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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保险合同

 

洛阳师范学院

期末考试论文

题目:

___论工程保险合同___

________________

 

学院:

________________

班级:

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

_______职称:

____

完成时间:

____年__月__日

目录

摘要、关键字...................................................2

1.工程保险简述................................................3

2.工程保险的概念及特征........................................3

3.工程保险的类型................................................4

4.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6

4.1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或者说是一种机会合同...........6

4.2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7

4.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7

4.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8

4.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8

4.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8

5.工程保险合同经典案例分析.....................................8

5.1案情简介...............................................8

5.2争议焦点................................................11

5.3审理结果................................................11

5.4总结....................................................11

参考文献........................................................12

 

论工程保险合同

 

摘要: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建设项目质量、风险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工程保险越来越显示其重要作用。

本文介绍了工程保险和保险合同的概念、类型及特点,对工程保险和它的主要险种以及保险合同作了详细的说明。

同时,列举实例,篇幅较短,简单易懂,观点鲜明。

Abstract:

Withthecontinuousdevelopmentofconstructionindustryinourcountryjoined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andthequalityofconstructionprojectsinourcountry,therequirementofincreasingtheriskmanagementlevel,engineeringinsuranceismoreandmoreshowsitsimportantrole.Thispaperintroducestheconceptofprojectinsuranceandtheinsurancecontract,typesandcharacteristicsoftheengineeringinsuranceanditsmaincoverage,andmadeadetailedexplanationoftheinsurancecontract.Atthesametime,thelistinstance,shorterlength,easytounderstand,brightideas.

关键字:

保险,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工程保险合同

Keyword:

Insurance,InsuranceContract,EngineeringInsurance,EngineeringInsuranceContract

 

 

 

一、工程保险简述

工程保险是由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物质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等演变而来的综合性保险险种。

该险种主要是承保在工程施工期及一定的使用期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原因等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工程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

一般而言,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船舶工程项目的保险,进入20世纪以后,许多科技工程活动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又逐渐形成了科技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虽然承保了火灾保险和责任保险的部分风险,但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较,它又有着如下特征:

(一)风险广泛而集中。

工程保险的许多险种都冠以“一切险”,即除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外,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工程项目因一切突然和不可预料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和责任,均予赔偿;而船舶工程保险则综合了一般建筑和安装工程保险、船舶保险、保赔保险的主要责任范围,可见,其责任十分广泛。

同时,现代工程项日集中了先进的工艺、精密的设计和科学的施工方法,使工程造价猛增,造成工程项日本身就是高价值、高技术的集合体,从而使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基本上是巨额风险。

(二)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

在工程保险中,由于同一个工程项目涉及多个具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如工程所有人、工程承包人、各种技术颐问及其他有关利益方(如贷款银行等),均对该工程项目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所以,凡对于工程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者,均具备对该工程项目进行投保的投保人资格,并且均能成为该工程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及交叉责任条款的规范和制约。

(三)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通常包含着安装项目,如房屋建筑中的供电、供水设备安装等,而在安装工程保险中一般又包含着建筑工程项目,如安装大型机器设备就需要进行土木建筑打好座基等;在船舶建造保险中,本身就是建筑、安装工程的高度融合。

因此,这类业务虽有险种差异,相互独立,但内容多有交叉,经营上也有相通性。

(四)工程保险承保的是技术风险。

现代工程项目的技术含量很高,专业性极强,而且可能涉及到多种专业学科或尖端科学技术,如兴建核电站、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和现代化工厂等,因此,从承保的角度分析,工程保险对于保险的承保技术、承保手段和承保能力比其他财产保险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工程保险的类型

按照保险市场上的承保惯例,工程保险一般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船舶工程保险和高科技工程保险。

其中:

建筑工程保险是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尽管,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领域,但是它与普通的财产保险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

(一)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

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表现在:

首先,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同时,还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

其次,承保的风险标的中大部分处于裸露于风险中,对于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

第三,工程在施工工程中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使风险程度加大。

(二)工程保险的保障具有综合性

工程保险针对承保风险的特殊性提供的保障具有综合性,工程保险的主责任范围一般由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构成。

同时,工程保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过程中等各类风险的专门保障。

(三)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情况较为单一,但是,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复杂性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方较多,包括:

业主、主承包商、分包商、设备供应商、设计商、技术顾问、工程监理等,他们均可能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利益,成为被保险人。

(四)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相对固定的,通常是一年。

而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根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

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的是工程保险保险期限的起止点也不是确定的具体日期,而是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为此,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五)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

工程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的另一个特点是: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相对固定不变的,但是,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经度不断增长的。

所以,在保险期限内的任何一个时点,保险金额是不同的。

四、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

首先,保险合同应当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协商订立的,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第二,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论投保人是个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与保险人之间都没有上下高低之分。

合同内容必须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

此外,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保险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或者说是一种机会合同。

这种合同的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不确定的。

这是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以缴付保险费为代价,得到一个将来获得补偿的机会,而保险人则以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给予补偿为条件,换取一种无偿收取保险费的可能。

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是一本万利,也可能是一无所获。

当然,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是就单个具体的保险合同来说的,如果从总体上看,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是依据概率计算出来的,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都是肯定的。

  第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这种合同在订立时,由一方提出合同的内容,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

保险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条款是由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的,在此基础上,每一个保险人还可以再根据自身承保能力确定承保的条件,规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规定每一条款的具体内容。

投保人只需作同意与否的决定,也就是要么接受保险人提出的条件,要么不签订合同。

保险合同的这一特征的形成是随着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手续尽量简化,方便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时又要求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情况,这些情况主要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

保险人往往是在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基础上,再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然后才决定是否承保,并进一步确定保险费率。

所以,保险合同所具有的诚信程度应当比一般合同要求得更高,是最大诚信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都必须讲究诚实信用,不容许有欺诈、蒙骗行为。

  第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区别于一般等价有偿,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是以付出一定代价为条件的。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取得保险人承诺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相应的补偿或给付责任。

而保险人通过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获取相应合理的报酬。

  第五,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这种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又相互负有义务。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这是其义务;保险人接受了保险费,就要对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联结在一起的,不是单方面的。

第六,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这一特点体现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不能采取任意的方式,而是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记载法律规定的事项,否则将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五、工程保险合同经典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1.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证据

原告(某集团工程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09年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A县的公路建筑工程向被告投保公路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为8800万元。

2010年,A县发生特大洪灾,导致原告的在建工程严重受损,由于双方对于该工程的实际受损大小存在较大争议,未能通过正常的理赔手续理赔。

2011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800万元,损失主要包括路基、桥梁以及被洪水冲走的材料等损失。

原告用以主张其损失的证据有:

《保险合同》、《监理指令》、《中间计量表》、《压实度实验记录》、《收方计量表》、《高程测量记录表》等等。

2.被告的答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

律师是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经过仔细研究本案的相关材料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后,答辩如下:

(1)关于路基部分的损失,根据《压实度实验记录(灌沙法)》对于取样桩号分布和实验结果的确认,双方事实上已经确认了受损路基仅存在于第二段的部分和第四段路基。

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监理指令单》系伪造,且由于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签字,不是合法有效的监理指令,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不能支持原告其余三段路基受损的诉讼请求;《中间计量表》没有标明时间,无法确定其是否反映的是洪灾发生之前的施工进度,且其反映的施工进度与原告的受损路基并没有关联性,不能支持原告其余三段路基受损的诉讼请求;《高程测量记录表》亦系伪造证据,其反映的第一段、第三段、第五段路基受损并不属实,不能支持原告其余三段路基受损的诉讼请求。

此外,由于原告关于路基部分的损失没有及时报案,属于原告的重大过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无法确定的原告路基部分的损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2)关于桥梁附属工程和材料部分的损失,根据被告于2010年8月22日作出的《现场查勘记录》、现场查勘照片、XX大桥的施工图纸及造价,估损金额为35万元;XX中桥因系政府泄洪行为,保险人应当免责。

原告主张的桥梁附属工程的损失3181099元以及材料部分的损失374456元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且原告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对其主张进行证明。

至于原告庭审后补交的《K49+835锥坡、护岸工程量收方记录表》和财务凭证,由于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也不符合新证据的构成要件,原告应当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况且补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问题,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5条“物质损失部分”第2项“特殊风险(含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塌方)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80万或实际损失的20%”,以高为准”之约定,被告应当对本次保险事故免赔80万元或实际损失的20%,以高为准。

综上,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履行了自身义务,为了查明受损事实,不但去现场进行了查勘,还委托公估公司对受损现场进行勘验,被告一直在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对于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业主方和监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的问题,由于被告不是原告与第三人业主方的合同相对方,对于原告与第三人即业主方真实的的合同履行情况并不知情,加之原告与业主方存在某种程度的利害关系,那么,第三人业主方作出的对于原告有利的陈述或意见以及对于被告不利的陈述或意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究竟有多大?

请合议庭斟酌。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对于本次保险事故中原告的受损事实,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被告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于原告主张的确实没有发生、原告也没有证据支撑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有:

《压实度实验记录》、《保险公估委托书》、《现场查勘记录表》、《现场查勘照片》、《XX大桥施工图纸》、《证人证言》、《公证书》。

 

(二)争议焦点

   双方对于保险合同以及对原告公司投保的建筑工程和材料在洪灾中受损的事实没有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原告投保的建筑工程以及材料因洪水遭受损失认定的问题。

 

(三)审理结果

除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绝对免赔额没有支持被告的主张外,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所有代理意见,最终,法院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90万元,因为代理律师的成功代理,为被告换回损失近六百万元。

 

 (四)总结

     本案之所以会胜诉,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原告方举证不利,准备不够充分,且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对原告非常不利。

关于绝对免赔的问题,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被告方的反驳意见,是由于被告方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设计存在问题,导致保险合同中前后约定的内容相互矛盾,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法院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即原告的解释也合情合理。

 

参考文献:

[1]孟宪海,《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01年03期。

[2]范智杰刘玲,《工程保险合同索赔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公路,2000年03期。

[3]李峰颜哲,《建筑业中的工程保险应用研究》,建设监理,2001年01期。

[4]李德全,《对于工程担保、保险法律规定的政策建议》,建筑经济,2004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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