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全国运动会羽毛球竞赛规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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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全国运动会羽毛球竞赛规程草案
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羽毛球竞赛规程(草案)
修订版
一、竞赛日期和地址
(一)初赛:
2009年X月X日至X日在XXXX举行;
(二)决赛:
2009年X月X日至X日在XXXX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男子集体、女子集体、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三、参加办法:
(一)初赛:
一、每一个单位限报领队1名、教练员4名,男运动员10名、女运动员10名,按照集体赛情形,如报名运动员不参加初赛,须报告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备案,不然作未参加全运会初赛处置。
各队可另报预备运动员男、女各2名,但不到初赛赛区。
每一个单位限报男、女各一个集体,男子集体每队应报7至10名运动员,女子集体每队应报5至10名运动员。
二、2009年在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正式注册的教练员方可报名。
只有正式报名的教练员才能进行比赛的临场指导。
3、单项比赛,每名运动员限报二项,双打和混合双打不允许跨单位配对。
取得中国羽协运动员积分排名各单项最新排名第9至16名的运动员(对)不占本单位名额参加初赛各相应项目的比赛。
(二)决赛:
一、取得初赛男、女集体四个小组前3名的队和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和混合双打前16名(对)的运动员参加决赛。
二、获第29届奥运会羽毛球比赛各单项前三名、中国羽协运动员最新积分排名各单项前8名(对)的运动员直接进入决赛阶段相应项目的比赛并在初赛时一次抽签进位。
3、取得参加男、女集体决赛资格的单位,限报领队1名、教练员4名,男运动员10名、女运动员10名;只参加一项(男子或女子)集体赛的单位,限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男运动员10名或女运动员10名。
只取得参加单项决赛资格的单位,有运动员3名以下(含3名)参加的,限报1名教练员(兼领队);4名以上(含4名)运动员参加的,限报领队和教练员各1名或教练员2名(其中1名兼领队)。
4、参加男、女单打决赛的运动员不得改换。
男、女双打或混双原配对的运动员有伤时,在决赛阶段相应项目第一场比赛开始前经市级医院证明,可替换其中的1名运动员,该运动员必需是进入该项目决赛阶段的运动员,替换只能按那时中国羽协发布的各单项最新排名以低补高。
被替换下来的运动员不得再参加决赛阶段任何项目的比赛。
如双打或混双的两人都不能参加比赛,则其自动失去决赛资格。
五、取得参加男、女集体决赛资格的单位,必需在决赛报名时将预选赛报名时所报的预备运动员一路报名,以备替换。
但如果是没有替换,则预备队员不取得赛区报到。
集体赛被替换下来的运动员不得再参加决赛阶段任何项目的比赛。
六、当全运会初赛与国际重大比赛任务有冲突时,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有关运动队、运动员可直接进入决赛。
直接进入决赛各项的人(队、对)不影响上述各项初赛出线人(队、对)数和比赛方式,并在初赛时一次性抽入决赛位置。
四、竞赛办法:
(一)初赛:
(二)
一、集体赛
(1)男、女集体赛分成A、B、C、D四个小组进行单循环赛,取得各组前3名的队参加决赛。
(2)男、女集体赛的分组依据2008年全国羽毛球锦标赛集体的名次顺序设4个种子队(没有参加全运会羽毛球比赛单位的名次由后面单位依次递补),其余按名次顺序分档次(4队为一档)抽入各组,凡没有2008年全国锦标赛集体名次的队最后抽签进组。
第十一届全运会羽毛球比赛的参赛单位,若是同一个参赛单位所辖范围内有超过一个以上单位参加2008年全国锦标赛集体赛的,以其所辖范围内所有参赛队中取得的最高名次来肯定其集体名次,并适用于在第十一届全运会羽毛球比赛抽签时肯定种子位置及抽签顺序。
二、单项赛:
(1)男子、女子单打、双打和混合双打五个项目均采用单淘汰赛。
(2)
种子的肯定以初赛抽签前发布的中国羽协各单项最新运动员竞赛积分排名为依据。
男、女双打、混合双打配对,均按两名运动员在本项目最新积分排名表中的个人积分之和进行排列。
3、由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主持抽签编排工作(抽签日期、地址另行通知)。
(二)决赛:
一、男、女集体赛由初赛四个组的前3名和直接进入决赛的队参加,竞赛办法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男女集体各分为E、F组。
初赛A、C组第一、二、3名及该两组直接进决赛的队进E组;B、D组第一、二、3名及该两组直接进决赛的队进F组。
别离进行单循环赛(初赛有关成绩带入决赛,初赛相遇过的队再也不比赛),排出各组名次。
第二阶段:
E、F组的第一、2名,3、4名,五、6别离进行交叉淘汰及附加赛,决出男、女集体1—12名。
交叉淘汰比赛表:
E1
F2
第三名第四名第二名第一名
E2
F1
二、取得初赛各单项前16名者及其他取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参加决赛。
五个单项赛继初赛进行单淘汰赛和附加赛,决出各项1-8名。
(三)关于集体赛的规定:
一、男、女集体赛每次比赛由五场比赛组成,顺序为第一单打、第一双打、第二单打、第二双打、第三单打。
比赛采用五场三胜制。
各单项运动员出场顺序由各队在互换出场名单时自行排列。
二、男子集体每一个队必需有4人专打双打,不得兼项。
其他选手能够兼项,但在一次集体赛中只能打一项。
男子集体赛中各队专打男子双打的运动员也必需在报名时列出。
3、女子集体一名运动员在一次集体赛中最多只能打一场单打和一场双打,如遇连场能够休息15分钟。
有电视转播的比赛场次,若是有运动员兼项,裁判长有权按照比赛需要调整比赛顺序。
4、男、女集体的分组单循环赛均采用“1固定逆时针轮转法”肯定比赛顺序。
(四)规则、用球、服装:
一、竞赛规则:
采用中国羽协审定的最新《羽毛球竞赛规则》和世界羽联发布的最新规定。
二、比赛用球:
初赛:
待定;决赛:
待定。
3、比赛服装:
按国家体总局乒羽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4、
五、弃权和罢赛:
(一)弃权和罢赛的界定:
一、正常弃权:
赛前运动员确因伤病者,赛中受伤(或突发急性病)者,别离经市一级医院和大会医生检查,证明不能参加比赛和继续比赛
二、非正常弃权:
除以上正常弃权范围外,其他均属非正常弃权。
包括以下情形:
(1)集体赛赛前互换比赛队出场名单时,按规按时刻迟到5分钟者,判该队该次比赛弃权。
(2)集体赛第一场比赛运动员迟到超过5分钟者,被判该场比赛弃权。
(3)集体赛第二场比赛或上一场比赛结束后迟到超过5分钟者(时刻以裁判员宣布第一场弃权或上一场比赛结束后计算),被判该场比赛弃权。
(4)集体赛一次比赛中出现两场弃权的队,被判该次比赛弃权。
(5)单项赛比赛队员按规按时刻迟到超过5分钟者,被判该场比赛弃权。
(6)单项赛一名队员在同一天内参加两场或两项以上比赛,赛前要求其中一场比赛弃权者(赛中受伤,急病除外),判该队员该场(项)非正常弃权。
3、罢赛:
因运动员、运动队原因造成比赛不能进行、中断,或运动员、运动队赛前拒绝出场,赛后拒绝领奖等时刻超过5分钟者(经说服教育工作后,由裁判长计算时刻)视为罢赛。
(二)惩罚办法:
一、对非正常弃权的运动队、运动员,仍保留其继续参赛资格,但采用罚款办法处置。
(1)集体赛弃权一场比赛罚款1000元人民币,弃权一次比赛罚款3000元人民币。
(2)单项赛弃权一场(项)比赛罚款1000元人民币。
(3)对运动员、运动队的罢赛行为,按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惩罚,还将处以该运动队10000元罚款。
(4)全数罚款交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
(5)受罚运动员、运动队办完交款手续后方能继续参加比赛(罢赛除外)。
拒断交款者不准继续参加比赛,视情节另行处置。
二、造成罢赛的运动队、运动员,还将取消该项目(集体赛或单项赛)比赛资格。
情节严峻者将取消该运动队所有项目的参赛资格。
3、竞委会将视运动队、运动员消极比赛、弃权及罢赛的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男、女集体和五个单项均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
(二)预、决赛均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
(一)初赛:
一、正、副裁判长和50名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其中含外省市)由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选派(名单另发)。
60名司线员(其中包括20名一级以上裁判员,40名二级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所属的省体育局商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选派。
二、正、副裁判擅长赛前6天,编排长和编排裁判于赛前8天,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赛区报到。
3、乒羽中心组织4名调研人员参加大会调研工作。
(二)决赛:
一、正、副裁判长和50名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其中含外省市)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名单另发)。
60名司线员(其中包括20名一级以上裁判员,40名二级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所属的省体育局商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选派。
3、裁判员报到时刻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三)预、决赛均设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预、决赛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名单另发)。
八、报名和报到:
(一)初赛:
一、报名:
各单位将报名单一式两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和医务部门公章于赛前30天(以收到日期为准)别离寄到并传真至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和承办单位。
超期按不参加比赛论。
抽签以后不得弃权或改换名单。
所有报名表均要求用电脑打印并必需严格依照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表中的每一项。
比赛同时将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通信地址:
(1)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羽毛球二部
邮编:
100061
地址:
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4号西门
电话:
0,
传真:
010-
(2)
邮编:
地址:
电话: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部
邮编:
地址:
电话:
二、各单位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提前报到须经赛区同意。
住宿费自理。
3、特别提请各参赛单位注意,本赛事未办理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如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意外则由所在队负责。
(二)决赛:
报名和报到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本规程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