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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共10页word资料

安全是人们顺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其实,任何一门学科都离不开死记硬背,关键是记忆有技巧,“死记”之后会“活用”。

不记住那些基础知识,怎么会向高层次进军?

尤其是语文学科涉猎的范围很广,要真正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单靠分析文章的写作技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基础知识抓起,每天挤一点时间让学生“死记”名篇佳句、名言警句,以及丰富的词语、新颖的材料等。

这样,就会在有限的时间、空间里给学生的脑海里注入无限的内容。

日积月累,积少成多,从而收到水滴石穿,绳锯木断的功效。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历经了21年的漫长历程,1981年3月,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于1987年5月由当时的劳动部上报国务院,后将名称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94年,原劳动部决定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1996年4月,原劳动部和原国务院法制局共同商定,将正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3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2019年,起草了《职业安全法(草案)》;2000年底,将名称由《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经过近20次反复推敲和修改,2001年11月21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草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1年11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初审。

2002年4月24日和6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第28次会议又分别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并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认真修改。

于6月29日下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的全体会议让审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当日签发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

《安全生产法》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师”之概念,大体是从先秦时期的“师长、师傅、先生”而来。

其中“师傅”更早则意指春秋时国君的老师。

《说文解字》中有注曰:

“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

“师”之含义,现在泛指从事教育工作或是传授知识技术也或是某方面有特长值得学习者。

“老师”的原意并非由“老”而形容“师”。

“老”在旧语义中也是一种尊称,隐喻年长且学识渊博者。

“老”“师”连用最初见于《史记》,有“荀卿最为老师”之说法。

慢慢“老师”之说也不再有年龄的限制,老少皆可适用。

只是司马迁笔下的“老师”当然不是今日意义上的“教师”,其只是“老”和“师”的复合构词,所表达的含义多指对知识渊博者的一种尊称,虽能从其身上学以“道”,但其不一定是知识的传播者。

今天看来,“教师”的必要条件不光是拥有知识,更重于传播知识。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语文课本中的文章都是精选的比较优秀的文章,还有不少名家名篇。

如果有选择循序渐进地让学生背诵一些优秀篇目、精彩段落,对提高学生的水平会大有裨益。

现在,不少语文教师在分析课文时,把文章解体的支离破碎,总在文章的技巧方面下功夫。

结果教师费劲,学生头疼。

分析完之后,学生收效甚微,没过几天便忘的一干二净。

造成这种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的关键就是对文章读的不熟。

常言道“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如果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反复阅读课文,或细读、默读、跳读,或听读、范读、轮读、分角色朗读,学生便可以在读中自然领悟文章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技巧,可以在读中自然加强语感,增强语言的感受力。

久而久之,这种思想内容、写作技巧和语感就会自然渗透到学生的语言意识之中,就会在写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创造和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即其效力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但本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除此之外,我国境内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还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哪几项基本制度和措施来保证基本方针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以下14项基本制度和措施以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

(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

(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7)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

(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9)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

(10)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前置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

(11)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

(1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

(13)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等等。

对这些法定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各方面都必须严格执行。

5、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的法规。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什么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履行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从业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哪些基本职责?

1、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具体职责包括: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

(2)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参加竣工验收,提出意见。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4)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5)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等。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认真履行自己在保证职工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9、为什么要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原因造成的。

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的作用。

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建设安全技措工程,如防灭火工程、通风工程等;

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商务的日常维护;

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如何落实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落实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应做到:

(1)要树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4)要加强政府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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