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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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零售业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应关注应收账款、收入等具体会计政策和套期等项目注释的披露,详见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零售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说明”。
四、《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制造》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召回情况,及相关收入、成本、预计负债等具体会计政策。
从事汽车制造业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应关注预计负债等具体会计政策的披露,详见附件3“上海证券交易所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说明”。
五、《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
第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医药制造行业、所处细分行业特点和自身研发模式,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下列研发投入信息:
公司研发的会计政策,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以及与研发相关的无形资产确认、计量的具体会计政策。
从事医药制造业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应关注无形资产等具体会计政策的披露,详见附件4“上海证券交易所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说明”。
六、《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与行业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
(一)勘探开发支出、资源税、安全生产费、资产弃置义务及其他类似费用的提取标准、年度提取金额、使用情况以及相关会计政策;
(二)基于企业会计准则,依据公司的自身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确定的油气资产资本化条件、时点及资产减值的计提标准等会计政策。
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应关注固定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部分长期资产减值、安全生产费等具体会计政策和固定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专项储备等项目注释的披露。
七、《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钢铁》
第十五条规定:
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或票据、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转固、固定资产折旧等具体会计政策。
从事钢铁业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应关注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收入等具体会计政策的披露。
八、《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
第十六条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公司自身业务模式和结算方式,对财务报表附注中收入确认方法、账款结算等会计政策进行细化,并披露行业特殊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时点、计量依据等。
如按完工百分比确认的,还应当详细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
从事建筑业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应关注应收款项、收入等具体会计政策的披露。
九、《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
第十条规定:
“上市公司从事光伏电站的工程承包、开发、运营、运维业务的,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公司自身经营模式和行业特点,细化披露相关业务的会计政策,包括资产的分类依据、收入的确认原则以及相关的计量方法等。
从事光伏业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应关注收入等具体会计政策的披露。
十、《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服装》
“上市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披露以下行业具体会计政策和财务信息:
(一)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细化披露的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结算方式、确认时点和确认方法等会计政策;
(二)按库龄结构披露的产成品及库存商品的期初余额、当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和各库龄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
从事服装业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应关注收入等具体会计政策和存货等项目注释的披露。
十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
(一)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二)预收款项的账龄结构、预收账款金额前五名的合计金额及比例;
(三)库存成品酒、半成品酒(含基础酒)等主要存货的期末余额和各库龄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
(四)生产环节使用可循环使用的酒瓶、塑格物等包装材料,或销售促销环节使用冰柜等促销品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应包装材料或促销品的会计政策。
从事酒制造业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应关注存货、收入等具体会计政策和存货、预收款项等项目注释的披露,详见附件5“上海证券交易所酒制造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说明”。
十二、《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政府补助、政府采购的主要内容,及机顶盒、智能卡、网络设备等的会计摊销政策,并分析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的影响。
从事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业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应关注存货、固定资产等具体会计政策的披露。
十三、《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环保服务》
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以下财务信息:
(二)结合公司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结算方式等,披露收入确认政策和时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披露衡量完工进度的方法及依据;
从事环保服务业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应关注收入等具体会计政策的披露。
十四、《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
第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以下重要财务信息: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减值情况。
公司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应当披露减值资产或存货的具体类别、减值的确定依据、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对公司当期和未来业绩的影响;
”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三)安全生产费计提情况。
公司按照规定应计提安全生产费的,应当披露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报告期内计提和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原因。
从事化工业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应关注存货、部分长期资产减值、安全生产费等具体会计政策和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专项储备等项目注释的披露,详见附件6“上海证券交易所化工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说明”。
十五、《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号——航空运输》
(一)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发展战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细化披露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二)报告期内公司处置飞机、发动机、高价周转件等重要固定资产的情况;
(三)固定资产资产减值损失或固定资产处置损失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和原因。
从事航空运输业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应关注固定资产等具体会计政策和固定资产等项目注释的披露。
十六、《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号——农林牧渔》
(一)结合公司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结算方式等披露收入确认政策和时点;
(二)结合相关协议披露公司生产经营和研发过程中种质资源、品种使用权、种猪、育苗等资源的会计确认政策,种质资源、品种使用权等资源确认为资产的,还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披露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的依据;
(三)报告期末存货的明细、数量、金额,并结合生长周期、自然灾害、市场供求关系、与农户合作合同等影响因素说明存货可变现净值确认方法和跌价准备计提、转回情况;
(四)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生物资产的生产周期、流动性、生长环境等特点披露公司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等会计政策;
(五)区分自行繁育、外购等分项披露报告期末公司生物资产的数量、金额和淘汰率,并披露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的确定依据,以及期末减值测试情况和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应关注无形资产、生物资产、部分资产减值准备、收入等具体会计政策和存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项目注释的披露。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房地产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说明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零售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说明
附件3:
上海证券交易所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说明
附件4:
上海证券交易所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说明
附件5:
上海证券交易所酒制造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说明
附件6:
上海证券交易所化工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说明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房地产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说明
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行业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
”结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监发﹝2001﹞17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从事房地产业的公司,参照如下格式进行补充披露。
一、对“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修改或补充
(一)将“存货”修改或补充为:
1.存货的分类
存货包括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为出售或耗用而持有的开发用土地、开发产品、意图出售而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周转房、库存材料、库存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在开发过程中的开发成本。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1)发出材料、设备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2)项目开发时,开发用土地按开发产品占地面积/开发产品占地面积及所占地块的级差系数计算分摊计入项目的开发成本。
(3)发出开发产品按个别计价法/建筑面积平均法/成本系数分摊法核算。
(4)意图出售而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和周转房按公司同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分期平均摊销。
(5)如果公共配套设施早于有关开发产品完工的,在公共配套设施完工决算后,按有关开发项目的实际开发成本/预算成本/建筑面积分配计入有关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
如果公共配套设施晚于有关开发产品完工的,则先由有关开发产品预提公共配套设施费,待公共配套设施完工决算后再按实际发生数与预提数之间的差额调整有关开发产品成本。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存货类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4.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实地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1)低值易耗品
按照使用次数分次/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2)包装物
(二)在“收入”前增加“维修基金核算方法”和“质量保证金核算方法”:
(×
×
)维修基金核算方法
根据开发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维修基金在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时,向购房人收取或由公司计提计入有关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并统一上缴维修基金管理部门。
)质量保证金核算方法
质量保证金根据施工合同规定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预留。
在开发产品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冲减质量保证金;
在开发产品约定的保修期届满,质量保证金余额退还施工单位。
(三)将“收入”修改或补充为:
说明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公司应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分别制定各类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说明各类业务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说明。
应关注公司在收入确认政策中披露的各类业务是否与分部信息中披露的各类业务一致。
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收入的,说明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1.收入确认原则
(1)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按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
让渡资产使用权在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4)建造合同
1)建造合同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建造合同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2)固定造价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表明其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加成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表明其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3)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为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4)资产负债表日,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执行中的建造合同,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待执行的亏损合同,按其差额确认预计负债。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公司自身的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细化各经营业态销售收入等会计政策,并披露确认条件、确认时点、计量依据等会计政策标准。
(1)经营模式,根据公司主要盈利来源所处价值链环节的不同,可分为金融投资型、地产开发型、房产开发型、物业持有型、整合营销型、服务增值型、综合运作型等。
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营模式名称或类别的,应当明确相关名称或类别的含义,并保持表述的一致性。
(2)经营业态,是指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用途的房地产项目。
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业态名称或类别的,应当明确相关名称或类别的含义,并保持表述的一致性。
(3)公司在确定自身的经营模式后,披露各经营业态销售收入的具体会计政策。
【例】某公司同时拥有房地产开发、物业出租和物业服务三种经营模式,属于综合运作型房地产企业。
其经营业态包括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和商业类房地产项目,其中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对外销售并提供物业服务,商业类房地产项目对外出租并提供物业服务(假设租赁合同规定第1年免物业服务费)。
依据该公司自身的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各经营业态销售收入的具体会计政策,披露如下:
(1)住宅类房地产
1)住宅类房地产销售收入
以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签订了不可逆转的销售合同,取得了买方付款证明(其中选择银行按揭的,收到首期款并办好按揭手续;
不选择银行按揭自行付款的,收到50%以上房款),发出收楼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手续的视同收楼)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住宅类房地产物业管理收入
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服务已经提供,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物业管理收入的实现。
(2)商业类房地产
1)商业类房地产物业出租收入
按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承租日期与租金额,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出租物业收入的实现。
2)商业类房地产物业管理收入
按租赁合同规定第1年免物业服务费的,将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总额在不扣除免物业管理费期间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配,免物业管理费期间,公司确认物业管理收入。
(1)房地产销售收入
在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同时满足开发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对已售出的开发产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售自用房屋:
自用房屋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对已售出的开发产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代建房屋和工程签订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与代建房屋和工程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代建房屋和工程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并且代建房屋和工程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出租物业收入
物业出租按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承租日期与租金额,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出租物业收入的实现。
(3)物业管理收入
(4)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修改或补充
(1)明细情况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在途物资
库存材料/原材料
库存设备
开发产品
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出租开发产品
周转房
开发成本
在产品
未完成劳务
库存商品
农产品
发出商品
委托代销商品
委托加工物资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其他周转材料
消耗性生物资产
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
合计
(2)存货跌价准备
1)明细情况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