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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完善烟草专卖市场监管体系,依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网络,是指以计算机、电话、电视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所形成的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有线电视网等信息网络。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刻认识打击治理网络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的紧迫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依照本指引,细化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建立部门联动和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完善有力的监管体系。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指导和开展本区域的打击治理工作,认真组织核查国家烟草专卖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及时上报重点案件查处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汇总所辖地区的打击治理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告总体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五条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局应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涉烟非法经营网站的检索、监管、查处工作,深入调查有关案件线索,及时上报案件查处情况,每季度向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有关网络监管部门联系,建立多部门参加的监管协作机制,共同打击治理网络涉烟非法经营活动。

(一)通信管理部门具有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职责,负责网站的备案、许可及接入。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与对应的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及时关闭清理在本区域通信部门备案接入的非法经营网站或网页。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工作联系,推动有关案件的调查处理,共同严厉打击重大非法经营活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职责。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共同指导开展网络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宣传监管工作。

(四)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对应的通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学习掌握有关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解网络交易基本知识,对相关行政处罚程序和标准、案件的证据固定要求等问题进行商定细化。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搜索引擎、网站内搜索等方式,积极检索相关的网络涉烟非法经营信息。

同时,也要注意通过举报邮箱、举报电话等及其他方式收集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种网络搜索引擎作为发现网上涉烟违法信息的主要手段。

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搜索引擎包括谷歌(Google)、XX、搜狗、必应(Bing)、搜搜等。

有效利用搜索引擎的要点是选取关键字。

主要关键字有:

(一)经营内容方面:

香烟、雪茄烟、免税烟、复烤烟叶、烟丝、烟机等烟草专卖品及中华、玉溪、芙蓉王等卷烟品牌;

(二)经营类别方面:

香烟批发、回收、销售、采购、代购等。

以上关键字结合各区域或辖区名称,可以有针对性地发现特定地区的网络非法经营信息。

第九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利用各网站提供的站内搜索服务,定期到当地的主要网站搜索涉烟非法经营信息。

第十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单位外网主页上悬挂显著标识,提供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和邮箱地址,充分发挥12313举报电话的作用,将网络涉烟非法经营信息纳入投诉举报接受范围,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信息,信息查实可参考有关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一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发现的网上非法涉烟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打印涉烟网页,填写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并将有关信息分为自建售烟网站、网上店铺、广告信息等三类。

第十二条购置或租用服务器,具有相对独立的域名,其网页内容包含卷烟品牌、价格等交易信息及相关图片,雇佣网上客服,通过QQ、旺旺等聊天软件,或直接建立客服聊天窗口与消费者交谈从事卷烟交易的,属于自建售烟网站。

第十三条在各种电子商务网站(如淘宝网、易趣网、拍拍网等)开设网络店铺主页,具有附属该电子商务网站的网址,受电子商务网站管理,使用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交易联系方式和资金支付手段,店铺主页直接显示卷烟品牌、价格等涉烟交易信息或以经营烟标、打火机、茶叶等其他商品为名,暗中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属于网上售烟店铺。

第十四条在博客、论坛、贴吧、及各类广告信息网站发布涉烟非法经营信息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的网上非法涉烟信息属于广告信息。

第四章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网站的备案、接入地点、违法人员的经常活动地点或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网络涉烟非法经营信息进行检索分析,判断管辖权的归属。

第十六条对有备案号或许可号的自建售烟网站,应登录工信部网站核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由备案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管辖。

网上售烟店铺和网站上发布的经营信息,应由网站备案地的专卖管理部门管辖。

没有备案的非法涉烟网站,在国内接入的,应由接入地管辖。

如能查清违法人员的活动地点,则应由其所在地的专卖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七条判断违法人员的活动地址,主要根据是违法人员的发货地点、收货地点、电话号码、客服人员QQ号登陆IP地址、银行卡开户地点、提取现金地点、支付宝帐户关联银行卡的取现地点等信息。

违法人员经常活动地的专卖管理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做深入调查。

第十八条对不属于本区域烟草专卖局管辖的网络涉烟违法信息,由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定期整理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直接移交给相应有管辖权的省级局。

第十九条对管辖权归属无法确定或存在交叉重叠的网络涉烟违法信息,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定期整理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查询并指定管辖。

第五章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自建售烟网站的调查处理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将售烟网站根据接入地的位置分为国内网站和国外网站。

对国内网站应实施关闭。

对国外网站和国内经营规模较大的网站应深入调查,落地找人。

可以通过注册为网站会员、以客户身份联络网站客服、购买卷烟等方式,获得违法网站使用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等第三方支付账户、QQ号等网络即时通讯号、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线索,还可以通过查询物流单据等方式,获得违法网站的发货地点以及完整的物流线路、时间。

查清这些情况后应当抓紧协调公安部门,调查违法网站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交易情况,调查交易金额和取现、消费的地点。

如果交易金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则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协调网侦、技侦等多个警种,对犯罪嫌疑人的QQ号等网络即时通讯号、电子邮箱、电话号码进行监控,掌握其犯罪事实,摸清脉络,追查货源,最终抓捕犯罪嫌疑人,摧毁违法网站。

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协调支付宝公司,对支付宝账户的交易情况及关联银行卡进行调查;协调腾讯公司和淘宝公司,调查QQ号、旺旺号的登录IP地址。

第二十一条对网上店铺的调查处理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对违法售烟的网上店铺,首先要通过查询其注册信息、信用等级、交易频次、支付宝帐户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和银行帐户的交易记录判断其常住地点和交易规模。

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通知有关网站查封该店铺,并由其常住地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规模较大的网上售烟店铺应当参照售烟网站的调查处理方法,最终交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一般广告信息的调查处理。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联系通信管理部门,获得在本区域备案许可的有一定规模的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电子公告服务商、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名录,协调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做好内部监控,不得对有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的商户和网站提供服务。

要指定专人,定期对辖区内各类网站进行检索,整理相关证据提交给网站,责令其删除非法网页,并要求其做好内部监控,定期清理涉烟非法信息。

对长期整改不力的网站,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在博客、论坛或其他网站上发布的违法经营信息,要参照前两类调查方法,判断其经营价值。

有价值的信息要进一步调查,符合条件的要立案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一、名词解释

搜索引擎:

能够自动从互联网上搜集信息,经过整理以后,提供给用户进行查阅的系统。

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大致如下:

(1)搜集信息:

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量非常庞大,搜索引擎的信息搜集基本都是自动完成的。

搜索引擎利用被称为网络蜘蛛的自动搜索程序来连上每一个网页上的超链接。

从少数几个网页开始,连到数据库上所有到其他网页的链接。

(2)整理信息:

搜索引擎整理信息的过程称为“建立索引”。

搜索引擎不仅要保存搜集起来的信息,还要将它们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排。

这样,搜索引擎不用重新翻查它所有保存的信息就能迅速找到所要的资料。

(3)接受查询:

用户向搜索引擎发出查询,搜索引擎接受查询并向用户返回信息。

搜索引擎能够按照每个用户的要求检查自己的索引,在极短时间内找到用户需要的资料,并返回给用户。

目前,搜索引擎返回主要是以网页链接的形式提供的,通过这些链接,用户便能到达所需的网页。

通常,搜索引擎会在这些链接下提供一小段来自这些网页的摘要信息以帮助用户判断此网页是否含有自己需要的内容。

服务器:

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相应的应用软件,为网上用户提供共享信息资源和各种服务的一种高性能计算机,英文名称叫做Server。

博客(Blog):

Blog的全名应该是Weblog,中文意思是“网络日志”,后来缩写为Blog。

从理解上讲,博客是“一种表达个人思想、网络链接、内容,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且不断更新的出版方式”。

Blog是继E-mail、BBS、ICQ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

一个Blog其实就是一个网页,它通常是由简短且经常更新的帖子所构成,这些张贴的文章都按照年份和日期倒序排列。

Blog的内容和目的有很大的不同,从对其他网站的超级链接和评论,有关公司、个人构想到日记、照片、诗歌、散文,甚至科幻小说的发表或张贴都有。

论坛/贴吧/社区/BBS:

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网站。

我国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获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活动。

第三方支付:

是指为网络交易安全而设立的相对独立的资金支付机构,由买家将货款打到资金支付机构,由资金支付机构向卖家通知发货,买家收到商品确认后指令资金支付机构将货款放于卖家,至此完成一笔网络交易。

目前比较著名的第三方支付中介有支付宝、财付通、贝宝、快钱等。

即时通讯软件:

一种通过互联网,就可以立即互相交流讯息的软件。

即时通讯软件让您可以快速建立好友名单。

一旦您设定好友名单,您就可以看到此刻有哪些好友正在线上。

假如您欲交谈的好友正在线上,您就能够通过网络文字、语音或视频,简单而快速的与好友进行即时交谈。

假如对方目前不在线,您仍然可以送出文字讯息,对方将会在下次上线时看到离线留言。

国内常用的即时通讯软件有腾讯QQ、淘宝旺旺、中国移动飞信、网易POPO、微软MSN、谷歌Gtalk等。

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

简称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是指负责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连接的网络。

网络内容服务商:

简称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互联网定期或不定期向公众传播的主体。

ICP通常将自己或他人创作的作品通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

ICP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主要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公众可以在域名(IP地址)范围内进行信息浏览、阅读或下载。

  根据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情况看,构成ICP的主体有: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我国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性网络内容服务商(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此外,我国还要求非经营性网络内容服务商要进行网站备案。

备案查询地址:

 

二、网络交易流程简介

*网络上买卖双方一般使用虚拟身份,通过QQ、MSN等即时通信工具讨论交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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