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362121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docx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

《篇一: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xx-11-25

收藏本站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颁布日期】xx-01-23

【实施日期】xx-3-1

【发文号】粤劳鉴委〔xx〕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它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范围:

(一)工伤与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三)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医疗终结后仍需治疗的确认;

(七)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的确认;

(八)其它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条各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应建立工作制度,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以科学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委托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县(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家从工伤诊断或协议医院中选取担任,专家需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并保证有一定的数量和专业类别。

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指定医院或医疗鉴定小组的鉴定诊断和有关证明材料,对被鉴定人劳动能力状况等作出鉴定(确认)。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程序

第八条申请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天内,书面向本统筹地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县(区)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的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须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诊疗病历;

5、诊断证明书;

6、检查结果;

7、与疾病相关的x光片、ct及mr片等有关资料。

非工伤职工申请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的,除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和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外,还应达到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二)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或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或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统筹地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或确认,并提交初次鉴定或确认的结论书及相关材料。

(三)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属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

(二)、

(三)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初次和复查鉴定的结论

书及相关材料。

个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拒签意见和盖章的,本行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协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仍拒不签意见、盖章的,由本行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重新鉴定申请表上注明,并核对申请人个人与申请表上照片是否一致后,在重新鉴定申请表照片上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公章。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并提交原鉴定结论书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受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齐全部材料(特殊情况者,经批准可延长15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工作时限内。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

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医院重新进行鉴定或确认诊断的,被鉴定人应予以配合,不服从安排者,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鉴定(确认)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或确认诊断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被鉴定人受伤时的治疗医院,不能作为被鉴定人此次鉴定或确认的诊断医院。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的诊断意见和国家现行规定的有关评定标准(职工工伤、职业病的医疗终结时间按省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结论。

第十一条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结论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第四章鉴定(确认)费用

第十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给工伤职工缴纳或缴足工伤保险费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具体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同时废止。

篇二:

90-580怎么判断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是否合法

问。

怎么判断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是否合法。

答:

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规定的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

1)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判断是否合法:

a)委员会组织结构是否合法

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与工作规则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在

组成上一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即:

须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b)鉴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2)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疗机构,则需要符合《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

a)属于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b)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c)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d)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e)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1款;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

作的通知》第1条第2款。

例:

王某xx年9月开始在西安市某钢铁制品公司开始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xx年10月16日,王某在工作中遭受身体伤害,两只手臂都有不同程度的骨折损伤,经就诊的工伤定点医院医疗诊断为:

1、左孟氏骨折,

2、右桡骨茎突及舟状骨骨折,

3、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

4、双上肢广泛皮肤碾挫伤,

5、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

王某于xx年10月16日至xx年11月28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43天。

xx年12月底,根据王某妻子代王某提出的申请,当地劳动保险部门作出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书。

xx年4月,王某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相应工伤待遇费用,由于王某当时还没有做工伤伤残鉴定,仲裁庭中止了审理。

xx年1月12日至xx年1月18日,王某因为工伤在老家湖北省麻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

xx年1月20日,王某向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1月30日,王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伤残等级9级,没有确定停工留薪期。

王某不服此结论,刚好又在领取鉴定结论书时听到工作人员议论有位医生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托关系进入了专家库,而这位医生正是给自己做鉴定的主要负责医生。

于是王某以鉴定组织不合法为由,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举报,并要求撤销原鉴定结论,重新组成医疗技术鉴定组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实后,撤销了那位医生的鉴定专家资格,同意王某的要求,重新组成医疗技术鉴定组对王某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7级,停工留薪期为工伤出院后的12个月,即到xx年11月28日。

劳动争议仲裁庭据此鉴定结论作出了相应的仲裁裁决。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医疗专家组成的技术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医疗专家必须

具备法定资格;

鉴定组织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鉴定申请人有权举报,申请撤销该情形下作出

的鉴定结论或直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本案中,参与王某具体鉴定工作的一位医生不具备法定的鉴定专家条件而进入了专家库,在王某因此鉴定人员资格不合法提出异议后重新作出的鉴定与原来的出入就较大。

在专业经验与鉴定原则把握能力上要求都较高的伤残鉴定事务中,对专业鉴定人员的资格要求是对鉴定结论客观准确的保证。

操作提示:

1)《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各地方社会保险事业局或称为社会保险基金中心,负责收缴和调剂运用各社会保险基金,我国的最高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隶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用人单位代表”是指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中选取的企业法人代表,而不是具体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所在企业或单位的代表。

篇三:

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劳社发[xx]9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要求,制定了《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

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学专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且做出医学技术性结论的行为。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分别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受理劳动能力及相关鉴定;

(四)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并对医疗卫生专家进行组织管理;

(五)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办理退休手续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六)组织交流劳动能力鉴定经验;

(七)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等。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汇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情况,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监督;

(二)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授权,对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五)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

(六)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建立医

疗卫生专家库。

专家库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医疗卫生专家和专业类别,以满足劳动能力鉴定专业要求和技术要求。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

医疗卫生专家库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在充分尊重专家组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做出鉴定结论,切实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以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公开、透明、公正进行。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

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xx)

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黑龙江省境内各类用人单位或因工负伤职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复查鉴定申请;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第十二条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受理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省及外省所属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审查

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复印件;

(二)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鉴定职工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供职业病及

专科医疗诊断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

(四)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存在供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五)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以及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场或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鉴定前,应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分类和登记,并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科别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至五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初次鉴定专家不得参与同一被鉴定人的再次鉴定评审。

第十七条专家组依据国家制定的鉴定标准和申请鉴定职工的伤残情况,通过临麻烦检查和诊断提出医学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专家组意见不统一,应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共同讨论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必要时,可以延长三十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自做出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为了便于管理,到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据的复查(介绍)函,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该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

第二十一条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承担相应劳动能力鉴定任务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委托鉴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劳动能力医学鉴定意见,并且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鉴,其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或低于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复鉴鉴定结论高于原鉴定结论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被鉴定人在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需要进行医学检查、诊断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和交通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场地租赁费;

(三)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表、册、证、卡等印刷制作费;

(四)劳动能力鉴定的宣传费、培训费、会议费;

(五)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发现劳鉴专家、工作人员、伤检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各单位带队人员和参检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被鉴定人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和鉴定,无故不到造成鉴定结论无法按时限做出的,由被鉴定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医学专家、承担劳动能力鉴定任务的医疗机构或医疗、医技人员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xx年11月1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