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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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用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总称。

5.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性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这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

所以叫国际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在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国际因素,或叫作涉外因素。

6.什么叫法律冲突

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作了不同的立法规定,而同时又互相承认某些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导致国际交往中所涉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这种矛盾现象叫法律冲突。

 

各国民商事立法的不同规定和承认某些民商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形式原因;

各国利益的矛盾和斗争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实质原因。

7.为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有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调整的依据最终必定是某一实体法。

又由于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涉及数个国家,各有关国家的实体法律根据其效力原则均可适用,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就只能要么在有关国家的国内实体法律中合理地选择一个以适用之,要么是有关的国家能就该领域问题达成或接受某个统一实体法以适用之。

这两种方法正是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前者称之为间接调整的方法,后者称之为直接调整的方法。

8.为什么说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国际法如同国内法一样,是一个大的体系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具体的部门法概念。

凡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都可以归之于国际法这个体系。

一般认为,调整国家之间正式关系的法律—-国际公法起始于公元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调整个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国际私法则是起始于十四世纪意大利后期注释派法学家巴托路斯(Bartolus,1314-1357)的“法则区别说”。

因此从历史看,国际私法关系的出现比国际公法关系的出现要早得多。

但两种关系有一个共同基础,那就是国际社会的存在。

各国之间有交往,就需要一套规则来协调。

交往的领域不同,规则就相应地有所分别。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

国际法与国内法各为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分别调整国际交往关系中的不同领域,是国际法体系中的不同法律部门。

9.为什么说13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特路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是最早的国际私法学说

一般的说法是,法律冲突这种现象产生于12、13世纪以后的欧洲各城邦国家之间。

在当时,在地中海沿岸的国家版图中,星罗棋布地散列着大小不等的城市国家。

这些城市国家因为商业利益的需要而交往频繁。

尽管他们不能与现今的主权国家同日而语,但却相互平等地承认对方法律的管辖效力,这就有了国际私法意义上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

对于当时这样一种新型的涉外交往关系,它既有别于古罗马万民法时代的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的民商事交往,也有别于一个法律管辖范围下的内国人之间的民商事交往。

法则区别说正是在这种新型的国际社会背景下,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来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使国际私法从此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10.为什么一国法院在一定情况下要适用外国法。

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考虑到有关外国法的不同规定,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适用这种规定,这是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时期的需要,是保护国家间经济贸易和人民友好来往得以正常进行的条件。

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只要外国法不与自己国家的公共秩序或基本政策相抵触,在必要时,承认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或适用外国法,是保护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正当权益和促进国家间平等互利交往所需要的。

但从根本上讲,承认根据外国法所产生的权利或适用外国法,终究属于一国主权范围以内的事,因此,只应由各国自行决定。

11.什么是冲突规范、准据法。

冲突规范是在法律冲突时指出某个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并不能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起“援引”某国实体法的作用。

为冲突规范所“援引”的用来确定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某国实体法,叫做“准据法”。

12.为什么冲突规范是由两部分构成。

冲突规范的作用决定了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系属”中又包括了“连接点”。

13.如何划分冲突规范的种类。

根据冲突规范“系属”的不同,可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和重叠性冲突规范。

14.什么是“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固定化,用于解决同类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这种公式化、固定化的系属,就叫冲突规范的“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发展起来的,但系属公式本身并不是冲突规范,而是可以作为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只有与冲突规范的范围结合起来,才构成完整的冲突规范。

15.什么是“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是指为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例如,某人以继承人身份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的诉讼,法院在审理继承问题前,首先要确定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继承关系或亲属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或亲子关系等。

这里,确认原告的继承人身份就是本案的“先决问题”,继承财产的问题有赖于原告与死者之间存在有效的亲属关系或继承关系的解决。

16.什么是“识别”

国际私法的“识别”是指一国法院对与冲突规范的适用相联系的“事实构成”进行法律上的分类和解释。

国际上对如何解决识别问题没有统一的原则,主要有依法院地法、依法律关系准据法、或根据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以及根据不同条件采取不同解决方法来进行法律识别等主张。

17.什么是反致

当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转而适用本国法的过程,叫“反致”。

广义的反致还包括了“转致”和“间接反致”。

反致产生的原因。

18.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

一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本来应当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而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公共秩序”的含义,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明确解释,它是一弹性的概念,其实质是一国的根本利益。

19.什么是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

当事人有意人为地制造条件,如改变联系因素,规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某国法律,而适用有利于自己的另一国法律。

各国理论,立法和审判实践不尽相同,主要是两个问题:

一是法院应否承认规避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是如果法院予以否认,则规避行为的对象指内国法,还是包括了外国法。

20.什么是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或确定是指:

当冲突规范指向适用外国法时,是采用认定事实的程序还是采用适用法律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内容的问题。

各国理论和实践很不相同,大体可分为“事实说派”、“法律说派”和“折衷说派”。

在外国法无法证实时,大多数国家则适用本国法。

21.什么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就是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受哪些民事权利的问题,它是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的产物,是产生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

这个问题一般由本国立法或者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加以规定。

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方法,国际上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制、不歧视待遇。

22.国际私法为什么要研究国籍问题。

首先,国籍是区别一个人是否为外国人的标志。

其次,国藉和住所问题在国际私法上对于确定当事人属人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国对国藉的取得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结果就常常导致国际私法上的国藉冲突问题。

这给国际私法解决相关问题带来障碍。

23.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同,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由于各国立法规定不同,因而在国际交往中也会发生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

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公认的原则也是依属人法。

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国家都承认属人法的效力的,各国立法对其限制比较多,宽严不同,往往以法院地法来加以控制,以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

24.确定法人的国籍有什么意义。

法人参与国际民事活动需要有国藉。

法人的国藉是法人与某一国家存在特定法律联系的标志。

它是区分内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标准,也是确定法人属人法的依据。

确定法人国藉的“登记地说”、“住所地说”、“投资地说”和“资本控制说”。

25.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如何确定。

外国法人在当地国家进行民事活动,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权利能力;

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范围也相同。

国际实践中,形成了解决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则,即原则上依法人属人法,同时又必须符合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

26.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其法律地位有何不同。

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私法主体参与国际民事活动,但法律上有它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现是它享有财产豁免权。

27.涉外物权为什么有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中的物权问题,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方面的问题。

因各国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不同,物权制度也不相同,因而必然产生物权问题的法律冲突。

28.国际上用什么方法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上,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用来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原则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凡涉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权问题,都是依据物权的客体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就是依“物之所在地法”来解决;

即解决:

(1)因物权而引起的法律冲突问题;

(2)确定外国人在一国境内有关物权方面的法律地位问题。

29.“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

(二)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四)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五)物权的保护方法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

30.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用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虽然很广,但是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原则,而在下面几方面可以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而代之以其他法律冲突原则。

主要有:

(一)运输中物品。

运输中的物品因其所在地处于经常变动之中,要确定所在地是非常困难的,即使能够确定,以其短暂或偶然的所在地为连接点确定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而且物在运输途中,有时会处于公海或公空,没有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

因此,运输中的物品多数采用目的地法。

(二)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本身就长期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所在地,当其处于公海时,更无所地法可以适用。

因此,目前各国普遍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船国法。

(三)外国法人的财产。

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四)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这类财产一般指夫妻财产、继承财产或亲子关系中用于扶养的财产,其中动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有关的属人法;

不动产普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31.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了哪些。

国家财产豁免权是由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位而享有的一种特殊待遇,根据这种权利,主权国家的财产不受其它主权者管辖。

国家财产豁免的内容,按照一般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司法管辖豁免;

诉讼担保豁免;

强制执行豁免。

32.国际私法上的国有化主要涉及哪些问题。

国有化是国家对原属私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收归国有的强制性措施。

国际私法上的国有化问题是包含涉外因素的国有化问题,因而涉及这种国有化法令对原属本国私人所有而处于境外的财产的效力问题,以及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国境内的财产效力问题。

33.什么叫一般涉外合同之债。

国际私法上的合同之债,指的是因涉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世纪以来,对于涉外合同之债,各国均采用冲突规范的方法加以调整。

但二十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民商事交往空前频繁,涉外合同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某些领域的合同已成为各国间民商事交往的经常方式,传统的冲突规范调整的方法日显其局限,因此,在这些领域,另一种由国际条约和惯例所直接调整的方法逐步兴起并取而代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

现在,我们就把除国际条约和惯例所直接调整的这些合同领域之外的其它合同,称之为一般涉外合同,这些合同仍由传统的冲突规范方法加以调整。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

首先,国际条约和惯例所规范的合同领域是有限的;

其次,国际条约的效力所及仅限于缔约国,而不是所有国家的当事人;

再次,国际条约和惯例所要解决的问题,其规定也不可能全面且无歧义。

在这些条约和惯例的效力不及、或涉及不到、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上,仍是由一般涉外合同之债的规则加以调整和解决。

34.为什么讲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之债是指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表现在:

合同成立的法律冲突和合同内容的法律冲突。

合同成立的法律冲突包括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的法律冲突。

合同内容的法律冲突包括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不履行的后果,以及合同之债消灭的条件等问题的法律冲突。

在实践中,由于解决合同内容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又叫“合同准据法”)有扩大适用于解决合同其它法律冲突的趋势,因此它具有重要意义。

35.为什么国际投资合同要采用特别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投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涉外合同,通常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签订的由其共同投资举办企业,并对投资企业财产享有支配和经营管理权的合同。

由于这种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投资者对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物权合同的性质;

同时,合同的履行地也是在东道国,与东道国主权利益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国际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对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冲突采用“东道国法律原则”来解决。

3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有何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进出口货物的买卖,其特点是买卖标的的出入国境。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不仅限于国内实体法,还有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条约等统一实体法,有些问题则仍由处理涉外合同之债的一般冲突原则加以解决。

37.为什么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基本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是通过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来实现的,所以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法律问题集中反映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方(购方)和卖方(售方)之间,将一批货物作进出口交易的共同意思表示。

在实际交往中,当事人是依据所买卖的货物,买卖所涉及的地区,国际贸易、金融、租船、保险市场,以及其它有关情况来订立条款内容的,但是一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具有共同特征,它决定了所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

38.国际贸易惯例在法律效力上有何特点。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行为规则。

在法律上,因为“惯例”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所以它不是当然地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强制力,只是在合同引用了,或经权力机关认可后,某项被引用或认可的“惯例”才对具体的合同发生约束力。

39.价格条件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当前,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惯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只是确定双方在交货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而不解决货物品质责任、违约以及违约后的救济方法等问题。

40.我国是否80年公约的参加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直接规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其法律效力及于所有缔约国当事人。

我国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参加国,但参加时提出二项保留声明。

41.国际货物运输包括了哪几种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通过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把货物从一国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的某一地点的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又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以及将上述几种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国际货物多种方式联合运输。

在这五类运输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存在最早,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主要一类。

与之有关的法律制度,对其它运输方式有决定性的影响。

国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4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用海船将货物从一中港口经海道运至另一国港口的运输。

现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般是通过订立并履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因此,它的主要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实践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是提单。

43.国际上调整提单问题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国际上调整提单的公约主要有:

《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

44.如何确定调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在国际间运输的货物可能发生的某种损失,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

目前,还没有调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统一实体法公约,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是通过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来确定的。

4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一般形式是由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

保险单的关键内容是险别,即保险人承保风险的类别。

46.什么是国际贸易支付,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哪些。

国际贸易支付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价款和其它有关款项的付出和收进。

当前,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手段和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

47.当前,用来进行国际贸易支付的工具是什么。

国际贸易支付关系中债务人用以履行支付义务的工具,这在当前主要是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在票上签章,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指定的时间、地区支付给权利人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是涉外票据。

48.什么是涉外票据。

即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拒付、追索、保证、付款等)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票据。

49.目前,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哪些。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是指,因国际贸易而产生的每笔款项的付和收的过程。

在一次具体交易中,交易双方可以自行选择一种为法律允许的支付方式,规定在合同中,作为双方确定支付方式的依据。

国际上常用的汇付方式、托收方式和信用证付款方式。

50.适用于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信用证付款方式是货物买卖双方凭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发货和付款的过程。

由于信用证方式是建立在银行信用之上,在国际贸易支付中被广泛采用,对相关的法律问题,国际商会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2007年“UCP600”),供各国银行自愿采用。

我国各商业银行的信用证均通过首要条款适用“UCP600”。

51.国际保理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保理合同是以债权转让为内容的债权合同和以提供某些信息委服务内容的雇佣合同的混合。

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受让卖方的应收帐款并有条件地支付价款,保理商还对自己的应收帐款进行记帐和催收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卖方,以管理费形式向卖方收取服务报酬。

52.为什么独占性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要价较高?

这是因为独占性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在一定地域内对合同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和转让方在该地域内均不能使用,因此该技术在该地域内获取利润的空间就大,技术价格就高。

5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在订立程序上与其它国际合同有何不同?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通常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

由于国际工程承包造价高、工程量大,涉及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引进,采用招投标方式可以使发包方利用竞争机制,以合理的价格获得最大利益。

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总则第3条规定: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54.《FIDIC合同条件》的法律效力性质如何?

《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国际建筑工程委员会在英国ICE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写,由于其公正性和科学性,被许多国家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认可,被称为国际通用合同条件。

由于《FIDIC合同条件》总结了国际工程承包活动长期实践的经验,对履约各方和实施人员的职责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使得合同条款规范化、格式化、标准化,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控制成本;

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都有较合理规定。

因此为各国广泛采用,被各国当事人作为惯例引用。

55.国际贷款协议中的违约事件条款与其它国际合同有何不同?

国际贷款协议中的违约事件条款是借贷双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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