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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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县移民局要设置移民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涉及移民工作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县移民局和有关单位应保持移民档案工作人员的稳定。
从事移民档案工作的人员,应经过档案业务培训,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移民档案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县移民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承担移民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任务,制定移民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全县的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编目、统计、保管本单位、全县形成的应当移交县移民局管理的移民档案,并按规定向县档案馆移交。
(四)制定全县移民档案工作规划、计划,对本辖区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五)对全县移民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开发利用移民档案,为移民工作及其他各项事业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县档案局负责对全县移民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县移民局和县档案局作为验收组成员单位,参与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审查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管理是否规范、安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规划和建设、环保、文物、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涉及移民工作的其他部门,要按要求建立移民档案,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行业移民档案工作,在移民档案业务上接受县档案局和县移民局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暂行规定》(档发字[1997]2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以及移民工作的要求,做好移民迁建项目档案工作,并按规定向移民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三章归档与管理
第十四条移民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应列入移民管理工作程序和移民工作计划,纳入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归档。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五条移民档案包括综合管理、搬迁安置、项目建设、库底清理、资金管理、后期扶持和水库管理等方面。
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瀑布沟水电站汉源库区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六条综合管理档案主要指移民工作管理、区域规划、救灾、对口支援、移民个案处理、综合性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归档的综合管理文件材料按《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1987]27号)、《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9705—1998)或《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的规定整理。
综合档案由相关单位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十七条搬迁安置档案主要指在农村移民、城镇居民、占地移民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声像等材料。
农村移民、城镇居民、占地移民安置材料,分别由乡镇、社区、工程项目指挥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并按户整理归档后保留副本,正本移交县移民局保管。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档案主要指城市(县城)、集镇迁建、单位搬迁、工矿企业迁建、专业设施复建、环境保护、地质灾害和文物保护等项目的建设或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声像等材料。
项目建设档案分别由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县城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声像等材料,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并按项目收集、整理、归档后,向县移民局、县规划和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分别移交相关档案。
(二)集镇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声像等材料,由乡镇移民管理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向县移民局和有关部门分别移交相关档案。
(三)单位搬迁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声像等材料,由搬迁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向县移民局和有关部门分别移交相关档案。
(四)工矿企业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声像等材料,由迁建企业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向县移民局和有关部门分别移交相关档案。
(五)企业关闭破产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声像等材料由该企业清算组收集、整理、归档后,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移民局分别移交相关档案。
(六)专业设施复建档案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向县移民局和有关单位分别移交相关档案。
(七)瀑电汉源库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的包括环境保护与监测、人群健康监测与保护、城镇污水与垃圾处理、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声像等材料,由环保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并按规定向县档案馆移交。
(八)瀑电汉源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包括移民迁建区域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预警监测系统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声像等材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并按规定向县档案馆移交。
(九)瀑电汉源库区文物保护工作中形成的包括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和地面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文件、声像等材料,由文物保护部门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并按规定向县档案馆移交。
第十九条库底清理档案主要指在库区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以及飘浮物处理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声像等材料。
归档的库底清理档案由具体组织实施的卫生、环保、林业、移民及相关单位收集,按行政区划或项目组卷整理、归档后,向县移民局移交。
第二十条资金管理档案主要指资金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文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材料等。
归档的资金管理性文件、声像等材料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方法整理;
归档的会计核算材料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整理。
资金管理档案由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后期扶持和水库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具体归档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类档案中的非纸质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在移民工作中形成的磁盘、光盘和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应附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归档的电子文件材料分为磁盘、光盘、其他等类,按接收的顺序排列、编号,编制保管单位目录。
归档的声像文件材料分为照片、录音、录像等类。
照片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89)整理。
录音带、录像带按接收的顺序排列、编号,编制保管单位目录。
电子、声像档案由各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移民档案保管要有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必要的库房、设备,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县移民局和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利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移民档案工作应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积极做好移民档案的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瀑电工程汉源库区移民工作和当地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县移民局保管的移民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县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七条瀑电汉源库区县档案馆应建立移民档案专库,接收本县形成的移民档案。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移民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将重要的、珍贵的移民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移民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移民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移民档案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有密级移民档案的。
15
(六)玩忽职守,造成移民档案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汉源县移民局和汉源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瀑布沟水电站汉源库区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备?
注
一、综合管理类
1
移民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标准
永久
2
上级领导有关移民工作的批示、指示、题词、谈话及专家、学者、国内外知名人士题词、建议、谈话
3
瀑布沟水电站工程前期工作文件材料
4
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文件材料、实物漏项等个案问题的申报、复核、审批文件材料
5
移民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纪要、通知、汇报、简报、信息、目标责任制考核、检查、奖惩等文件材料
6
移民党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工作、经验交流、先进典型事迹材料,报刊、书籍、有关移民工作的报道、文章、照片
长期
报刊登载照片入此,原照片入有关各类
7
国家、省、市、县制发的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8
省、市、县、城镇和农村移民综合调查、规划、计划、论证材料、审批文件、总结、统计报告
9
移民工作会议文件材料
10
移民工程灾情调查报告及减灾、救灾方案、审批文件、救灾工作总结、移民部门帮困、扶贫工作文件
11
移民工程试点方案、总结、汇报、典型材料报表
12
移民工作纪检监察文件及涉及移民工作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材料
13
移民稽查工作文件材料
14
移民工程综合监理报告、计划、简报、要情、纪要
移民工作培训规划、计划、实施方案、总结材料
16
移民科研项目计划以及申报、审批、实施、评审、成果材料
17
移民来信来访的信件、原始记录、调查处理材料、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材料
定期
有领导重要批示或立案查处的长期,其它的短期
18
对口支援的协议、合同、纪要、统计等文件材料
19
移民工程验收文件材料:
移民工程总体验收和阶段性验收工作大纲、文件、规划、各级验收委员会及下设机构成员名单、分类验收实施细则、分类验收及档案检查报告、验收及抽查原始记录,初验、自验、终验报告及验收表、整改报告、验收工作经费预决算材料
综合性验收材料入此、专项验收入有关各类
20
移民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任免、奖惩等材料
21
移民迁建区淹没前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河流岸线原貌的影像图片材料
二、移民搬迁安置类
城镇与农村移民的分户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材料、分户安置人口情况表、新增人口的证明材料、移民安置资格审查材料、搬迁前的房屋产权证、宅基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补助)领款凭证、补偿销号合同及公证书
农村移民安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证或承包合同、协议
农村移民各种安置方式的相关文件材料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后的宅基证、建房许可证或购房协议,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后的供水、供电、交通状况的有关材料
占地移民原房屋调查表、拆迁协议、领款凭证、农转非证明、生产安置文件材料、安置后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安置补偿销号合同及公证书
外迁移民安置申请及审批表、移民家庭人口情况表、准迁证及迁入地户籍证明、迁入地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土地经营承包证、补偿(补助)资金领款凭证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土地开垦、改造、调整置换的文件材料
搬迁单位的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材料,搬迁前后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资金拨付及领款凭证、补偿销号合同
机关单位搬迁合同书、协议书、登记表、审批表、补偿、销号材料
移民搬迁安置名册、登记表、统计表
其他有关移民搬迁安置文件材料
三、项目建设类
专业项目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材料
复印件
迁复建规划及审批文件、规划调整方案及审批文件、城(集)镇、工矿企业迁建规划,专业项目复建改建、环境保护、防护工程规划、实施方案、调研、信息反馈、总结
建设用地计划及审批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地质安全性评估材料
移民投资计划、资金拨付明细表、项目业主与移民部门签订的复建补偿投资合同
补偿销号合同
项目立项审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文件材料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交工验收报告及移交手续
工程项目竣工技术文件目录
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材料
由业主按有关规定归档:
项目建设档案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划分保管期限
迁建企业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材料、迁建规划、补偿投资计划及资金拨付明细表、迁建方案及审批文件、复建厂房和职工住房的文件材料、企业搬迁销号合同、企业残值处置文件材料
破产、关闭企业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材料、补偿投资计划、资金拨付明细表、破产、关闭的规划、计划、报告、批复、裁定书、公告,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和资金兑现明细表,职工住房复建方案及竣工验收材料,企业补偿销号合同
环境保护,包括环境监测与管理、人群健康监测与保护、城(集)镇污水及垃圾处理、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合同以及监测数据整治方案、技术总结、资金拨付明细表、竣工验收等文件材料
文物保护,包括地下文物和地面文物保护的法规、规划、计划、协议、原始记录、施工方案、出土品暂存及移交清单、考古发掘报告及工程性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有关资料的底片、反转片、拓片、光盘等,移民资金计划及项目经费拨付凭据
地质灾害防治,包括移民迁建区域的地质安全性评估、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预警监测系统建设的有关法规、规划、计划、协议、原始记录、报告及批复,以及工程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材料、资金计划及项目经费拨付凭据
项目建设单项和综合验收文件材料
四、库底清理类
省、市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清库方案与实施进度计划
清库实物量调查、复核文件和征务分解文件材料
卫生清理,包括一般污染源、传染污染源的清理方案,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清理明细表、清理施工记录、录像、清理数量与质量检查记录、清理工作报告、卫生检验报告
固体废物清理,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清理方案、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清理明细表、危险工业废物堆放点、施工清理记录、录像、清理明细表、清理数量与质量检查记录、清理工作报
建(构)筑物清理,包括房屋清理、构筑物清理、秸秆等飘浮物处理的方案、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清理明细表,清理施工记录、录像、清理数量与质量检查记录、清理工作报告
林木清理,包括成片林木、零星林木的清理及枝桠等易飘浮污物处理的方案、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清理明细表,清理施工记录、录像、清理数量与质量检查记录、清理工作报告
经批准开展单项工程设计的清库项目合同、协议、经费预决算、技术措施、施工记录、检查记录、单项验收表与验收结论意见
库底清理资金计划、拨付、领款凭据
县政府组织的库底清理自验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自验报告,行业自验表和验收意见
省、市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初验方案、初验抽检表和全检表、初验报告
移民工程终验意见
五、财务会计类
淹没实物指标补偿的有关规定、办法
移民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办法、意见、通知
移民会计工作规定、办法、细则
移民资金审计、稽查工作规定、办法
移民资金及专项经费计划申请、下达、拨付的请示、报告、批复、通知
移民资金使用自查报告、审计通知、意见
城(集)镇搬迁资金概算、预算书、拨付通知书、决算书
工矿企业迁建资金概算、预算书、拨付通知书、决算书
农村移民与城镇居民、机关单位搬迁资金概算、预算书
移民补偿价差测算、兑现方面的文件材料
移民行政管理经费申报、下达的请示、报告、批复、通知
移民机构购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清产核资方面的文件材料
移民保险政策文件及有关协议书、意见、通知
移民资金与经费会计凭证、帐簿
移民资金与经费会计报表
年报表
月季报表
5年
财务会计移交表、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
15年
按“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执行,若移民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其它有关资金与经费会计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