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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时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模型(或模型)指商业银行用于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风险价值(VaR)模型。

  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围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别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的结构外汇敞口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商业银行开展代客理财业务所产生的交易活动,应按其性质计入交易账户,并按本指引的要求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第四条 任何拟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风险因素

  第五条 内部模型在计量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时,必须包含足够的、能够准确反映可能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暴露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

  四大类别市场风险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应分别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一)利率风险。

  1.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2.商业银行应采用业内普遍接受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中的收益率曲线。

该收益率曲线应划分为不同的到期时间,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到期时间的变化;

每一个到期时间都应对应一个风险因素。

  3.对于主要货币和主要市场的利率变化所产生的较大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采用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

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主要的利差风险。

  

(二)股票风险。

  1.内部模型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一个较大头寸股票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对每一个股票市场,内部模型中至少须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

投资于个股或行业股指的头寸可表述为与该综合市场风险因素相对应的“beta等值”。

  3.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在内部模型中采用市场的不同行业所对应风险因素,如制造业、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业等;

最审慎的做法是对每支股票的波动性都设立风险因素。

  4.对于一个给定的市场,建模技术的特点及复杂程度应与商业银行对该市场的风险暴露以及个股的集中度相匹配。

  (三)汇率风险。

  内部模型中须包含与其所持有的每一种风险暴露较大的外币(包括黄金)与本币汇率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四)商品风险。

  1.内部模型中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持有的每一个较大商品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对于以商品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头寸相对有限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的风险因素界定方法。

即,每一种银行有风险暴露的商品价格都有一个对应的风险因素;

如果商业银行持有的总商品头寸较小,也可采用一个风险因素作为一系列相关商品的风险因素。

  3.对于交易比较活跃的商品,内部模型必须考虑衍生品头寸(如持有远期、掉期)和实物商品之间“便利性收益率”的不同。

  第六条 内部模型应包含能有效反映与上述四大类别市场风险相关的期权性风险、基准风险和相关性风险等风险因素。

  第七条 原则上,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定价和估值模型中的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如未包含,则应说明其合理性。

第三章 定性要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必须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一般性要求,并符合本章其他条款规定的定性要求。

  第九条 商业银行运用内部模型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必须与其日常市场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本计量必须基于日常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而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计算特别改进过的模型。

  

(二)模型必须完全融入商业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并作为提交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报告的基础。

模型结果应作为市场风险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风险计量系统应与交易限额结合使用。

交易限额与模型的联系应该保持一致,并被高级管理层所理解。

  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必须积极参与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将风险管理作为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应的资源。

由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每日报告必须由一定层级的管理人员审阅,且该管理人员必须有足够授权强制减少单个交易员的头寸和整个银行的风险暴露。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必须设有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的市场风险管理部门。

该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每日编制并分析基于风险计量模型的输出结果的报告,负责模型验证。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能在交易、风险控制、审计和后台工作中使用复杂模型的员工。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相关要求对内部模型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过程的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必须涵盖业务部门行为和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行为,并且由具有适当资格并独立于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员工进行。

  第十六条 在内部模型被批准之前,商业银行应实施包括返回检验在内的模型验证。

当推出新技术和最优做法时,商业银行应及时跟进这些技术和做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足够支持其内部模型运行的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内部模型必须足够文档化。

相关的文档应该具备足够的细节,使监管机构可清晰了解内部模型如何运作。

第四章 定量标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进行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时必须遵守本指引所规定的最低定量标准。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任何能够反映其所有主要风险的模型方法,例如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拟法等。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个交易日计算一次风险价值,使用单尾、99%的置信区间。

  第二十一条 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使用的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如时间平方根法)。

但商业银行必须向监管机构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计算风险价值采用的观察期长度必须最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必须确保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的可靠性.在无法取得可靠数据时,可使用替代数据或其他合理的风险价值计量技术。

商业银行必须能够证明所使用技术的合理性,并且不会实质性地低估风险。

  如果使用加权法或其他类似方法处理历史数据,有效观察期至少为一年。

即当采用加权法时,历史数据点的加权平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使用加权法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可不完全满足上述要求,但计算出的资本要求不得低于按上述要求计算的结果。

  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月更新一次数据集。

如果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动使商业银行必须更频繁地更新才能确保风险价值模型数据的审慎性,则必须提高更新频率。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风险价值计算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还应当选用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的12个月(如2007年至2008年次贷危机等)作为显著金融压力情景,使用经过该期间历史数据校准后的数据,输入风险价值模型,对其现有的资产组合计算压力风险价值(SVAR)。

  压力风险价值应该至少每周计算一次。

  商业银行选用的连续12个月的压力期间应与其资产组合相关,并经监管机构认可。

第五章 压力测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应进行相应的压力测试。

  商业银行应当识别可能会对其交易账户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进行压力测试所用的压力情景应涵盖可能会令其交易账户组合产生重大损失,或会引致风险事前或事后管理相当困难的各种因素。

这些因素应包括各种主要风险类别中的低概率事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按日实施压力测试的能力。

同时,应定期评估压力情况下的风险状况,特别是对压力测试所揭示的主要风险点和脆弱环节应予以特别关注,若压力测试显示本行受某种特定情景的负面影响明显,应当通过降低风险暴露或分配更多资本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应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

  压力测试方案必须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集中度风险、压力市场条件下的市场非流动性、单一走势市场、事件风险、非线性产品以及内部模型可能无法适当反映的其他风险。

  压力测试方案应得到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

压力测试结果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同时应在制定市场风险政策及评估资本充足程度时予以考虑。

  第二十八条 压力测试应同时具有定量和定性标准:

定量标准应明确商业银行可能会面对的压力情况,并能够涵盖不同的严重程度;

定性标准应强调压力测试目标是评估本行资本吸纳潜在大额亏损的能力,以及寻求本行可以采取的减低风险及保存资本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选择运用最适合其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压力测试技术,包括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本行持仓总量规模、结构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情景测试的具体内容,并涵盖不同的严竣程度。

压力情景依其性质可以分为:

  

(一)无须银行模拟的监管要求情景。

商业银行应报告其每季度5个最大单日损失的信息供监管机构审查。

损失信息应与其内部计量系统计算出的资本水平相对比。

  

(二)要求银行模拟的历史情景.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交易组合特性,审慎地选择以往的金融市场重大事件(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作为模拟的压力测试情景,并向监管机构报告结果。

  (三)商业银行自行设计的反映交易组合特性的情景。

商业银行应自行设计压力测试情景,从资产组合特性出发,识别出最不利的情况(如油价剧烈变动等)。

商业银行应向监管机构说明其用以识别和执行此情景的方法,并说明该情景引发的结果。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订完备流程以实施全面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

有关流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分析交易组合的性质及其业务所在的外部环境,以确定应在压力情况下测试的主要风险因素;

设计适合交易组合的压力测试,包括可能的压力事件及情况的具体说明;

以文件形式记录压力测试所用的假设及如何得出有关的假设;

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并分析压力测试结果以确定较容易受影响的环节及潜在风险;

向高级管理层及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压力测试结果;

决定应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以应对压力测试发现的潜在风险;

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压力测试结果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交易组合特性及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定期审核压力测试方案,评估压力测试所使用的基本假设是否仍然有效。

  审核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压力测试程序的文件记录是否足够;

压力测试是否融入日常风险管理;

压力测试程序的核准过程,包括其后作出重大修改的授权;

压力测试方案涵盖的风险因素;

进行压力测试所用持仓数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核实进行压力测试所用数据来源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 返回检验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将每日的损益数据与内部模型产生的风险价值数据比较,进行返回检验。

  返回检验的结果用于确定市场风险资本计算的附加因子。

  第三十四条 内部模型的返回检验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一)商业银行内部需每日计算基于T-1日头寸的风险价值与T日的损益数据进行比较,如果损失超过风险价值则称为发生一次突破。

  

(二)上述风险价值的持有期为一天,置信区间、计算方法以及使用的历史数据期限等参数应与使用内部模型法计提市场风险资本时所使用的参数保持一致。

  (三)突破的统计方法采用简单突破法,即每季度末统计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结果中总计发生的突破次数。

  (四)商业银行向监管机构申请实施内部模型法时,应建立返回检验流程,并积累至少一年的返回检验结果数据。

  第三十五条 存档和报告

  

(一)返回检验过程及结果需要建立完整的书面文档记录,以供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和外部审计、监管机构查阅使用。

  

(二)返回检验突破事件发生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商业银行内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商业银行正式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后,需每季度将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报告提交监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按照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突破次数,其结果可分为绿区、黄区和红区三个区域。

  

(一)绿区,包括0至4次突破事件。

绿区代表返回检验结果并未显示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存在问题。

  

(二)黄区,包括5至9次突破事件。

黄区表示返回检验结果反映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可能存在问题,但有关结论并不确定,因此,模型是准确或不准确均有可能。

一般来说,随着出现突破事件的次数由5次增加至9次,模型不准确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

  (三)红区,包括10次或以上的突破事件。

红区表示返回检验结果反映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存在问题的可能性极大。

第七章 特定风险

  第三十七条 只有当商业银行满足本指引规定的定性和定量要求,并同时满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时,才可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

如不能完全满足,则应使用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

  第三十八条 内部模型必须包含能反映所有引起价格风险的重要因素,并且可对市场状况和交易组合变化做出反应。

具体而言,内部模型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解释交易组合的历史价格变化。

  

(二)可反映集中度风险。

  (三)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保持稳健。

  (四)可反映与标的相关的基差风险。

  (五)已通过返回检验验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分别计量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的特定市场风险资本。

  第四十条 内部模型必须保守地估计由流动性较差或价格透明度有限的头寸带来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使用的内部模型应能覆盖交易账户新增风险。

若不能覆盖,则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独立计算其额外资本要求。

第八章 资本要求

  第四十二条 使用内部模型法的商业银行,其最低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项与压力风险价值项之和。

  不能满足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还需按标准法计算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并足额计提资本。

  第四十三条 一般风险价值项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一)根据内部模型计算的上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

  

(二)最近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的平均值乘以乘数因子。

  第四十四条 上述乘数因子是最小乘数和附加因子的和,最小乘数是3。

  第四十五条 附加因子由监管机构根据返回检验的突破次数确定。

  商业银行如果能够合理说明其使用的模型基本稳健,以及突破事件只属暂时性质,则监管机构可以决定不将该突破事件计入突破次数。

  当金融市场发生实质性的制度转变时,市场数据的波动与相关系数的重大变化可能引发短时间内的大量突破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尽快把制度转变的因素纳入其内部模型,这一过程中可暂不调高附加因子。

  第四十六条 压力风险价值项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一)根据内部模型计算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风险价值。

  

(二)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风险价值的平均值乘以3。

第九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监管机构经审核同意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应进行书面批准,书面批准中应确定用内部模型结果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的附加因子。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获准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后,应每季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内部模型的运行情况。

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模型方法、内容及覆盖面的重大变化;

本期返回检验的结果;

信息系统及管理层的重大变化;

与市场风险有关的新业务开展情况等。

  返回检验结果可能导致附加因子调整的,商业银行需要在季度报告中做出专门说明。

  监管机构应基于季度报告决定是否需要调整附加因子,并及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内部模型进行模型验证后,应向监管机构报告验证结果。

  监管机构应及时评估商业银行的模型验证报告,必要时,应对商业银行内部模型进行外部验证。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在并表的基础上建立内部模型。

确实存在资本流动及法律等障碍无法实施并表管理的,经监管机构批准,商业银行可不将此类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第五十一条 内部模型尚未覆盖本行所有市场风险类别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的混合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即,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分别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算各自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后进行简单相加汇总。

  商业银行内部模型尚未涵盖代客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应按标准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申请使用混合法时,不得对同一风险类别使用两种方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同时,应制定明确的向全面内部模型法过渡的时间表。

由于外汇管制等原因导致的例外情况,应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监管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实际市场风险暴露的分布情况及总体风险管理水平决定是否允许商业银行采用混合法。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返回检验结果出现10次以上的突破后,应立即报告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商业银行进行整改纠正,并开始设立半年的观测期。

如果在观测期内商业银行不能进行有效的整改纠正,则监管机构应责令商业银行返回使用标准法。

  第五十三条 获准使用内部模型法的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返回使用标准法。

  获准使用混合法的商业银行,对于已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市场风险类别,未经批准,不得返回使用标准法。

  商业银行经批准或被监管机构责令返回使用标准法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内部模型法。

  第五十四条 监管机构应采用走访、现场检查以及聘请专业机构(人员)等方式,全面评估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申请。

  通过外包途径开发、维护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必须有适当的方式,保证提供监管机构全面评估所需的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附件1和附件2为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的债券(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可转让存款证、不可转换优先股及按照债券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利率及债券衍生工具头寸的风险。

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包括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两部分。

  1.特定风险。

  特定风险的资本要求按以下五个等级逐渐增加:

  政府证券:

            0.0%

  合格证券:

  

(1)剩余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0.25%

  

(2)剩余期限为6个月至24个月:

  1.00%

  (3)剩余期限为24个月以上:

   1.60%

  其他证券:

            8.00%

  2.一般市场风险。

  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每时段内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垂直资本要求。

  

(2)不同时段间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横向资本要求。

  (3)交易账户的加权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所对应的资本要求。

  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计算采用到期日法。

时段的划分和各时段的风险权重见表一,时区的划分和匹配的风险权重见表二。

  第一,各时段的头寸乘以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各时段的加权头寸。

  第二,各时段的加权多、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10%得出垂直资本要求。

  第三,各时段的加权多头头寸和加权空头头寸进行抵消得出各个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

将在各时区内各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之间的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表二所列的第一组权重得出各个时区内的横向资本要求。

  第四,各时区内各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进行抵消,得出各时区加权头寸净额;

每两个时区加权头寸净额之间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表二所列的第二组权重得出时区间的横向资本要求。

  第五,各时期加权头寸净额进行抵消,得出整个交易账户的加权净多头或空头头寸所对应的资本要求。

  表一:

时段和权重

┌──────────┬──────────┬──────┬─────────┐

│息票利率不小于3%│息票利率小于3%│风险权重│假定的收益变化│

├──────────┼──────────┼──────┼─────────┤

│不长于1个月│不长于1个月│0.00%│1.00│

│1至3个月│1至3个月│0.20%│1.00│

│3至6个月│3至6个月│0.40%│1.00│

│6至12个月│6至12个月│0.70%│1.00│

│1至2年│1.0至1.9年│1.25%│0.90│

│2至3年│1.9至2.8年│1.7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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