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珠Ⅲ富甲天下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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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之珠Ⅲ富甲天下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

中国工商银行

 

东方之珠Ⅲ——“富甲天下”

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产品说明书

 

2007年10月

重要提示:

产品管理人保证《产品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但并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没有风险。

产品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本产品财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除按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外,本产品投资收益完全归投资者,投资的风险也完全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等)、信用风险和其它相关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

概要

本产品根据2006年6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6]195号))的核准募集。

产品名称:

指中国工商银行“东方之珠Ⅲ—“富甲天下”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产品代码:

830002

产品运作方式和类型:

开放式,准基金型理财产品

本产品以人民币募集,产品份额净值和相关费用均以人民币计算。

投资方向:

本产品将募集而来的人民币资金转换成美元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和货币市场产品。

投资目标:

透过一项由境外投资管理人积极管理的投资组合,致力寻求在不同市场状况下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回报。

美元部分业绩比较基准:

40%MSCIASAsiaex-Japan+20%MSCIBRIC+40%LBGlobalMultiverse

风险收益特征:

本产品预期的风险水平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类产品,但低于股票类产品。

绪言3

释义3

产品管理人4

境外投资管理人6

产品托管人8

相关服务机构10

募集安排及认购方式11

产品的生效12

份额的申购、赎回12

申购方式13

赎回方式14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15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5

产品的收益分派16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16

投资目标17

投资X围17

投资理念18

业绩比较基准18

风险收益特征18

投资限制18

产品的财产19

产品资产估值20

估值方法20

估值程序20

估值错误的处理21

暂停估值21

产品的收益与分配21

产品的费用与税收21

产品的信息披露23

风险揭示24

差错处理25

产品的终止与产品财产的清算25

 

绪言

本《产品说明书》依据《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投资X围的通知》以及其它有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写。

产品管理人承诺本产品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产品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产品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产品或本产品」指中国工商银行“东方之珠Ⅲ—“富甲天下”代客境外理财

产品。

「产品说明书」指中国工商银行“东方之珠Ⅲ—“富甲天下”代客境外理财

产品《产品说明书》。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产品管理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产品境内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

「产品境外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境外投资管理人」指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产品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产品账户管理、产品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产品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产品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中国银监会允许购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其它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产品募集期」指《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期限。

「存续期」指本产品首次开放日至产品终止之间的期限。

「投资封闭期」指产品生效日至首次开放日之间的期限

「工作日」任何一个、##及纽约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

「认购」指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产品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产品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产品的行为。

「赎回」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按规定的条件,申请卖出本产品的行为。

「销售机构」指产品管理人机构。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及亦须是

纽约交易所的交易日或卢森堡银行全日办公的日子(但如本

产品所投资的基金的交易遭暂停的日子则除外)。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

「产品收益」指产品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产品资产总值」指产品购买的开放式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它资产等形式存在的产品财产的价值总和。

「产品资产净值」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产品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产品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和

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住所: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

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

股份##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公司网址:

.icbc..

产品管理人的职责

(1)对境外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2)依法募集产品,办理产品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

(3)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产品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计算并公告产品份额资产净值,确定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办理与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它相关数据;

(8)以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9)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产品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产品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管理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为

实现经营目标,进行事前防X、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管理人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确保管理人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以审慎为出发点,贯彻“内控优先”要求,在控制措施严密充分的前提下进行;

(2)内部控制应渗透到管理人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

(3)任何部门、岗位、人员不得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应职责分离,相互监督制约;

(4)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职能应独立于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执行职能,并有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的渠道;

(5)内部控制措施应与具体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产品管理人的承诺

本产品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产品说明书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产品说明书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本产品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及其它有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产品财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产品财产;

(3)利用产品财产为产品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产品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本产品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X,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产品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它产品份额,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价格及其它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产品管理人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产品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产品说明书,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本产品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产品投资内容、产品投资计划等信息。

 

境外投资管理人

境外投资管理人概况

名称:

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

住所:

##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17楼

办公地址:

##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17楼

成立时间:

1993年3月2日

组织形式:

股份##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产品管理人已委托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为本产品资产的境外投资管理人,向产品管理人就产品资产提供全权资产管理服务。

投资管理人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体现于产品管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合同(“管理协议”)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合理慎重地管理产品资产。

任何投资限制或指引的偏离,若是由境外投资管理人所能控制以外的改变而引起的,将不被视作违反该等限制或指引,该等不能控制变量包括:

(1)产品资产投资组合内某部份资产的价格或价值纯因市场活动(包括汇率变化)而引致的变动;

(2)收取股权、花红或资本性质的收益;

(3)任何某项投资的合并重组、转换或交换或其它性质或种类转变的计划或安排;

(4)由于产品资产增加或减少而引起的变化;及

(5)某发行人信贷评级的转变,

(6)但于任何上述限度及限制超逾期间内,投资管理人将不作出任何可引起以上限度及限制进一步超逾的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人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发牌可进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件5所载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在任何情况下,境外投资管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附属机构与投资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因此,投资人无权就他们根据本《产品说明书》做出的任何投资向境外投资管理人或境外投资管理人的附属机构直接主X权利。

本产品为产品管理人发起而非境外投资管理人所发起。

境外投资管理人的职责

(1)按照«产品说明书»中所述约定原则全权投资、管理及运用各产品财产;

(2)在符合投资目标、限制及指引下作出买、卖、保留、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理投资;

(3)根据管理协议的要求就委托资产定期交付产品管理人有关估值书及境外投资管理人报告;

(4)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

(5)##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产品托管人

境内托管代理人概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

  住所:

中国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中国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变更注册日期2004年8月26日

  组织形式:

股份##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中国银行是国内主要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业务X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旗下有中银##、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为中国银行的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个人金融和金融市场等业务。

按核心资本计算,2006年中国银行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七位。

托管业务是中国银行重点发展的中间业务产品之一。

作为国内领先的托管银行,目前中国银行境内托管业务X围已经从最初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扩大到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资金、企业年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信托资金、券商理财计划资金、产业投资基金、证券化资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资金等各种资金托管业务,涵盖了基金、社保、保险、QFII、信托、证券、QDII、实业等各个领域。

境外托管代理人概况

名称:

中国银行(##)##

住所:

##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

##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

和广北总裁

成立时间:

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

股份##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中国银行(##)##(“中银##”)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正式更改名称为中国银行(##)##,是一家在##注册的持牌银行。

其控股公司-中银##(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

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银##的总资产为1,191亿美元,股东资金为111亿美元,其财务实力及双A级信用评级,可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

最新信评如下(2007年5月4日):

长期短期

惠誉/FitchRatingsAF1

穆迪/Moody’sAa3P-1

标普/Standard&Poor’sA-A-2

作为##第二大银行集团,中银##现为三家发钞银行之一,并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在托管业务方面,中银##为超过五十七万零售与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客户(包括各类QDII等),亦素有经验。

其托管业务团队成员平均具备15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是本地托管银行中最强的操作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经理外,更特设为内地客户服务的专业队伍,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产品托管人的职责

(1)保管产品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产品进行账户开立和证券登记;

(3)承担清算职责,包括现金及托管资产的汇划、与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4)按照约定原则,对托管资产进行定价;

(5)按照管理人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托管资产核算;

(6)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7)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

(8)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相关服务机构

产品销售机构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住所: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公司网址:

.icbc..

产品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住所:

市东城区##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

市东城区##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凯生

公司网址:

.icbccs..

募集安排及认购方式

产品运作方式和类型:

开放式,准基金型理财产品

募集期限:

自产品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产品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个月。

认购的时间为2007年10月15日至2007年10月22日。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可延长份额发售的时间。

本产品不设定认购期募集规模上限,但在募集期内,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认购。

本产品将通过产品管理人各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开放式柜台和对公柜台募集。

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产品代码:

830002

本产品认购方式与投资者在产品管理人认购其代销的开放式基金相同即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产品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可在本产品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产品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本产品每份产品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每份产品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

募集资金利息在产品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投资人所认购的产品份额。

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产品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产品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银行,不得动用。

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认购费率

本产品按认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100万元

1.0%

100万元≤认购金额<500万元

0.8%

认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10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本金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本金认购份数=本金净认购金额/产品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募集期利息/产品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本金认购份数+利息认购份数

其中:

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30万元认购本产品,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300,000×1.0%=3,000

本金净认购金额300,000-3,000=297,000

本金认购份数297,000/1.00=297,000份

利息认购份数100/1.00=100份

认购份数297,000+100=297,100份

即:

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产品,在此期间产生了100元的利息,可获得297,100份产品份额。

产品的生效

自产品份额正式发售之日起1个月内,产品管理人可根据认购情况宣布本产品正式生效或本产品不能生效。

若本产品不能生效,产品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连本带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产品认购人,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份额的申购、赎回

产品的申购、赎回自产品生效后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产品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还可通过产品管理人或者指定的产品销售机构以或互联网等其它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每星期第一个工作日,但若该工作日不是本产品所投资的基金的估值日,则将延至下一个亦属本产品所投资的基金的估值日的工作日。

若因海外市场其它节假日导致对产品的申购赎回有重大影响,管理人可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受理申请,即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产品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申购方式

产品投资人必须根据产品管理人和产品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产品份额余额。

产品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的申请日(T日),并在T+2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可在T+3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产品管理人或产品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以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本产品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万元

1.2%

1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8%

申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产品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例:

假定T日某投资人投资300,000元本产品,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300,000元

产品份额净值1.10元

申购费用300,000×1.2%=3,600

净申购金额300,000-3,600=296,400

申购份数296,400/1.10=269,454.55份

赎回方式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产品管理人将指示产品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最晚于T+9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产品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产品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0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的产品余额不足10,000.00份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产品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对于单笔大于等于1亿份的大额赎回申请,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对于没有预约的单笔大于等于1亿份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拒绝。

本产品赎回费率按持有产品份额期限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产品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一年

0.5%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

0.3%

大于等于两年

0%

产品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产品管理人最迟应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产品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例:

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持有时间超过1年但不到2年)赎回100,000份产品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份额100,000份

产品份额净值1.02元

赎回总额100,000×1.02=102,000元

赎回费用102,000×0.3%=306元

赎回净额102,000-306=101,694元

T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在T+1工作日计算,并在T+2工作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但管理人必须说明原因。

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产品份额净值=计算日产品资产净值/计算日产品总份额。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产品销售机构同意,产品投资者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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