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协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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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协同管理暂行办法

 

业务协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公司”或“公司”)业务协同工作,建立业务共融、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业务协同创新机制,有效发挥公司资源优势,助力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集团”)发展,根据集团公司《业务协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协同,是指在坚持金融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调查”)和“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原则的前提下,有效发挥公司资源优势,以客户需求和价值创造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手段,以项目团队为载体,以价值回报为目的,以机制配套为保障,充分调动和利用公司和集团内部必要资源,通过对产品和资源的整合、创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为公司创造更多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业务协同的基本原则:

(一)价值创造原则。

通过业务协同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支持,提高业务促成效率,为公司系统内各市场主体降低业务合作成本,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同时获取客户更多的价值回报,实现公司规模报酬的递增。

(二)自主决策原则。

充分尊重各子公司和业务部门的独立性,各子公司和部门自主决策是否响应业务协同需求,提供产品或服务,并根据开投公司相关决策程序进行项目运作。

(三)内部优先原则。

最大限度利用集团内部市场有效资源,凡是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能提供或需要的产品、服务,相关子公司或部门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或提供。

(四)多维协同原则。

从业务、人员、机构等维度,充分发挥集团及公司整体优势,实现不同产品、不同业务的相互交叉渗透,形成有效互补与全面覆盖,促进业务协同。

(五)依法合规与风险共管原则。

强化风险意识,坚持独立评审、风险共担、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和公司的相关政策制度,完善风险共管机制,切实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等。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内部协同。

内部协同是指公司经营中,能够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子公司寻找交易对手,向其提供或使用其产品、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还适用于外部协同。

外部协同是指能够从集团内部寻找成员单位作为交易对手,向其提供或使用其产品、服务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括:

(一)公司出资设立的独资公司,以及公司间接或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子公司。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不含)的子公司。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作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战略投资部是公司业务协同工作的牵头部门,在集团创新协同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统筹协调公司及子公司的协同业务。

第七条分管业务协同牵头部门的公司领导负责本公司的创新协同工作。

第八条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应承担以下职能:

(一)作为集团业务协同工作的对口部门,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及相关制度办法,提出公司创新协同领域基本制度草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代表公司协调推进在集团系统内的业务协同工作(即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外部协同工作);

(三)对开投公司内部协同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对提升创新协同工作水平进行研究;

(四)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统计、监测和报告公司创新协同发展情况,对业务协同过程中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充分性及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五)起草公司创新协同工作年度报告及其他不定期材料;

(六)其他业务协同相关工作。

第九条公司金融市场部、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是业务协同的支持部门,负责业务协同的资金筹措、财务支持、法律风险、授权管理、人才储备与培养等工作。

第十条各业务单位是业务协同的具体实施主体,在公司的指导下,自主开展业务协同,积极打造协同文化,并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协同联系工作。

第三章业务协同模式、方式及主体

第十一条协同模式是指按照业务协同涉及的业务领域进行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分业协同、产融协同、营销协同、产品协同、财务协同等,各业务单位可根据协同涉及的业务领域,选择相应的协同模式。

第十二条内部协同方式是指按照内部业务协同中各主体发挥作用及承担风险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内部协同方式包括项目推介型、项目合作型和通道借用型三类。

(一)项目推介型,指开投公司各业务单位间客户资源、营销机会的推介。

(二)项目合作型,指开投公司不同业务单位的人员共同组建项目团队,根据双方协商制定的业务协同方案,合作开展业务。

(三)通道借用型,指开投公司各业务单位借用其他业务单位的通道或金融牌照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协同主体分为发起主体和参与主体。

发起主体指提出业务协同需求的各单位或部门;参与主体指响应发起主体的业务协同需求,自愿提供产品、服务的各单位或部门。

业务协同由发起主体和参与主体共同实施。

第四章业务协同流程

第十四条项目推介型协同的流程:

开投公司各业务单位在拓展业务时,应主动考虑本项业务在公司内部协同的可行性。

对具备条件在公司内部进行推介的业务,由该业务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以《业务协同需求表》(附件1)的形式向可以参与协同的业务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提出业务协同需求。

如有需要,也可报请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由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向可以参与协同的业务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提出协同需求,由其转发给合适的业务单位。

收到《业务协同需求表》的业务单位依照内部准入要求对推介的项目进行评审,自主决策是否参与协同并答复。

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将收到的答复及时反馈给发起主体。

业务单位决定参与协同的,按照内部风控要求及业务操作流程进行项目运作。

发起主体应在项目后续推进过程中向参与主体业务团队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2:

项目推介型协同流程图)

第十五条项目合作型协同的流程:

开投公司各单位作为发起主体提出共同成立项目团队合作开展业务的,由该业务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以《业务协同需求表》的形式向可以参与协同的业务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提出业务协同需求。

如有需要,也可报请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由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向可以参与协同的业务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提出协同需求,由其转发给合适的业务单位。

收到《业务协同需求表》的业务单位自主决策是否参与协同并答复。

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将收到的答复及时反馈给发起主体。

发起主体和参与主体共同成立项目团队的,应协商制定业务协同方案,明确协同的收益分配和责任与分工,并按照商定的业务操作流程协同推进项目实施。

(附件3:

公司内部项目合作协同流程图)

第十六条通道借用协同的流程:

各业务单位需要借用通道开展业务的,由该业务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以《业务协同需求表》的形式向通道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提出业务协同需求。

如有需要,也可报请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由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向通道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提出协同需求,由其转发给合适的通道单位。

收到《业务协同需求表》的通道单位依照内部风控要求对需要借用通道的项目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允许借用通道并答复。

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将收到的答复及时反馈给发起主体。

通道单位同意参与协同的,由通道需求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通道单位的业务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通道单位负责在相关环节给予协助配合。

(附件4:

通道借用型协同流程图)

第十七条开投公司外部协同按照《xx(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负责沟通与衔接。

第十八条各业务单位间不经过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自主开展内部协同和外部协同的,应向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进行报备。

第五章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

第十九条业务协同的收益分配应本着“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由协同主体协商确定,合理分配。

第二十条开投公司内部协同的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

根据协同方式的不同,开投公司内部协同的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为:

(一)项目推介型的业务协同,由参与主体承担风险管理责任;项目推介单位原则上计提20%营销佣金,或者由双方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协商确定。

(二)项目合作型的业务协同,由发起主体和参与主体共同承担风险管理责任;双方可基于互利共赢的原则,按照各业务单位在人力资本、资金配置等方面的综合贡献率等实际因素协商确定,合理分配,并将收益分配方案在业务协同方案中进行明确,报送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备案。

(三)通道借用型的业务协同,由通道需求单位承担风险管理责任。

双方可基于市场化原则及合规性要求,根据通道单位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通道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业务单位在收益分配方面存在分歧的,根据各单位报送至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的备案信息和实际情况,报开投公司主要领导审定。

第二十二条开投公司外部协同的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

开投公司外部协同的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由各协同主体按照《xx(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协商中的问题,可由公司报集团创新协同部根据业务实际确定。

第六章绩效考核与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业务单位在公司的指导下,自主开展业务协同,定期向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报告业务协同开展情况(附件5:

业务协同统计月报表)。

第二十四条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按月统计各业务单位协同工作开展情况,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上报集团创新协同部。

第二十五条各业务单位在实施业务协同过程中,如有困难,可向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反映,由业务协同牵头部门负责协调。

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每年年初对子公司、业务部门上年度业务协同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业务单位在本办法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业务单位可比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业务协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各业务单位间的业务协同已有相关实施细则或协同机制的,依据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集团业务协同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开投公司内部协同需求表

2、项目推介型协同流程图

3、项目合作型协同流程图

4、通道借用型协同流程图

5、开投公司内部协同备案表

6、业务协同统计月报表

附件1:

开投公司内部协同需求表

填报时间:

需求单位

(发起主体)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业务名称

协同方式

1.项目推介型()2.项目合作型()3.通道借用型()

业务概述

 

开投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参与主体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发起主体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公司领导意见

 

年月日

填报说明:

业务概述,需简要说明业务基本情况,包括客户或项目名称、金额、与需求单位合作情况,需要业务协同的需求及其建议参与主体,所产生的营业收入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要答复的时间。

如在填报时有请示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并提供。

附件2:

项目推介型协同流程图

 

附件3:

项目合作型协同流程图

 

附件4:

通道借用型协同流程图

 

附件5:

开投公司内部协同备案表

填报时间:

发起主体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参与主体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业务名称

协同方式

1.项目推介型()2.项目合作型()3.通道借用型()

业务概述

 

收益分配方案

开投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参与主体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发起主体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公司领导意见

 

年月日

填报说明:

业务概述,需简要说明业务基本情况及协同方案。

附件6:

业务协同统计月报表

填报时间:

序号

发起主体

业务名称

外部/内部协同

协同模式

内部协同方式

业务金额(万元)

参与主体

项目团队成员

工作进展

项目经理

业务经理

产品经理

示例

A子公司

与C子公司联合向D子公司客户E营销XXX产品

营销协同

20000

C子公司、D子公司……

已和C、D子公司共同拜访E客户高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正在和E客户就价格等细节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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