场每吨盈利13000元,现货市场由于价格上涨其采购成本从27000元/吨,上涨到40000元/吨,成本上涨13000元/吨。
期货市场的盈利来弥补现货市场的亏损,从而到达了套期保值的目的。
沪铜价格走势图
如果价格不涨反而下跌,同样期货市场上的亏损通过现货市场上的赢利来进行补偿!
通过参与套期保值,使企业的盈利更为稳定。
七、套保要注意的事项
(一)在套保的头寸建立后并不是操作一成不变的,在基差出现不利的变动时,可以中途中止套保的操作,可以结束套保也可以暂停原先的套保方案,在建立新的有利方案后再进行套保的业务操作.
(二)套保操作原则
1、交易方向相反原则
交易方向相反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套期保值者必须同时或先后在现货市场上和期货市场上采取相反的买卖行动,即进行反向操作,在两个市场上处于相反的买卖位置。
只有遵循交易方向相反原则,交易者才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上盈利的结果,从而才能用一个市场上的盈利去弥补另一个市场上的亏损,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
如果违反了交易方向相反原则,所做的期货交易就不能称作套期保值交易,不仅达不到规避价格风险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价格风险,其结果是要么同时在两个市场上亏损,要么同时在两个市场上盈利。
比如,对于现货市场上的买方来说,如果他同时也是期货市场的买方,那么,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他在两个市场上都会出现盈利,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在两个市场上都会出现亏损。
2、商品种类相同原则
商品种类相同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择的期货商品必须和套期保值者将在现货市场中买进或卖出的现货商品在种类上相同。
只有商品种类相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才有可能形成密切的关系,才能在价格走势上保持大致相同的趋势,从而在两个市场上同时采取反向买卖行动才能取得效果。
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必须遵循商品种类相同原则,否则,所做的套期保值交易不仅不能达到规避价格风险的目的,反而会增加价格波动的风险。
3、商品数量相等原则
商品数量相等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上所载的商品的数量必须与交易者将要在现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的商品数量相等。
做套期保值交易之所以必须坚持商品数量相等的原则,是因为只有保持两个市场上买卖商品的数量相等,才能使一个市场上的盈利额与另一个市场上的亏损额相等或最接近。
当然,结束套期保值时,两个市场上盈利额或亏损额的大小,还取决于当时的基差与开始做套期保值时的基差是否相等。
在基差不变的情况下,两个市场上的亏损额和盈利额就取决于商品数量,只有当两个市场上买卖的数量相等时,两个市场的亏损额和盈利额才会相等,进而才能用盈利额正好弥补亏损额,达到完全规避价格风险的目的。
如果两个市场上买卖的商品数量不相等,两个市场的亏损额和盈利额不相等。
当然,由于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每手期货合约所代表的商品数量是固定不变的,但是,交易者在现货市场上买卖的商品数量却是各种各样的,这样,就使得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时很难使所买卖的期货商品数量等于现货市场上买卖的现货商品数量,这就给做套期保值交易带来一定困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套期保值交易效果。
4、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
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最好与交易者将来在现货市场上实际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时间相同或相近。
在选用期货合约时,之所以必须遵循交割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是因为两个市场上出现的亏损额和盈利额受两个市场上价格变动幅度的影响,只有使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和交易者决定在现货市场上实际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时间相同或相近,才能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增强套期保值效果。
因为,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到来,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会趋向一致。
附: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2009年3月27日开始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客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六条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近2年在交易所的交易实绩;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四)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卖出套期保值交易还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买入套期保值交易还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原材料加工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加工能力、生产经营计划或生产商品的购销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原材料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铜、铝、铜、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燃料油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
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十条交易所对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一条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头寸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三章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二条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应当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铜、铝、铜、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燃料油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15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
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三条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铜、铝、铜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都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铜、铝、铜合约套期保值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都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合约套期保值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都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客户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
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法人客户黄金期货合约套期保值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应当调整为1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后,燃料油合约套期保值持仓应当是1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10手的整倍数。
第四章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交易所对会员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现货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与投机交易的持仓实施分类管理,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不受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限制。
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第十七条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其已建仓的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