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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合同到户率达80%左右的乡镇4个,但合同到户率均小于权证到户率,多数不足80%;

权证、合同到户率在70%以下的乡镇3个,其中有一个乡镇到户率还不足20%。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仍然有个别乡村主要领导重视不到位,认为土地政策落实不如涉农资金落实重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只为应付,查找问题大事化小,整改纠正措施不到位。

2、部分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处理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省、市、县减负、农业部门转办的群众信访件调处不力,存在踢皮球的行为,意在矛盾上交。

截至目前,仍然有2起省、市农经部门转办的群众信访件未得到妥善处理。

3、有些乡村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因种种原因(上水片乡镇大多数村组都存在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地的做法,下水片乡镇部分村组存在前述做法,县城周边村组及部分乡镇所在地和道路沿线因土地即将被征用,部分村组因群众土地承包纠纷难以调解,少数村组因农户修路集资款项未上交,如此等等)尚未全面换发到户,这个问题有的乡村已引起高度重视,但整改纠正措施不力,或不切实际,或违背法律规定,或无从着手;

有的乡村则抱着无所谓的心态,听其自然,放任自流,根本就不想纠正过来。

特别是下到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地的村组,农户问及合同、权证有什么用,一是说明群众对权证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

二是让我们不知如何回答好。

4、有的分户登记表承包面积抄写出错,或合同、权证编号漏填等。

5、经营权证填写不够规范,表现为:

(1)有的权证上共有人只填写户主一人,且共有人年龄误填成出生年月;

(2)有的权证上“农地承包权()第号”漏填,合同编号漏填或错填;

 

附送: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分析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分析报告

情况汇报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分析报告,页1,范文分析报告范文情况流转土地农村

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近年来,**省**市农业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土地流转也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流转形式多样、多种组织参与的特点。

一、全市土地流转的发展历程及现状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是党在农村政策的根本体现,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

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30年来,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开始,全市农业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也从明令禁止到解禁,并遂步转入规范。

1.明令禁止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至1988年之前,制度层面不允许进行土地流转。

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同时,《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无效。

”这一时期,农地流转被严格禁止。

解禁阶段。

以1988年宪法修正为标志,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禁止流转、允许流转到放开流转”和由模糊不清到明确鼓励的过程。

这次宪法修正实现了由“不得出租土地”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转变,奠定了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的宪法地位。

但此时只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而禁止转让、出租等。

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土地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1994年12月30日,农业部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对农地流转作出进一步指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01年中央发布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201X年,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

这一阶段实现了农地流转的合法化。

3.规范化阶段。

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明确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法律规定,对土地流转进行了原则约束,为土地流转实践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标志着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制度的正式确立。

201X年3月1日农业部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流转方式、流转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管理作出比以前法律政策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至此,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我市的土地流转从实行家庭承包开始,历经了起步、发展、波动之后,目前进入了平稳发展时期。

截至201X年10月,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03252亩,其中:

转包土地面积18486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

7.9%;

互换面积40146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

8.9%;

转让土地面积7460亩,占流转总面积的

7.2%;

出租面积22415亩,占流转面积的2

1.7%;

其它流转形式14745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

4.3%。

二、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分类及形式

(一)以土地流转的受、让双方来分:

1、户―户:

主要是农村单户之间为种地方便而进行的互换,还有农村外出务工经商户把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土地转让、出租给亲戚或熟人。

这类方式以互换、转让、出租为主,主要特点是自发性和普遍性。

2、单户―多户:

主要是农村一些有头脑的农户,把自己分散的承包地通过互换的方式,和多户进行流转而形成的相对集中的地块,形成土地的相对规模经营。

如如深州王井镇300多户村民,把1210亩土地按350元亩的价格转包给赵文祥经营,承包期限15年,赵文祥积极投资完善基础设施,开展经济林―林间套种辣椒―林下养鸡立体化种植模式,取得明显效益。

3、村―户:

村集体把村里的“四荒地”交由本村或外村的一户或几户进行开发利用,这种方式多以拍卖或租赁为主,村集体用这部分收入兴办公益事业。

4、户―村―户:

主要是一些种植大户,通过与村集体协商,由村集体出面协调多家农户,规划出相当规模的土地交由大户经营。

如冀州南午村镇花园村02年对700多亩次耕地进行联户流转,由村集体通过竞价方式以100万元的价格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徐庄乡的桂金钟,营造速生丰产林,期限25年,使昔日一片荒草的“破烂地”变成了绿树成荫的“聚宝盆”。

5、龙头企业―农户: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了解决自己生产加工的原料问题,直接与农户见面,通过租赁企业周围农户的土地,进行统种统收,这种方式既能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又能为农民打工创造条件。

如景县新农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周围5个村的1000多农户按1000元亩的价格签订了近5000亩的土地转包协议,新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于流转来的耕地实行统一耕种,解决了奶牛和生猪养殖饲料问题,既形成了规模效益,又延伸了产业链条。

6、龙头企业―村―农户:

一此需要较大土地规模来保障原料供应的龙头企业,与附近的村集体鉴定协议,由村集体协调农户,通过租赁的方式进行较大规模的土地集中,在这种方式中,农民手中的土地又发生了二次流转。

如安平县浩源养殖有限公司在乡村的协调组织下,以每亩每年1000斤麦子的价格,从农民手中租赁200亩土地30年使用权,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7、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

农户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土地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并享受土地规模经营增值的二次分红,是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方式。

如阜城王集乡南小张村07年注册成立了绿园瓜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吸引20户农民以地入股,形成了150亩西瓜种植基地,入股农民凭借所拥有的股份分红,并可以到合作社打工获取劳动报酬,通过合作社的专业化生产管理,第一年仅一季西瓜亩纯收益就达2000多元。

(二)以推动流转的因素分

1、自愿流动型:

农民根据自身情况,为了解决外出务工经商后承包地种植种植问题或个人种地方便,与熟人或亲戚之间,形成的土地租赁、代耕或互换关系,这类流转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多以君子协议口头约定为主。

所流转土地仍维持原有种植模式,土地效益增加不明显,但所占土流转量的比例最大。

2、组织推动型:

村集体组织为追求土地的规模效益,通过组织手段,与农户之间达成土地的转让或租赁协议,村集体再同第三方达成土地租赁协议,使土地形成二次流转甚至三次流转,土地效益有一定增加,由于有村集体做担保,农民也乐于参于。

3、利益驱动型:

农户为追求土地的更大效益,把土地租赁给龙头企业或以土地入股加入专业合作社,农户从土地获得的收益明显增加,农民参于的积极性更高,但由龙头企业及合作社的发展水平的影响,通过利益驱动参与流转的农户和流转的土地量仍然很低。

(三)以土地流转的期限分

1、个人意愿随机型:

主要存在于户对户自愿流转的情况中,没有期限约定,所流转土地随时会有“回转”的可能。

2、短期约定型:

一般约定期限为3-5年左右,农户能在合约到期后,根据情势发展现状确定续约或收回。

3、长期约定型:

主要发生在村集体对“四荒地”拍卖、租赁和龙头企业租赁农户土地的约定中,期限一般都在20年以上,长期约定流转的土地更有利于对土地的投入,增加土地产出效益。

(四)以土地流转的约定形式分

1、口头约定型:

主要是户与户之间碍于情面,仅以口头方式进行的流转约定,这种流转方式量大、范围广,但随机性强,由于期限无约定,影响对流转土地的投入,土地增效不明显。

2、合约约定型:

土地流转双方以文本方式签约,通过合同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期限明确,这种方式既能保障双方权益,又有利于对流转土地投入的增加。

〈五〉以土地流转程度分,分为完全流转和半流转。

完全流转是指土地流转后,原土地承包人不再参与土地经营管理;

而半流转主要是指土地托管,即土地经营权和收入仍归托管方,收益按比例分配或每年由托管方付给承托方一定的耕作、收割等代管费用。

饶阳镇南关村在滹沱河南堤两侧有涉及200多户的364亩旱地,土质差且坑洼不平,2003年由村委会组织全部栽上了速生杨,为便于管理和看护,经村委会组织承包该地的农户协商,交由村民郭广亭从2003年到201X年对该地进行托管,负责林木管理和保护,收入双方5:

5分成。

三、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发展慢、规模小。

201X年我市流转土地面积尚不足二轮土地承包总面积2%,远低于

8.7%的全国平均水平,这既与农民的认识有关,但更重要的是缺乏流转平台造成了流转不畅。

二是户与之间自发性流转多,村组织参与少,形成土地零星流转多,使受让方取得的流转土地面积小()且地块分散,不能成方连片形成规模,只是耕种面积的简单增加,缺乏对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吸引力。

三是以利益驱动带动流转少,流转后的土地多数是用于种植粮棉,发展高效种养业的较少,土地流转的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四是不够规范。

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的较大宗的土地流转一般有合同,而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大多只是口头约定或无约定,使农地流转的不确定性增强,容易引发矛盾,也造成农民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四、多措并举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一)提高两个认识。

首先要提高各级干部认识,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发展效益农业的基础环节,是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

只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才能加快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行产业化生产,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因此,必须把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有序流转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机制创新,构建和谐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来抓,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

要从政策上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与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发展主导产业项目相结合,与调整农业结构、构筑区域特色产业相挂钩,把项目实施的优惠政策转化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有利条件。

其次要提高农民群众认识,通过积极宣传,使农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趋势,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要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正确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使之成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倡导者、参与者、实践者。

要鼓励和引导土地向有技能特长、有资金实力、有经营能力的专业大户、工商业主和经营能人集中,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二)坚持五大原则

1、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

这是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强调的基本精神。

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绝不可以用强制的办法迫使农民离开土地。

要防止不顾农民意愿,片面追求土地流转速度的倾向,要从实际出发对土地流转的效率进行科学的评价。

2、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相适应”的原则。

农业土地流转的过程是一个农业比重不断减少、非农产业比重不断提高的过程,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前提,并且是建立在城乡统筹发展基础上的转移。

3、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

流转出的土地必须保证其农业用途不变。

我国是世界上人均耕地资源最少的国家之一,由于土地在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特征,使农业耕地成为农业生产中最为稀缺的要素,保护农业耕地资源是保证农产品供给能力最基本的条件。

因此,必须保证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流转。

4、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家庭经营”的原则。

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证明,家庭经营与现代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具有一致性,家庭经营更有利于适应农业劳动对象的生物学特点,更有利于降低劳动监督成本,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土地流转不是否定家庭经营,恰恰是要进一步巩固家庭经营的地位,提高家庭经营的竞争力。

家庭经营仍然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农业基本经营方式。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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