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人事代理100问和社会保险业务50问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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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人事代理100问和社会保险业务50问Word文档格式.doc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代理发展迅速,其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和规范,越来越多的单位选择了人事代理。

实行人事代理,克服了传统人事制度的一些弊端,解决了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流动。

3、什么是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具有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

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证明等,都需要提供档案中一些相关材料。

人事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材料、考核材料、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参加党、团组织的材料,奖励及模范先进事迹材料,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及其他犯错误的材料,任免呈报表,晋升技术职务、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材料。

4、什么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5、档案的分类有哪些?

(1)按身份分为:

干部档案;

工人档案;

(2)按档案转入的渠道分为:

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全额拨款)、企业、街道(社会招工)、部队(复转军人)、外埠进京等。

6、接收档案应审核的基本材料有哪些?

(1)78年高考恢复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有派遣证,如非派遣到单位,应有《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聘用干部审批表》,工人应有个人或集体招工表;

(2)转正定级表;

(3)历年工资审批表(企业94年后不再有调资表);

(4)94年后的年度考核表(机关、事业单位);

(5)干部履历表(企业是职工登记表);

(6)学历材料;

(7)参加兵役的应具备《入伍登记表》或《入伍通知书》,转业或复员时,应具备《军队干部转业审批表》或《退伍登记表》和到复转安置办的安置通知书;

(8)在正式招工之前曾做过临时工的应有《待业青年工龄审定表》作为工龄认定的依据(在1980-1982年期间);

(9)插队或在兵团务农的应以招工表上的插队记录或85年的插队期间工龄证明为依据;

(10)外省市入京人员,档案中应有入京的正式审批手续;

(11)工作调动的日期要求明确,以确定调入、调出的具体时间,档案存在人才或职介中心的时间应该明确,并有存档人员登记表(附本人简历);

(12)行政介绍信和工资转移介绍信要齐全。

注:

航天、医药、海洋等系统内办学校毕业后,在本系统单位工作,可无派遣证,但应具备学员见习期转正定级表。

7、干部身份存档档案应必备的材料哪些?

(1)高中以上的学籍材料;

(2)《大中专业毕业生派遣通知书》;

(3)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一年后应有转正定级表(转正定级的单位应与派遣单位一致);

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定级工资表;

(4)干部履历表或职工履历表(每次跨单位的履历);

(5)机关、事业单位历次工资晋升表及年度考核鉴定表;

(6)工资与行政(或干部)介绍信(工资信上应注明档案工资情况);

(7)职称材料(包括:

初级、中级、高级);

(8)如果是1992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或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转到人才的,应有保险视同缴费的工龄审定表,如果户口在外地,则不需要保险视同缴费的工龄审定表。

8、工人身份存档档案应有哪些材料?

(1)工资与行政介绍信,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工资信上应注明档案工资情况);

(2)有招工表及招工后半年的定级表(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定级工资情况);

(3)占地农转工人员档案应当有《占地农转工招工审批表》;

(4)如果是1992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需要有视同缴费的工龄审定;

(5)如果是1992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以实际缴纳保险费为准。

9、军人档案中应具备哪些材料?

(1)应有入伍登记表及退伍登记表,基本学历材料及在部队的相关材料;

(2)复员人员,不安排工作的,应有自谋职业协议,档案存在当地职介,由职介核定其连续工龄;

(3)转业人员,军转安置办出具的分配介绍信;

10、存档人员的年龄如何掌握?

男同志不分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其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干部身份的女同志,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工人身份的女同志,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如属提前退休的,需按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11、开具档案调函应注意的问题?

(1)了解其户口性质(中心不接收农村户口人员的档案);

(2)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动的人员,应有单位出具“事业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3)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辞退的人员,应告知其在一年内来中心办理恢复干部身份手续;

(4)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应先转到户口所在区的街道办理求职证,再办理招工和存档手续。

12、什么叫做辞职?

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主动提出与原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单位三个月内必须给做出答复)。

13、什么叫做辞退?

辞退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解除工作及人事关系。

14、什么叫做除名?

除名是指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15、社会保险视同缴费工龄如何计算?

(1)86年10月至92年10月招收的合同制工人,都应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缴纳记录的,一律不予认定视同工龄,应回原单位补齐合同期间的保险;

如合同工转为固定工,其92年10月之前固定工工作期间应计算工龄;

(2)70年至78年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应计算工龄;

(3)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上学前的工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在职职工读硕士、博士期间应计算工龄;

自费留学,从出国之日起不计算工龄,但在国外读博士期间计算工龄;

事业单位停薪留职,只保留1年工龄。

,超过1年的不计算工龄,如回来重新工作的,中间停薪留职时间扣除;

(5)部队干部转业,待分配期间不计算工龄;

(6)事业单位职工被辞退,档案长期存放在街道,现又重新招工缴纳养老保险,其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招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街道待业期间的时间应扣除。

16、受处分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1)工作人员受过开除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59]内人福字第740号);

(2)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劳人险局[1982]2号);

(3)职工中已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

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劳人险函[1984]15号)。

17、事业单位辞职、辞退、除名人员的工龄计算?

(1)辞职、辞退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经单位批准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根据人调发[1990]19号的有关规定,辞职、辞退前和被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除名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被单位除名的,根据京人发[1997]54号文件的规定,除名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8、1970年至1979年入大、中专学习的国家职工如何计算连续工龄?

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或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19、下乡知识青年的工龄如何计算?

(1)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

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在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

见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2)知识青年在插队(插场)期间参军,其入伍前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知识青年在插队(插场)期间曾被劳动教养或判刑,其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劳动教养前和劳动教养后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被判刑的,其服刑期间及服刑前的劳动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4)“文化大革命”期间,由组织动员随父母去“五七”干校的子女,办理了知青下乡手续或由原是下乡证明,在“五七”干校正式参加劳动和分配的,其户口迁入至迁出“五七”干校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

(5)下乡知识青年在1970年—1978年期间,从农村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

1979年以后考入上述学校的,在学校学习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下乡知识青年,经组织批准回城待业期间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的期间,不得计算为工龄。

经组织批准回城招工后,擅自离职上学的,其在招工后工作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他们的工龄,可将其下乡参加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分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

20、复员、转业军人的工龄如何计算?

(1)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

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

见国家劳动总局《转发有关军龄计算问题的两个文件》([77]劳薪字33号);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兵役,为服现兵役的军龄,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

见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

(3)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

(4)关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条和四十条的规定精神,革命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入或者是复员(包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他们的军龄都应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61]中劳薪字第78号);

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1、学习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

(1)职工(包括学徒工和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军人)经组织上调到上级机关举办的(包括本厂矿企业和受上级机关委托举办的)党校、干部学校、技工学校或政治、文化、业务训练班,作为在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由原企业支付工资的,除了病伤医疗待遇按学校规定处理外,其本人及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享受本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

学习期间计算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如果是离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不由原企业领取工资,而按本人工资百分比例领取助学金的,有关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按学校规定处理,学习期间可作一般工龄计算。

其学习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可合并计算。

([58]保险字第342号);

(2)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

“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0]教计字279号);

(3)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入为连续工龄”。

([80]教计字279号);

(4)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

“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80]教计字279号);

(5)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人薪发[1994]43号);

(6)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

(教高[1990]001号);

(7)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教高[1990]001号)。

22、核定工龄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92年10月以后在企业参加工作的以实际缴费计算工龄;

(2)92年10月前后都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工龄截止从事业单位调出时间算;

(3)档案中缺派遣证,又无法补齐的,应让原工作单位出具参加工作的时间及招接收方式证明;

(4)档案中缺少在中介部门存档转移的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单,无法确定工作转移调动的具体时间,也让各单位补齐或分别出具在单位工作的调入、调出时间的证明;

(5)在事业单位的档案,如一些出版社、研究所及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应出具一张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开出的事业单位证明;

事业单位自1999年1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转入时应有失业保险证明;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2003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

(6)外地进京的档案应同时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如未参统的应让其出具在原工作所在地未参加保险的证明。

第二部分:

工作流程及办理须知

23、个人存档办理流程:

(1)本人持身份证到人才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出示书面委托书;

(2)持《商调函》、《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

存档人员填写《流动人员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

(3)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流动人员登记表》一并交回人才中心,领取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15元/人/月)。

24、单位存档办理流程:

(1)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及拟调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原档案存放单位名称,非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由本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人才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

(2)持《商调函》、《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

“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

(3)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流动人员登记表》一并交回人才中心,领取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

25、档案调出的流程:

(1)本人办理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存档合同书或IC卡、档案接收单位开具的商调函(单位集体存档需带单位同意调出的介绍信);

(2)由他人代办者,需携带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以及双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商调函(单位集体存档需带单位同意调出的介绍信);

(3)同时转出在我中心的集体户口、党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关系;

注意:

未做转正定级手续的毕业生做完转正手续才可以调出。

(4)在我中心个人缴纳保险的人员,根据社保中心办理的时间(每月15日-23日)保险才能转出,所以档案和保险都在我中心办理的存档人员在办理档案调出时,需在这段时间办理。

不在我中心个人缴纳保险人员,不受此时间限制;

(5)结清存档费。

26、单位查阅人事档案须知:

(1)查阅档案,需出具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件,提供被查阅人的姓名、存档号或身份证号码;

(2)查阅人事档案的单位需派中共党员进行查阅;

(3)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4)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6)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法院等因工作需要,需从档案中取证的单位,需提供取证介绍信,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

27、单位借阅档案须知:

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需出具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说明借档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出时间本市不超过两周,外地不超过一个月。

借阅人应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向他人透露档案内容。

目前可以办理档案外借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办理退休手续及工龄审定借档需提供:

(1)社保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2)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3)存档凭证;

(4)本人身份证;

(5)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有害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借档需提供:

(1)原从事有害工种的工作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个人存档不用提供);

(三)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借档需提供:

(1)国家机关、正规院校出具的商调函;

(2)存档凭证;

(3)本人身份证;

(4)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8、人事档案材料归档须知:

存档期间形成的个人档案材料应及时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归入本人档案,归档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是已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2)内容完整、真实、有效、文字清楚、对象明确;

(3)需要由本人签字的材料应有本人签字;

(4)文字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5)归档材料应为原件,复印件不得归档。

29、辞职或辞退人员办理恢复干部身份的时间?

(1)必须从批准辞职或辞退之日起一年内来“我中心”办理;

(根据人发[1992]18号文件、人发[1991]14号文件,辞职、辞退人员一年内到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工作,保留该同志的干部身份);

(2)如一年内到私企或无工作单位的不再保留干部身份;

(3)辞职后继续上学也不再保留其干部身份。

30、辞职或辞退人员办理恢复干部身份所需材料及办理步骤?

(1)现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

(2)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聘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聘书或合同的签订时间应在辞职日期后);

(3)将所需材料送工作人员审核;

(4)填写《辞职、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一式三份、《辞职证明书》或《辞退证明书》一式三份。

(单位留存一份、本人一份、档案内保存一份);

(5)辞职、辞退的公务员恢复干部身份,填写《公务员辞职、辞退干部身份证明书》;

(6)恢复身份后需做工龄认定;

(7)将有关材料归入档案。

31、委托单位立户所需要的材料?

凡在北京市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外省市驻京企业均可委托本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相关事宜。

单位开户所需要的材料: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公章。

32、委托代理单位办理立户的程序?

(1)填写《人事代理协议书》(一式二份);

(2)委托单位、本中心分别签字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3)填写《立户单位信息表》;

(4)统一编号,将委托单位信息录入系统;

(5)缴纳立户费200元。

33、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

(1)委托存档单位应于签订协议之日向人才中心备案公司印章,之后委托存档单位办理的一切事宜均以备案印章为准;

(2)签订存档协议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负责人,确保与人才中心正常的工作联系,如单位情况、人事负责人发生变化,请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人才中心进行变更;

(3)原则上委托人才中心管理的聘用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地区单位;

(4)委托存档单位应积极配合人才中心做好委托存档人员相关人事管理工作。

其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各项人事证明及其他事项时,该委托存档单位须为其出具盖有备案章的介绍信,并提供相关材料;

(5)委托存档单位解聘其委托存档人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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