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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东西长约16公里,南北宽约1.3-2.0公里的条状人工岛布置,陆域面积约为24平方公里,主要由支持系统区、石化小区及渤海石油基地、大宗干散货码头作业区、大宗液体散货码头作业区、专业化物流服务区等主要功能区组成。

  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东临海防路,北靠大沽排污河,南靠津沽二线,面积约26.8平方公里。

具有散货存储、加工、污染治理、交易、信息及生产和生活服务等主要功能,与码头生产作业区之间的煤炭货物运输以皮带机长廊输送为主。

  3、东疆港区:

东疆港区位于本港东北部,为东西宽约3公里,南北长约10公里的大型人工港岛。

总面积约33平方公里,以发展集装箱码头作业及相关的物流、配送、加工、以及综合配套服务为主,形成物流化和港城一体化区域,是正在兴建的保税港区。

  4、临港工业港区:

位于临港工业区北部、东部,海河大沽沙航道南治导线以南,西至海滨大道,东部伸向海湾距海滨大道11公里处,港区面积约29.7平方公里。

主要包括专业泊位作业区、液体化工及油品专业泊位作业区、多用途泊位作业区、液体散货物流码头区等。

  5、海河港区:

东起海河船闸,西至二道闸,河道长39.5公里。

沿海河南、北两岸分为14个作业区,主要包括集装箱、件杂货及专业散货泊位作业区。

  6、北塘港区:

位于塘沽区东北部,西南临塘沽拆船厂,东部临海,北部临北塘燃油物资公司,陆域面积2.4万平方米。

  第三条港口水文气象条件

  

(一)水文:

潮汐属不规则半日潮,大潮升为3.2米,小潮为2.6米,平均潮差为2.47米。

  

(二)气象:

年平均气温12.5℃,七月份气温最高,平均为26.2℃,一月份气温最低,平均为零下4.1℃。

  (三)冰况:

由十二月至次年三月份为结冰期,一般近岸带冰厚度15-40毫米,不影响货轮在航道及港口航行。

  (四)风况:

春、秋季为西南风,夏季多为东南风,冬季多为西北风,四、五月份风力较强,八、九月份减弱,常风向为西南,强风向为东北。

  (五)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为602毫米,七、八月份雨量较集中,占全年降水量的一半以上。

第二章港口设施

  第四条港口锚地

  本港锚地分为大沽口散化锚地、大沽口北锚地、大沽口南锚地、十万吨级锚地。

本港所有锚地均为引航、检疫锚地。

  

(一)大沽口散化锚地:

是指下列四点连线所括水域(不包含所括的大沽灯塔周围1海里禁止抛锚区)。

  1.38°

55′42″N/118°

01′14″E

  2.38°

56′18″N/117°

57′29″E

  3.38°

53′26″N/117°

00′39″E

  4.38°

54′02″N/117°

56′54″E

  大沽口散化锚地适用于吃水小于等于8米的油船、液货船和散装化学品船锚泊。

  

(二)大沽口北锚地:

是指下列四点连线所括水域(不包含所括的大沽灯塔周围1海里禁止抛锚区)。

59′24″N/117°

58′18″E

58′01″N/118°

07′04″E

56′57″N/117°

57′39″E

55′33″N/118°

06′26″E

  大沽口北锚地适用于除油船、液货船、散装化学品船以外的,吃水小于等于10.5米的船舶锚泊。

  (三)大沽口南锚地:

是指下列四点连线所括水域。

53′26″N/118°

54′54″N/118°

06′15″E

52′38″N/118°

05′40″E

  大沽口南锚地适用于吃水大于8米的油轮、液货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及吃水大于10.5米的其他船舶锚泊。

  (四)十万吨级锚地:

是指以下列四点连线所括水域。

51′49″N/118°

10′18″E

49′43″N/118°

13′53″E

48′07″N/118°

12′21″E

50′13″N/118°

08′46″E

  十万吨级锚地适用于吃水大于13米船舶的锚泊。

  第五条港口航道

  本港航道包括新港航道和海河航道。

  

(一)新港航道是指在天津港新港水域内设置的航道总称。

  1.新港主航道:

是指1号、2号灯浮标至36号浮标之间全长35.6公里的人工疏浚航道。

二十万吨级散货船舶、十万吨级集装箱船舶可以满载乘潮进出港,十五万吨级油轮在一定条件下可满载进出港,五万吨级集装箱船舶、七万吨级散货船舶和两万吨级油轮可分别全天候双向航行,在乘潮水位2.73米条件下,十五万吨级散货船舶可与万吨级船舶双向航行。

2.新港北航道:

是指D2号、D3号灯标至D15号灯标之间的东突堤至北港池内全长3公里的人工疏浚航道。

3.闸东航道:

是指36号灯浮标至新港船闸东闸门之间全长4.4公里的人工疏浚航道。

 

(二)海河航道是指新港船闸西闸门至海河二道闸全长39.5公里的河道。

  自海门大桥至船闸间的航道为航行5000吨级船舶的航道,海门大桥至二道闸间的航道为航行3000吨级船舶的航道。

  第六条助航标志

  本港布设有符合国际浮标A系统和国家标准的助航标志,主要助航标志包括:

  大沽灯塔:

地理位置38°

56′20〃.1N/118°

58′47〃.1E,灯高35.6米,灯质闪白10秒,射程17海里,设有雷达应答器,发射莫尔斯信号K(—·

—)。

  新港主航道左侧面标志有新港2、4、6、8、10、12、14、16、20、22、24、26、28、30、32、34、36号活结式灯桩或灯浮标;

右侧面标志有新港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D1号活结式灯桩或灯浮标。

  新港北航道左侧面标志有D2、D4、D6号灯浮标;

右侧面标志有D3、D5、D7、D9、D11、D13、D15号灯浮标。

  新港船闸导标由中线导标(前、后)、南边线导标(前、后)、北边线导标(前、后)组成。

船闸中线前导标灯质为定白,灯高30.2米,射程3海里,黑色菱形顶标;

船闸中线后导标灯质为定白,灯高39.6米,射程3海里,黑色菱形顶标。

  海河航道设有24座接岸标志。

  第七条船闸与桥梁

  新港船闸是目前船舶进出海河水域的主要通道,闸宽20.5米,长180米。

船舶通行宽度白天不得超过18.5米,夜间不得超过17.5米。

  海门大桥位于顺直海河段中部。

从塘沽北岸起,第一孔和第五孔分别为非机动船上行和下行通航孔,净宽30米,净高4.5米;

第二孔和第四孔分别为机动船上行和下行通航孔,净宽44米,净高5.7米;

第三孔为垂直开启孔(中孔),净宽64米,开启时净高31米(以海河最高通航水位大沽零点Δ+2.5米的基点起算)。

  第八条海事信息公告

  港口锚地、航道及航道通航标准、航标等通航设施临时变更信息,由天津海事局以航行通(警)告或海事公告等形式发布。

  第九条码头设施

  截至2005年底,本港共有各类码头泊位142个,生产性泊位102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58个。

码头岸线总长23342米。

目前最大靠泊能力20万吨级。

主要专用泊位有:

  

(一)集装箱泊位17个,码头岸线总长4062米。

  

(二)矿石泊位1个,码头岸线总长445米。

  (三)石油及其制品泊位4个,码头岸线总长1071米。

  (四)煤炭泊位6个,码头岸线总长1649米。

  其余为散货、件杂货及其他专业泊位。

  第十条机械设备

  截至2005年底,本港主要设备有:

  

(一)集装箱装卸设备:

集装箱岸桥40台,吊具下最大负载65吨,最大外伸距66米,最大轨上起升高度40米。

  

(二)连续运输机系统:

煤炭长廊8980米,额定能力每小时6000吨;

焦炭长廊7580米,额定能力每小时1800吨。

  (三)装船机:

装船机5台,最大装载能力每小时6700吨。

  (四)翻车机:

翻车机2台,单机一次可接卸97吨/节×

50节,每循环两节车皮,每小时32循环。

  (五)散粮装卸设备:

散粮装卸机1台,额定装载能力每小时750吨。

  (六)门机:

门座起重机104台,最大负载40吨,最大幅度45米。

  (七)拖轮和起重船:

起重船2艘,最大起重能力180吨;

拖轮24条,单船最大功率为3678千瓦。

  第十一条港口外部配套设施

  本港集疏运方式主要有公路、铁路、水运及管道等。

  

(一)与港口紧密联系的公路有:

京津塘高速、京福高速、唐津高速、京晋高速、京沈高速、津蓟高速、津保高速、津滨高速;

京津塘(103国道)、津沽、港塘、扬北、津北、塘岐、丹拉等公路。

  

(二)铁路主要有:

通过津浦、京山、京包、京九等铁路干线与全国铁路网络联成一体。

  (三)管道主要有:

由南疆港区通往大港(石化和炼油厂)管道;

通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首都国际机场管道;

通往燕山石化管道;

通过沧州与全国主要管道相联结。

第三章港口组织管理及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本港行使港口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行使天津市口岸协调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港政信息公告

本章程涉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天津市交通委员会以港政信息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四条港口公安

  天津港公安局负责本港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交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

  第十五条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以下简称天津海事局)是本港水域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行使本港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以及航海保障等管理职能。

天津海事局下设机构有新港海事处、南疆海事处、海河海事处、北港海事处、航标处、通信信息中心、海上巡查执法支队、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海测大队等。

天津海事公安局负责行使本港水域水上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等职能。

  第十六条国家设在口岸其它监督管理机关

  天津海关、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国家设立在天津口岸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人员、船舶、货物和物品进出天津口岸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查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

  

(一)天津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本关区经口岸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实施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下设相关机构有:

天津新港海关、天津开发区海关、天津保税区海关、以及天津海关现场业务处等。

  

(二)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对口岸的限定区域实施警戒管理以及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下设相关机构有天津检查站、东港检查站、塘沽检查站、南疆检查站等。

  (三)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货物、国际航行船舶和出入境人员实施监管、检验检疫、除害、消毒等。

下设相关机构有天津东港、天津开发区分局和天津港保税区办事处等。

第四章港口岸线与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管理

  在本港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天津市交通委员会批准;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天津市交通委员会核准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港口建设管理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不得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港口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或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卫生及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港口建设项目需办理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天津市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建设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第十九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本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

第五章港口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资格和港口经营人

  在本港从事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拖轮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等业务,应当依法向天津市交通委员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提供良好的侯船环境,具备安全的上下船设施、设备和应急处理公共卫生事件及救援系统。

  第二十二条港口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港口经营人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作业,应当与作业委托人订立委托作业合同。

  作业委托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和其他有关手续,如实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及包装、标志等详细资料。

  船方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到港时间,提供船舶资料,办妥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港口拖轮经营

  从事拖轮经营业务,应该提供适合拖轮服务的船舶,并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遵守《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雾中航行规则》,遵守《防污染公约》,遵守《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服从天津海事局VTS(VESSELTRAFFICSEVICE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中心指挥。

  第二十四条港口理货经营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业务和仓储业务。

  第二十五条港口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业务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租赁、维修业务经营要与委托人订立有关合同。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向天津市交通委员会申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核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

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发生下列情况,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和天津海事局: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第六章船舶、港口服务

  第二十八条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受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委托,主要负责管理、维护和开发天津电子口岸,是北方国际航运中心信息服务的综合平台。

具备政府服务、国际贸易、市场运营、信息集散、社会监督和人才交流等功能,为天津海港口岸的货物进出口、船舶及人员出入境提供通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信息服务

  天津港口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中心面向国内外港航及其服务业经营人、港航管理部门、口岸监督管理部门提供24小时报文传输、电子信箱、查询检索、格式转换等电子数据交换服务。

  第三十条船舶引航服务

  天津港引航机构,为中、外籍船舶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引航服务。

  第三十一条船舶代理服务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可接受国内外承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口,承揽货物运输、中转、船舶补给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港口货运代理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出口货物集港、提取进口货、办理货运保险、内陆货运、联运货物中转、代签运输合同、照管货物及提供报关、报检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船舶供应服务

  本港有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供应服务企业,可以随时为进出港口船舶供应燃料油、润滑油、淡水、食品,船舶物料、配件、免税商品等。

  第三十四条船舶修造服务

  本港可以提供各类船舶修造服务。

本港内共拥有船台12个,船坞7个。

  第三十五条船舶拖带服务

  本港有可以为国内外船舶提供靠离码头、移泊、护航、抢险救助、超长重大件货物水上吊装、海上拖带服务的企业。

  第三十六条水上交通服务

  天津海事局VTS中心负责水上交通组织,可应请求提供本港交通安全信息、水文气象信息、助航服务、急救援助服务、支持联合行动等交通服务。

  天津海事局VTS中心的工作频道为VHF(VERYHIGHFREQUENCY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和VHF65频道,其中VHF09频道为船舶守听和呼叫频道,VHF65频道为业务通话频道。

所有在本港航行、锚泊的船舶应保持VHF09频道值守。

  每日安全信息播发时间:

逢双小时正点或发生紧急情况时播发。

  第三十七条海上救助服务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水域的搜寻救助工作。

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天津海事局,负责所辖海区的海上搜救日常工作,24小时值班专线电话:

12395。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下设四个分中心:

  第一分中心设在中海石油渤海公司,负责本系统和海上设施安全工作;

  第二分中心设在天津水产局,负责渔业船舶搜救工作;

  第三分中心设在中国民航天津空管站,负责民航飞机的海上搜救工作;

  第四分中心设在天津海事局,负责海上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部北海救助局负责中国北部海域的水上人命救助,包括:

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航空器等遇险时的人命救助;

以人命救助为目的的海上消防;

以人命救助为直接目的的船舶和水上设施及其他财产的救助;

完成国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军事、抢险、救灾等救助任务,同时代表我国政府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等国际救助义务。

交通部北海救助局救助基地安排救助拖轮24小时待命值班。

  第三十八条船舶垃圾、废油及含油污水接收处理服务

  本港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提供船舶垃圾、废油及含油污水、化学污水、生活污水的接收处理服务。

其服务行为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第七章港区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三十九条一般规定

  船舶在本港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海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条船舶进出港报告

  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定,船舶应配备加入VTS系统的通信设备进出本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天津海事局报告。

  外国籍船舶进入本港,船舶代理应提前7天向天津海事局申报;

同时应按照中国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抵港前应予提供的标准保安信息》的规定提供有关船舶保安信息。

  

(一)航行计划报告

  1.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预计抵达的时间、船名、国籍、呼号、吃水、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情况、驶往港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书面或其它有效的方式报告天津海事局VTS中心。

船舶预计抵达时间变更超过1小时或其他主要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报告VTS中心。

  2.所有外国籍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移泊,应提前24小时向VTS中心报告船舶航行计划;

中国籍船舶,单船长度大于50米,拖带长度大于5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15米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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