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个贷留学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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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个贷留学借款合同

附件十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留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留学人姓名:

护照号码:

就读院校:

就读国家:

 

贷款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支行

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留学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期限与用途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1.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预计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1.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1.4

1.4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完全具备以后,由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款帐户。

1.5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

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第二条贷款利率和利息计付方法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政策执行(包括人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区间)。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遇中国人民银行或有权公布利率的机构调整利率,或对贷款的计息方法进行调整,则贷款人亦将对本合同利率作相应调整。

具体规定如下: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的3月15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3月15日起,按当年1月1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分段计息。

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年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

计息方式为:

贷款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

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

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利随本清,到期一次还本付息;1年以上的,按半年为一期,分期等额(或等本)偿还本息,付息日与还本日均为每年3月15日及9月15日。

2.4若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即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九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费用

 

3.1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公证费用、款项支付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2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采取必要的补救或追索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借款人提款条件

 

除非满足下列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无义务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4.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留学人员国外留学学校所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及已办妥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的留学人员护照。

4.2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贷款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担保人已与贷款人签订了抵押(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办妥与本贷款有关的授权、财产共有人许可、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4.3本合同的签署已由公证机关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4.4提款时,借款人已填妥《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递交相关文件、资料。

4.5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还款

5.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应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半年为一期,分期等额(或等本)偿还本息,付息日与还本日均为每年3月15日及9月15日,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钩):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半年即6个月)

 

5.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放款当期不用还款,自放款后的下一期开始首期还款,应还清贷款发放当期和下一期应还利息。

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下一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最后一期还款额的利息按照贷款上期还款日至实际到期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第一个还本付息日归还的金额为(大写)元整。

之后分期等额或等本归还本息。

按合同利率计算,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每期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首期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和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5.4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不得延期。

5.5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6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5.7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扣收当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5.8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

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5.9借款人提前还款,视为对已贷放的全部结余贷款本金的提前归还。

5.10借款人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结欠本金的,应由贷款人根据贷款实际余额所占用的实际天数,按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前还款书面通知时的适用利率计算,所有本息全额一次缴付。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_____%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债权担保

 

6.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2)由(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3)由(出质人)提供(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第七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7.1借款人保证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7.2借款人保证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7.3借款人同意办理由贷款人指定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以贷款人为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的保险。

并愿将保险单正本、贷款人要求持有的有关抵(质)押物权及抵押权利凭证或证明存放于贷款人处,贷款人将保证有关重要凭证或证明的安全,并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得到清偿之后,将收存的凭证或证明交还借款人;

7.4借款人在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八条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

8.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8.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8.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8.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8.5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8.6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或担保人违反其签署的担保合同的;

8.7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8.8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8.9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借款合同的;

8.10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第九条违约处理

 

当本合同第八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9.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逾期当日合同利率上浮%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挤占挪用当日合同利率上浮%执行。

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9.2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

9.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9.4按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9.5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借贷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0.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4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10.5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及贷款人加盖公章且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0.6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数份备查。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签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签署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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