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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Z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

  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

  问题:

  1.W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2.Z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为什

  么?

  3.1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

  4.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

  六、2021年5月,甲为筹集做生意的款项,向其好友丙借款30

  万元,但因没有预想中的收益,甲一直迟迟未归还丙的借款。

丙多次要求甲还钱却没有结果,遂于2021年3月起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借款关系有效,甲应归还对丙的借款,但甲一直没有履行,丙只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甲已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甲却在此之前与同学乙各自出资3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还是该公司的董事。

该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并不是很好,目前可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也就在30万元左右。

  问:

1.丙认为甲之所以投资30万元与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就是借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求揭开公司面纱,让甲抽回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用来偿还欠其的债务。

丙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2.丙的债权如何实现?

  七、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红黄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甲认为不能转让,但乙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

鉴于甲提出异议,乙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丙认为这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

甲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

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

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适?

  八、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

  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

  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

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

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

  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九、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某市宏发机械公司于2021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立为东方机器设备公司和大河构件厂。

宏发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做了相应的分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东方公司与大河厂就宏发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达成协议,全额由东方公司承担。

公司于2021年5月5日做出分立决议后,5月15日前通知了债权人,并在5月5日至6月5日连续在报纸上就分立事宜公告了三次。

  宏发公司的某甲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2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清偿债务的要求;

某乙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3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提供相应债务担保的请求。

宏发公司对某甲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并对某乙债权人的要求做出了承诺。

2021年6月1日,公司正式分立。

宏发公司的在外地的债权人某丙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于2021年8月2日才知晓宏发公司已分立,于是分别向东方公司和大河厂主张债权,但东方公司和大河厂均以公司早已分立为由拒绝了某丙的要求。

某丙遂诉诸法院。

  试分析:

1.公司分立时,应如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

  2.某甲与某乙债权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某丙的债权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十、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

  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共为600万元,拟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

  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

如果你是律师,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

  十一、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21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

董事长李某在2021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21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

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

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

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

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

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十二、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

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更换公司总经理;

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

  相符的地方?

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十三、.A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根据经理丙的提议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

  部门审批。

  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21年度税后利润3000万

  元。

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决法公积金累积额为2600万元。

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万元。

  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丁;

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业务活动,从中获得利润2万元。

  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市财政局的检查。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

丙从该公司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十四、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计划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某种建筑材料的生产经营。

三方的出资计划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公司以土地所有权作价出资100万元;

乙公司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90万元、出资人民币30万元;

丙公司以人民币出资180万元。

  根据上述有关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甲公司以土地所有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简述该公司股东的出资过程。

  十五、甲、乙、丙三家企业均为国有企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三家企业计划进行股份制改造,共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计划将公司注册资本分为1000万股。

其中,甲企业认购300万股,乙企业认购150万股,丙企业认购100万股;

其余450万股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由甲、乙、丙三家企业共同制定;

由于公司的规模较小,为了精简公司的机构,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企业的厂长李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的总经理。

  根据上述有关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该股分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该公司的章程制定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该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十六、宏发上市公司资产总额12021万元,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

4月21日,宏发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该公司共有董事10人,有8人亲自出席。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甲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甲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增选乙为董事。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长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6月13日,宏发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如下决议:

更换两名监事。

一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丙代替甲出任该公司的监事;

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丁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戊。

决定从公司法定公积金3500万元中,提取1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了一项为与本公司具有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蓝科公司总额为3800万元担保的临时提案,经查,该提案因情况紧急而未在向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有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在董事会会议中甲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指出董事会会议记所述内容中不符合规定之外,并说明理由。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外?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

股东大会通过为蓝科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答案

  一、答:

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根据《公司法》第136条的规定:

公司在创立大会召开后,向公司登记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时,即公司成立前,还不能向股东交付股票。

而应是等公司登记成立后才应立即向股东交付股票。

  2、根据《公司法》第133条的规定:

本案发起人向主要法人股东交付了无记名股票,也违反了上述规定,因为向法人股东发行的必须是记名股票。

  3、根据《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

本案发行的股票由总经理签名,公司盖章也不符合上述规定,而应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方为有效。

  4、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

作为发起人李某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

本案中李某在公司成立第二年底就因资金紧张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了其他股东不符合法律规定。

  5、发起人的股票为记名股票,他与其他股东不可能贯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34条的规定:

记名股票的转让比无记名股票严格,公司发行记名股份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姓名、住所等,而无记名股票转让较自由,在其票面额上只要记载股票数量、编写发行日期即可。

  二、1、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做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董事会行使的职权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可以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38条关于股东行使职权的有关规定:

股东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因此本案中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可以由代表1/4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本案中监事为7名,3名监事联名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符合规定。

,因此召集程序合法。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

本案中与会股东2/3通过了决议,因此应是有效的。

  三、1、发行主体不合法。

我国《公司法》第159条规定: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本案中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要求。

  2、批准的机关不合法。

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本案中县政府无权批准公司发行债券。

  3、债券票面记载不合法。

债券票面应记载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4、法律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是: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最近三年平均分配额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本案中美伦公司已濒临倒闭,不能发行债券。

  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本案中,齐某、唐某都是厨美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他们与他人共同出资创办了华伦灶具公司,,这是与其所担任董事公司的同类企业,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的董事的义务,对他们在华伦公司经营期间所得的收入35万元应收归厨美公司所有,所有厨美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是有效的。

  五、、1.W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严格的任职资格限制。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Z董事不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其任职的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因为其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竞业禁止的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在公司担任特定职务,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如果允许他们与本公司进行竞争,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也与基本的商业道德不相吻合。

  3.Z董事的10万元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股东甲的想法不能实现。

因为公司成立后,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股东不能抽回出资。

虽然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是允许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却受到法律的一定的限制。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股东甲的想法不能成立。

  六、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不是绝对的,如果股东滥用权利,会导致“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行,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却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不能。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则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股东的出资就是公司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也是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

本案中,无论甲设立公司的真正目的是什么,该有限责任公司都已成立,甲的出资行为早已完成,甲是不能任意抽回出资的,即便该公司不能或不想继续经营,那也要清算以后股东才能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因此,丙抽回出资偿还债务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2.如果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则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甲出资30万元与乙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该出资已属于公司的财产而不是甲的财产,但甲却因其出资行为而获得了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股权是具有财产属性并可供强制执行的,如果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则法院可强制执行其拥有的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如果不足清偿,也只能等甲有清偿能力后再继续执行。

  七、本案例涉及的是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和公司章程的修改。

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正确的。

  尽管公司章程规定:

  “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但章程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如果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话,则该章程条款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可知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不经通知即可转让股权的章程条款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无效的。

因此乙不能依据无效的章程条款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尽管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尽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公司章程允许股东抽回出资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乙不能依据无效章程条款行事。

因此,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是不合适也不合法的。

  因为公司章程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其修改应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甲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任意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甲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八、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

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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