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最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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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最终

湖南省长沙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工程设计变更(以下简称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二、本细则是对《湖南省长沙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实施办法》中“工程设计变更”的补充和说明,如有不同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三、原则

1、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有利于行车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2、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符合程序的工程设计变更,将不予审批,未经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3、工程设计变更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先施工后报变更的行为发生。

4、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或缩短工程使用寿命。

5、不得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

经过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四、类型

按变更内容划分为:

A位置变更、B结构变更、C数量变更、D单价变更、E新增、F取消、G纠错。

五、变更等级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根据长沙高速公路实际情况,一般设计变更又分为一般Ⅰ级设计变更、一般Ⅱ级设计变更、一般Ⅲ级设计变更、一般Ⅳ级设计变更、一般Ⅴ级设计变更。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单位工程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概算的。

3、一般Ⅰ级设计变更

(1)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5万元的变更;

(2)长度不超过200m的局部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

(3)长度不超过300m的边沟纵坡调整;

(4)挡土墙砌筑材料、涵洞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

(5)管涵位置、长度、交角、标高、纵坡以及进出水口等的改变;

(6)中、小桥梁工程某些局部不影响结构受力的变更;

(7)长度不超过10m的防护工程的部分改变。

4、一般Ⅱ级设计变更

(1)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5万元小于(等于)15万元的变更;

(2)长度超过200m小于800m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

(3)长度在300m以上的边沟纵坡改变;

(4)长度不超过100m的软土路基处理方案的改变;

(5)长度不超过100m的路基防护工程结构形式的改变;

(6)管涵数量和通道标高、交角及路面的改变;

(7)通涵的大小、形式及改、接线(渠)工程的改变;

(8)通道、盖板涵基础处理方案的改变;

(9)中小桥梁的桥墩数、跨径长度的改变(如果改小桥为中桥,或改中桥为大桥,则变更不得实施)及改、接线(渠)工程的改变。

5、一般Ⅲ级设计变更

(1)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15万元小于(等于)20万元的变更;

(2)长度超过800m小于1100m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

(3)长度超过100m小于200m的软土路基处理方案的改变;

(4)长度超过100m小于500m的路基防护工程结构形式的改变;

(5)中、小桥基础处理方案的改变。

6、一般Ⅳ级设计变更

(1)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20万元小于(等于)50万元的变更;

(2)长度超过1100m小于1500m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

(3)长度超过200m小于400m的软土路基处理方案的改变;

(4)长度超过500m小于1000m的路基防护工程结构形式的改变;

(5)特大、大桥的桥墩数、跨径长度的改变(如果改中桥为大桥,或改大桥为特大桥,则变更不得实施)及改、接线(渠)工程的改变;

(6)特大、大桥基础处理方案的改变;

(7)通道、盖板涵和小桥数量的改变;

(8)隧道围岩类型、支护形式及辅助施工措施的改变。

在监理处、工作站组织召开现场技术办公会议时,承包人应准备好上述所有资料,形成《会议纪要》后,无需设计院出图的施工技术方案,承包人可自行出图,但必须经设计代表和工作站在图上签字认可,承包人再根据《会议纪要》组织施工;对于设计院(或设计代表)出具的工程变更施工图或通知单,经工作站签发后,方可按图施工(现场办公同意可立即组织施工的除外),所有资料一起作为《工程变更技术方案申报批复单SJ29》的附件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般Ⅳ级变更及其以下等级的变更技术方案申报资料为一式七份(原件),审批后报监理处、工作站、合约部、工程技术部各一份(原件)备案;一般Ⅴ级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的技术方案申报资料为一式八份(原件),审批后报监理处、工作站、合约部、工程技术部、总公司各一份(原件)备案。

所有需上报到公司审批的变更方案,都统一送到工作站,由其统一分发至公司各部门审核;工程技术部负责所有变更方案的汇总和归档。

(三)批复工程变更技术方案的时限(无特殊原因时)

监理处在收到工程变更技术方案申请文件之日起2天内完成一般Ⅰ级变更技术方案申请的审查、审定和其它等级变更技术方案申请的初审工作,并按要求将初审、审查、审定的变更技术方案申请移交工作站,对资料不全等退回再报的变更技术方案申请亦应在2天内完成审查工作;工作站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技术方案文件之日2天内完成一般Ⅰ、Ⅱ级变更申请的审定工作,4天内完成其它等级变更文件的复审工作,6天内应将审查的变更技术方案申请移交工程技术部;长沙公司、总监办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技术方案文件之日起8天内完成一般Ⅲ级变更技术方案申请的批复工作,10天内完成完成一般Ⅳ级变更技术方案申请的批复工作;一般Ⅴ级、较大、重大变更技术方案的申请,在收到变更技术方案申请之日起14天内完成审批并上报总公司。

七、工程变更申请表、变更令的申报与审批

(一)流程

1、一般Ⅰ级变更

承包人根据变更技术方案完成变更后——承包人申报《工程变更申请表SJ08》——监理处完成审查——监理处或工作站专业工程师签发工程设计变更令《工程变更令SJ09》——报监理处、工作站、工程技术部、合约部备案。

2、一般Ⅱ级变更

承包人根据变更技术方案完成变更后——承包人申报《工程变更申请表SJ08》——监理处初审——设计代表、工作站专业工程师复审——工作站站长审批并签发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令SJ09》——报监理处、工作站、工程技术部、合约部备案。

3、一般Ⅲ级变更

承包人根据变更技术方案完成变更后——承包人申报《工程变更申请表SJ08》——监理处初审——设计代表、工作站复审——工程技术部审查——副经理审批并签发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令SJ09》——报监理处、工作站、工程技术部、合约部备案。

4、一般Ⅳ级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

承包人根据变更技术方案完成变更后——承包人申报《工程变更申请表SJ08》——监理处初审——设计代表、工作站复审——工程技术部、副经理审查——总监审批并签发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令SJ09》——报监理处、工作站、工程技术部、合约部备案。

5、一般Ⅴ级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

承包人根据设更技术方案完成变更后——承包人申报《工程变更申请表SJ08》——监理处初审——设计代表、工作站复审——工程技术部、副经理审查——总监、经理审核后签发工程设计变更令《工程设计变更令SJ09》并报总公司(交通运输厅)审批——报监理处、工程技术部、合约部、总公司备案。

6、所有需上报到公司复审、审查、审批的《工程变更申请表SJ08》及附件,都统一先送到工作站,由工作站统一分发至公司各部门审核;工程技术部负责所有变更的汇总和归档。

(二)申报工程变更申请表、变更令的资料

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技术方案完成变更工程后,需及时申报变更,所需资料应包括:

1、封面

2、变更申请文件目录表;

3、工程变更申请表SJ08表;

4、附件:

详细变更理由、数量计算、三方联测资料(隐蔽工程)、测量资料等;

5、已批复的单价及全套资料(如有);

6、已批复的全套变更技术方案。

一般Ⅳ级变更及其以下等级的变更的申报资料为一式七份(原件),审批后报监理处、工作站、合约部、工程技术部各一份(原件)备案;一般Ⅴ级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的申报资料为一式八份(原件),审批后报监理处、工作站、合约部、工程技术部、总公司各一份(原件)备案。

(三)工程量的计算、复核

为真实、客观、准确、及时地审核工程量,加强相互监督,避免事后控制,有效杜绝腐败变更的发生,长沙公司、总监办决定:

由工作站、监理处、承包人三方现场联测的方式来鉴定、确认所有变更中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如清淤、基础换填处理、每个工作面或自然段的渗沟、盲沟、土工布、土工格栅铺设、砂桩、碎石桩和防排水等隐蔽工程的工程量。

所有隐蔽工程在实施前、实施过程中、覆盖前,承包人必须提前告知监理处、工作站,并一起进行现场联测和确认。

联测时,监理处至少应派出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一名,工作站派出至少一名工程师,承包人应做好现场联测的各项配合工作。

联测必须有详细的测量原始记录资料、影像(照片或录像)资料,联测各方必须当场签认原始记录并将其作为工程变更文件的一部分,用以计算和复核工程量。

凡未按上述要求进行三方现场联测的工程变更,业主将不予认可。

工程技术部负责对所有工程变更数量进行随机抽检。

(四)工程变更的审批时限(无特殊原因时)

监理处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5天内完成各等级变更申请的审查、初审、审定工作,并按要求将审查和初审的变更申请移交工作站,对资料不全等退回再报的变更申请亦应在7天内完成审定和审查工作;工作站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文件之日5天内完成一般Ⅰ、Ⅱ级变更申请的审定和其它等级变更文件的复审工作,7天内应将审定的变更和复审的变更申请按流程移交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文件之日5天内完成Ⅲ级和其它等级变更文件的复审工作并按流程移交副经理或总监办;长沙公司、总监办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14天内完成一般Ⅲ、Ⅳ级变更申请的审批;一般Ⅴ级、较大、重大变更的申请,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8天内完成审批并上报总公司。

八、费用的确定

(一)工程数量

对工程数量的评审依据应是:

1、变更通知及变更设计图纸;

2、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计量;

3、三方(承包人、监理处、工作站)现场联测记录(隐蔽工程);

4、工程数量由工作站审核。

(二)价格

当有新增单价或原清单单价发生变更,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合同中单价管理的通知》(湘高速计工[2007]368号文)执行。

单价的变更由合约部审查,报总公司审批。

九、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1、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3万元的一般Ⅰ级变更方案及变更令由监理处审批。

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3万元和其他的一般Ⅰ级变更方案及变更令,由监理处审查,工作站专业工程师审批,总监办对不合理的一般Ⅰ级变更方案和变更在任何时候有权纠正;

2、一般Ⅱ级变更方案及变更令由工作站站长审批,总监办对不合理的一般Ⅱ变更方案和变更在任何时候有权纠正;

3、一般Ⅲ级变更方案及变更令由副经理审批,总监办对不合理的一般Ⅲ变更方案和变更在任何时候有权纠正;

4、一般Ⅳ级及以上等级的变更方案及变更令由公司审批和上报;

5、一般情况下,工程变更必须按以上程序办理,但下列情况可例外:

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来保护人员生命、工程或邻近财产时,驻地监理处可直接签发工程变更令,但应尽快将情况报告总监,由总监通报业主。

十、承包人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的时限

1、土石方总数量发生变化(包括开挖河沟、改移道路、接线工程等所有土石方数量),其变更申请应在开工后60天内提出;

2、清除淤泥、清除表土数量的增减、临时工程数量的增减,其变更申请应在开工后60天内提出;

3、在开工后,发现与原设计文件地质条件不一致,须改变路基填切方边坡坡比、边坡防护结构,其变更申请应在15天内提出;

4、其它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应在该项工程的开工报告批准前7天提出。

十一、关于处罚

对弄虚作假及存在重大偏差的变更申请,将对相关的承包人、监理处处以虚假(偏差)金额100%的罚款,在长沙公司全线进行通报,并报上级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建议进行相关处罚。

十二、附件

1、变更表格及格式;

2、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3、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4、湖南省建设开发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合同中单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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