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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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以下简称本补充定额)是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相关规定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进行编制的。
二、适用范围
本补充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项目的计价,是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补充。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补充定额。
三、定额作用
本补充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
本定额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本定额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
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消耗量标准
本补充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为基础,结合四川省的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机械装备程度进行编制的,它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平。
因此,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经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查后方可调整。
五、综合单价
本补充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一)人工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
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本补充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其他用工和机械操作用工。
每工日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综合计算人工单价:
建筑、园林绿化、市政工程(不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为:
技工50元、混凝土工45元、普工35元;装饰装修工程为:
抹灰技工50元、细木工65元、其他技工55元、普工35元;安装工程(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为:
技工、普工综合50元。
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凡定额规定的增减用工的单价按工程所在地区调整后的人工单价计算。
(二)材料费
1.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2.本定额的材料是以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和常用规格编制的,定额中包括直接消耗使用量和规定的损耗量,其规定的损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及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细木工程已包括干燥损耗。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2.本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由下列费用组成:
(1)折旧费:
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本定额综合单价人工费中包含此费用)。
(6)燃料动力费:
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四)综合费
本补充定额综合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1.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
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
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
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护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
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
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五)综合单价调整
根据建设部《关于调整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建标[1991]797号)和省建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川建委价发[1994]464号)以及省建委、省物价局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川建委发[2000]0205号)的规定,综合单价的各项内容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1.人工费调整。
本补充定额取定的人工费作为定额综合单价的基价,各地可根据本地劳动力单价的实际情况,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并附文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后调整人工费。
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人工费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调整;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参照市场价格自主确定人工费调整,但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标准;编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调整人工费。
调整的人工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
2.材料费调整。
本补充定额取定的材料价格作为定额综合单价的基价,调整的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
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参照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自主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编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确认的材料价格调整材料费。
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计价材料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统一调整。
3.机械费调整。
本补充定额对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机械费表示,定额注明了机械油料消耗量的项目,油价变化时,机械费中的燃料动力费按照上述“材料费调整”的规定进行调整,并调整相应定额项目的机械费,机械费中除燃料动力费以外的费用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建设部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
调整的机械费进入综合单价。
4.综合费调整。
本补充定额的综合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调整。
六、补充定额
(一)本补充定额补充了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主要和常用的预拌砂浆项目,在执行中如遇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的非预拌砂浆的项目实际使用预拌砂浆的,而本补充定额未编制的,依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按以下规定进行换算:
1、使用干混砂浆的
(1)定额人工费调整:
干混砌筑砂浆:
扣减定额人工费12元/m3定额砂浆用量;
干混抹灰砂浆:
扣减定额人工费35元/m3定额砂浆用量;
干混地面砂浆:
扣减定额人工费32元/m3定额砂浆用量。
(2)定额材料耗量调整:
将定额砂浆材料换为干混砂浆。
干混砌筑砂浆用量:
按定额砂浆用量1.7t/m3折合进行换算;
干混抹灰砂浆用量:
按定额砂浆用量1.5t/m3折合进行换算;
干混地面砂浆用量:
按定额砂浆用量1.75t/m3折合进行换算;
定额其它材料消耗量不变。
(3)定额机械费调整:
扣减定额机械费2元/m3定额砂浆用量;
(4)定额综合费调整:
扣减定额综合费5元/m3定额砂浆用量。
2、使用湿拌砂浆的
(1)定额人工费调整:
湿拌砌筑砂浆:
扣减定额人工费14元/m3定额砂浆用量;
湿拌抹灰砂浆:
扣减定额人工费38元/m3定额砂浆用量;
湿拌地面砂浆:
扣减定额人工费35元/m3定额砂浆用量。
(2)定额材料耗量调整:
将定额砂浆材料换为湿拌砂浆,湿拌砂浆用量按定额砂浆用量乘以系数0.995,扣减定额水用量0.3m3/m3定额砂浆用量;
(3)定额机械费调整:
扣减定额机械费3元/m3定额砂浆用量;
(4)定额综合费调整:
扣减定额综合费6元/m3定额砂浆用量。
(二)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本条
(一)款以外的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七、工程内容
本补充定额的“工程内容”指主要施工工序,其他工序虽未详列,但定额均已考虑。
八、材料用量
本补充定额中仅列出主要材料的用量,次要和零星材料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以“元”表示,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不得调整。
A.建筑工程
A.C砌筑工程
说明
一、一般说明
(一)标准砖墙墙体厚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墙厚
1/4
1/2
3/4
1
3/2
2
5/2
3
计算厚度(mm)
53
115
180
240
365
490
615
740
(二)墙体材料标准砖、砌块、石的规格如下所示:
1.标准砖:
240mm×115mm×53mm
2.硅酸盐砌块:
880mm×430mm×240mm
3.条石:
1000mm×300mm×300mm或1000mm×250mm×250mm
4.方整石:
400mm×220mm×220mm
5.五料石:
1000mm×400mm×200mm
6.烧结多孔砖:
KP1型:
240mm×115mm×90mm
KM1型:
190mm×190mm×90mm
7.烧结空心砖:
240mm×180mm×115mm
(三)基础与墙、柱的划分:
砖基础与墙、柱划分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有地下室的按地下室室内设计地坪为界),以上为墙(柱)身。
基础与墙身用不同材料,位于设计室内地坪≤±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界,超过±300mm,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
砖围墙应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毛石基础与墙身的划分:
内墙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外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
条石基础、勒脚、墙身的划分:
条石基础与勒脚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勒脚与墙身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
石围墙内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以较低地坪标高为界,以下为基础;内外标高之差为挡土墙,挡土墙以上为墙身。
台基、月台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四)砖(石)墙身、基础如为弧形时,按相应项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
砖用量乘以系数1.025。
(五)砖墙中已包括钢筋砖过梁、平碹和立好后的门框调直用工,以及腰线、窗台线、挑檐线等一般出线用工。
(六)砖石云墙按每立方米砌体增加技工0.3工日。
二、砌砖、砌块
(一)各种砖砌内墙、外墙、砖砌框架间隔墙,不分墙体厚度,均按一般砖墙项目计算。
(二)框架结构间,预制柱间砌砖墙、砌块墙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0。
(三)砖砌体(不包括砖围墙和砌块墙)均未包括勾缝,设计规定勾缝时,按相应项目执行。
(四)填充墙以填炉渣轻质混凝土为准,如设计用材料与本分部项目不同时允许换算,其余不变。
(五)页岩空心砖砌体执行烧结空心砖项目,规格不同时允许换算。
(六)墙身外防潮层需贴砖时,应按本分部贴砖项目计算。
框架外表面需做1/2砖以上的镶贴砖时,按砖墙项目计算。
(七)中间做十字形砖柱,然后在四角浇钢筋混凝土的柱,以及砖砌空心柱,均应分别按砖柱和钢筋混凝土柱计算。
(八)砖砌空心柱适用于空心内浇钢筋混凝土柱的做法,不论空心为圆形或方形均以柱的外形套用相应项目。
(九)砖砌挡土墙2砖以上执行砖基础项目。
高度超过3.6m者,人工乘以系数1.15。
2砖以内执行砖墙定额。
(十)加气混凝土砌块墙子目中未包括标准砖的消耗量,其镶嵌砖砌体按实砌体积计算,套用零星砌砖相应项目。
(十一)零星砌砖适用于厕所水槽腿、垃圾箱、台阶、台阶挡墙、梯带、阳台栏板(杆)、楼梯栏板、锅台、炉灶、蹲台、池槽、池槽腿、小便槽、地垄墙、屋面隔热板下的砖墩、花台、花池、房上烟囱以及石墙的门窗立边、窗台虎头砖、钢筋砖过梁、砖平碹,以及孔洞面积>0.3m2填塞等实砌体。
三、构筑物
(一)一般说明:
1.本分部中未包括的项目(如挖土、垫层、抹灰、基础等),应按有关分部的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2.井壁、池壁以及其他构筑物抹灰按B.B分部相应项目计算,但人工应乘以系数1.21。
(二)烟囱说明:
1.砖砌烟囱筒身原浆勾缝和烟囱帽抹灰,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
如设计规定加浆勾缝时,按B.B分部相应项目计算,但原浆勾缝的工料不扣除。
2.烟囱内衬伸入筒身的连接横砖及防沉带,已包括在内衬项目内,不另计算。
3.烟囱内衬上抹水泥排水坡的工料,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
4.砖烟道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A.D分部相应项目计算。
5.烟囱扫灰门和烟囱帽所需铁件,套用加工铁件项目。
铁件安装用工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
6.烟囱铁梯、爬梯、围栏及砖烟囱紧固圈的制作、安装、刷油按A.F分部、B.B分部中相应项目计算。
(三)水塔说明:
砖塔身定额中包括外表面原浆勾缝,如设计要求加浆勾缝时,按B.B分部加浆勾缝项目计算,但原浆勾缝的工料不扣除。
(四)化粪池说明:
其他类似性质的池可按本分部化粪池项目计算。
(五)贮水(油)池说明
1.贮水(油)池项目适用于一般结构形式的贮水池、贮油(原油、重油)池及清水沉淀池、循环水池、冷却喷水池等池类工程。
2.砖贮水池的独立砖柱按A.C分部相应项目计算。
四、砌石说明
(一)砌石项目中未包括勾缝,如勾缝者,按本分部相应项目计算。
(二)石板铺地沟底板执行石盖板项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2。
地沟石板盖板按150mm考虑,实际与项目不同时,可以换算。
(三)本分部石活制作及安装以使用红砂石、青砂石为准,定额中石料消耗量已考虑加荒和操作损耗,不另行计算。
使用汉白玉、花岗石制作时,人工费乘以系数1.5。
(四)素面石活制作定额已考虑剁斧、打钻路、钉麻、扁光和石活企口、起线、起凸、打凹,若设计要求磨光时,另按石表面加工项目计算。
(五)圆柱、方柱、角柱定额项目适用于整石制作,圆、方柱安装用砂浆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不另计算。
(六)阶条石制作综合了凿柱顶卡口用工。
(七)门碹石在腰线石(或压板石)以下部分按角柱定额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砖(石)基础
(一)砖石基础以设计图示尺寸按体积计算。
包括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扣除地梁(圈梁)、构造柱所占体积。
砖石基础长度:
外墙墙基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墙基按内墙净长计算。
石砌基础如为台阶式断面时,可按下式计算基础的平均宽度:
B=A/H
式中B——基础断面平均宽度(m);
A——基础断面面积(m2);
H——基础深度(m)。
(二)嵌入砖石基础的钢筋、铁件、管子、基础防潮层、单个孔洞面积≤0.3m2以及砖石基础放大脚的T形接头重叠部分,均不扣除。
但靠墙暖气沟的挑砖、石基础洞口上的砖平碹亦不另计算。
二、砌砖、砌块
(一)外墙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长度按内墙净长计算。
(二)砖墙身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外墙墙身高度:
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如设计图纸无规定时,有屋架的斜屋面,且室内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再加200mm,其余情况算至屋架下弦再加300mm(如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
有钢筋混凝土楼隔层算至楼板顶面。
内墙墙身高度:
位于屋架下弦者,其高度算至屋架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再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隔层算至楼板顶面,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内外山墙:
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围墙:
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内。
女儿墙:
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墙顶面(如有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三)实砌砖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应扣除过人洞、空圈、门窗洞口面积和每个孔洞面积>0.3m2所占的体积。
嵌入墙身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包括过梁、圈梁、挑梁)和暖气槽、管槽、消火栓箱、壁龛的体积。
但不扣除梁头、板头、梁垫、檩木、垫木、木楞头、沿椽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的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孔洞面积≤0.3m2所占的体积。
凸出墙面的窗台虎头砖、压顶线、山墙泛水、烟囱根、门窗套、三匹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计算。
(四)砖砌地下室内外墙身按本分部砖墙项目计算。
(五)框架间墙以净空面积乘墙厚按“m3”计算。
(六)空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外形体积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以及孔洞面积>0.3m2所占体积。
墙角、门窗洞口立边、内外墙节点、钢筋砖过梁、砖碹、楼板下和山尖处以及屋檐处的实砌部分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但附墙垛(柱)实砌部分,应按砖柱项目另行计算。
(七)空花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花部分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空洞部分体积。
(八)填充墙按设计图示尺寸外形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面积和梁(包括过梁、圈梁、挑梁)所占的体积,其实砌部分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
(九)实心砖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十)零星砌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十一)GRC轻型空心墙板、泰柏板及三D板等隔墙均以内墙净空面积计算。
扣除门窗洞口面积和每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面积,烟道不并入墙板,另按延长米计算。
(十二)附墙烟囱(包括附墙通风道、垃圾道)、采暖锅炉烟囱,按其外形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墙体内。
当设计规定洞内需抹灰时,应按B.2分部中相应项目列项。
附墙烟囱如带有缸瓦管、除灰门以及垃圾道带有垃圾道门、垃圾斗、通风百页窗、铁箅子、钢筋混凝土顶盖等,应另列项目计算。
(十三)墙面勾缝按墙面垂直投影面积以“m2”计算,应扣除墙裙墙面的抹灰面积,不扣除门窗洞口面积、抹灰腰线、门窗套所占面积,但附墙垛和门窗洞口侧壁的勾缝面积亦不增加。
(十四)硅酸盐砌块、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面积和每个孔洞面积>0.3m2所占的体积以及嵌入砌体的柱、梁(包括过梁、圈梁、挑梁)所占的体积。
其需要镶嵌的标砖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三、构筑物
(一)烟囱。
1.烟囱基础。
(1)砖基础与砖筒身,以砖基础大放脚的扩大顶面为界。
砖基础以下的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底板,按A.D分部中相应项目计算。
(2)砖烟囱砌体内采用钢筋加固者,根据设计规定的钢筋用量,应按A.D分部中相应项目计算。
2.烟囱内衬。
按不同种类烟囱内衬,以实体积计算,并扣除孔洞面积>0.3m2所占的体积。
3.烟囱内表隔绝层。
(1)烟囱内表隔绝层,按筒身内壁的面积计算,并扣除各种孔洞面积>0.3m2所占的面积。
(2)填料体积按烟囱内衬与筒身之间的体积计算,并扣除各种孔洞面积>0.3m2所占的体积,但不扣除连接横砖及防沉带的体积。
填料人工已包括在内衬定额内,填充材料另行计算。
4.烟道砌砖。
烟道与炉体的划分,以第一道闸门为准,在炉体内的烟道应列入炉体工程量计算。
(二)水塔。
1.水塔基础。
基础与塔身的分界线,砖水塔以砖基础大放脚的扩大顶面为界。
2.水塔塔身。
(1)塔身与水箱的分界线,以水箱底相连接的圈梁下口为界。
圈梁底以上为箱底,圈梁底以下为塔身。
(2)砖塔身不分厚度、直径,以“m3”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面积和混凝土构件所占的体积。
砖碹及砖出檐等并入塔身体积内,砖碹胎板的工料,不另计算。
3.塔顶。
塔顶上如铺填保温材料,按A.H分部中相应项目计算。
(三)化粪池、沼气池。
砖砌及井(池)壁不分厚度以“m3”计算,不扣除面积≤0.3m2的孔洞。
所有管道或洞上的砖碹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四)砖(石)水池。
砖水池不分厚度以体积计算,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部分按A.D分部中相应项目计算。
(五)地沟。
1.砖地沟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
2.地沟盖板按图示尺寸以“m2”计算。
四、砌石
(一)粗、细料石墙,方整石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二)毛石阶沿、清条石阶沿按设计图示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