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北京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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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北京地方标准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J01-622-2005
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
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fordesign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
aspiratingsmokedetectionfirealarmsystem
2005-12-19发布
2005-12-19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公安局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保证系统在火灾发生的初期发现火情,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采用管路采样式探测器的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
1.0.3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消防部门的验收。
1.0.5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AspiratingSmokeDetectionFireAlarmSystem)
由空气采样管网、火灾报警装置及显示控制单元组成,通过分布在探测区域的采样管网上的采样孔,将空气样品抽吸到探测报警器内进行分析,并显示出所保护区域的烟雾浓度和报警、故障状态的系统。
2.0.2遮光率Obscuration
烟雾对光线的遮挡程度,用空气中烟雾含量或浓度的百分数表示,计量单位为:
%obs/m。
2.0.3采样管SamplingPoint/Hole
安装在探测区域内,用于传送空气样品的管道。
2.0.4采样点/孔SamplingPoint/Hole
位于采样管上的开孔,用于对探测区内的空气样品进行采样。
2.0.5毛细管采样点/孔CapillarySamplingPoint/Hole
在采样孔位置加装毛细软管以进行空气采样的延伸采样孔,
2.0.6末端帽EndCap
采样管末端的封盖。
2.0.7最大允许烟雾传输时间MaximumSmokeTransportTime
从烟雾进入距探测器最远采样点到探测器作出响应所允许的最长时间。
2.0.8报警响应时间AlarmResponseTime
从探测器探测到烟雾至发出警报响应时间。
2.0.9采样孔的平衡度(%)SamplingHoleBalance
进入最后一个采样孔(非末端孔)的进气量与该管道上采样孔的平均进气量之比。
2.0.10采样孔的气流分配率(%)SamplingHoleShare
除末端孔以外,所有样孔的进气量总和与总进气量之比。
2.0.11标准采样StandardSampling
将采样管网布置在探测区域的顶棚下、吊顶内或地板下进行采样。
2.0.12回风采样ReturnAirSampling
将采样管网布置在空调回风口或风道内、机械通风系统的回风栅网附近进行集中采样。
2.0.13机柜采样CabinetSampling
将采样管伸入到被保护机柜内部(通常使用毛细采样管)进行采样,或将采样管网布置在机柜排风口处进行采样。
2.0.14空气交换率(次/小时)AirChangeRate
探测区域内每小时空气的换气次数。
2.0.15烟雾分层SmokeStratification
由于热空气的屏障作用所导致的烟雾分层现象。
3.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系统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3.1.2探测器按功能应分为两类:
1吸气式烟雾探测报警器:
除具有烟雾探测功能外,还具有复位、消音、自检等功能。
可以独立使用,可对报警信号进行本地或远程输出。
2吸气式烟雾探测器:
只具有烟雾探测功能,不具有复位、消音、自检等功能。
不能够脱离消防报警控制器而独立使用,所有对探测器的操作均需要通过消防报警控制器来完成。
3.1.3在最大保护面积下,探测器按其响应阀值分为三类,应按表3.1.3进行确定。
3.1.3探测器类型划分
探测器类型
响应阈值M(用遮光率表示)
高灵敏
灵敏
M≤0.8%obs/m
0.8%obs/m<M≤2.0%obs/m
普通
M>2%obs/m
3.1.4在进行系统设计时应根据被保护区域的大小、环境状况、被保护对象的位置及防护等级,选择适合的探测器。
3.1.5探测区域不应跨越防火分区,一条管路的探测区域不宜超过500m2,一台探测器的探测区域不宜超过2000m2。
3.1.6当一台探测器保护多个探测区域时,同一探测器所保护的不同探测区域的气流、温度及湿度等环境条件应一致。
3.1.7应选用具有多级烟雾报警输出功能的探测器。
3.1.8应选用具有多级气流报警输出功能的探测器。
3.1.9吸气式烟雾探测器的工作状态应在消防探测室或值班室内集中显示。
3.2适用场所
3.2.1下列场所宜采样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
1具有高空气流量的场所;
2具有高空大开敞空间的场所;
3低温场所;
4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
5肮脏/多灰尘的恶劣场;
6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关键场所;
7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
8有强电磁波产生或不能被电磁干扰的场所;
9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3.2.2设置吸气式烟雾火灾报警系统的建筑,系统的保护对象及设置部位,宜符合附录C的要求。
3.3设计要求
3.3.1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的每个采样孔应视作一个点式感烟探测器。
采样孔的间距不应不于相同条件下点式感烟探测器的布置间距。
3.3.2当采样孔在高气流环境(探测区域空气交换率>8.6次/H)下布置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相应减少,具体数值应按照表3.3.2进行选择。
表3.3.2气流变化率与采样点保护面积的对照表
探测区域空气交换率(次/H)
一个采样的保护面积(㎡)
80
9
60
12
30
23
20
35
15
46
12
58
10
70
≦8.6
81
3.3.3在单独的房间内设置采样孔时不应少于2个。
3.3.4采样孔的开孔方向应垂直面对气流及烟雾运动的方向。
3.3.5最大允许烟雾传输时间不应大于120S,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在于60S。
3.3.6采样孔的平衡度应大于70%,气流分配率应大于70%。
3.3.7一台探测器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
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100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25个。
如超过此数值,应进行特别验算和测试。
3.3.8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
3.3.9采样管网可以水平或垂直布置。
当结构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应采用带弯头的手杖式立管对梁间区域进行探测。
3.3.10对于可能存在烟雾分层的高大空间,应在多个高度进行采样。
可采取在多个水平高度布置采样管网,或在顶部布置一层水平采样管网的同时,再向下垂直纵向采样管网。
3.3.11当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满足其一)应设置一个采样孔。
3.3.12非高灵敏型吸气式烟雾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高灵敏型吸气式烟雾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可以超过16m,但至少应有2个采样孔被布置在16m以下区域。
3.3.13当仓库内货架时,在货架内部的垂直方向上应增加探测密度,每隔12m应增加一层采样管网。
3.3.14采样管网布置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探测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分别或组合使用标准采样、回风采样及机柜内(上)采样。
3.3.15回风采样及空气交换率大于20次/h的场所的标准采样应选用高灵敏型探测器。
3.3.16当采用回风口采样方式时,每个采样孔的最大保护面积不宜超过0.36㎡。
3.3.17由于空调过滤网对烟雾颗粒的过滤作用,不宜在空调系统的出风口布置采样管网。
3.3.18对于密闭的机柜,应将毛细采样管插入柜内进行采样;对于顶部设有通风口的机柜,应将采样管网布置在机柜上方。
3.3.19对于空调回风管道内采样,应将探测器的采样管和排气管都插入到回风管道内部,以保证有效气流。
3.3.20当探测域内有腐蚀性或毒性气体时,应将空气样本通过排气管,引回到被探测区域内。
3.3.21当探测区域内的环境不适宜安装探测时,应将探测器安装在探测区域外。
3.3.22探测器可通过其自身网络或局域网、广域网进行连接,实现集中监控管理,并可通过网络接口向其他监控网络提供信息。
3.3.23探测器可作为气体灭火系统的一路烟感报警信号,对气体释放进行联动探测。
3.3.24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的供电及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的相关规定。
4.系统施工
4.1一般规定
4.1.1系统施工前,应具备采样管网及设备布置平面图、系统图、接线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4.1.2系统施工应严格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的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4.1.3系统施工地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4.1.4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4.2施工要求
4.2.1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的相关规定。
在施工安装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验。
4.2.2系统的采样管及其配件如:
采样头、弯管、采样管连接件、三通、末端帽、采样支管等材料,可使用镀锌管、铜管、PVC、ABS塑料管。
当采用PVC或ABS管时应选用难燃材料。
4.2.3采样主管的外径应为25mm,内径应为21mm;毛细采样管的内径应为5mm,最大的长度不应超过4m。
4.2.4采样孔的孔径不应小于2mm,最大不应超过5mm,每个采样孔均应有明显的标识(有特殊要求的场所除外),采样孔的孔径规格应由探测器生产厂商提供。
4.2.5标准采样的方式下,末端帽应开末端孔,孔径为3~6mm。
回风口采样方式下,末端帽不开孔。
4.2.6采样孔的制作必须保证边缘光滑无毛刺,采样孔不应设在采样管的连接部位。
4.2.7采样管网中的弯头、直连、三通、末端帽等管件应与管路连接紧密,并应采用专用胶水密封,在系统检测结束并确定无误后,再密封或永久性粘接管道接口。
采样管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处不应使用胶水粘接。
4.2.8在吊顶内及地板下敷设采样管路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采样管的直线段每隔1.5~2m设置一个吊点或支点。
吊点的吊杆,应选择不小于直径10的镀锌圆钢。
4.2.9对于长度在20m以内的悬空采样管,应加装金属吊杆固定。
对于超过20m的悬空采样管,或天花板不平整时,应加装金属水平支架。
并将采样管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
4.2.10采样管在安装前应清理管内杂物。
4.2.11采样管经过建筑物的变形逢(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采样管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中间安装软管接头,并留有余量。
4.2.12采样管弯头的曲率半径应在40mm至200mm之间。
不得强行扭曲采样管,来改变管道的方向。
4.2.13采样孔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样孔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采样空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采样孔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采样孔时,宜居中布置。
采样孔的间距不应超过15m;采样孔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采样孔安装间距的一半。
5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个采样孔,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的影响。
6当梁高在200mm至600mm之间时,每个梁间区域的采样孔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的相关规定。
4.2.14回风管道内采样方式下,采样管和排气管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0mm。
采样管和排气管应吊斜对角放置。
4.2.15探测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当在多尘、潮湿等恶劣环境下使用时,应进行倒置安装。
当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2.16探测器为壁挂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为1.5m。
4.2.17探测器在安装前,应对其主要功能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安装。
4.2.18引入探测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固定牢靠;
2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
3电缆芯线或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
4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缆连接,严禁使用电缆插头;
5电源PE线与网络的工作接地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6导线端部应标明编号。
4.2.19当探测区域经常处于肮脏多尘的状态时,应对系统外置式过滤装置。
4.2.20当在冷库中使用时,探测器宜倒置安装,并应设置排水管。
4.2.21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电源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
5.系统调试
5.1.1系统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安装结束后进行。
调试负责人必须有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1.2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
5.1.3应对每一台探测器进行通电检查,确认其各部件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5.1.4系统调试完成后,应提交调试报告。
5.1.5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的调试在本规范中未作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
5.2调试要求
5.2.1系统通电后,应对下列参数进行设定:
1根据探测区域的环境状况,对探测器的烟雾报警阈值及延时参数进行设定;
2根据探测区域的环境状况,对探测器的气流报警阈值及延时参数进行设定;
3吸气泵转速;
4不同报警区域的编号、各名称及位置;
5需要进行自动记录的事件项目;
6继电器的联动输出;
7其他参数根据产品的功能设定
5.2.2从每根采样管的任意采样孔引入烟雾,报警器应有相应的报警指示。
5.2.3从采样管末端(最不利处)的采样孔引入烟雾,每个探测区域的最大允许烟雾传输时间不应超过120S。
5.2.4应对吸气泵烟雾探测报警器及集中显示装置进行预/火警报警功能、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气流故障报警功能、指示灯自检功能、复位功能、消音功能及报警隔离功能测试。
5.2.5应对吸气式烟雾探测器的集中显示和控制装置进行功能测试,包括:
预/火警报警功能、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气流故障报警功能、消防报警控制器指示灯测试功能、系统复位功能、消防报警控制器静音功能及报警隔离功能。
5.2.6应对连接在系统中的所有报警输出装置,如警铃、闪灯、声光报警器等进行联动功能测试。
6.系统验收
6.1.1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
6.1.2系统竣工验收,应经有资格的专业检测机构消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单位参加,共同进行;未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6.1.3系统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竣工表;
2系统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附录A);
4调试报告(见附录B);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6.2验收要求
6.2.1采样孔及探测器的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6.2.2应按每根采样孔实际数量的10%进行模拟火灾响应测试和故障报警测试,每根采样管的末端采样孔必须进行测试。
6.2.3应对采样管网进行验收,抽验所有采样管路的连接件、固定点、弯头及采样孔的安装质量。
6.2.4应按下列要求对探测器进行抽验:
1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2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10台者,任意抽验5台
3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任意抽验。
6.2.5应对探测器及集中显示装置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1所有指示灯及声音报警信号的输出;
2烟雾报警阈值及延时时间的设定;
3气流报警阈值及延时时间的设定;
4系统日期、时间的设定;
5隔离、复位及静音按键的功能
6系统时间记录的存储。
6.2.6应对采样管网的最大烟雾传输时间进行检验:
根据抽验比例,在任意采样管路中,选择离探测器最远的采样孔,引入烟雾样品,当系统发出响应时,记录下的最大烟雾传输时间应不大与120S
6.2.7应对系统的烟雾报警功能进行检验:
根据抽验比例,在任意采样管上的任意采样孔,引入不同浓度的烟雾样品,系统应给出不同级别的声光报警响应。
对于吸气式烟雾探测器所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质量及联动功能进行检验。
6.2.8应对连接在系统中的所有报警输出装置,如警铃、闪灯、声光报警器的安装质量及联动功能进行检验。
6.2.9应对连接在系统中的所有电源装置进行检验,如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电源输出短路自动保护功能、电池容量及充电电压、接地电阻等。
6.2.10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项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项目,应进行加倍试验。
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系统竣工验收。
6.3系统运行
6.3.1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相关规定。
6.3.2系统竣工验收后,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应随意变动采样管网的位置、采样孔的数量及开孔大小。
6.3.3系统使用单位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及操作。
6.3.4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系统操作规程;
3值班员职责;
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5系统维护及维修记录。
6.3.5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应随意中断。
6.3.6根据探测区域的环境变化,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及时调整系统设置,如烟雾报警阈值、气流报警阈值等。
6.3.7根据系统使用环境的不同,应定期对采样管网及采样孔进行清洁,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每次清洁前后,应对每根采样管的进气量进行记录和对比。
6.3.8根据系统使用环境的不同,应定期对探测器的过滤装置进行清洗和更换,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6.3.9每季度应检查和测试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季度维护记录:
1测试每根采样管的最大烟雾传输时间,不应大于120S。
2测试系统的声光报警输出情况。
3测试系统的复位、自检、消音功能。
4检查系统的日期、时间。
5检查每根采样管的进气量。
6检查过滤器的使用情况。
7检查所有联动输出设备的工作状况。
附录A施工记录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使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报警区域
部件名称
部件型号
部件号
安装位置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