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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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的调研报告
刑法和民法有其自身特有的体系和规则,刑民交叉问题处于民法、刑法理论研究的边缘地带,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刑民适用优先性的程序性问题,对刑民交叉案件实体性研究较为宽泛,目前能统一的共识为,刑法中被确认为犯罪的行为在民法中并非必然为犯罪。
民法上判断依据该如何选择,应该予以综合考虑。
近年来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成为司法领域热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有所差异,已成为当下最值得研究的课题之一。
一、现状分析:
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情况
犯罪行为与民事合同的牵连、交叉和叠加,必然产生一个现实问题,即如何评价合同效力,这也是民刑交叉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实体问题,实践中对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亟待统一。
(一)认定依据:
缺乏统一标准
民行交叉案件涉及实体及程序等诸多问题,我国目前尚无专门处理民行交叉案件的专门、系统性法律规定,目前的处理依据散见于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公报案例之中。
1、司法解释
颁布时间
名称
相关内容
1998年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相交叉案件审理的相关程序性事项
2009年
《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将强制性规定划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如果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
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依照具体情形判定。
2015年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程序上:
如果借款人被判决有罪,则出借人请求担保人还款,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
实体上:
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被判决有罪,民间借贷合同都并非当然无效,与之相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公报案例
案号
名称
裁判要旨
(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
周盈岐、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学玲、沙沫迪、王凤琴、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应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进行,在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合同义务予以禁止的前提下,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该合同效力亦不必然归于无效
(2015)民二终字第39号
国网辽宁鞍山供电公司与农行鞍山立山支行、辽宁泰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财产返还纠纷案
合同虽然因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犯罪而无效,但不能因此否定双方之间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
(2015)民二终字第128号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与吉林通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签订合同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属于利用他人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骗取财物之目的,他人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的受害人的,该合同无效
3、小结
关于民行交叉案件目前尚无立法层面的统一规定,司法层面的相关规定也是循序向前推进。
从规定民行交叉案件的程序性事项,再逐步深入实体问题,又以专门类型的案件为突破口对民行交叉案件合同效力问题进行说明,可谓亦步亦趋。
2015年《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相关条款对合同效力内容表述为“并不当然无效”,具体何种情况有效,何种无效,并未进一步详细规定。
正因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也各存所异。
(二)认定结果:
裁判尺度不一
经查阅相关案例发现,对于同种情况下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各地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以合同诈骗罪背景下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为例,查阅结果如下:
1、无效
当事人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案例一:
原告:
武汉市富博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
孝感市春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
丰源公寓项目部(被告一分公司)
被告三:
付计程
丰源项目部与付计程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部分工程发包给付计程施工。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丰源项目部与富博物资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丰源项目部为付计程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提供担保。
在原告依约全部履行了供应钢材的义务后,付计程将部分钢材低价变卖或抵债后逃匿。
此行为被孝感中院终审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
付计程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故担保合同亦无效,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有效
当事人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案例二:
原告:
吴国军
被告一:
陈晓富
被告二:
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克祥(中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8年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200万元,并由被告二为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后因被告一尚拖欠其他债权人借款未清偿,原告遂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由被告一返还借款,被告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一于2008年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调查,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
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
担保合同除本身有瑕疵外也是有效,判决被告一限期归还原告借款,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二上诉,上诉期间被告一被法院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小结
对民刑交叉案件所涉合同效力的准确认定,有利于及时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利益受损方的合法权利,促进市场交易高效运行。
相同背景下的民行交叉案件,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结果差异凸显司法裁判尺度有待统一,即使部分案件判决结果相同,其理论依据也是大不相同。
(三)认定基础:
理论分析各异
深入分析上述差异产生的原因,必须从民行交叉案件合同效力的理论基础予以论述,以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等因素为视角,系统梳理和剖析强制性规定对效力的影响。
1、效力性强制规定
法
律
规
范
任意性规范:
当事人意志自由,法律规范只是指导而不强制
强行性规范:
要求当事人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
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不得排除或变更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行为人如有违反将被取缔,违反并不无效,但需制裁。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规范行为无效。
禁止性规定:
法律禁止合同当事人为一定行为
2、合同无效情形
名称
条款
相关内容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五种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五十二条中的“强制性规定”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3、小结
《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对何种情况下确定合同无效进行了明确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对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明确区分并非易事,故而对民刑交叉合同效力认定存在“有效说”、“无效说”“折中说”等几种不同的理论纷争,也正因如此导致民行交叉案件合同效力判定结果不同。
目前亟需在理论角度对该类案件进行系统的类型性归纳,统一裁判尺度。
二、实践探索:
民刑交叉合同效力类型化建构
(一)基础建构:
探寻分类根基
1、多样化分类标准
对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进行分析,前提是将其依据标准进行准确分类。
因所依据的标准不同,目前理论界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分类多种多样。
具体如下表所示:
依据标准
具体分类
犯罪行为侵害法益不同
(1)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交叉案件
(2)职务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
(3)金融领域犯罪与金融纠纷交叉案件
(4)知识产权犯罪与只是查全纠纷交叉案件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与民商事经济纠纷交叉案件
犯罪行为各阶段角度
(1)犯意形成阶段---不涉及民刑交叉,直接适用民事规范
(2)犯罪预备阶段---为犯罪准备而产生的民事买卖、租赁等交叉案件
(3)犯罪实行阶段---合同效力认定分歧所在
(4)犯罪既遂阶段---销赃行为产生的民刑交叉案件
法律事实
(1)同一法律事实触犯刑事与民事法律,受到双重规制
(2)不同法律事实分别产生不同法律关系,但是相互之间存在牵连
除此之外,还有结合自然行为及其法律判断与结果不同进行分类;依据技术层面进行分类的等诸多标准,本文不作过多阐述。
2、本文分类依据
对上述分类标准进行分析,发现第一种分类标准主要是针对典型的案件归纳而来,但是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基础。
第二种分类标准虽然简单一目了然,但是建立在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基础上,无法对其他与之牵连的案件进行判定。
诸多分类标准比较之下,依据法律事实要素进行分类最为科学准确。
因为法律事实是基础,是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事实就没有法律关系,以法律事实作为基础对民刑交叉案件进行分类,对研究合同效力认定最为准确。
依据标准
分类
详细分类
依据法律事实要素
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竞合
法律上的竞合
判断上的竞合
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竞合
内部性牵连
外部性牵连
(二)类型建构:
各类型详细阐述
1、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
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由一个法律事实产生而来,可分为法律上的竞合和判断上的竞合。
所谓法律上的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既符合刑法上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犯罪的表征,同时又触犯了民法的规定,引发了民事法律关系,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此类民刑交叉案件是由一个行为引起的,因此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审判中争议颇多。
所谓判断上的竞合并非案件本身属于民刑交叉,而是由于案情的复杂级司法认知的局限,导致司法人员意见不一,难以定性。
2、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
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是由不同行为形成的不同法律事实分别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但由于各行为之间主体同一或对象同一等产生了一定的牵连的案件。
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内部性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此类民刑交叉案件主要是由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之间各种行为巧引起的;二是外部性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这主要是由行为主体不同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常见的主要是涉罪行为包含多个合同,例如在主合同之外还存在担保合同等从合同,此时主要关涉的是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三)各类型争议焦点及认定
1、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认定
(1)法律上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认定
此类案件认定难点主要有:
对于此类案件,在理论和实践界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法律上竞合的民刑交叉案件既需要刑法评价,也需要民法上的评价。
因刑法评价的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民法则评价合同本身。
刑法主要发挥其惩罚功能,意在惩罚犯罪,恢复秩序,民法主要发挥其补偿功能,意在恢复权利,赔偿损失,因此并不违反双重追责的原则。
而具体如何在民法上进行评价,则应该依据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严格从民法维度进行审视。
(2)判断上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认定
此类案件认定难点主要有:
第一,案情复杂
认定难点
第二,司法人员认知局限
对于此类案件,认定难点在于案情复杂程度及承办案件司法人员的认知局限,导致对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一时难以定性,由于法律术语本身的模糊性,导致对法律术语不同的理解也会出现刑民认识不一的犹豫和徘徊。
2、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认定
(1)内部性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认定
一是内部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行为,财物据为己有。
此类案件认定难点主要有:
第一,有权代理人实施
二是内部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行为,财物归单位所有。
认定难点
一是单位原职工离职仍持有公章,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
第二,表见代理人实施
二是与单位有雇佣关系的人无授权实施行为。
对于此类案件,第一种情况下有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中,内部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行为将财物据为己有,此时单位与合同相对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内部人员行为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内部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行为,财务归单位所有,也就是成立了单位犯罪。
则行为人及单位都要对合同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下表见代理关系的行为人引起的民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即犯罪行为能否与表见代理行为并存,是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
(2)外部性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认定
此类案件认定难点主要有:
第一,第三方对犯罪行为不知情而为之
第二,第三方明知或应当知道犯罪行为而为之
对于此类案件,第三方对犯罪行为不知情而为之的行为,以担保型的民刑交叉案件为例,实践中主要争议焦点在担保人对犯罪行为不知情,此时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担保人以不知情为由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则要求确认担保合同有效,裁判结果也各有差异。
三、对策建议:
民刑交叉合同效力认定合理路径
(一)认定基点
1、以部门法为依据
刑法与民法两个实体部门法立法目的、价值追求都不相同,导致两个诉讼法律各自适用不同的认定规则。
民刑案件审判所适用规则不同,某些情况下,民刑交叉案件中,认定民事案件合同效力的相关证据材料会与刑事案件有所交叉,导致刑事案件结案后,民事法官在审判中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刑事审判思路的影响。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证据规则较民事相对严格,会导致认定标准混乱。
故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问题时需要建立不同的适用规则。
2、以合同效力要件为基准
归根结底,最终讨论到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最终还是要落在“合同是否生效”这一焦点上。
所以相关合同即使是涉及到刑法的规制,依然要从民事角度探讨合同效力问题。
探讨合同效力问题,则要从《民法》、《合同法》角度进行认定。
在民刑交叉领域探讨合同效力问题,判断合同签订时犯罪行为的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刑事法律领域对合同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合同履行阶段行为的民事效力则不应受到犯罪行为的影响。
这是判断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
因为犯罪行为的成立并不必然阻却合同效力,如果只要涉及到犯罪行为,合同即告无效,这不仅仅是公法过度干预私法,挤占私法适用空间,罔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是会增加交易成本与风险,不利于市场稳定和安全。
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层面也明确提出涉罪合同效力要具体认定而非一概无效,具有重大的指导性意义。
(二)适用原则
1、均衡性原则
均衡性原则是指应该在达到目的与采取手段之间保持平衡,如果需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手段,必须保证所要达到的目的非常重要。
在认定合同效力中,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属于非常严厉的制约手段,因此所违反的规定也应该是特别重大之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规定的重大性主要考虑规定自身的属性,以及外界判断的社会意识基准。
即只有影响国家利益等情况时,或者恶意串通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这种特定情况下,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2、适合性原则
适合性原则是指所运用的手段一定是有助于某种目的实现,如果对目的实现无任何作用,那么此种手段不应该被采用。
此时应该注意,在判断能否实现法规目的时,只要否定某种行为的法律效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止违法情况的发生,就可以认定此种手段是合适的。
适合性原则不仅用于判断行为是否有效,也是判定某种行为在何等程度上无效(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的基准。
(三)具体认定
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的具体认定,需要以部门法为依据,即从民事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为几点,在遵从均衡性、适合性原则的基础上,将民刑交叉案件进行具体的分类,在类型化思维模式下,对合同效力进行具体的认定,认定总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类型
具体分类
细分
表现形式
效力
竞
合
性
民
刑
交
叉
案
件
法律上的竞合
--
--
不应一概认定无效(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效外)
判断上的竞合
需依据性质(属民还是属刑)进行判断
单纯民事案件从民事角度认定,涉及刑事则为民刑交叉
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为原则,合同无效为例外
牵
连
型
民
刑
交
叉
案
件
内部性牵连
有权代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对外
合同有效
(除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外)
授权代理人(以单位名义)对外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合同效力待定
外部性牵连
涉罪主合同
--
主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与第三方担保合同
担保标的物不合法
担保合同无效
涉罪主合同被认定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受欺诈
担保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
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
担保合同有效
1.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
(1)法律上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
此类案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仅应该在符合《合同法》及《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无效情形下(当然此种情况下及《刑法》也会对合同本身予以制裁),将法律上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其他合同则不应一概认定成是无效。
判定合同是否生效对合同相对人利益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认定民事合同有效,犯罪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该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
合同无效情况下,则为自始无效。
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弊端显著,在加大市场运行成本的同时,使得利益损失方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弥补。
认定涉罪合同无效,很有可能使得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得以减轻,也违背了法理。
以合同诈骗犯罪为例,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所涉合同因是受害方受施害方欺骗而签订的合同,此时应尽可能尊重受害方的意愿,保护受害方利益的尽可能圆满回复,维护私法自治,赋予受害方选择权,因此应将此类涉罪合同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再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单个借贷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2)判断上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
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应首先对该类民刑案件的性质进行具体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可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来判断案件到底系民还是属刑。
以合同诈骗罪为例,主要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是否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实质都是看行为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如在合同签订前是否有履行能力,合同签订后是否真实履行等。
在具体判断后,单纯的民事案件只需从民事角度认定其效力即可。
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则属于民刑交叉案件,认定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为原则,合同无效为例外。
2.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
(1)内部性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
如上文所述,内部性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涉及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主要有单位内部及单位外部人参与的犯罪行为,具体又分为犯罪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权代理人、表见代理人以及无权代理人四种情况。
对应的合同效力认定如下:
情形
认定情况
原因
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除违反法律规定外,应认定合同有效
因刑法规制的是法定代表人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单位与相对人的合同行为,故应认定涉罪合同有效
有权代理人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应认定合同有效
代理人与单位为代理关系,单位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即使代理人行为构成犯罪,不影响单位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
表见代理人签订合同
应认定合同有效
表见代理在民法上的后果即合同有效,除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外,应认定为有效。
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
(2)外部性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
外部性牵连型民刑交叉,实践中较为典型为担保性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案件中除涉罪合同效力须认定外,还有与第三方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对涉罪的主合同除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外,一般应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对于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则应有以下区分:
情形
认定情况
原因
担保标的物不合法时
担保合同无效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涉罪主合同因合同标的被认定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担保人非真实意思表示
担保合同可撤销可变更
合同法相关规定
涉罪主合同有效,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
担保合同有效
平衡双方利益
结语
对民刑交叉案件所涉合同效力进行研究,是满足目前司法实务中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较为混乱的现实需要。
归根结底,实践中首先对民刑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是最为重要的理论依据。
而依据法律事实将民刑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归纳,是一种较为周延的划分。
探讨合同效力问题从根本上讲仍需从民法范畴进行阐述,依照具体的类型标准及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形,明确规定每种合同的效力,尽量减少主观价值判断对合同效力认定的绝对性影响。
故此在调研报告基础上,笔者起草《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建议稿)》,以期为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逐步统一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