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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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1 引  言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工作,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特制定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注册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活动的审核员所应具备的主要能力,提出了审核员注册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向环注委提出注册申请的人员及已注册的不同级别的审核员。

  2 引用文件

GB/T24001-1996-ISO14001:

1996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24010-1996-ISO14010:

1996 环境审核指南 通用原则

GB/T24011-1996-ISO14011:

1996 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B/T24012-1996-IS014012:

1996 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LATCA 环境审核员认证准则(草案):

1997

  3 定义

  GB/T24001-ISO14001、GB/T24010-ISO14010、GB/T24011-ISO14011和GB/T24012-IS014012标准中的定义适用与准则。

4 注册级别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按以下三级别进行注册:

  4.1 实习审核员:

是指满足本准则的能力、教育和工作经历、环境保护工作经历和培训经历的要求,但不满足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要求的人员。

  4.2审核员:

是指已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GB/T24011-ISO14011标准,单独或作为审核组成员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或部分审核的人员。

4.3 主任审核员:

是指已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GB/T24011-ISO14011标准,管理审核组并能够协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各方面工作的人员。

  5 能力要求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1)具有相关运行过程及过程控制的知识。

  2)具有环境科学与技术知识。

  3)具有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应用知识。

  4)具有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应用知识。

  5)掌握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与技巧。

  6)具有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的能力。

  7)具有有效实施审核、控制审核过程的个人素质和能力。

  8)具有有效领导审核组的能力(仅适用于主任审核员)

  6 注册要求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教育和工作经历、环境保护工作经历、培训经历以及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的要求。

  6.1 教育和工作经历

  申请人应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

6.1.1 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者,应具有至少4年的工作经历。

6.1.2 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者,应具有至少四年的工作经历。

6.2 环境保护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至少2年的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此经历可与工作经历同时发生。

该经历至少涉及下列方面之一:

*环境管理

*环境监测

*环境工程

*环境科研

*环境教育

6.3 培训经历

  申请人应完成环注委认可的审核员课程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次培训经历应在申请注册前三年内获得。

6.4 审核经历

6.4.1 实习审核员

  对实习审核员申请人没有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的要求。

6.4.2 审核员

  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实习审核员资格,同时具有至少4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并且至少20天的现场审核。

所有审核都必须根据GB/T24001-IS014001和

GB/T24011-ISO14011标准,并覆盖审核的全过程。

6.4.3 主任审核员

  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审核员资格,同时根据GB/T24001-IS014001和GB/T24011-ISO14011标准担任审核组长领导审核组进行过至少5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理体系审

核,并且有至少15天的现场审核。

6.4.4 可接受的审核类型

  1)总部对其工厂或分支机构的审核(不包括工厂组织的内部审核)。

  2)第三方认证审核。

  3)按合同提供的符合性审核

  4)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审核。

  所有的审核包括对完整体系的审核,对部分体系的审核及监督审核。

6.4.5审核记录

每位申请人和所有的注册审核员应该保留有效的审核记录,用以证明其审核经历。

该记录应在申请前3年内获得。

对审核记录的内容要求如下:

*审核日期和现场审核时间;

*使用的体系标准及实施的审核类型;

*受审核方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审核员受聘机构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审核组组长姓名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审核组人数;

*申请人在审核中的作用;

*申请人审核的要素;

7 注册申请

  7.1 申请文件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分别填写并递交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上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7.1.1实习审核员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1)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

2)教育资格证书;

3)工作经历证明;

4)环境保护工作经历证明;

5)目前的审核员注册情况(适用时)。

7.1.2审核员级别以上的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1)环注委认可的实习审核员证书或审核员证书;

2)工作经历证明;

3)环境保护工作经历证明;

4)审核记录;

5)专业发展记录;

6)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公开发表过的至少两篇专业论文。

7.2申请证明人

  申请人应有聘用机构或两名与申请人有业务关系的注册审核员证明。

证明人(机构)必须能为申请人在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出具证据或个人确实了解的情况证明。

7.3 个人声明

  申请任何级别注册和复查换证的人员,应签署一份个人声明,声明其已经遵守并将继续遵守本准则规定的审核员行为准则。

8 评价和注册

8.1评价

环注委秘书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作出评价结论,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信息以证实其能力,将要求对申请人进行面试。

8.2注册

申请人经评价合格并通过环注委组织的相关考核后,由环注委予以注册,并颁发国家资格注册证书、公布注册人员名录,证书有效期为3年。

9保持注册

每位已注册的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每年需完成相应次数的审核,并参加一定量的专业发展活动,方可保持注册。

环注委对已注册的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实行年度注册和复查换证制度。

9.1年度注册

9.1.1时间

审核员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均可向环注委申请年度注册。

初次注册及复查换证当年不需进行年度注册。

9.1.2要求

1)审核经历

*实习审核员:

在有效内对实习审核员没年度注册要求。

*审核员:

每年应有效地完成至少3次完整的可接受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并保留审核记录。

*主任审核员:

每年应有效地完成至少3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并至少两次

审核担任审核组长(审核组中至少要有另外一名审核员参加),同时保留审核记录。

2)专业发展

每位注册审核员及主任审核员每年须参加15小时相应的专业发展活动(如:

培训、进修、学术会议或发表论文、论著等),其内容可包括:

*相关的环境科学与技术;

*设施运行中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可用做审核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有关标准;

*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行业技术规范、指南等。

9.2复查换证

从审核员注册之日起,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换证。

9.2.1时间

审核员在证书有效期满的前60天内均可向环注委申请复查换证。

9.2.2要求

1)实习审核员在3年注册有效期满时,仍未获得审核员注册资格者,必须重新申请实习审核员注册。

2)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在其3年注册有效期内应办理的年度注册均合格;并且,两次相邻审核的时间间隔最长为18个月。

10级别晋升

10.1实习审核员在3年注册有效期内,一旦满足审核员注册资格要求,即可申请审核员注册。

10.2审核员一旦满足主任审核员注册资格要求,即可申请主任审核员注册。

11行为准则

在环注委注册的各级审核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2)严格按照注册范围从事审核。

3)不对受审核方既提供咨询又提供认证。

4)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委托方或其受聘机构隐瞒可能影响决断的任何关系。

5)除经受审核方和审核组织书面授权,或法律有所要求,否则,不披露任何与受审核方及审核活动有关信息。

6)不接受受审核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有利益关系的团体及个人的礼金、礼品等不正当收益。

7)不有意传达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防影响审核或审核员注册过程的完整性。

8)不以任何形式损坏环注委或审核员注册过程的声誉,并且为任何针对违反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提供全面的合作。

9)努力提高审核技能及声誉。

10)接受环注委的监督。

11)按规定向环注委交纳注册费、复查换证费和年度注册费。

12罚则

对违反本准则的审核员,环注委将视其情节严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

1)对未遵守行为准则的审核员,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消其注册资格。

2)对审核业绩不合要求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降级直至撤消注册资格。

3)对错误使用其注册证书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直至撤消注册资格。

4)对不符合保持注册有关要求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降级直至撤消注册资格。

5)若审核员未交纳年度费用,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消其注册资格。

13投诉和申诉

凡向环注委提出的有关审核员行为的投诉,将有环注委记录在案并予以调查,确属审核员审核行为不当或违反环注委审核员行为准则的,按上述罚则作出处理。

对环注委所作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环注委提出申述。

环注委将按程序予以调查处理。

14准则的制定和修改

本准则由环注委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

15组织和实施

本准则由环注委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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