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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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16〕5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中小学校教师),基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等进行的创新创业活动。

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提出申请。

担任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人员),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领导干部兼职、任职以及职务后从业行为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方式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第二章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第四条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与企业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或机制,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第五条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考核等管理办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和工资待遇等方面权利。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应定期向原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挂职或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第九条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第十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第十三条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离岗期限不超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

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编制,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聘用合同暂停履行,离岗期间聘用合同到期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第十六条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原单位不再重复缴纳),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第十七条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所在事业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创业业绩特别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第十八条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返回或要求提前返回的,应提前30日书面报告所在事业单位,所在事业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

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遇有原单位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原单位应通知离岗创业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

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在3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所在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移交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所在事业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出具辞聘创业证明,并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符合第十八条第二款辞聘情形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仅限于此范围)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进行创业。

第五章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第二十三条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第二十七条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特殊人才和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兼职,申请设立流动岗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实行协议工资。

工资报酬总额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工资报酬标准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流动岗位,聘用创新岗位人选、流动岗位人选,必须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在本单位范围公开,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章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具体措施,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工作流程,公开相关信息,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加强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业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离岗创新创业的,在提出书面申请时,还须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创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创新创业期限、基本待遇、报酬、保密、奖励、成果归属等内容,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应当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成果转让、开发收益、权益分配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定期将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报送事业单位人员统计报表的同时,报送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业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情况,应当及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未按本细则规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损害单位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分;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或其他合同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此前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月日。

附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审核备案表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创新创业备案表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协议书(式样)

4.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5.事业单位流动岗位审核表

附件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审核备案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籍贯

 

学历学位

 

工作

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岗位

等级

 

创新创业方式

 

创新创业时间

联系方式

主要

工作

经历

 

创新

创业

去向

及创业

项目

 

工作

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主管

部门

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一式四份:

本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

2、备案时请附个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附件2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创新创业备案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原专业技术职务

原聘任岗

位等级

学历

学位

工作单位及职务

创新创业方式

创新创业时间

终止情形

返岗时间

原聘任岗位等级

拟聘任岗位等级

年度

考核结果

奖惩情况

 

事业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主管

部门

备案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

本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

2.终止情形:

离岗创业期满申请返岗、离岗创业期满申请辞职、离岗创业期限未满申请返岗、离岗创业期限未满申请辞职。

附件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协议书(式样)

甲方:

(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经乙方本人申请,甲方研究决定,同意乙方进行(创新创业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创新创业方式)期为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

四、法律责任

......

五、其他事项

......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单位主管部门一份。

附件4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填表单位:

(盖章)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单位

名称

经费

形式

机构

规格

编制数

现岗位

聘用人数

岗位

基本

情况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岗位设置时限

开始时间:

年月日

终止时间:

年月日

设置

原因

聘用

人员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

作时间

最高

学历

毕业

时间

原工作单位

原聘岗位名称

原聘岗位等级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的审核;

2.经费形式是指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

3.现岗位聘用人数是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现聘用的人员数量;

4.岗位名称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具体岗位名称;

5.岗位等级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等级;

6.岗位设置时限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起止时间;

7.本表一式四份,核准后人社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

附件5

事业单位流动岗位审核表

填表单位:

(盖章)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单位

名称

经费

形式

机构

规格

编制数

现岗位

聘用人数

岗位

基本

情况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岗位设置时限

开始时间:

年月日

终止时间:

年月日

设置

原因

聘用

人员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

作时间

最高

学历

毕业

时间

原工作单位

已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增加工资额度

主管部门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的审核;

2.经费形式是指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

3.现岗位聘用人数是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现聘用的人员数量;

4.岗位名称是指拟设置的流动岗位的具体岗位名称;

5.岗位等级是指拟设置的流动岗位的等级;

6.岗位设置时限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起止时间;

7.本表一式四份,核准后人社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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