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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办法

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建设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XX省山区经济强县中的作用,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优良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能以自己创造性的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 人才引进对象

第四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须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属于我县急需或紧缺的专业及项目:

(一)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者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类表彰奖励的人员。

(二)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员或者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县外被评为市级及以上“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等称号的人员或者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或紧缺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的人员。

(五)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全日制应届大学本科学历(获学士学位)且为本县急需或者紧缺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方式:

(一)公开招聘。

充分运用网络、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才。

(二)组团招才。

由组织、人社部门牵头,不定期到省内外人才市场、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招聘人才。

(三)聘请顾问。

县委、县政府聘请知名人士、资深专家担任招商引资、城镇规划、工业经济、农业产业等方面的顾问。

(四)举荐或者个人自荐。

 

 第三章 人才引进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引进本县急需或者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省、市规定采取考核招聘方式进行。

第七条 引进县外在职在编的优秀人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引进申请。

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工作方案,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二)发布引进公告。

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会同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引进公告。

(三)资格审查测试。

对求职人员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采取适当形式进行业务及能力测试。

(四)组织考核评价。

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会同组织、人社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拟引进人选进行考核评价。

(五)办理调动手续。

经考核评价合格后,对符合引进条件的拟定人选,由组织、人社部门上报县编委会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八条 对难以刚性引进的县内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在不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聘请顾问、兼职、讲学、咨询服务、科研攻关与技术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聘请到我县工作。

柔性引进人才一般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议”的方式不定期引进。

第九条 对自愿以辞职形式来本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急需或者紧缺人才,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县编委会同意调入的,如档案不能转来,可在其辞职后一年内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依据本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重新建档并接转工作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章 引进人才政策待遇

第十条 凡属引进的优秀人才与本县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引进到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由县财政分五年(20%、10%、10%、10%、50%)发给安家费,其中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

(一)项条件的人员(简称一类人员,以此类推,下同)30万元;二类人员20万元;三类人员15万元;四类人员10万元;5类人员5万元。

(二)引进到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三年内除享受本单位干部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县财政另给予每人每月特殊津贴,其中一类人员3000元;二类人员2000元;三类人员1500元;四人员1000元;五类人员500元。

(三)引进人员及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

若配偶原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可调入本县相应有空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若配偶为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县人社部门可协助推荐就业。

引进人员的子女入学,由县教育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具体情况负责安排,接收学校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四)引进到本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职称评聘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评聘在相应职称岗位,不占引进单位职数,岗位工资按相应职称标准套定;新参加工作的引进人员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

引进人员原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直接聘为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占引进单位职数,岗位工资按相应职称标准套定。

引进人才五年服务期满后应参加本单位岗位竞聘。

(五)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其编制可在全县事业编制控制限额内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对国内外科技人才带高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以及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在我县实施,需要资金扶持的,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可协调金融部门给予贷款支持。

项目实施成功并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贡献的,经县科技局等部门审核、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县政府审批,每个项目由县财政给予5—1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建立引进人才年度考核机制,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工作岗位,取消相关人才待遇,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 拔尖人才选拔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县拔尖人才选拔制度。

拔尖人才是指在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农业农村、工业经济、管理(科技、经济、财政、审计、金融)、文艺、体育等领域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代表本县领先水平、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一届管理期两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的评选。

  新引进人才可参加拔尖人才选拔。

    第十四条 符合前款基本条件,近三年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荐为县级拔尖人才人选:

(一)获得国家部委、省级科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

(二)获得一项国家级新产品或两项以上省级优秀新产品称号的主研人员。

(三)获得市级二等以上或两项以上三等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

(四)获得县级一等、两项以上二等科学技术奖。

(五)在完成重点项目攻关或老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获得国家设计奖或省二等优秀设计奖前二位、市一等优秀设计奖首位人员。

(六)在工农业生产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受到国家或省(部)级、市(厅局)级表彰奖励的人员。

(七)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创造性成果,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或者出版过1部个人专著,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被县内外同行公认在学术研究方面起重要带头作用的人员。

(八)在教学一线,成绩显著并享有县级以上优秀人才称号,或教学方法和先进经验上具有指导意义,在全市教育界中有较高威望者。

(九)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医疗和技术问题,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县以上领先水平,多次成功救治疑难、危重病人,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同行公认,社会影响较大。

(十)在文学创作、艺术展演、非遗传承、文物保护、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中成绩显著,在县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人士。

(十一)在体育项目中,培养出获市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季军以上的运动队(员),对县上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启蒙教练)。

(十二)在科学管理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经验和理论,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并连续多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管理的单位已跨入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管理者。

(十三)专业技能水平高,在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代表本县参加省市重大评奖或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在全市乃至全省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十四)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但目前仍担负着课题主要任务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拔。

第十五条 拔尖人才选拔程序

(一)成立县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导、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发布公告,公布条件,新闻媒体公布拔尖人才的推荐条件和选拔程序。

(三)逐级推荐。

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自荐选拔的办法。

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县县级拔尖人才登记推荐表》,并附成果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实绩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主管部门不明确或自由职业者,评选材料可直接呈报县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评审。

县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申报资格的参评人选进行初审排序;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初审人选分组分类复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拔尖人才。

(五)考察和社会公示。

组织、人社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考察组,对入围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等情况,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

在公示期内,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六)组织审批。

经考察和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七)命名表彰。

拔尖人才由县委、县政府命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拔尖人才的管理

(一)拔尖人才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助。

拔尖人才及所在单位,每年要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年的工作和管理情况。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拔尖人才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定期进行考评。

(二)拔尖人才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按每人每年10000元,一次性拨给人才办统一掌握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拔尖人才的外出考察学习、培训、体检、开展业务等,活动经费由拔尖人才据实报销,当年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三)拔尖人才实行目标管理,量化目标责任,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考核。

每年由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四)建立拔尖人才帮带制度。

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结合实际,为每名拔尖人才确定2-3名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青年专业技术骨干作为帮带对象,由拔尖人才与其结对帮带,帮带工作必须定量定责、细化措施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鼓励支持拔尖人才走“产学研”和“农科教”三结合的路子,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扶持有开拓精神,能整合生产要素,利用社会资源,管理能力强的拔尖人才,创办和领办科技企业

(六)建立拔尖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称号和相关待遇: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有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3、因个人原因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管理期内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

5、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6、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对不能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调离我县的,保留其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拔尖人才待遇:

(一)任期内由主管部门每年组织赴国内开展业务学习培训不少于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提供所需资金和设备。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由单位配备助手;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拔尖人才,每年要保证必要的科研时间。

(三)在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能够认真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并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合格的,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拔尖人才津贴,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核发。

津贴不计入档案工资,管理期满后自行取消。

第六章 人才培养与激励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

(一)凡经公招到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二)本县在职在编的拔尖人才、研究生学历及以上人员的配偶在外地具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可参照人才引进调入我县相应单位。

(三)对本县内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类奖项一、二、三等次的(或相当层级奖励,下同)每个项目分别给予30万、25万、20万一次性奖励,省部级科学技术类奖项一、二、三等次的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0万、8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科学技术类奖项一、二、三等次的每个项目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支持在职人员继续参加学历教育,所在单位应安排必要的学习面授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国民教育自考本科学历的奖励5000元,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

(五)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人才培训培养导师制、跟班学习制、学科带头人制、项目负责人制、青年人才培养制等,同时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实行向优秀人才倾斜的政策,促进人才脱颖而出。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县政府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专项资金由县人才办统一监管使用。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予以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可选择执行本办法或经批准的行业规定,其待遇不不重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县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石委办发〔2013〕75号)、《关于加强人才管理的实施办法》(石人劳发〔200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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