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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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十条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年审材料;

(二)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核准企业年审材料;

(三)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企业年审书面材料核准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按不超过10%的抽查比例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抽查;

(四)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企业《自查报告》上作出“年审合格”或“年审不合格”的核准结论,并在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加盖“陕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专用章(**)”。

第十一条获证企业应在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提交年审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自查报告》2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四)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卫生、安全生产、环保),需提供相关许可证明复印件2份。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各市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工作日内完成年审材料核准,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抽查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列入实地核查对象:

(一)企业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经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十三条各市局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前,应编制实地核查计划,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外,应当于实地核查实施2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3),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实地核查依据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有关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核查办法》)及企业《自查报告》,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安全生产、出厂检验手段等情况,核查时间为1天。

核查结束时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核查办法》和《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7),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归入企业监管档案。

第十五条实地核查工作中,对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地分属不同地区的,注册地所在市局可以直接组织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生产地所在市局进行实地核查。

如需委托,委托市局应填写《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件4)。

被委托市局完成核查工作后,应及时将有关核查情况书面材料移送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局,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局负责核查记录的归档。

第十六条市局在进行年审工作中,发现并核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企业年审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实地核查的;

(二)按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企业名称、住所、法人等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七)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八)违反有关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九)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十)在实地核查中发现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能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对在年审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企业,各市局应自做出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审查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5),要求企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各市局组织进行复查。

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生产的,应责令企业停止生产。

第十八条经复查合格的企业,市局应及时给予“复查合格”结论;

拒不整改或复查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可暂扣有关企业许可证证书,并将具体名单情况报告报送省许可证办公室,由省许可证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审查和复查合格的企业,各市局应在企业《自查报告》中作出年审合格或复查合格结论,同时在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监管信息》中注明年审结论,及时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返还企业。

第二十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市局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企业年审工作,并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该年度年审情况报告和《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汇总表》(见附件6)上报省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定期监督检查是指有计划地对获证企业进行的实地核查,重点对获证企业的生产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过程控制、安全生产、出厂检验手段、采用标准等方面进行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由各市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辖区内产品质量状况、企业规模及管理状况、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等,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每年对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对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可增加定期检查的频次。

第二十五条各市局应于每年1月制定获证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报省许可证办公室备案,根据计划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进行重点项目的实地核查,并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监部门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防止突发事件,结合发证产品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对年审、定期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整改完善,以及出厂产品质量检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日常监督检查主要由各市局、县局组织实施,一般通过实地巡查回访等形式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获证企业,应重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生产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

(二)在生产许可证年审和监督检查中有不合格纪录的;

(三)有产品质量投诉的;

(四)获证产品在上年度各级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

(五)生产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企业;

(六)违反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各市局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当年《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见附件8)和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第五章产品质量抽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述产品质量抽检是指质监部门在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中,根据需要对获证企业生产产品质量进行的强制性监督检验,获证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一)发现企业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二)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获证产品增项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产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抽样检验的。

第三十一条对需要抽样检验的获证产品,应由检查人员按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抽样检验任务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生产现场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照产品标准及实施细则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和封样。

企业应将抽封的样品在7日内送达具有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检验报告一式二份(受检企业1份、市局或县局1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级质监部门在进行获证企业的年审、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中不得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审中的实地核查、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出示有效证件。

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在年审、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省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将本省获证企业年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1、陕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质量监管信息

2、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3、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4、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委托书

5、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6、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汇总表

7、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报告

8、《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

-25-

附件1:

质量监管信息

企业名称:

获证产品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建档部门:

建档时间:

一、获证企业及产品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成立日期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工商登记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金(万元)

经营期限

企业/质量

负责人

从业人员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体系认证情况

固定资产

(万元)

项目总投资

产品年设计生产能力

产品投产时间

获证情况

获证产品

单元及规格

产品执行标准

证书编号

获证日期

有效期

获证产品数据

200年度

20年度

年实际产量

年总产值

年销售额

年缴税金额

年利润

企业及产品

获奖情况

二、主要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情况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完好

状态

使用场所

生产厂及国别

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

三、主要必备检测仪器情况

序号

精度

等级

使用

场所

生产厂

生产

日期

购置

四、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产品名称

年需量

标准名称和编号

生产单位

五、产品主要销售情况

销售对象

销售方式

销售依据

销售方式指批发或零售等,销售依据指对方所具备的资质及合同等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抽查产品名称

抽查类型

抽查时间

抽查产品

抽查结果

抽查不合格处理措施

记录人签名

七、不合格品召回情况

生产日期及数量

召回原因

召回数量

召回时间

召回后处置措施

八、定期监督检查及日常巡查回访情况

时间

发现问题

处理措施

检查人签名

可附页

九、重大质量事故记录

发生时间

地点

情况说明

处理结果

记录人签字

十、其它违法及不良行为记录

十一、企业情况变更记录

变更日期

变更内容

说明

企业变更情况包括名称变更、住址变更、生产地址变更、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变更等情况。



十二、企业年度监督审查情况记录

年审日期

存在问题及处理措施

年审结论

附件2: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0年度)

产品名称:

获证单元:

(盖章)

企业住所:

生产地址:

申报日期:

年月日

陕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制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申请书一律用钢笔或电脑打印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企业名称要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4、产品名称按《实施细则》规定的名称填写;

5、填写附表时如空间不够,可自行附页;

6、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7、该表一式二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企业承诺

我代表申请单位郑重承诺:

1.提供的年审材料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如年审申请获准,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国家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管理规定。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日期:

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年变化一览表

产品名称(申证单元)

生产许可证编号

获证时企业名称

现企业名称

获证时企业住所

现企业住所

获证时企业生产地址

现企业生产地址

获证时法人代表

现法人代表

获证时经济性质

现经济性质

获证时营业执照注册号

现营业执照注册号

获证时企业代码

现企业代码

获证时企业总人数

变化值

现企业总人数

获证时企业技术人员数

现企业技术人员数

获证时占地面积(米2)

现占地面积(米2)

获证时建筑面积(米2)

现建筑面积(米2)

获证时固定资产(万元)

现固定资产(万元)

上年度总产值(万元)

上年度销售额(万元)

上年度缴税金额(万元)

上年度年利润(万元)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

专业

工作岗位

三、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表

获证单元

及国别

四、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表

原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44-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

名称

精度等级

定期检验日期

六、(集团)公司生产场点地址变化情况一览表

原生产地址

现生产地址

是否发生变化

变化后是否重新办理申报

受理决定书或新生产许可证编号

七、企业获证产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变化情况一览表

获证时产品

现生产产品

获证时申证单元

现申证单元

获证时规格型号

现规格型号

八、企业获证产品在国家级、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检验、自检中的有关情况一览表

检验类别

合格与否

不合格原因说明

检验日期

九、企业获证产品委托(被委托)加工备案情况

企业获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情况

被委托加工企业名称

是否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

(提供省局备案批准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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