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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之完善Word文档格式.doc

4 国外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现状 10

4.1国外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现状 10

4.2借鉴与反思 11

5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相关建议 12

5.1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法律法规体系 12

5.2减少政府干预,实现政府管理与自律管理的均衡状态 12

5.3转变证券市场证券监管的思路 13

5.4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职能 13

5.4.1重塑监管主体,增强其独立性 13

5.4.2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培育理性投资者 14

5.4.3强化法律手段,淡化行政手段 14

结论 16

致谢 17

参考文献 18

一、引言

“证券市场是指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1]”。

由于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它能从各方面反映国家经济的运行情况,为国家观察和监控经济运行提供了直观的指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的证券市场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但由于证券市场涉及证券、股票和债券等金融相关内容,因此证券市场相当复杂。

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也自然成为了证券市场的重要内容,证券市场的监管分为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和证券市场政府监管。

各国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程度不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不同。

总体来说,世界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证券监管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主导型及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混合型。

经历了数次股灾之后,各国都十分重视吸收其他类型证券监管模式的优点,从中吸取经验,从而完善本国证券监管制度。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从而产生了一些列的经融产物,我国的证券市场也在不断的完善中。

但由于市场主体本身具有的贪婪性,使得单纯依靠其自律约束无法避免金融风险。

因此,使用监管的手段来维护我国市场的公平、有序的运作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虽然我国早在一九九九年就颁布了《证券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证券监管体制。

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的市场,是个不成熟的市场,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远未达到成熟、理性的标准,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尚未走上规范、法制的正轨。

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所关涉的法律问题十分广泛且复杂,远远不是一篇本科论文所能够探讨得清楚的东西,仅以此文的论述希望引起各学界对此项问题的关心,从而对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法学理论问题的研究以及立法的实践都能够有所帮助。

二、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概述

2.1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概念

所谓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对其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总称[2]。

从法律角度上讲,主要是指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的设置、其法定的职责、监管手段、监管工作程序以及监管机关与证券监管对象、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等等[3]。

2.2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主要内容

证券监管体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监管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即机构是否独立,应该承担哪些职能拥有何种权力。

监管方式主要包括法定监管和自律监管等等。

监管的对象,首先是证券市场主体,其次是证券市场行为。

其中,券市场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证券市场行为主要包括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中介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一系列行为等。

证券监管体制的管理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

其中,政府型管理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自律型管理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管理。

2.3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发展史

1985年,上海延中实业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诞生。

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形成。

自此以后,在短短20年间,中国证券市场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与此同时,我国的证券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中。

《证券法》颁布以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定型管理体制。

法定型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是:

实行多部门重复监管体制;

自律管理没有发挥作用以及监管方式具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

而自从一九九九年《证券法》颁布并经过几次的修改后,我国的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是集中管理前提下实行自律管理,即法定型管理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其主要特色是:

充实了证监会的监管职权;

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但我国的证券市场管理仍需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现状及其缺陷

3.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现状

八十年代到一九九二年五月,我国的证券市场主要由上海、深圳市两地地方政府管理。

一九八一年七月,财政部重新发行国债,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起步。

一九八六年,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窗口交易,代客买卖股票和企业债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营业部开始证券柜台交易,恢复了有价证券转让市场。

一九八八年,国务院决定在上海、深圳等七个城市进行国库券上市交易试点,形成了国库券交易市场。

一九九二年五月到一九九七年底,我国的证券市场开始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阶段过渡。

九二年五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同年八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等少数地方推广到全国。

一九九七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

一九九八年初,国务院决定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

同年下半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明确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以证券市场基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监管理念更加科学、监管方式更加灵活的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不但趋于完善,并且一个自律管理功能不断加强、组织管理更加系统规范的证券行业自律性管理体系正在形成。

通过这两者的有机结合,为我国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时代。

3.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

3.2.1 自律机制建设不健全

各级证券监管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地方证监局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

政府监管权力过大,自律组织不健全,自律组织缺乏独立性。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人事任免都由中国证监会安排,甚至日常业务规则都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自律组织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权力,自律监管功能无从发挥。

虽然中国证监会被赋予了较大的监管权限,但在具体监管活动中往往受制于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各级政府部门,证券执法存在多重标准,缺乏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3.2.2 证券监管部门能力、效率低

主要表现在:

处理违规事件的不及时,没有体现出法律和执法部门应有的尊严,对违法活动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由于没有其他强制性手段,某些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往往整而不改、暗度陈仓;

对违规事件的处理巾有时存在多重标准,难以体现其应有的公平与公正;

监管理念仍存偏差。

虽然2000年以来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了证券市场市场化的改革方向,重塑证券监管理念,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监管工作还缺乏系统性和规划性,并未摆脱“市场推着监管走”的被动局面[4]。

四、国外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现状

4.1 国外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现状

1991年,英国证券协会和证券经纪商与交易商协会合并后成立SFA;

1997年,原英国SIB更名为英国金融服务局(FSA);

2000年英国国会通过《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对之前颁布的包括证券监管在内的金融监管法律予以整合,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并确定英国监管体制,成为英国规范金融业的基本法。

罗斯福政府推行新政期间,美国立法机构通过《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法》;

《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作为政治妥协的产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写入法案中,并替代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联邦储备委员会接管对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权力;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马隆尼法案》(theMaloneyAct)作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增加条款;

1939年成立了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the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Dealers);

2007年7月30日,美国金融行业监管局(FINRA)成立。

4.2 借鉴与反思

各个国家不同的市场特点最终决定了各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差异性。

各个国家不同的市场特点最终是和一国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文化

传统、历史积淀甚至是证券市场与证券业的成熟程度和规模水平有密切的关系。

客观而言,在国际上并没有最佳的实践,不同证券监管模式日渐融合。

当前,全球交易所与证券主管机关的管理关系正在持续演化中,并没有一套绝佳模式可适用所有的国家。

目前各国适用的运作机制大多为交易所与其主管机关共同协商职责分工。

多数人认为证券监管体制最为突出的发展趋势是,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得到不断发展,包括注重自律主导型的监管模式也正在向其转变。

我国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应清楚的认识到:

任何国家的证券监管实践中,都没有一套最佳模式完全适用于所有的国家。

对于我国来讲,不宜生搬硬套国外的经验,也不宜固化一种模式而不变。

我国目前采取的监管模式源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体制,源于我国文化传统,更源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这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只能是集中监管模式。

但就我国的发展历程来看,最终我过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必然是以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监管下具有高度自律性的市场管理体制。

五、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相关建议

5.1 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证券立法应当借鉴日本、韩国的做法,建立一个多层次、功能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以综合性的证券法为基础,完善与基本法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已颁布)、投资公司法、投资人保护法等。

就目前形势而言,我国应尽快颁布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5.2 减少政府干预,实现政府管理与自律管理的均衡状态

构筑一个国家的证券监管体制,必须考虑两种因素:

一是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

二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程度。

不同的监管体制将是这两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是确定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基础。

证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它又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部分,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

因此,只有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完全的证券市场。

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所需要的政府管理者必须是“精干的高效率的有组织的机构,它不是市场的垄断者和直接干预者,而应是通过经济调节手段调节市场;

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公正,稳定证券市场次序;

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功能,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培养和树立投资信心,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5]。

就此而论,证券监管体制的确立必须界定政府监管的度。

在强调政府介人证券市场的同时,还必须保证证券业的独立地位和独立的经营活动。

就我国目前的形势而言,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必须是引人自律型监管体制,实现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均衡状态。

政府通过制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自律组织进行管理。

政府干预应遵循这样的法则:

“凡是个人、企业和市场能够以高于政府的效率来解决的经济问题,在原则上,都应当由他们自己解决,政府只从事那些相对效率较之要高的经济活动”[6]。

根据这一法则政府干预证券市场时不应包罗万象,而应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从培育市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惩治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等多个方面来发挥作用。

5.3 转变证券市场证券监管的思路

就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体制发展而言,我国应树立正确证券监管理念,主要包括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和转变证券市场证券监管。

从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职能。

转变证券市场证券监管的思路。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应该事无巨细地对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应该减少政府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不必要的监管。

这样政府监管机构有更多的精力去完善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自律监管组织的监管以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在监管方式上,政府监管机构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制定规划和管理市场,鼓励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证券市场环境。

维护我国证券市场正常有序发展。

5.4 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深化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正确定位角色,监管上市公司并完善以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强化法律手段,淡化行政手段,利用市场化的监管方式,消除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隐形担保责任,同时,改善监管体制的信息结构,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优化监管体制的运行环境,从整体上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效率[7]。

5.4.1 重塑监管主体,增强其独立性

重塑证监会的监管者角色,加强证监会的监管独立性。

建议将证监会从国务院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控制的行政执法委员会,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管辖,证监会只对全国人大负责,不受国务院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

可以消除政府(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人和证券市场主办人对证监会过多的管制和政策支配,进而,强化证监会的监管地位,避免市场监管者与市场主办者一身二任的角色冲突。

5.4.2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培育理性投资者

完善上市公司以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检查、清理券商、投资顾问公司等各类市场参与者的资格和经营范围,重点查处其参与“做庄”、勾结非合规资金流入、操纵“私募基金”等其他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查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虚假、误导和欺诈性行为,加大对违规违法中介服务机构的处罚力度,从而规范其行为。

5.4.3 强化法律手段,淡化行政手段

淡化行政手段:

减少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逐步淡化行政手段,同时利用市场化的监管方式,消除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隐形担保责任[8]。

法律手段的强化:

首先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加强法制建设,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尽早出台《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建立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核心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法律法规体系。

利用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查,借助外部行业专家的力量,实行专家鉴定,征求行业自律组织或行业协会的意见等等,消除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隐形担保。

这样既可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又可以保证市场的公平性。

其次,要注重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协调和内容的衔接。

结论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中国证券监管模式的选择,应向集中型模式靠拢,兼采自律型模式之长,创造“以集中型模式为主、自律型模式为辅”的“中间混合型”证券监管模式。

证券市场监管作为保障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发展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手段,对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功不可没。

从各国发展经验来看,每一次的经济危机都是改革的契机,在机会和挑战面前通过不断的完善本国监管体制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对于中国而言,在借鉴各国证券监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之上,构建起低成本、高效率的监管体系,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的基础之下,探讨政府“监管的底线和行权范围,完善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为主体的自律监管制度,通过建立多元化、系统性的证券监管体制,理清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之间的权力界限,发挥证券监管的最大效用。

致谢

四年的读书生活在这个季节即将划上一个句号,而于我的人生却只是一个逗号,我将面对又一次征程的开始。

四年的求学生涯在师长、亲友的大力支持下,走得辛苦却也收获满囊,在论文即将付梓之际,思绪万千,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伟人、名人为我所崇拜,可是我更急切地要把我的敬意和赞美献给一位平凡的人,我的导师。

我不是您最出色的学生,而您却是我最尊敬的老师。

您治学严谨,学识渊博,思想深邃,视野雄阔,为我营造了一种良好的精神氛围。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置身其间,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使我不仅接受了全新的思想观念,树立了宏伟的学术目标,领会了基本的思考方式,从论文题目的选定到论文写作的指导,经由您悉心的点拨,再经思考后的领悟,常常让我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谢意!

 

参考文献

[1]万国华,证券法学[M].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洪伟力著《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8页.

[3]吴志攀、白建军著《证券市场与法律》,上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版,第129页.

[4]田佳禾: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分析》,中国知网,第30页.

[5]杨志华:

《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

[6]华民:

“西方混合经济中的国家与市场”,载《世界经济文汇》1992年第4期。

[7]纪建悦: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中国知网,2006年第1期,第30页.

[8]华仁海.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比较及启示[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

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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