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参考资料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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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参考资料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

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的思考

文/陈其灿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不断加大,已成为当前一大社会热点问题,各方面要求缩小差距的呼声越来越大。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增无减,企业退休人员对此意见非常大。

对于这一问题,已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近期国家有关部门也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重点调查工作。

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问题是到了该解决的时候。

本文试通过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的比较分析,提出缩小两者待遇差距的初浅建议。

一、两种不同的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

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政策,同时人事部、财政部也下发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从2006年起进行改革。

从1996年至2006年期间两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始终并存着,今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仍将继续并存着,这将给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规范和完善形成重大的制度障碍。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

即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工作人员退休后,各地津贴、补贴多数地方也是按相应的比例或者一定标准发给。

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目前仍延续执行国发(1978)104号的有关规定。

具体计发比例(在此将计发比例理解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的替代率,下同),见表1。

表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费计发比例表

工作年限

替代率%

身份

10年以下

满10

-20年

满20

-30年

满30-

35年

满35年以上

退休人员

50

70

80

85

90

退职人员

50

60

70

--

--

为了便于比较,取每个工作年限段的最高年限、最低年限和中值年限,并将各工作年限段的计发比例分别除于该年限段的最高年限、最低年限和中值年限,分别计算出各年限段的退休费的年均计发比例,见表2。

表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费各工作年限的年均计发比例表

工作年限

年均替代率%

身份

10年以下

满10-20年

满20-30年

满30-35年

满35年以上

10

15

20

20

25

30

30

35

35

40

退休人员

5

7

4.67

3.5

4

3.2

2.67

2.83

2.43

2.57

2.25

退职人员

5

6

4

3

3.5

2.8

2.33

从表1可以看出,总体退休费计发比例与工作年限成正比,但从表2可以看出,工作年限越短,年均计发比例越高;工作年限越长,年均计发比例越低。

这说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与其计发基数成正比,但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其年均计发比例逐步递减。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新的计发办法下,缴费指数和年限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关系,见表3。

表3缴费指数和年限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关系表

替代率%指数

缴费年限

0.6

1

1.5

2

2.5

3

15

18

25

34

43

52

61

20

24

34

46

58

70

81

25

30

42

57

72

87

102

30

36

51

69

86

104

122

35

43

59

80

101

122

143

40

49

68

91

115

139

163

以上数据参考《中国社会保障》2006年第10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测算与分析》江西省社保局测算小组。

为了便于比较,也将上述各缴费年限的养老金替代率除于各缴费年限和各自的指数,计算出各个指数在相当于指数1时的养老金的年均替代率,见表4。

表4相当指数1时的缴费指数和年限与基本养老金的年均替代率关系表

年均替代率%指数

缴费年限

0.6

1

1.5

2

2.5

3

---

相当1的

1

相当1的

相当1的

相当1的

相当1的

15

2

1.67

1.51

1.43

1.39

1.35

20

2

1.7

1.51

1.45

1.4

1.35

25

2

1.68

1.52

1.44

1.39

1.36

30

2

1.7

1.53

1.43

1.39

1.36

35

2.05

1.69

1.52

1.44

1.39

1.36

40

2.04

1.7

1.52

1.44

1.39

1.36

从表3可以看出,养老金的替代率是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和缴费基数的提高而不断提高的。

但从表4中可以看出,在同一缴费指数下,年均替代率是基本相同的,但随着缴费基数的提高,其年均替代率是逐步递减的。

这说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成正比,随着缴费基数提高而其替代率逐步递减。

二、两种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的差别

通过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两种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两种办法在待遇构成、计发基数、待遇替代率、调整机制、享受资格等方面迥然不同。

(1)待遇构成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项目由基本退休(职)费和各类津补贴组成,而各类津补贴的比重已占到退休待遇总额32%左右(三明)。

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

显然企业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各类津补贴的待遇。

(2)计发基数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计发基数以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为基数,也就是说以本人一生中工资最高值为基数,且与其待遇成正比关系。

企业职工的待遇计发基数则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这个平均值存在三种情况:

当个人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平均值小于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反之则大于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只有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的,这个平均值才等于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也等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第三种种情况一般是理论上存在的,实际中出现的概率很小。

这个平均值具有缩放功能,致使缴费基数与待遇替代率呈递减关系。

(3)待遇替代率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年均替代率与工作年限呈递减关系。

工作年限低的最高年均替代率达到7%,而工作年限长的最低也到达2.25%。

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年均替代率在同一缴费指数情况下,不同缴费年限是相同的,其替代率与缴费年限成正比。

而与缴费基数呈递减关系,最高年均替代率为2%左右,而最低只有1.36%左右。

年均替代率相差最大的是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15年为3.32%;相差最小的是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40年为0.21%。

(4)调整机制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是随着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而调整的,从近几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来看,调整标准都是以身份和职级高低来确定标准的。

企业退休待遇调整多年来都是按一个标准增加的,不论身份与职级,也不论工作年限长短。

当然这二年也加入身份因素,如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原企业高级专家和人才等在待遇调整方面已有所照顾。

企业中的“老人”和“中人”在我国计划体制下,原来是有身份和级别的,但却不能与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同样待遇。

(5)享受资格不同。

公务员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可以退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或者满十年以上的但达不到退休年龄的也可以退职,其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的计发比例为50%至70%,还可以参与待遇调整。

企业职工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只能领取原本就属于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养老金,享受不到按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更没有机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相对于机关事业的退职人员来说,企业这部份职工确实有点冤,有交了钱不能退职,没有交钱的却可以。

三、对缩小两种待遇差距的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平均学历高,平均职务高、专业技术人员多,总体退休待遇水平适当高于企业退休人员是正常的。

但因两种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所造成的同等条件的同一职务(职称或职级)层次退休人员的不同待遇,而且这种制度性待遇差距还在不断加大的局面,则是应当尽快加以控制。

由于这两种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已经并行十年多,要想在短期内消除两者的待遇差距是不现实的,需要从根本上或今后的待遇调整中逐步加以解决。

1、制定统一的待遇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待遇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

而我国现行的两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在待遇构成、计发基数、待遇替代率、享受资格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别。

如果不尽快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差距,因制度造成的不公平,则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从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出发,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待遇(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统一的计发办法在待遇享受资格方面要体现公平性。

不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资格应统一,否则制度本身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就会失去公平。

(2)统一的计发办法在计发基数的确认方法上要相一致。

要体现缴费基数高也就是缴费多,待遇高的特点。

(3)统一的计发办法在计发比例上要统一。

要与缴费年限或者工作年限相挂钩,体现缴费长,待遇高的特点。

(4)统一的计发办法在待遇构成上要统一。

各类津补贴主要是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而实施的,在同一制度框架内的人群应当一视同仁。

只有制度统一,办法统一、机制统一,才能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才能使人有公正感。

当然对于特殊群体如公务员,国家可以按公务员职级高低和从事公务员年限长短建立退休补助费办法来解决。

对事业单位、企业则可通过建立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来不断提高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水平。

2、建立以工作年限或者缴费年限长短为依据的待遇调整机制

退休待遇调整的目的是让退休人员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和在物价变动时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而建立的。

待遇调整的依据不应以退休前身份是什么、职级的高低来确定,也不能什么时候大家都“一碗水”端平。

而应以个人对国家、社会贡献大小和长短以及工资和和物价等因素为依据来确定待遇调整标准。

(1)在体现分享发展成果时,可以按工作年限或者缴费年限长短来确定待遇调整标准,如按照缴费年限每五年分一个档次,每个档次调整标准适当相差,缴费年限短的加少一些,缴费年限长的加多一些。

这种与缴费年限长短挂钩的调整办法,不仅有利于鼓励人们多工作、长缴费、多缴费,促进长效的缴费激励机制的形成,而且也能体现国家、社会对个人贡献大小和长短的回报。

(2)当因物价变动而需要确保基本生活时,可以按公平原则来确定待遇调整标准,这个时候可以按一个标准进行调整。

这种调整办法体现了社会保障公平原则。

3、通过加发历史养老保险权益补偿金逐步缩小待遇差距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主要是由于两种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形成的同等条件同一职务(职称或职级)层次的退休人员制度性待遇差距。

这是当前社会反映最强烈的,也是企业退休人员最不满意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特别是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的实施不过十来年,目前企业已经退休的人员基本上是统账结合模式前的“老人”和“中人”,“新人”还没有达到退休的条件。

在1993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而且在1996年前的退休待遇(养老金)计发办法也基本上是相同的。

鉴于企业退休的“老人”和“中人”的基本养老金主要是由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的,其比重占到基本养老金的85%以上,甚至100%(1995年前退休的),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比重还很低。

因现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待遇年均替代率明显低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待遇年均替代率,造成企业退休人员整体养老金水平偏低,而且多数的“老人”和“中人”偏低的养老金水平无法通过企业年金加以提高,因目前多数企业还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即使建立了,“老人”和“中人”又能否享受到呢?

因此,从短期来讲要逐步缩小两者退休待遇差距,可采取对企业退休人员加发历史养老保险权益补偿金办法来解决。

具体可对全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同等条件同一职务(职称或职级)退休的“老人”和“中人”现有待遇分类比较,测算出两者差距的平均值,再按企业退休人员1996年前工作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长短以及在计划体制下的相关职级,制定一个历史养老保险权益的补偿金办法。

通过分期加发补偿金来提高同等条件同一职务(职称或职级)层次的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以逐步缩小制度性待遇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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