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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知识

职业健康知识

      1.职业危害因素的定义与分类

      

(1)职业危害因素定义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

      

(2)职业性危害因素分类

      按其性质,可分为以下环境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与职业有关的其他因素和其它因素。

      3)物理因素

      是生产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

不良的物理因素,或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噪声、振动、高低气压、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与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这些都可以对人产生危害。

      4)化学因素

      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也称为工业毒物。

毒物以粉尘、烟尘、雾气、蒸气或气体的形态遍布于生产作业场所的不同地点和空间,接触毒物可对人产生刺激或使人产生过敏反应,还可能引起中毒。

      5)生物因素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中都可存在某些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炭疽杆菌、霉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和真菌等。

      6)与职业有关的其他因素

      如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的不合理,工作的紧张程度等;个人生活习惯的不良,如过度饮酒、缺乏锻炼等;劳动负荷过重,长时间的单调作业、夜班作业,动作和体位的不合理等都会对人产生影响。

      7)其他因素

      社会经济因素,如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国民的文化教育程度、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的投入和管理带来影响。

另外,如职业卫生法制的健全、职业卫生服务和管理系统化,对于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和减少作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也是十分重要的。

      2.职业病的概念及其分类

      

(1)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如:

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被可引致铍肺;氟可致氟骨症;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溶骨症;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等。

      

(2)职业病的分类

      我国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入法定职业病,包括:

      ①尘肺13种;

      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③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

      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

      ⑦职业性眼病3种;

      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⑨职业性肿瘤8种;

      ⑩其他职业病5种。

      (3)生产性粉尘的定义及分布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生产性粉尘来源于固体物质的机构加工、物质蒸气冷凝、物质的不完全燃烧等。

在我国分布较广,且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较大的生产性粉尘主要有:

      ①矽尘。

矽尘也称为游离二氧化硅(SiO

(2)粉尘,生产中接触SiO2粉尘的作业非常多。

如冶金、煤炭行业的开采、爆破;修路、筑桥等作业;机械制造、加工业的原料破碎、研磨、配料、铸造、清砂等生产过程;还有陶瓷、水泥厂作业均可接触SiO2粉尘。

SiO2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②煤尘。

这里主要是指煤矿井下开采时,在掘进和采煤工作中接触的粉尘,主要是煤尘和SiO2粉尘,这种混合性粉尘叫煤矽尘,是对煤矿工人造成明显危害的粉尘,主要引起煤矽肺。

      ③石棉尘。

接触石棉作业主要是石棉采矿、纺织、建筑、造船业以及耐火材料、刹车板制造和使用等作业中。

石棉被公认为致癌物,发达国家已禁止使用,并组织研究石棉替代品。

      (4)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

      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有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

其中以尘肺的危害最为严重。

尘肺是目前我国工业生产中最严重的职业危害之一。

2002年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有13种,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5)生产性毒物的概念

      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

生产性毒物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在原料、辅助材料、夹杂物、半成品、成品、废气、废液及废渣中存在,其形态包括固体、液体、气体。

如氯、溴、氨、一氧化碳、甲烷以气体形式存在,电焊时产生的电焊烟尘、水银蒸气、苯蒸气,还有悬浮于空气中的粉尘、烟和雾等。

      (6)常见的职业中毒类型

      ①金属及类金属中毒。

金属有多种分类方法,按照理化特性可简单分为重金属、轻金属、类金属三类。

金属中毒有多种,如铅中毒、四乙基铅中毒、锰中毒、铍中毒、镉中毒。

类金属中毒有砷中毒和磷中毒等。

      铅中毒者口内有金属味、流涎、恶心、呕吐、腹胀、阵发性腹绞痛、便秘或腹泻,严重者出现抽搐、瘫痪、昏迷、循环衰竭、中毒性肝病、中毒性肾病、贫血、中毒性脑病等;四乙基铅中毒可产生严重神经系统症状,部分患者出现全身皮疹,可有呼吸道刺激症状;被化合物的皮肤损害主要表现为皮炎、被溃疡和皮肤肉芽肿;铬对皮肤损害较明显;磷早期中毒症状一般为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症状等。

      ②有机溶剂中毒。

有机溶剂中毒引起的职业危害问题,目前在全国也是非常突出的。

例如生产酚、硝基苯、橡胶、合成纤维、塑料、香料,以及制药、喷漆、印刷、橡胶加工、有机合成等工作常与苯接触,可引起苯中毒;还有甲苯、汽油、四氯化碳、甲醇和正己烷中毒等。

      苯中毒主要影响造血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

甲苯与苯大体相同,但毒性略轻些。

汽油主要经呼吸道吸人,急性中毒时,轻者有头痛头晕、无力,呈“汽油醉态”。

高浓度吸人还可引起化学性肺炎、肺水肿,严重者出现中毒性脑病等。

四氯化碳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吸收,对人毒性极强,误服2~3mL即可中毒,30~50mL可致死;吸人较高浓度时,最先出现呼吸道症状,慢性中毒表现为进行性神经衰弱综合征。

甲醇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吸收,毒性较强,误服5~10mL可致中毒,15mL可致失明,30mL可致死,可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心肝肾及导致胰腺炎。

正己烷毒性较低,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黏膜刺激及中枢神经的麻醉作用,如头痛、头晕、恶心、无力及肌颤等。

      ③刺激性气体中毒。

工业生产中常遇到的一类有害气体主要有氯气、光气、氮氧化物及氨气等。

刺激性气体对呼吸道有明显的损害,轻者为上呼吸道刺激症状,重者可产生喉头水肿、喉痉挛、中毒性肺炎,可导致肺水肿。

刺激性气体大多是化学工业的原料和副产品,此外在医药、冶金等行业中也经常接触到。

刺激性气体多有腐蚀性,生产过程中常因设备被腐蚀而发生跑、冒、滴、漏现象,或因管道、容器内压力增高而致刺激性气体大量外逸造成中毒事故。

      刺激性气体中毒症状主要是眼、上呼吸道均有刺激症等,严重时,可发生黏膜坏死、脱落,引起突发性呼吸道阻塞而窒息。

      ④窒息性气体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

一氧化碳是一种最常见的窒息性气体。

煤气制造以及用煤、焦炭等制取煤气的过程中,制造合成氨、甲醇、光气、羰基金属以及采矿时爆破烟雾,均可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冶金工业中的炼铁、炼钢、炼焦等作业场所也产生大量一氧化碳。

这些生产过程都有接触一氧化碳的机会,并有可能导致一氧化碳中毒。

      硫化氢中毒。

石油开采、炼制、含硫矿石冶炼、含硫的有机物发酵腐败等可产生硫化氢,如制糖、造纸业的原料浸渍,清理粪池、垃圾、阴沟时,都可发生严重硫化氢中毒。

呼吸道为主要侵入途径。

中毒时,轻者出现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胸闷、头痛头晕、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意识丧失、血压下降;严重者出现脑水肿、休克、心肝肾损害。

接触高浓度的硫化氢可立即昏迷、死亡,称为“闪电型”死亡。

      二氧化碳中毒。

不通风的发酵池、地窖、矿井、下水道、粮仓等处,可有较高浓度的二氧化碳蓄积。

二氧化碳中毒常为急性中毒,患者进入高浓度二氧化碳环境后,几秒钟内即迅速昏迷,若不能及时救出可致死亡。

另外还有氰化物及甲烷中毒等。

      ⑤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中毒。

常见的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有苯胺、苯二胺、联苯胺、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等。

这类化合物被广泛用于制药、印染、油漆、印刷、橡胶、炸药、有机合成、染料制造以及化工、农药等工业。

这类化合物中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苯胺等均可引起白内障。

苯的氨基化合物具有致癌作用,如联苯胺、4一氨基联苯可致膀胱癌。

      ⑥高分子化合物中毒。

高分子化合物的生产包括:

①由化工原料合成单体;②单体经聚合或缩聚成聚合物;③聚合物的加工、塑制等。

在整个合成、加工及使用过程中均可产生一些有害因素。

如氯乙烯、丙烯腈、氯丁二烯、二异氰酸甲苯醋、环氧氯丙烷、己内酞胺、苯乙烯、丙烯酞胺、乙氰、二甲基甲酞胺等均可引起中毒。

      ⑦农药中毒。

农药是一类特别的化学品,对人体的影响主要包括急性中毒和长期接触后的不良健康效应。

农药主要分为有机磷、有机氯、有机氮三大类,其毒性相差悬殊。

在我国将农药依据大鼠急毒性的大小,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类。

农药的接触非常广泛,在其生产、运输、保存、使用中均有大量的职业接触者。

      (7)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

      作业场所存在的物理职业危害因素包括气象条件(气温、气湿、气流、气压)、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

      ①噪声及噪声聋

      由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等所产生的噪声,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

噪声可分为三类:

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受到这些噪声影响的,主要有使用各种风动工具的工人、纺织工、发动机试验人员、拖拉机手、飞机驾驶员和炮兵等。

      生产性噪声对人体的危害首先是对听觉器官的损害,我国已将噪声聋列为职业病。

噪声还可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及全身其他器官功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

      ②振动及振动病

      生产设备、工具产生的振动称为生产性振动。

产生振动的设备有锻造机、冲压机、压缩机、振动筛、送风机、振动传送带和打夯机等。

产生振动的工具主要有:

锤打工具,如凿岩机、空气锤等;手持转动工具,如电钻和风钻等;固定轮转工具,如砂轮机等。

      振动病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两种。

局部振动病为法定职业病。

      ③电磁辐射及所致的职业病

      a非电离辐射

      射频辐射。

一般来说,射频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不会导致组织器官的器质性损伤,主要引起功能性改变,并具有可逆性特征。

在停止接触数周或数月后往往可恢复,但在大强度长期辐射作用下,对心血管系统的征候持续时间较长,并有进行性倾向。

微波作业对健康的影响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和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以及心血管系统的变化。

      红外线。

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人职业病名单。

      紫外线。

强烈的紫外线辐射作用可引起皮炎,表现为弥漫性红斑,有时可出现小水泡和水肿,并有发痒、烧灼感。

皮肤对紫外线的感受性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

除肌体本身因素外,外界因素的影响会使敏感性增加。

例如,皮肤接触沥青后经紫外线照射,能产生严重的光感性皮炎,并伴有头痛、恶心、体温升高等症状,长期受紫外线作用,可发生湿疹、毛囊炎、皮肤萎缩、色素沉着,长期受波长340~280mm紫外线作用可发生皮肤癌。

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电光性眼炎。

      激光。

激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它的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的。

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眼部的影响和对皮肤造成损伤。

被肌体吸收的激光能量转变成热能,在极短时间内(几毫秒)使肌体组织局部温度升得很高(200℃~1000℃)。

肌体组织内的水分受热时骤然气化,局部压力剧增,使细胞和组织受冲击波作用,发生机械性损伤。

      眼部受激光照射后,可突然出现眩光感,视力模糊,或眼前出现固定黑影,甚至视觉丧失。

      b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引起的职业病包括:

全身性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病;局部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所致远期损伤,如放射所致白血病。

      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的有急性、亚急性、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外照射皮肤疾病和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和其他放射性损伤共11种。

      (8)异常气象条件及有关职业病

      异常气象条件指高温作业、高温强热辐射、高温高湿;其他异常气象条件指低温作业、低气压作业等。

      异常气象条件引起的职业病列人国家职业病目录的有以下3种:

中暑、减压病(急性减压病主要发生在潜水作业后)、高原病(是发生于高原低氧环境下的一种特发性疾病)。

      (9)职业性致癌物的分类

      与职业有关的能引起肿瘤的因素称为职业性致癌因素。

由职业性致癌因素所致的癌症,称为职业癌。

引起职业癌的物质称为职业性致癌物。

      职业性致癌物可分为3类:

      ①确认致癌物。

如炼焦油、芳香胺、石棉、铬、芥子气、氯甲甲醚、氯乙烯和放射性物质等。

      ②可疑致癌物。

如铜、铜、铁和亚硝胺等,但尚未经流行病学调查证实。

      ③潜在致癌物。

这类物质在动物实验中已获阳性结果,有致癌性,如钻、锌、铅。

      (10)职业癌

      我国已将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焦炉逸散物、铬酸盐等8种职业性致癌物所致的癌症列人职业病名单。

      1

(1)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我国将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1

(2)其他列入职业病目录的职业性疾病

      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其他职业性皮肤病)、化学性眼部灼伤、铬鼻病、牙酸蚀症、金属烟尘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均列入职业病目录。

      13)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主要是指在职业人群中,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疾病,它的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又不是唯一的发病因素。

非职业因素也可引起发病,是未列人职业病目录的一些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如搬运工、铸造工、长途汽车司机、炉前工及电焊工等因不良工作姿势所致的腰背痛;长期固定姿势,长期低头,长期伏案工作所致的颈肩痛;长期吸入刺激性气体、粉尘而引起的慢性支气管炎。

      视屏显示终端(VDT)的职业危害问题:

由于微机的大量使用,视屏显示终端(VDT)操作人员的职业危害问题是关注的重点。

长时间操作VDT,可出现“VDT综合症”,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症、肩颈腕综合症和眼睛视力方面的改变等。

      其他如一些单调作业引起的疲劳、精神抑制、缺勤增加等;夜班作业导致的失眠、消化不良,又称为“轮班劳动不适应综合症”;还有些脑力劳动,精神压力大、紧张可引起心血管系统的改变等。

某些工作的压力大或责任重大引起的心理压力增加等也会对人体带来影响变化。

      14)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

      妇女由于生理特点,在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影响下,生殖器官和生殖功能易受到影响,且可以通过妊娠、哺乳而影响胎儿、婴儿的健康和发育成长,关系到未来的人口素质。

在一般体力劳动过程中,突出的有强制体位(长立、长坐)和重体力劳动的负重作业两方而问题。

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禁忌每次负重质量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质量超过25kg的作业。

许多毒物、物理性因素以及劳动生理因素可对女工健康造成危害,常见的有铅、汞、锰、锅、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氯丁二烯、苯乙烯、己内酞胺、汽油、氯仿、二甲基甲酞胺、三硝基甲苯、强烈噪声、全身振动、电离辐射、低温和重体力劳动等,这些可引起月经变化或具有生殖毒性。

      3.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

      

(1)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

      职业病的发生常与生产过程和作业环境有关,但环境危害因素对人的危害程度,还受个体的特性差异的影响。

在同一职业危害的作业环境中,由于个体特征的差异,各人所受的影响可能有所不同。

这些个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健康状态和营养状况等。

职业病的发病过程,还取决于下列3个主要条件。

      ①有害因素的本身的性质

      有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和作用部位与发生职业病密切相关。

如电磁辐射透人组织的深度和危害性,主要决定于其波长。

毒物的理化性质及其对组织的亲和性与毒性作用有直接关系,例如汽油和二硫化碳具有明显的脂溶性,对神经组织就有密切的亲和作用,因此首先损害神经系统。

一般物理因素常在接触时有作用,脱离接触后体内不存在残留;而化学因素在脱离接触后,作用还会持续一段时间或继续存在。

      ②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

      物理和化学因素对人的危害都与量有关(生物因素进人人体的量目前还无法准确估计),多大的量和浓度才能导致职业病的发生,是确诊的重要参考。

一般作用剂量(dose,D)是接触浓度/强度(concentration,C)与接触时间(time,t)的乘积,可表达为D=C·t。

我国公布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

(2),就是指某些化学物质在工作场所空气中的限量。

但应该认识到,有些有害物质能在体内蓄积,少量和长期接触也可能引起职业性损害以致职业病发生。

认真查询与某种因素的接触时间及接触方式,对职业病诊断具有重要价值。

      ③劳动者个体易感性

      健康的人体对有害因素的防御能力是多方面的。

某些物理因素停止接触后,被扰乱的生理功能可以逐步恢复。

但是抵抗力和身体条件较差的人员对于进人体内的毒物,解毒和排毒功能下降,更易受到损害。

经常患有某些疾病的工人,接触有毒物质后,可使原有疾病加剧,进而发生职业病。

对工人进行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格检查,其目的在于发现其对生产中有害因素的就业禁忌证,以便更合适地安排工作,保护工人健康。

      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概念和分类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规定了330种化学有害因素、47种生产性粉尘、1种生物类有害因素、8类物质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肌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3类。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分类

      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分为: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下简称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下简称控制效果评价)。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直接为建设工程设计,特别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依据。

因此,预评价是一项严肃认真且具有执法性质的科学技术工作。

要求评价人员具有扎实的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关联学科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同时还需要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而科学、准确地辨识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对拟采取的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做出准确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防护措施的设计提出建议。

预评价工作的性质要求必须有合理的工作程序,并且要严格地执行预评价工作规范。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并指定评价工作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

卫生部2002年22号令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指出:

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控制效果评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性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其余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

      ①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

      ②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作为分级根据的6项指标:

急性毒性、致密性、容许浓度、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

      ③可能产生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的。

      ④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⑤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人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与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一样,进行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6.职业病危害申报

      

(1)职业病危害项目定义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

      ①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③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表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①基本情况表;

      ②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③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

      ④主要原、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产量);

      ⑤生产工艺流程图;

      ⑥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可列出);

      ⑦由法定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⑧存在毒物作业项目的提交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

      ①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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