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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氏》:

“子曰:

侍于君子有三愆:

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

”IX《荀子·

劝学》也有类似之文:

“未可与言而言谓之傲,可与言而不言谓之隐,不观气色而言谓之瞽。

故君子不傲不隐不瞽,谨顺其身。

”X荀子(约前313--前238)未明言引自孔子之语,但鲁《论》“躁”正作“傲”,可知其源自孔子也,荀子“不隐”之说更与孔子“亡隐”之说后先相应,所不同者,文献上之“不隐”乃就“言”而论,竹书中之“亡隐”则就著之竹帛之“文”立论,二者可以互相补充。

又,上引古《志》语“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中,“文”与“言”并列为言,则“文”亦当作名词,如此,“文以足言”与“文无隐言”正好构成一对正反命题,二者相反复相成。

XI

第二简“讼”后之字,下部从“土”,马校隶定为“坪”,《攻敔臧孙编钟》有“坪”字,其构形与此字相距太远,XII恐非。

李学勤先生、李零先生释为“平”,XIII冯胜君《读上博简〈孔子诗论〉札記》谓“此字应分析为从土从旁,释为‘鴃’,在简文中读为‘旁’。

”其义则依《广雅》释为“大”。

XIV其实,《者减钟》有此字,唯无“土”旁,吾师董楚平先生《吴越徐舒金文集释》释为“旁”,并有详细解释:

甲骨文、金文各有方、旁二字,……方原指土地。

至于四方八面的方,甲金文皆用旁字。

……上部★是义符,表示东南西北四方八面之边界,下部从方,是声符。

后来只用声符之方。

XV

因该字有“土”旁,笔者将其隶定为“坊”,义则仍取其本字“旁”,东汉许慎(约58--约147)《说文解字》:

“旁,溥也。

从二阙,方声。

”XVI《广雅·

释诂》:

“旁,大也。

”XVII同期文献上形容美德常用“盛德”、“令德”、“明德”、“崇德”等词,与此大德之义正相应合。

“安而”后之字,作左右结构,左边有“亻”傍,右上为“言”之省文,右下有一横三竖,马校隶定为“屖”,恐非。

疑当读为“侃”或“諐”,《论语·

乡党》:

“朝,与下大夫言,侃侃如也。

”何晏等《集解》引孔安国语:

“侃侃,和乐之貌。

”XVIII此句形容颂之乐安祥和乐。

“绅而”后之字,作上下结构“艹”下“豸”(李零先生谓从“易”,似非),不见于《说文》,但《说文》“艹”部有★(“艹”下“豸页”)字(《尔雅·

释草》写作“藐”),许慎谓“茈草也。

从草,★(豸页)声。

”段注:

“莫觉切,古音在二部,古多借用为眇字。

”若用其借字,与“绅”之绵长义正合。

马校将“绅”与“★”释为二种合乐歌吹之物,与上句“其乐安而★”词性不类,恐非。

第三简,退,马校认为系“怼”之借字,笔者以为,不如作如字读更合上古以单字为词之习惯,《方言》与《广雅》皆曰:

“退,缓也。

”XIX《史记·

屈原贾生列传》云:

“《国风》好色而不淫,《小雅》怨诽而不乱。

”XX或可作“怨缓”之注解。

専,郭店简此字在《五行》简三十七、《尊德义》简三十五、《成之闻之》简二十七、《语丛一》简二十八释为“博”;

《老子》甲简十二释为“辅”,《忠信之道》简八释读者释为“傅”,裘锡圭先生认为“也有可能读为‘溥’或‘博’”,李零先生读为“附”;

XXI《语丛一》简八十二释读者释为“博”,李零释为“薄”;

《语丛二》简五释读者阙释,李零释为“博”。

可见其能指极丰富,金文中还有释为“敷”的。

释单字皆无不可,要能使句义贯通。

这里,马校释为“溥”,谓与“溥天之下”之“溥”同义。

观,简文作上下结构,上雚下囧,《说文》“见”部“观”下附有此字,谓“古文观,从囧”,子云:

“诗可以观”,此正可为之作注。

谷,马校释为“俗”,人俗,犹民风,然“人俗”未闻,似以借作“欲”为当,于郭店简和本组简文皆不乏佐证。

佥,简文书作“佥”下“日”,与郭店简《缁衣》简二十六裘锡圭先生释为“恭且俭”之俭的右边和同简释读者释为“敛”的左边同形,《性自命出》简六十四即有此字,李零先生释为“敛”,此词马校据《周礼》释为“敛材”,谓孔子以司徒之职喻诗人采风之事,唯如此比喻稍嫌牵强,笔者认为佥也可作如字读,《说文》“亼”部:

“佥,皆也。

”大,《孟子·

尽心下》曰:

“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

”XXII国风展现人性之光辉和男女情感世界之丰富,其洋洋大观,岂只礼之俭奢与政之善恶而已,此其所以大也。

子曰:

“小子何莫学夫诗?

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

迩之事父,远之事君;

多识鸟兽草木之名。

”XXIII准此,“邦风”以下可作如是读:

“邦风,其入(纳)勿(物)也博,观人欲安大,佥材(在)安(焉)。

”安,通“焉”,前一“焉”释为“则”、“乃”,后一“焉”为句末助词,与郭店简《鲁穆公问子思》“寡人惑安”、《尊德义》“下必有甚安者”之“安”用法正同,下文第八简之“安”字同此例。

二“焉”字异义,可归入俞曲园(1821——1907)《古书疑义举例》“上下文同字异义例”,XXIV亦古人行文之有波澜处。

“其纳物也博”一语,庞朴先生谓“此种句型,俯拾即是”,庞公已注意到“博”字属上读,XXV其实“大”字也同样当属上读,于句型、于当时人对于《诗》的看法皆甚相切合。

第四简“门”前之字与简二“德”前之字同,故也当是“坊”字,其义则因组词之异而稍变,“坊门”之义有《坊记》可参,《大戴礼记·

礼察》:

“孔子曰:

‘君子之道,譬犹防与?

’”《周礼·

稻人》“以防止水”郑注:

“防,瀦旁隄也。

”XXVI

戚,此字形已见于郭店简《性自命出》简三十四,李零先生读为“戚”,《诗经·

小雅·

小明》:

“自诒伊戚”毛《传》:

“戚,忧也。

”惓,简文作上下结构,上部为“卷”之省,下部作“心”字,《淮南子·

人间训》“是犹病者已惓而索良医也”,东汉高诱注:

“惓,剧也。

”XXVII李学勤先生释为“患”,XXVIII于义亦通,然其本字当仍是“惓”字。

第五简“秉文之德,以为其”下之字,简文书作并“业”,《说文》“业”下附有一字,笔势不与“业”同,但也是并排二个同样的符号,疑正是本简之字,唯《说文》中列出者乃匀净的篆书,而简文为软笔书写,故显得丰腴。

业,事也,与《易·

文言》“君子进德修业”之“业”义同。

第八简,从“王公耻之”一语看,则《十月》、《雨无政》、《节南山》三首诗之作者不当为大夫而为王公也,然于诗歌文本和前贤研究无证,若是“王公之耻”,则与诗合,亦与“言上之衰也”语气一贯,颇疑系书写者误倒。

评《小宛》其言不恶,“少有”之下一字,李零先生认为“从心从年,疑以音近读为佞”,XXIX笔者以为简文有禾、口、人三部分组成,应是“秂”字,从“口”与否,正与简书“文”字或从口或不从口均无分别之情形同,如马先生说:

“当时楚国文字仅有大体的规范……从楚简文字的整体而言,字形规范还是不严,从某些具体的文字来看,同一字的写法仍有变化。

”XXX《说文》“禾”部:

“秂,上讳。

”即汉光武帝刘秀之讳,故不书篆文。

段玉裁(1735--1815)注引《古今注》:

“下文禾之秀实为稼,则本作茂实也。

许既不言,当补之曰不荣而实曰秀,从禾人。

”其字则是也,其释义则未必,此据《尔雅·

释草》立说:

“木谓之华,草谓之荣。

不荣而实者谓之秀,秀而不实者谓之英。

”然不如以孔子自己之言释之更近诗歌文本,《论语·

子罕》:

“苗而不秀者,有矣夫!

秀而不实者,有矣夫!

”XXXI与“实”相对者,花也,引申之则华美也。

于此言诗词之秀,盖因《小宛》以虫鸟为喻具生动形象之艺术效果也。

第九简有“巽寡德故也”之语,巽,马校读作“馔”,并引《天保》“吉蠲为饎,是用孝享”为证。

“馔寡,德故也”,马校谓“是说孝享的酒食不多,但守德如旧”,此语句法古奥,意义深微,在此笔者提出一段同期文献作为马先生此论的补证,《国语·

周语下·

刘文公与苌弘欲城周》:

(卫彪徯)曰:

……周诗有之曰:

“天之所支,不可坏也;

其所坏,亦不可支也。

”昔武王克殷,而作此诗也,以为饫歌,名之曰“支”,以遗后之人,使永监焉。

夫礼之立成者为饫,昭明大节而已,少典,与焉。

韦注:

“节,体也。

典,章也。

与,类也。

言饫礼所以教民敬式,昭明大体而已。

故其诗乐少,章典威仪少,皆比类也。

”XXXII

对本段文字的最后一句,笔者手头的几个《国语》注本皆未能得其确诂,原因是注者没有细读韦注“与,类也”一句,故误将“少典,与焉”合成一句。

卫大夫彪徯的意思是行饫礼的目的在于教人有所敬畏法式、昭明大节,因而所用的诗乐和章典威仪不多,只是藉此比类而已。

“少典,与焉”一语从句式和意义二方面皆与简文“巽寡,德故也”逼似。

第十一简“鹊巢之归则”下一字,与十三简“不亦有”下及二十七简“其所爱”前之字同形,皆有“辶”底或“彳”旁,与郭店简《老子》甲简十、《成之闻之》简三十七释为“远”之字形似,以句义度之,释为“远”于本组简文有此字之其他二简意义亦无违忤。

第十六简“燕燕之情以其”下一字作上中下结构,上部作“罒”,下部作“虫”,中部或为“厂”,或为“人”,或为“勹”,合在一起可隶定为“蜀”,《尔雅·

释山》:

“独者,蜀。

”郝懿行(1757--1825)《义疏》:

“蜀亦孤独。

”XXXIII《方言》卷十二:

“蜀,一也,南楚谓之独。

”XXXIV简二十“人不可”之下一字亦为“蜀”,其字形已见于郭店简《老子》甲简二一“独立不改”、《五行》简十六“君子慎其独也”、《性自命出》简七“独行”“独言”,彼皆径释为“独”,于义无误,但“蜀”本有“独”之义,笔者以为不烦改字。

“孔子曰吾以”下二字,李学勤、李零、刘钊等先生释为“葛覃”,XXXV诸前辈又将简十七“之爱妇”前二字释为“采葛”,考诸《诗》三百篇,诚为不易之论,笔者于此提供一点补证,此二字前一字作上下结构,上有“艹”,下部有变体:

此字在本简“夫”下及简十七共出现三次,本简第一次出现时,其起笔与郭店简《尊德义》简五释读者隶定为“禹”之字同;

后二次出现时,与《尊德义》简六的二个“禹”字以及《唐虞之道》简十的“禹”字同,唯郭店简“禹”有“土”字底,《说文》及先秦传世文献则无,故此字可以隶定为“萭”。

马校亦谓其字形虽不完全相同,但应是同一个字,并隶定为“★”或“★”,其实后者已见于《说文》,乃“萭”的古文。

《说文》“艹”部:

“萭,草也,从草,禹声。

“王巨切,五部。

《考工记》故书:

‘禹之以眡其匡。

’先郑读为萭,郑云:

‘萭蒌。

’未详何物。

”“萭”下一字,左边为“长”的反书,右边与金文“覃”字同形,XXXVI《说文》:

“覃,长味也。

“引伸之凡长皆曰覃。

”《广雅·

“覃,长也。

”XXXVII如此,其左边系该字义符,右边亦声。

笔者以为“萭”即“葛”之借字,“葛”从“曷”得声,“萭”从“禹”得声,曷在古音月部匣母,禹在古音鱼部匣母,同声通转。

马王堆帛书《六十四卦》损卦“禹之用”今本作“曷之用”,大有卦“初九,无交禹”,今本作“无交害”,XXXVIII“害”“曷”一声之转,此皆可为“萭”即“葛”字之证。

当然,文字隶定时不必改“萭”为“葛”,要能明其假借可也。

“必谷反”下一字马校隶定为“一”字,其实该字第二笔尚依稀可见,为简文“丌(其)”字之第二笔,与前半句“见其美”相参照,后半句读为“反其本”,无论就句式还是就句义皆能豁然贯通。

XXXIX

第十九简上下端俱残,首字作左右结构,左边作“己”,右边上部依稀可辨,为金文“其字,下部为“水”,金文“其”字又多作“己”下“其”之形,此字疑为“淇”字,在“志”字之前,或为“其”字之假借。

从“既曰天也”四字推断,此语必与《诗经》中有“天”之诗句相关,又,此上下皆论《国风》,兹将《诗经·

国风》中这些句子摘录如下:

①天实为之,谓之何哉?

(《邶风·

北门》

②母也天只,不谅人只!

(《鄘风·

柏舟》)

③胡然而天也,胡然而帝也?

君子偕老》)

④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王风·

黍离》)

⑤悠悠苍天,曷其有所?

(《唐风·

鸨羽》)

⑥彼苍者天,歼我良人。

(《秦风·

黄鸟》)XL

上述六例在诗中皆可谓有怨言,唯第三例仅以天、帝作比,可以排除;

据上简《木瓜》置于《唐风》前,可以推断此处当不会讨论《鸨羽》和更远的《黄鸟》;

又,本简残存部分下半评论《木瓜》,《木瓜》在《卫风》,则《卫风》之后的《黍离》亦可排除。

《柏舟》一诗中“母也天只,不谅人只”确是怨言,但“天”字系由“母”字带出,不具实际意义。

准此,此句当讨论《北门》。

观《北门》之诗,满纸怨尤:

“出自北门,忧心殷殷。

终窭且贫,莫知我艰”、“王事适我,政事一埤益我”“室人交遍讁我”,《北门》毛《序》:

“刺士不得志也。

言卫之忠臣不得其志尔。

”郑《笺》:

“不得其志者,君不知己志而遇困苦。

”XLI不得其志,因而怨天尤人,适与残存简文相合。

★,李零先生谓“从宀从臧”,XLII此字不从“臧”而从“或”,金文简帛中“宀”“疒”二部形似,极易混淆,此字应是“疒”里“或”,《说文》“疒”部谓“★,头痛也,从疒,或声。

读若沟洫之洫。

”下字作“兀”下“心”,若依此形,则可隶定为“惎”,已见于郭店简《忠信之道》简一(裘锡圭先生释为“欺”)、《六德》简四十一(释读者释为“其”)、《语丛二》简二十七(裘先生据《说文》“心”部惎字释为“毒”),然作此读则句义难明。

李零先生谓此字“从心从元”,“简文多用为愿字”。

从“元”之字确也有书作从“兀”者,结合后半句“未得达也”,此字释读为“愿”无误,★愿,或指一种铭心刻骨的愿望。

第二十三简“见善而教”之“教”,毛诗作“效”,马校释作“傚”,其实此字与《说文》之“教”同形,当读为“教”,《说文》:

“教,上所施,下所效也。

”则“教”亦有“效”义,“见善而教”与“见贤思齐”、“择其善者而从之”之训诫用意正同。

因二字音义相近,故或作“教”,或作“效”,《左传·

昭公七年》引此与毛《诗》同作“效”:

仲尼曰:

“能补过者,君子也。

《诗》曰:

‘君子是则是效。

’孟僖子可则效已矣。

”XLIII

第二十四简“以□蔌之故也”,□,右边尚完整,上为“屮”,下为“王”,可能是“蕤”字。

蔌,马校将右下边隶定作“女”,此部分之构形应是“又”,从“又”或从“攵”在金文、简书中并没有十分严格的区分,所以隶定该字可从“敕”去考虑。

《说文》无“蔌”字,在“辶”部有“遬”,附于“速”字下,谓系“速”的籀文,在“艹”部又有“藗”字,云:

“牡茅也,从草,遬声。

”《尔雅》“释草”有“藗”,亦释谓“牡茅”。

郝懿行《尔雅义疏》:

“《说文》:

藗,牡茅也。

……陆玑疏云:

茅草之白者,古用包裹礼物,以充祭祀,缩酒用之。

”XLIV笔者以为因为敕、欶二字易混,书手遂将下部的“欶”当作“敕”,终于将右下边写成了“又”。

简文上的“蔌”则当是《说文》所收的“藗”之省。

陆玑揭出的包茅之礼对理解《葛覃》一诗很有启发意义,又可与孔子的“夫葛之见歌也,则以□蔌之故也”对勘。

与古代的祭祀礼仪相关联,不论用之以包裹还是藉垫,《葛覃》的重要性都不待言而自明,后稷之见贵,文、武之德或皆因这祭祀礼仪带出。

第二十六简第二、三、四字,马校隶定为“邶柏舟”,其中,邶指《诗》邶风,《柏舟》即在《邶风》中,然而,本组简文于他处未出现具体哪一个国风之名,若谓以《柏舟》为题者并见于鄘风和邶风,则以《杕杜》和《扬之水》为题者亦非一,孔子何以不指明其所属?

笔者以为第二、三字应读作“行白”,即《巷伯》。

郭店简《缁衣》巷伯之“伯”写作“白”,金文《伯梁父簋》、《伯喜父簋》、《伯庸父盉》等之“伯”皆书作“白”XLV。

“白”前一字马校释为“北”,北,金文、简帛皆作二人相背之状,其收笔处为弧形,此字二个收笔处皆作顿挫状,疑为“行”之省文(“行”字收笔处有作弧形者,有作顿挫者),行通“巷”,行、巷同在古音阳部匣母。

《说文》:

“巷,里中道也。

”《尔雅·

释宫》作“衖”,则“行”与“巷”即字形亦近似。

简文下评《谷风》、《蓼莪》,今本《巷伯》之下正是《谷风》、《蓼莪》,此正可为“行白”二字释读之启示也。

二、关于这组简文的标题

《孔子诗论》评诗有总述,有分论,首简“诗亡隐志,乐亡隐情,文亡隐言”及第四简“诗其犹坊门与”属总述,其他皆为分论。

不论是总是分,从这二十九枚简的文字看,其中虽亦有点评具体诗章如《关雎》、《甘棠》、《木瓜》、《有杕之杜》者,但更多的则仅摘取个别诗句、诗词作抓拍式散点式点评。

这与春秋文献如《左传》、《国语》所见言语说诗断章取义之作风同,与战国著述大段引用诗章则异,与后世运用概念、判断、推理进行思辩和采取归纳或演绎之法对诗歌进行系统的学理探讨更大异其趣,准此,这二十九枚竹简文字,似不宜冠以“诗论”之名,而以“论诗”或“论《诗》”更为允当。

三、关于简序的编连与风、雅、颂的顺序

第二到第七简上下端都留白,书写格式相同,排序时可放在一起考虑。

首简上下端残损严重,无法断定是否有留白,但墨钉后三句为总纲性质的话殆无疑义;

简四接首简“诗”字展开,“坊门”之喻又为论诗之大节,同简下以邦风--小雅为次;

第四、五简之间缺一简,XLVI依前后文义,当为论大雅;

简五“讼是也”之前论颂,到此以一章号作结,其逻辑次序为邦风--小雅--大雅--颂。

此下复以《清庙》具体诗句为例,到第六简末全为对颂的具体评论;

第七简上端残,但本简论大雅则可无疑,下端留白,末句“此命也”下正好与第二简“时也,文王受命矣”相接,然后重复颂--大雅之序;

下接简三小雅--邦风,以“孔子曰:

‘谁能夫?

’”之问作结。

至此,其逻辑顺序是:

颂--雅--风。

下文更具体的论述,当接此话头,复以风--雅--颂为序(惜乎竹简断残,仅见风、雅和风、雅合论),故此可推知简十论《国风》接于简三之后。

A、B、C--C、B、A--A、B、C这种思考和言说方式在后世的行文中很少见,先秦文献中却似乎是一种模式,《易传》、《孟子》、《逸周书》中皆有,最典型者要数《逸周书》以下一段文字:

抚之以惠,和之以均,敛之以哀,娱之以乐,慎之以礼,教之以艺,震之以政,动之以事,劝之以赏,畏之以罚,临之以忠,行之以权。

权不法,忠不忠,罚不服,赏不从劳,事不震,政不成,艺不淫,礼有时,乐不满,哀不至,均不壹,惠不忍人。

凡此,物攘之属也。

惠而不忍人,人不胜害,害不如死。

均一则不和,哀至则匮,乐满则荒,礼无时则不贵,艺淫则害于干,政成则不长,事震则寡功。

以赏从劳,劳而不至;

以法从中则赏,赏不必中;

以权从法则行,行不必以知权。

权以知微,微以知始,始以知终。

(《逸周书·

命训解第二》)XLVII

上述文字从“抚之以惠”到“行之以权”为第一层,从“权不法”起逆向一直回溯到“惠不忍人”,是为第二层,第二个“惠不忍人”起再一次逆向上溯到“行不必以知权”,在形式上恰与第二层的起点“权不法”相合。

简文风--雅--颂、颂--雅--风、风--雅--风雅合论的思路当与此同,这种循环往复、似轳辘相转的言说方式最能见孔子循特善诱、谆谆教诲的风采。

XLVIII

简十所列七首诗,依《周南》--《召南》--《邶风》之顺序,同一风中,《周南》中依次是第一--第四--第九,《召南》中依次是第一--第五,《邶风》中依次是第二--第三。

在今本《诗经》中虽非紧挨着,但无一例外地顺序而下,由此可见,孔子所见之《诗经》编次与今本无大异。

简十于以下简十一至简十六又为总论,体例取先秦常见的经说体,其言说方式与《管子·

宙合》、《明法》和《韩非子》中《十过》及六篇《储说》同。

简十一“《关雎》之改”XLIX起经简十二至简十三“《甘棠》”之前为一层,评《关雎》、《樛木》、《汉广》、《鹊巢》,其中第十一简先扼要揭出何以认定“改”、“时”、“智”、“归”四字为四首诗关键词之原因,十二、十三简用反问形式再进一步将此原因明晰化;

简十三“《甘棠》”起,下接简十五、十六至“《燕燕》之情,以其蜀(独)也”为又一层,评《甘棠》、《绿衣》、《燕燕》。

前一层详于《关雎》,略于后三首;

后一层详于《甘棠》,略于后二首。

由总到分,层层深入,逻辑清楚,秩序井然。

简十“害曰”至断残部分皆论《关雎》,文未完,简十四上端弧形完整,残存简文皆论《关雎》,当与此相接。

简十三下端始论《甘棠》,上下端残损严重,但从简十六上端残余部分仍有“召公”字样看,简十五全简都在评论《甘棠》,准此,简十五上当与简十三相承,下当与简十六相连。

如此,调整之后十至十六简的次序如下:

10--14--11--12--13--15--16。

简十开始讨论的七首诗至简十六“孔子曰”作一小结,其中又引入《葛覃》与《甘棠》作比,由“得氏初之诗民性古然”二句照应简十“童而皆受于其初”之语,行文周密。

然简十六句子尚未完足,幸而其下端弧形完整,“夫萭之见诃(歌)也则”半句刚好由简二十四“以□蔌之古(故)也”补上,如此编连的理由,除了语气相接之外,尚有:

一、简二十四上端弧形略残,但只影响到对该简第二字的隶定;

不影响对其上端端末完整性的判断;

二、简二十四仍在评论《甘棠》,则从内容上应视为承第十简而来,与简十至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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