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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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制度Word下载.doc

调整保证金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风险,以提高会员或客户的履约能力。

以下情况可以调整保证金比率:

  a、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防止实物交割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平仓)。

b、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尤其是当持仓合约的数量远远超过相关商品的现货数量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c、当某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是,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具体规定看涨跌停板制度的相关内容(通常是三个连续涨跌停板就要增加交易保证金比率)。

d、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岀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

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必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e、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f、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保证金比例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2、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又叫“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追加或自行平仓。

否则将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费用和由此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3、涨跌停板制度

  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一般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个形式)。

涨跌停板的确定,取决于该商品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大小(价格波动越频繁、越剧烈,每日停板设置越大)。

  涨跌停板制度的具体规定(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例)如下:

  a、期货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b、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但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c、单边市(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办价位的情况。

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报价情况,成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成为反方向单边市。

  d、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成为D1交易日,一下几个连续交易日成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

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

铜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列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列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

燃料油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列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

  e、该期货合约若在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为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

铜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

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

D3交易日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

f、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向单边市,则视为新一轮单边市开始。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则当时收盘结算时,铜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

铝同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

天然橡胶同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

燃料油同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岀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

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

若D4交易日为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

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岀金,限制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但调整后的涨跌停幅度不超过20%。

保证金调整后,保证金不足的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若D5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5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若D5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涨跌停板,则视为新一轮单边市开始。

  措施二:

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位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位,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4、持仓限额制度

  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奉献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a、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使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这可能使进入交割月钱出现减仓行为,套期保值者除外)

b、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c、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影响。

  d、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过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e、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对于净资本金额或交易金额较大的经纪会员可增加限仓数额。

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f、交易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g、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对于超过持仓限额的部分,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平。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的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济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有关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减仓;

应检查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强平。

5、大户报告制度

  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的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有如下规定:

  a、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尺寸限量的80%以上(含80%)时,会员过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b、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c、会员和投资者的持仓达到报告界限的,会员和投资者应主动于下个交易日15:

00前向交易所报告。

  d、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经纪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经纪会员大户报告表、资金来源、持仓前五名投资者情况等材料

  e、达到界限的非经纪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供非经纪会员大户报告表、资金来源等。

  f、达到界限的投资者应提供投资者大户报表、资金来源等,经纪会员应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投资者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转交交易所。

经纪会员应保证投资者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g、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会员或投资者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h、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合计达到报告界限时,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经纪会员,负责报送该投资者应报告情况的有关资料。

6、交割制度

  交割是联系起火与现货的纽带,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实物交割),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现金交割),了解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易所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

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割仓库不得出局虚假仓单、违反期货交易所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和出库;

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7、强行平仓制度

  是指投资者、会员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会员或投资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对其强平:

  a、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强平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先投机、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再按该会员所有投资者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的顺序平仓。

多个须强平的,按须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平)

  b、持仓量超过其限仓规定的;

(强平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

  c、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平处罚的;

(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d、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平的;

  e、其它应予强平的。

  强平应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

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被要求强平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开仓。

  强平的执行程序:

通知(交易所下“强行平仓通知书”)、执行及确认。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强平的责任人如果是投资者,平仓的亏损先由经纪会员承担,然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8、风险准备金制度:

是交易所、经纪机构等相关机构提供的资金。

  来源:

交易所按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中提取;

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它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的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作它用。

其动用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证监会备案,并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使用。

9、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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