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全文.docx
《最新《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全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全文.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最新《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财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施行,同时原《办法》(财行〔2013〕523号)废止。
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单位:
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第九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
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
第二十二条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
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同时废止。
以上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
想要了解更多干部培训费信息,可以咨询湖南大学公务员教育培训中心,中心的培训费用严格按照以上国家标准实施,对于地方有其他规定的,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湖南大学公务员教育培训中心是湖南大学本部校区唯一的专业性、规范化党政干部培训基地。
作为湖南省委组织部干部自主选学培训基地,是湖南大学承担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培训的主要机构。
针对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和需求,中心采取课堂面授、交流座谈、现场教学、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发了“公共管理创新”、“领导科学与思维创新”等30大专题500余门精品课程,可开展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政法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国有企业等各类各级干部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2012年以来,与全国各省市党政机关合作举办干部培训班达800余期,累计培训人数达到7万人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更多详情请登录湖南大学公务员教育培训中心官网()了解,欢迎前来咨询。
三、但愿有一天你会记起,我曾默默地,毫无希望地爱过你。
我这扇门曾为你打开,只为你一人打开,现在,我要把它关上了。
四、你看我的时候我装做在看别处,你在看别处的时候我在看你。
五、陆上的人喜欢寻根究底,虚度很多的光阴。
冬天担忧夏天的迟来,夏天担心冬天的将至。
所以你们不停到处去追求一个遥不可及,四季如夏的地方,我并不羡慕。
六、没想到的是,一别竟是一辈子了。
七、朋友们都羡慕我,其实羡慕他们的人是我。
爱你,很久了,等你,也很久了,现在,我要离开你了,比很久很久还要久……
八、Dosomethingtodaythatyourfutureselfwillthankyoufor.从现在开始,做一些让未来的你感谢现在的自己的事。
九、有个懂你的人,是最大的幸福。
这个人,不一定十全十美,但他能读懂你,能走进你的心灵深处,能看懂你心里的一切。
最懂你的人,总是会一直的在你身边,默默守护你,不让你受一点点的委屈。
真正爱你的人不会说许多爱你的话,却会做许多爱你的事。
十、很久很久,没有对方的消息,也不再想起这个人,也是不想再想起。
十一、我不怕我会忘记他,他在我心底开出了花。
十二、我还在原地等你,你却已经忘记曾来过这里。
十三、那都是很好很好的,我却偏偏不喜欢。
十四、向来缘浅,奈何情深?
十五、习惯难受,习惯思念,习惯等你,可是却一直没有习惯看不到你
十六、爱一个人最好的方式,是经营好自己,给对方一个优质的爱人。
不是拼命对一个人好,那人就会拼命爱你。
俗世的感情难免有现实的一面:
你有价值,你的付出才有人重视。
——苏芩
十七、雨水落下来是因为天空无法承受它的重量,眼泪掉下来是因为心再也无法承受那样的伤痛。
十八、所谓长大,就是把原本看重的东西看轻一点,原本看轻的东西看重一点。
生活中只有一种英雄主义,那就是在认清生活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
生活就像是跟老天对弈,对你而言,你走棋,那叫选择;老天走棋,那叫挑战。
十九、我只想问你,若我回头,你还在不在?
二十、有些事是有很多机会去做的,却一天一天推迟,想做的时候却发现没机会了。
二十一、在下一个路口,思念某一种温度。
二十二、Itdoesn'tmatterhowslowyouare,aslongasyou'redeterminedtogetthere,you'llgetthere.------不管你有多慢,都不要紧,只要你有决心,你最终都会到达想去的地方。
二十三、当我们拥有一只鞋子的时候,我们才会明白失去的另一只鞋子的滋味,失去的东西总是最好的。
二十四、如果因为害怕分离而不敢在一起,那你吃饭的时候为什么不直接去吃屎。
二十五、花时间去解释不如花时间去证明
二十六、睫毛下的伤城路过了谁的风景谁的心。
二十七、拥有的并不一定爱着。
二十八、于是。
各有各的生活,各自爱着别的人。
曾经相爱,现在已互不相干。
二十九、看着别人的故事,流着自己的眼泪。
三十、你唯一会认认真真读完一个人的日志和心情,想尽一切办法去了解的只有两个人。
一个是你喜欢的人,另一个是你喜欢的人喜欢的人。
三十一、失去一段感情,你感觉心痛,当你心痛过后,那时你才会发现,你失去的只是你心中的依赖,当你学会孤独的坚强,一切又会再次美好起来。
去珍惜那个读懂你的人,要好好去疼爱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