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资16号生产性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确定和经营业绩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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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16号生产性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确定和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川华西〔2009丨人资16号

关于印发《四川华西集团生产性企业负责人

年度基本薪酬确定办法》、《四川华西集团生产

性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华西集团各单位:

《四川华西集团生产性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确定办法》、《四川华西集团生产性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于2009年4月28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川华西董〔2009丨第45号决议),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抄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企监事会一室。

抄送:

集团公司各领导,工会、董事会办公室、党委工作部、总经理办公

至、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经营部、生产技术/安全质量部、监

察部、审计部,各事业部。

四川华西集团生产性企业负责人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生产性企业(下称所属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集团公司所属的工程公司、区域分公司比照本办法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薪酬(目标责任奖励)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同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实行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三)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核定下达经营业绩目标的方式进行,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绩效薪酬。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核定与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属企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

目标核定书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核定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内容及指标;

(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三)考核和奖惩;

(四)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或控亏额度)、营业收入利润率。

1、利润总额(或控亏额度),是指考核当期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核认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即剔除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以前年度潜赢及非经常性因素后的当期实际利润。

2、营业收入利润率,是指企业考核当年利润总额同营业收入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营业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X100%

(二)分类指标包括:

应收帐款回收比例、营业收入、现款上交三项指标。

应收账款回收比例=(年度实际回收的工程结算款和销售货款/营业收入)X100%

(三)综合评价指标:

主要根据该单位总体工作状况在集团公司排序和上级单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的有关考评结果及表彰情况。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按下列程序核定: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年1月底前,企业经营者按照集团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目标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影响当年经营效果的特别事项)报集团公司。

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完成值,同时应考虑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集团公司按各企业前三年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并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增减幅度,对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与企业沟通后确定考核目标值。

(三)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核定书。

对确定的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于每年4月底前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一)建立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向集团公司上报一次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

上半年执行情况于当年7月底以前上报,全年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

报告包括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运行情况的简要分析。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涉诉事项等情况时,企业经营者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相关情况;企业的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和改制等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建立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预警制度。

集团公司结合各企业月度快报、季度报表和本条有关报告事项,加强过程监督,对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发出书面预警通知,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保证实现经营业绩目标。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集团公司于每年3--6月对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

营业绩考核。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以前,企业经营者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

(二)集团公司于每年4—5月对所属企业进行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三)集团公司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营业绩专项审核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酬、目标责任奖励兑现意见。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经营业绩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营业收入利润率指标得分+应收账款回收比例指标得分+营业收入指标得分+现款上交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

第十二条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考核计分

1、年度利润总额指标(或控亏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年度利润目标3000万元(含)以上的,每超过(低于)5%,加(扣)5分;年度利润目标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每超过(低于)5%,加(扣)4分;年度利润目标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每超过(低于)5%,加(扣)3分;年度利润目标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每超过(低于)5%,加(扣)2分;年度利润目标500万元以下的(含控亏指标)每低于(超过)5%,加(扣)1分;最多加(扣)25分。

2、营业收入利润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5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5分;高于(低于)目标值时,每高于(低于)0.1个百分点,加(扣)3分,最多加(扣)15分。

第十三条分类指标考核计分

1、应收账款回收比例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

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15分;超过(低于)目标值时,每超过(低于)0.5个百分点,加(扣)1分,最多加(扣)8分。

2、营业收入指标基本分10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10分;每增(减)

4个百分点,加(扣)0.5分,最多加(扣)5分。

3、现款上交指标基本分10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10分;每一个季度按时足额上交,加1分;反之,则扣1分,最多加(扣)4分。

第十四条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计分综合评价指标基本分10分。

领导班子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加3分;获得集团公司党政表彰奖励的,加2分;凡领导班子

在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扣2分;凡班子成员中受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扣3分。

最多加(扣)3分(同类表彰奖励就高计分,不重复加分)。

第四章企业经营者年薪确定

第十五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年度目标责任奖励两个部分。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基薪确定办法按《四川华西集团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标准确定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绩效薪酬和目标责任奖励1、年度经营业绩绩效薪酬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挂钩

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达到C级为绩效薪酬进级点。

⑴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为0;

⑵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X(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⑶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X[1+0.5X(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⑷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X[1.5+0.5X(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⑸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X[(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2、年度目标责任奖励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奖励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根据年度经营目标责任考核计分,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达到C级为目标责任奖励进级点。

⑴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年度目标责任奖励为0;

⑵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目标责任奖励按“基薪X(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年度目标责任奖励额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⑶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目标责任奖励按“基薪X[1+0.5X(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年度目标责任奖励额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⑷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目标责任奖励按“基薪X[1.5+0.5X(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年度目标责任奖励额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⑸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目标责任奖励按“基薪X[(2+0.5X(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年度目标责任奖励额在2倍基薪到2.5倍基薪之间。

第十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应剔除以往年度潜盈潜亏处理和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对离退休人员、不在岗人员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超过2008年实际数的(扣除上级拨款),视同当期利润考核。

第十八条特别嘉奖:

在核定的年度基本指标不低于上年度实际数且全面完成的条件下,年度利润总额目标3000万元(含)以上的,实际利润超出利润目标25%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35%计提奖金,用于奖励该企业领导班子;年度利润总额目标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实际利润超出利润目标25%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30%计提奖金,用于奖励该企业领导班子;年度利润总额目标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实际利润超出利润目标25%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25%计提奖金,用于奖励该企业领导班子;年度利润总额目标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实际利润超出利润目标25%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20%计提奖金,用于奖励该企业领导班子;年度利润目标500万元以下的,实际利润超出利润目标25%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15%计提奖金,用于奖励该企业领导班子。

被考核企业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重大科技成果奖、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专项问题等,集团公司对企业领导班子给予一次性特别嘉奖。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

考核年度内发生工伤死亡1人的,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薪酬5%;累计发生2人的,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薪酬10%;累计发生3人及以上的,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薪酬20%;发生较大(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的,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薪酬50%。

第二十条企业职工工资应随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增长而增长。

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原则上也不得增长。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按0.7-0.9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年度收入差距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华党〔2008〕67号)]和分工负责制履行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按本办法确定薪酬收入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再领取其它工资性报酬。

对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收入的,除责令纠正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绩效薪酬(目标责任奖励)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经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后兑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完成现款上交指标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上缴指标和核定的归还往来欠款指标,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薪酬(或目标责任奖励),对未完成的企业,不予批准兑现企业经营者绩效薪酬(或目标责任奖励),直至全额完成时方予以批准兑现。

第二十五条企业虚报、瞒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一经发现并核实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当年绩效薪酬(含目标责任奖励)为0,情节严重

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事实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单位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变动,在以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审计或离任审计出现往年利润严重不实,依据可靠资料,须重新计算利润不实年度绩效薪酬(或目标责任奖励),并按计算结果支付(扣回)企业负责人利润不实年度的绩效年薪(或目标责任奖励)。

单位主要领导未变动,如在考核年度后,发现重大潜亏,必须在发现当期完成财务处理,且不调整考核财务处理年度当期的经营业绩。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代表及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事故与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年度绩效薪酬(或目标责任奖励)为0,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按照《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将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按考核得分可对企业领导班子降低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对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领导人员降低绩效年薪(或目标责任奖励)分配系数。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不实行年薪制企业负责人年度工资收入比照执行)在职工工资总额外单列,进入企业成本费用。

其年薪收入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份纳入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在计算

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予以剔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集团专项奖励办法规定的单项奖励、政府以奖金、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等形式对经营业绩特别突出的经营者所给予的一次性特别奖励,不在本办法规定的年薪收入之内。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二00九年一月一日执行。

原川华西〔2008〕人劳16号文停止执行。

四川华西集团生产性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

标准确定办法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责任,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集

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生产性企业负责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实行模拟年薪

制的集团公司所属工程公司、区域公司的总经理,以下称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薪酬,由集团公司于每年4月底前核定。

二、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的确定

与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所在地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挂钩,计算公式为:

企业经营者年度基本薪酬=(本企业在岗职工

上年度平均工资+企业所在地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x倍数x

基薪调节系数。

1、企业经营难度系数的确定

经营难度系数

权重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五档

档次

系数f(x)

档次

系数

f(x)

档次

系数

f(x)

档次

系数f(x)

档次

系数f(x)

Z净资产总额

(亿元)

15%

Z<0.1

1.40

0.1vZ<

0.5

1.30

0.5vZ<

1

1.20

2>Z>1

1.10

Z>2

1.0

Y主营业务收

入(亿元)

25%

Y>15

1.40

15>Y>

10

1.30

10>Y>

6

1.20

6>Y>3

1.10

Yv3

1.0

L利润总额

(千万元)

50%

L>2

1.40

2>L>1

1.30

1>L>

0.5

1.20

0.5>L>

0.2

1.10

Lv0.2

1.0

N离退休年末人数(千人)

10%

N2>3

1.40

3>N2>

2

1.30

2>N2

>1

1.20

1>N2

>0.5

1.10

N2v

0.5

1.0

2、倍数的确定:

⑴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

经营难度系数在1.0-1.15者,倍数为3.0;

经营难度系数在1.16-1.25者,倍数为3.5;

经营难度系数在1.26及以上者,倍数为4.0。

⑵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

经营难度系数在1.0-1.15者,倍数为2.5;

经营难度系数在1.16-1.25者,倍数为3.0;

经营难度系数在1.26及以上者,倍数为3.5。

3、基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在0.9-1.1之间。

4、在岗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和企业所在地职工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确定

(1)企业所在地职工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按以下原则确定:

省内企业按四川省职工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省外企业按所在城市职工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

(2)本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一律以劳动情况年报表为准并剔除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和项目兑现奖励后计算,其中,上年度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超过25%以上的部分予以剔除;本企业在岗

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超过集团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以

上部分予以剔除。

一低于上年实际数的,基薪不得超过上年水平。

三、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年度基本薪酬分配系数为

1;企业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基本薪酬,由企业根据其岗位、责任和贡献,采取测评等方法,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差距,常务副总经理按0.7-0.9,其他副职按0.6-0.8的分配系数确定。

四、基本薪酬的发放企业负责人按核定的年度基本薪酬标准分摊到12个月,按月发放。

五、实行年薪制企业当年度发生经营亏损或当年有新增拖欠在册职工工资、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负责人次年度停止实行年薪制(或模拟年薪制)。

六、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按上述办法确定的标准发放,不得在所在企业领取其它任何工资性收入,违者除清退超发收入外,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川华西〔2008〕人劳

16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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