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二级网点寄售合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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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事项:
甲方同意乙方为地区的的品牌的代理商,负责该车型在本地区的销售,市场区域非具独占性,并不得跨地区销售。
三、代理权限:
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价格范围销售商品车(包括样车),不得低于甲方制定的最低价向市场销售商品车,乙方给予用户价及甲方给予乙方价。
2、乙方不得代理其他商家销售与本合同车型一致的商品车。
3、乙方若连续3个月未实现销售,或违反区域代理规定或违反最低限价规定,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另选代理商。
4、乙方需按合作协议完成任务,月售不低于台,并做好车辆各项性能和宣传工作,让客户感到满意和放心。
5、乙方必须提供独立的展厅用于车辆展示,并按统一要求设立门头、招牌(需提交甲方审核)。
6、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甲方以外的其它经销商调车,否则甲方一经查实,每车将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该款将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四、供车价格和车款回笼:
1、甲方按甲方制作的价格表中经销商价提供商品车(包括样车),遇价格调整时,商品车价随之调整。
2、样车在销售的两天内(法定节假日顺延)把车款全额汇至甲方帐户。
样车售出后,甲方可再调给样车。
3、乙方实现销售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款,则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4、结算方式为现款银行汇票或现金支付。
五、样车的提供、保管与责任:
1、甲方提供样车辆给乙方,乙方支付万元给甲方作为样车保证金,合格证由甲方保管,甲方收到车款后交付合格证给乙方。
样车展示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能售出时,由乙方全额买断或者乙方向甲方提出调剂样车,调进和调出样车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样车销售后补充样车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3、样车应置放在显著位置展销,保持车辆的良好状况。
如对车辆的外观、配置有异议,应在验车签收时提出。
乙方不向甲方计收停车费、保管费,但有义务承担保管责任。
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乙方应及时按甲方事前制定的经销售价全额买断。
延期每月按车款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4、在乙方未支付车款的情况下,样车的所有权属甲方。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调往他处,也不得将样车任意行驶、出售、租赁、设置担保,不得拆卸零部件,如需巡展,应书面报甲方同意。
5、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因素随时调走样车,运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懈怠保管责任,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赔偿损失并调走样车,运费由乙方承担。
6、严禁乙方将样车上路行驶。
如乙方擅自将样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失,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乙方隐瞒事故受损而出售样车,或隐瞒事故受损的样车被甲方调回出售,引起客户投诉及法律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在乙方经营场地内(非上路),不论何因导致样车受损或发生各类事故,确认书我方仅对外观确认,隐患以实际核实为准,由乙方承担全责及全额赔偿损失(事故折旧损失)。
六、售后工作:
乙方必须建立用户档案,记载车型、发动机号、底盘号、用户姓名(单位名称)、住址、电话号码,在销售后将上述资料扫描给甲方。
用户需分期付款的,可与龙祥汽车运输发展公司联系,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龙祥汽车运输发展公司。
七、订车、提车手续:
1、乙方销售甲方没有现车的车型时,应向甲方订车并支付定金,双方商订交车时间或车价。
2、乙方到甲方提现车,除现金即时结清者外,提车人应提交乙方出具的委托书或介绍信(确切注明车型、颜色、数量)以及身份证,办完提车验收手续后方可提车。
3、若乙方委托甲方送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委托,要车清单上应明示车型、配置、颜色、数量。
甲方将车送达乙方时,乙方应予验收并办理签收手续加盖印章,运费由乙方承担,并将车款结清。
八、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自乙方的合约保证金___________元到位后生效。
九、违约责任:
一方若违约,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十、合同终止:
乙方退回样车,双方结算无争议后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样车价格表一份。
邵武市龙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
邱守明法人代表(签章):
地址:
邵武市316国道旁邵武汽贸城地址:
电话:
0599-62307606229598电话:
传真:
0599-6230759传真:
开户行:
中国银行邵武市支行开户行:
帐号:
881005116308091001帐号:
税号:
350781738012200税号:
邮政编码:
354000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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