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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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客户部门受理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开证申请人进口资格。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务主管部门的进口业务批件,审核客户进口资格。

(二)开证申请人资信。

申请人是否有足额授信额度,履约记录是否良好,是否按规定比例缴纳了保证金并提供相应担保,贸易合同如有溢短装条款,是否对金额上浮部分落实了担保措施。

(三)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调查进口货物市场价格是否稳定,进口货物价格是否异常,进口货物的销售周期、运输在途时间或生产加工周期与信用证付款期限是否匹配。

第十四条客户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国际业务部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要求,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提交进口付汇核准件、备案表等资料(如需)。

(二)《开证申请书》与进口贸易合同或订单(复印件)的一致性。

(三)是否提交相应的进口许可证、批件等(如需)。

(四)出口国家或地区是否存在被制裁等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照业务权限和审批流程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如已签订《减免保证金开证额度合同》则无须再签),国际业务部门对外开出信用证。

第四节信用证修改流程

第十八条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申请信用证修改时客户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一)《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二)双方贸易合同或订单修改的相关资料(如需)。

第十九条客户部门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了解客户修改信用证的原因以及修改可能对进口贸易产生的影响。

(一)对信用证金额的增加、信用证付款期限的延长(如即期信用证修改为远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延长付款期限)、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一年以上、进口商品的改变、运输单据由物权单据修改为非物权单据、信用证失效后的修改等可能增加我行责任和风险的,按照进口开证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二)对增额修改应按规定相应增收保证金;

对已部分执行的信用证的增额修改,应按信用证余额和修改增额相加之和,根据业务授权确定审批流程;

对已执行完毕信用证的增额修改,可按修改增额根据业务授权确定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对不涉及上述第十九条所提及内容的修改,可由开证申请人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修改完成后,国际业务部门将《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客户部门留存联)送客户部门备案。

对信用证的减额修改,可于信用证执行完毕或在收到通知行发来的受益人接受修改的通知后,根据修改减少的金额按保证金收取比例退还相应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对于需按进口开证流程审批的信用证修改,经相关部门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由国际业务部门完成信用证修改手续。

第五节开证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际业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国外银行风险,做好信用证的到单处理、承兑/承诺延期付款/付款、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际业务部门在对外付汇时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要求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客户部门应密切关注客户资信状况、进口货物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加强对客户到期付款能力的监督,必要时追加相应的保证金,做好开证后的贷后管理和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的资金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办理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的信用证,收到单据后按照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如客户免担保即期开证后又需融资的,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外,须按规定落实相应担保手续。

进口押汇

第二十七条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收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汇款项下客户提供的相关单据后,向进口商提供的用于支付该信用证、代收或汇款项下进口货款的短期资金融通。

第二十八条我行可办理本行开立的信用证、本行作为代收行的进口代收以及本行作为汇款行的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

第二节客户条件、融资比例及期限

第二十九条申请办理汇款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客户应为我行AA级以上(含)客户。

第三十条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进口押汇融资比例。

进口押汇金额不得超过对外应付金额(发票或汇票金额)。

第三十一条各行可根据货物销售周期确定融资期限。

进口押汇融资期限与不同结算方式下的付款期限相加应在180天以内(含)。

第三十二条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需根据不同结算方式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一)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

1、《进口押汇申请书》。

2、货物运输单据。

AA级以下(不含)客户,需提交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如为以我行为抬头的非全套正本海运提单,也可视情况办理。

AA级以上(含)客户,提交的运输单据可为非物权凭证或非全套正本海运提单。

AA级以上(含)客户,可在提货后提出申请,但需提交货物运输单据(副本)和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商业单据。

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等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二)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与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要求相同。

(三)汇款项下进口押汇

2、进口合同/订单。

3、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4、发票等其他商业单据。

第三十三条客户部门受理客户进口押汇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有足额授信额度,履约记录是否良好。

(二)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申请叙做进口押汇的进口商品应以原材料或一般商品为主,进口商品的市场价格是否稳定。

(三)申请人是否制定并落实了进口货物销售、货款回笼的有效措施,货物销售周期与押汇期限是否匹配。

第三十四条客户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国际业务部门根据不同结算方式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运输单据的表面真实、有效性。

(二)信用证或合同/订单与相关单据是否相符。

单证不符但申请人书面同意接受不符点的,国际业务部门应通知客户部门,由客户部门对有关情况重新调查、核实。

(三)通过海关报关单核查系统核实进口报关单的真实性(如需)。

第三十六条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照业务权限和审批流程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进口押汇合同》。

客户部门登记台账后通知国际业务部对外付款。

第三十八条国际业务部门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付汇手续,根据寄单行、托收行、或客户的指定汇款路线对外付款。

第三十九条国际业务部门在对外付汇时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要求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四节融资后管理

第四十条客户部门须及时掌握客户进口货物的销售状况,监控客户货物销售资金的回笼情况。

第四十一条客户部门应加强对客户资信的动态监控,如客户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同时立即停止相关融资业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

第四十二条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未到开证行而货物已到达港口的情况下,进口商为及时提货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提货保函,交船运公司先予提货,待进口商取得正本海运提单后,再以其换回原提货保函的融资方式。

第四十三条提单背书系指信用证项下部分正本海运提单直寄进口商、且海运提单的抬头为开证行,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未到开证行而货物已到达港口的情况下,进口商为及时提货,将其收到的部分正本海运提单提交开证行,由开证行进行背书转让的融资方式。

第二节业务办理条件

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的客户必须为信用证的申请人,且与我行有经常性的业务往来,资信和往来记录良好。

第四十五条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仅限于我行开立的信用证,且贸易背景应为近洋贸易,目的港限于中国港口。

第四十六条客户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一)《开立提货保函申请书》/《提单背书申请书》。

(二)符合信用证要求并经进口商签章确认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和已装船海运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传真)件;

办理提单背书须提供部分正本海运提单。

(三)船运公司的到货通知书或其它能证明货已到港的材料。

(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客户部门受理客户提货担保/提单背书申请后,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客户应为开证申请人,且与我行有经常性的业务往来,资信和往来记录良好。

(二)调查货物到港时间、具体货物及数量等货物到港情况。

第四十八条客户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四十九条国际业务部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信用证条款。

提货担保项下,信用证应要求全套正本已装船海运提单;

提单背书项下,信用证应要求提交部分以开证行抬头的正本已装船海运提单;

目的港均应为中国港口。

(二)单据的一致性。

按照进口信用证操作规程要求和国际惯例审核客户所提交的正、副本单据、申请书以及到货证明资料的一致性,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对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均不得办理。

第五十条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照业务权限和审批流程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十一条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国际业务部门登记台账。

提货保函的业务代码为SG,其编号方式同进口开证。

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提货保函编号、提货保函出具日期、船运公司、信用证号、提单出单日期、提单号、货物名称、数量和发票金额等。

提单背书的业务代码为EN,其编号方式同进口开证。

提单背书日期、信用证号、提单出单日期、提单号、货物名称和数量等。

第五十二条缮制提货保函/对提单进行背书。

《提货保函》一式两联,正本交客户,副本随《开立提货保函申请书》、发票及提单副本归入相关信用证档案,并在信用证档案中注明“已办理提货担保”和提货保函号码。

若船运公司或货运代理公司要求使用其指定提货保函格式,须经二级分行以上(含)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

提单背书时,我行只对一份正本提单进行背书,并将已背书的提单复印留底后正本交客户提货。

留底件随《提单背书申请书》、发票副本归入相关信用证档案并注明“已办理提单背书”和提单背书时间。

第四节开出保函/背书后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出具提货保函/提单背书后,国际业务部门应定期(如5天)跟踪查看相关业务档案,如超过合理收单时间仍未收到信用证项下正本海运提单,应立即通知客户部门;

客户部门应对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的客户进行跟踪管理,掌握其货物销售和资金回笼情况,一经发现有损我行利益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五十四条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国际业务部门应认真按进口信用证操作规程审核单据并做如下处理:

(一)提货担保项下如收到的单据未包括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无论客户是否接受单据,我行应先对外拒付并要求客户查实正本海运提单去向。

在未查实正本海运提单前,我行不得接受单据,不得退还所收取的开证保证金或恢复开证额度。

(二)如收到的正本海运提单与客户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时所提交的单据不一致,无论客户是否接受单据,我行应先对外拒付,在核实提单有关情况后方可接受单据。

(三)如单据审核无不符点,应按《中国农业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向客户放单。

提货担保项下,国际业务部门应留存一联正本海运提单,将其余单据提示进口商办妥付款或承兑手续,并在给进口商的正本海运提单上加盖“ToreleaseourGuaranteeNo.xxxonly”戳记,交其向船运公司提示,以换回《提货保函》;

提单背书项下,国际业务部门登记注销台账。

第五十五条如进口商与船运公司在同一地点,应要求进口商在我行收到单据后的10日内将《提货保函》换回;

如为异地,应要求进口商在我行收到单据后的20日内将《提货保函》换回。

如在我行收到单据的30日后进口商仍未将《提货保函》换回,客户部门应凭留存的正本提单到船运公司换回我行出具的《提货保函》,进口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十六条收回《提货保函》后,客户部门应将留存的一联正本海运提单经客户签收后退客户,国际业务部门相应登记换回保函的日期并注销,归入相关信用证业务档案。

第五十七条注销台账后,客户部门退还客户提货担保/提单背书项下保证金,相应恢复客户授信额度。

假远期信用证

第五十八条假远期信用证系指开证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同时在信用证条款中承诺单证相符情况下即期付款,开证申请人到期偿付开证行的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是银行为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融资便利,利息一般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第五十九条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在条款中指定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作为即期付款银行(以下简称付款行),也可以不指定付款行,由开证行自己即期付款或到单后再决定指定付款行即期付款。

第二节客户条件、融资期限

第六十条生产型客户申请办理假远期信用证业务,在我行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

第六十一条假远期信用证期限不超过180天。

对符合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低风险条件的假远期信用证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十二条客户申请办理假远期信用证,需按照减免保证金开证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客户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上应注明“本信用证为假远期信用证,由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即期对外付款,利息和其他银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我行受理客户的假远期信用证申请后,应按照同期限远期信用证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六十四条业务询价。

(一)信用证指定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作为即期付款行

1、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将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材料发送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由一级分行负责选择付款行并询价。

2、一级分行以SWIFT电文或其他书面形式等方式与付款行确定融资金额、利率、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往来函电需存档保管。

如为部分融资,应同时确认融资差额部分将划拨给付款行,起息日与其对外付款起息日相同。

(二)信用证不指定付款行

信用证中规定即期付款的银行为开证行,经办行在开出信用证或收到单据后,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由开证行即期付款,还是指定他行即期付款。

如指定他行即期付款,应按本条

(一)款的流程办理。

第六十五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

(一)如指定他行即期付款,经办行根据一级分行的询价确定对客户的融资利/费率。

(二)如我行自行付款,经办行应根据我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融资利率。

(三)《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中应加入以下内容:

“本信用证为假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立远期信用证并即期对外付款或指示他行即期付款,视同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融资/融信。

融资天数为开证行/付款行付款日至汇票/单据到期日之间的天数。

开证申请人承诺在汇票/单据到期日,无条件向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偿付信用证项下所有本金和利息。

利息为融资利率*融资天数*融资金额。

融资利率为开证行/付款行对外付款日当天或前X个工作日的XX个月XXX公布的LIBOR/HIBOR/SIBOR加XX点差,或视具体情况而定。

开证申请人承诺放弃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请止付令或冻结假远期信用证项下支付款项的权利。

如提前归还融资款项,开证申请人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第六十六条对外开立信用证,在信用证中注明该信用证为假远期信用证以及索汇方式。

报文参考格式如下:

(一)假远期信用证表述

USANCEDRAFTWILLBEMADEATSIGHTBASIS.DISCOUNTINTERESTISFORA/COFAPPLICANT.(远期汇票即期付款,利息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二)索汇方式表述

1、我行见单后授权付款行即期付款:

UPONRECEIPTOFFULLYCOMPLIEDDOCUMENTSDRAWNUNDER,WEWILLAUTHORIZETHEREIMBURSINGBANKTOREIMBURSEYOUATSIGHTBASISASPERYOURINSTRUCTIONS。

2、我行见单后授权交单行向付款行索汇:

UPONRECEIPTOFFULLYCOMPLIEDDOCUMENTSDRAWNUNDER,WEWILLAUTHORIZEYOUTOCLAIMREIMBURSEMENTATSIGHTBASISONTHEREIMBURSINGBANK。

3、寄单同时向付款行索汇。

如客户要求在我行未审核单据的情况下,授权交单行凭相符单据向付款行索汇,经办行应要求客户缴存足额保证金并要求客户书面承诺,明确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参考报文:

YOUAREAUTHORIZEDTOCLAIMREIMBURSEMENTATSIGHTBASISFROMTHEREIMBURSINGBANKAGAINSTTHEDOCUMENTSDRAWNUNDERANDINCOMPLIANCEWITHTHETERMSANDCONDITIONSOFTHECREDIT.PLEASEADVISEUSBYTESTEDSWIFTTHEREIMBURSINGAMOUNTANDDATEAFTERYOURCLAIMINGREIMBURSEMENTFROMTHEREIMBRUSINGBANK。

经办行开出信用证后,应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指定付款行,我行已授权交单行向其索汇,在收到交单行索汇电文后2个工作日内付款,付款金额为汇票/单据金额。

4、我行见单后即期付款:

UPONRECEIPTOFFULLYCOMPLIEDDOCUMENTSDRAWNUNDER,WEWILLREIMBURSEYOUATSIGHTBASISASPERYOURINSTRUCTIONS。

第六十七条我行开出假远期信用证后,应根据付款行要求向其提供信用证传真件等相关资料。

第六十八条收到单据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并根据信用证规定的索汇方式做如下处理:

(一)我行见单后授权付款行即期付款

如果信用证规定我行见单后授权付款行即期付款,经办行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付款行即期对外付款。

电文内容应包括信用证号码、信用证金额、汇票/单据金额、付款金额、融资金额、交单行名称及参考号、受益人名称、汇票/单据期限和到期日等信息,并要求付款行在付款后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我行融资金额、利息、付款起息日和到期日等内容。

授权付款行付款后,经办行应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交单行我行已授权付款行付款。

(二)我行见单后授权交单行向付款行索汇

如果信用证规定交单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向付款行索汇,经办行应以SWIFT加押电文授权交单行向付款行索汇,同时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付款行我行已授权交单行向其索汇,要求付款行最迟在收到交单行索汇电文后2个工作日内付款。

电文内容应包括我行信用证号、信用证金额、汇票/单据期限以及受益人名称等,并要求其在收到交单行索汇电文后即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我行付款金额、利息、付款起息日和到期日等内容。

(三)寄单行寄单同时向付款行索汇

如果信用证规定寄单同时向付款行索汇,经办行收单后仍应按信用证规定审单,如有不符点且客户拒付的,应及时向交单行发送拒付电文,并要求交单行向我行或付款行退汇。

我行收到退汇之前或收到付款行向我行确认收到退汇之前,不得退回客户保证金。

(四)开证行即期付款

如果经办行决定自行履行即期付款责任,则参照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处理手续。

国际业务部门在对外付汇时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如经办行决定另行选择付款行对外付款,参照指定付款行的流程办理。

经办行授权付款行付款后,应以SWIFT加押电文通知交单行我行已委托他行向其付款,并明确款项收妥后我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同时解除。

第六十九条指定付款行部分融资的处理

如要求付款行对信用证/票据金额进行部分融资,经办行应以MT202报文将融资差额划拨给付款行,同时向付款行发送MT799报文,要求付款行全额付款并向我行确认对外付款金额、融资金额、利息、起息日以及到期日等。

第七十条客户部门应及时掌握客户进口货物的销售状况,监控客户货物货款回笼等情况。

第七十一条客户部门要加强对客户资信的动态监控,如客户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立即停止相关融资业务。

第七十二条客户部门应于融资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客户落实偿还资金。

第七十三条如客户要求提前归还融资款项,付款行为他行时,经办行应首先通过一级分行与付款行协商,得到付款行确认后再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如有罚息或手续费由客户承担;

如我行为付款行,根据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罚息及手续费。

第七十四条假远期信用证即期付款后,国际业务部门应按外汇管理要求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一)如付款行为境外银行,应要求客户在单据/汇票到期日办理申报手续;

如付款行为境内银行或我行,应要求客户在代付行付款后办理申报手续。

(二)付给境外付款行的利息由客户在汇票/单据到期日按非贸款项进行申报。

第五节业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各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假远期信用证业务涉及的与付款行的联络事宜。

如付款行要求签订合作协议,一级分行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由总行统一签署或总行授权一级分行签署。

第七十六条办理假远期信用证业务应优先选择我行境外分行作为付款行。

进口代付

第七十七条进口代付业务系指我行与境内外代理行及我行境外分行(简称代付行)联合为进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我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指示代付行先行支付货款,在融资到期日,进口商将融资本息归还我行,我行归还代付行。

第七十八条进口代付的业务范围包括信用证、进口代收、汇款结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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