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设备管理责任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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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是设备缺陷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运维项目部是设备缺陷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对运维项目部的要求是:
(一)参照公司《设备发生缺陷、事故后管理规定》,制定设备缺陷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设备缺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二)树立“零缺陷”理念,严格执行设备缺陷从发现、登记、消缺、验收等各阶段的时限要求。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威胁安全生产和系统完整的重大缺陷,应制定监视措施,做好事故预想,以防缺陷蔓延或扩大。
带有明显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的缺陷的设备,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条设备检修管理。
技术部是设备检修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运维项目部是设备检修管理的具体执行单位,按照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开展检修工作,相关要求是:
(一)坚持“预防为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贯彻GB/T19001质量管理标准,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工序管理卡、检修文件包等管理标准,执行三级质量验收规定;
以消除影响设备安全经济的重大隐患和缺陷为重点,实行全过程管理,推行标准化检修作业。
(二)纳入年度检修计划的设备大、小修及技改等工作,必须提前一个月全面做好设备检修的策划和准备工作、把握好检修施工过程控制及检修试运行与后评价。
1、检修前必须检查落实的准备工作:
1)检修组织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已明确;
参加检修的承包单位和人员已经落实并签订合同;
2)各级检修施工计划、作业指导书、特殊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已审批;
3)所须材料、备品及加工件均已具备齐全并验收合格或落实了计划供应;
4)安全用具、专用工器具、起重工具等均已备齐并试验合格;
5)检修场地平面布置、网络计划进度均已制定安排完毕。
2、检修施工过程控制:
1)在设备检修施工过程(解体、检查、修理和复装)中,必须做好检修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费用的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2)严格质量标准,执行工艺规程,建立不合格(不符合)处置的程序和责任追溯制度;
3)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坚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检查,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4)审核检修文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管理活动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督促承包施工单位做好原始记录,特别是解体装配的测量数据、试验数据以及更换部件、改变设备结构或接线方式等,均要做到记录正确完整(必要时附图纸说明);
5)坚持召开施工日或关键节点碰头会,随时掌握和平衡施工进度,解决检修中遇到的技术、材料问题,做好劳力调配,保证工期按时完成。
3、检修试运行与后评价:
1)检修后试运的组织、责任和事故处理工作要特别明确责任制,在现场必须明确试运行领导人、现场指挥、运行操作、事故处理、设备检修等职责分工。
如有重大项目检修时,应制定试运行措施,整体试运行结果纳入验收评价;
2)检修后启动试运前,应由检修方向运维方书面交待检修后设备和系统变更情况、重大缺陷检查处理情况和分部试运情况,并按现场规程的规定,办理竣工手续,将检修后的设备正式移交运行;
3)设备检修竣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修总结报告,检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机组检修结束一个月后应开展修后评估工作,评估范围主要包括:
检修策略的有效性、检修管理文件及执行文件的有效性、;
管理组织及执行组织的有效性,安全、质量、技术、工期及服务等事件分析;
检修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一条技术管理
公司技术部的技术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主要包含技术组织管理、技术监控管理、设备异动管理等,要通过规范技术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体系作用。
(一)技术组织管理:
1、建立技术管理工作网。
建立技术信息的收集,事故及故障分析、整理、反馈制度,定期开展技术经验交流,技术革新及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2、建立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的统计分析制度。
加强技术管理对设备的运行状况、检修及事故或故障的统计分析和技术攻关,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减少设备的损坏率。
3、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收集归档有关文书数据、图表、原始数据资料。
确保技术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准确性。
现场应建立和保存有以下技术资料档案:
工程整套的设计及详图;
开发技术经济报告;
水工建筑物各项观测记录和分析成果;
施工报告、图表和说明;
施工记录、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签证以及有关材料照片、影片等;
竣工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和工程验收总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重大缺陷的处理或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水电工程投产前的安全运行技术检查和生产管理的注意事项;
重大设备验收、试运行和运行的记录和日记;
机电设备检修计划、记录和总结等文件。
(二)技术监控管理:
1、公司的技术监控重点工作,要以大坝、水工建筑物、绝缘、金属专业为重点,以质量为中心,依据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利用计量、检验、试验等手段,建立全方位的技术监控管理体系。
2、技术监控管理工作按照“关口前移、闭环控制”的原则,实行技术管理责任制,按照专业归口的原则,实施对系统初步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与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到运行、检修、停备用、技术改造中的技术性能检测和设备退役鉴定的全过程技术监控管理。
3、在制定公司的年度技术监控管理工作计划时,应结合设备年度检修和技术改造工程,以确保技术监控工作计划按期完成。
4、技术监控管理实行重大问题预警制度。
重要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应及时逐级报告。
技术监控管理预警程序和项目按《公司技术监控预警制度》执行。
(三)设备异动(变更)管理:
设备异动(变更)的管理应执行公司《生产设备异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如下:
1、严格遵守发电设备在各种运行方式下异动处置的权限和管理流程;
必须严格执行申请、计划、审核、批准、执行、汇报等有关程序;
2、现场重大试验要制定完善的试验方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及危险点分析控制等;
3、对调度管辖的设备,必需按电网调度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设备的申请、批复程序。
调度值班员为最高批准人;
4、发电设备正常运行方式需发生改变时,应按其影响范围以及权限进行申请、审批(正常开停机及设备定期轮换试验除外);
发电设备计划性检修改造、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等的投退,应按其影响范围履行登记、申请和审批程序
5、现场发生设备异动后,应及时组织好设备异动后现场培训;
并及时对技术标准、图纸资料、运行定值等进行修改,并按其影响范围履行申请、审批、执行等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设备评级管理
公司水电设备评级工作,由技术部组织运维项目部按照公司《水电设备评级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章设备管理责任的划分
第十三条技术部设备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具体负责公司设备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相适应的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全面落实设备标准化管理体系中所明确的责任(见第二章设备管理的原则、方法及要求“第五条至第十二条”)。
(二)组织编制并审核设备检修或技改计划、双措计划及备品备件和材料计划,公司批准后的执行;
搞好检修申请督办。
(三)组织制定大、小修项目及验收标准;
负责生产性委外合同和专项工程合同的谈判、会签;
负责外委工程项目管理,执行监督(工程量、质量与进度),组织设备大、小修和更改项目验收。
(四)组织机电设备事故抢修、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督办落实;
(五)建立《生产固定资产台帐》,负责对生产性固定资产的选型、领用、转移、报废等进行审查或鉴定及有关设备备品备件等采购及质量验收;
(六)备品备件及仓库管理。
负责备品备件及材料计划的编制申报,物资进库验收、盘存;
加强妥善保管备品备件,使之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第十四条技术部安全专责设备管理职责
(一)组织编制年度双措计划。
(二)负责设备大、小修,更新改造委外合同中有关安全条款审查,提出并督促实施《安全措施计划》。
(三)督促、检查运行、检修、试验设备和生产场所的安全标志、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安全工、器具定期试验督查。
(四)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组织安全技术、设备事故调查、障碍、异常的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五)对设备消缺进行监督、统计、分析、考评。
对发现设备重大隐患者,及时上报予以奖励,对不安全现象和事件承担责任者,及时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技术部各专业专责设备管理职责
(一)发供电设备的主人,对分工负责的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
负责编写和修编、审核有关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
搞好设备评级工作。
(二)不定期检查设备卫生,保持设备见本色;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编制设备大小修、技改项目及费用预算,提出有关设备的试验、校验、验收标准,参加项目的质检工作和验收工作。
(四)工程项目确定后,编制有关技术方案、措施、计划进度网络图等;
严格按照检修、试验规程的标准对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试验中的原始记录,严格按检修工艺和质量要求进行工作。
(五)合理组织检修、技改工作,确保生产现场安全文明、工作质量和工期可控。
(六)按规程规定按时编写大修总结,试验、校验报告。
编写重大试验方案。
(七)负责三级验收工作,负责填写三级验收单。
(八)负责设备事故抢修工作。
第十六条水工水务部及专责应尽的设备管理职责
(一)参与公司设备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具体落实“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相关联的工作。
(二)冲沙闸、泄洪设备的运行、操作、巡检、缺陷管理、运行分析、文明生产;
冲沙闸、泄洪闸门机电设备、土建工作票(所辖设备区范围)办理。
(三)全厂水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护,组织拦污排清污;
水库上下游(至本厂护坡)所有水工建筑物检查、维护、修复。
(四)土建维护、整改等专项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有关专项工程预算、计划、施工、竣工资料。
(五)大坝安全监测(注册)、水务、水文等工作联系。
(六)流域防汛工作。
(七)水工水务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运维项目部设备管理职责
(一)参与公司设备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在技术部的管理下,具体落实“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列工作。
(二)现场从事的一切生产和管理活动,应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安全文明生产规定及公司生产管理标准、制度。
第十八条运维项目部及各值守班组设备管理日常工作内容:
(一)负责值守站点区域设备的运行操作、巡检、监视、定期工作;
设备卫生清洁、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6S管理,整理运行台账和技术管理台账和系统分析工作;
负责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工作,据此提出设备检修、整改计划。
(二)负责保护、电压、电测、化学、热工、绝缘、节能、金属、励磁、计量、压力容器、振动和特种设备技术监控的实施。
(三)负责所辖设备大、小修的组织工作,检修计划及检修作业计划的编制及措施(技术、安全、组织措施)拟定参与,并根据安排,承担计划大、小修、整改、特殊、反措、安措项目的实施。
(四)负责对外发包的计划检修、整改工作,负责现场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设备检修进度的控制、质量检查验收、资料收集、汇总、整理工作,并参与公司技术部审查承包方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负责所辖设备系统整改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工作;
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带电区域内(如开关室、配电室等),外单位或相关专业作业的监护。
(六)负责电视监控系统、水情测报系统、视频会议系统、通讯设备(含通讯录音、远动、遥控)系统的维护、检修、管理工作。
(七)负责安全器具、专用工具、移动器具的日常维护修理及安全检验,以及所辖检修设备报废申请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厂生产区域防雷、接地设施的维护、检修、监督、电阻测试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油库设备(除建筑物)维护、检修、管理和备用油的化验、管理。
(十)负责所辖设备检修维护所需要的备品备件,消耗材料、原材料的计划申请与储备。
(十一)水工机械及水工建筑物巡视、操作(除上微机操作外)、维护、检修和管理;
柴油发电机、清污机巡视、操作、维护、检修和管理;
大坝的排水设施、引水建筑物、机组引水流道、出水流道和上下游库区的巡视、维护、检修和管理;
土建部分、门窗等的维修及天沟、落水管、厕所冲洗水系统的维修、清理、疏通工作;
主厂房、发电机组基础、大坝等主要建筑的监测(沉降、位移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备管理范围划分
第十九条公司水工水务专责及运维项目部设备管辖范围:
(一)各电站闸首机电设备。
(二)自动化观测设施。
(三)水情测报系统(厂内部分)。
(四)全厂水工建筑物(至本厂护坡)。
(五)全厂测量监控点。
(六)全厂界碑。
第二十条公司电气专责及运维项目部设备管辖范围:
(一)发电机励磁、保护、监控系统及其他电气部分。
(二)机组调速器电气部分。
(三)蓄电池室、直流系统。
(四)所有辅助设备的电气部分。
(五)水力机械保护。
(六)空调系统电气部分。
(七)通风系统电气部分。
(八)厂用电系统。
(九)集控中心供电系统
(十)全厂所有电气测量回路。
(十一)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十二)全厂所有仪表及回路。
(十三)全厂计算机监控系统、二次系统。
(十四)全厂变压器。
(十五)220KVGIS系统及220KV出线设备、输电线路。
(十六)保安电源。
(十七)全厂电动机。
(十八)全厂照明系统。
(十九)全厂一、二次电缆。
(二十)全厂起重设备动力与电气部分。
(二十一)柴油发电机电气部分。
(二十二)冲沙闸、泄洪闸电气系统。
(二十三)清污机电气系统。
(二十四)水位测量系统。
(二十五)电梯电气部分。
(二十六)生活区、仓库电气设备。
(二十七)通讯设备。
(二十八)电力安全工器具、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动机具。
(二十九)其它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公司机械专责及运维项目部设备管辖范围:
(一)全厂水轮机及其辅助设备。
(二)全厂发电机及其辅助设备。
(三)全厂调速器。
(四)全厂通风系统。
(五)全厂水系统。
(六)全厂高、低压气系统、GIS气系统。
(七)厂房桥机、坝顶门机、尾水门机、GIS室桥机、仓库桥机等起重设备机械部分。
(八)全厂油系统(含油库、管路)。
(九)全厂消防系统。
(十)主厂房空调系统。
(十一)全厂排水系统。
(十二)全厂液压系统。
(十三)冲沙闸设备。
(十四)泄洪闸设备。
(十五)清污机。
(十六)拦污排。
(十七)全厂金结设备。
(十八)全厂机械工器具。
(十九)生活供水设备。
(二十)其它机械辅助设备。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因工作失误或工作人员失职,不按照设备分工管理工作造成损害、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技术部对设备分工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收集和反馈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对设备分工管理工作进行效果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电厂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