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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与薪酬设计

个人所得税与薪酬设计

主要内容:

一、薪酬纳税管理基础

(一)薪酬概况

(二)薪酬与所得税的关系

(三)薪酬纳税管理的方法和原则

二、薪酬结构设计与纳税管理策略

(一)工资薪金的设计与纳税管理策略

(二)奖金的设计与纳税管理策略

(三)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的设计与纳税管理策略

具体内容:

一、薪酬纳税管理基础

(一)薪酬概况

1.薪酬的构成

职工薪酬:

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薪酬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

是劳动报酬的主体,主要是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工作类别、工作责任大小等因素而确定并支付给职工的稳定性报酬,是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体现。

(2)奖金:

是一种补充性的薪酬形式,是企业对职工超额劳动或者增收节支给与的一种报酬,旨在鼓励职工提高工作效率或工作业绩,着眼于正常劳动之外的超额劳动。

(3)津贴、补贴:

主要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例如,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4)保险:

保险属于福利的一种,它是对职工长远利益的保证或者突发事件的预防。

(5)自愿性福利:

是指除法定保险以外的福利,如法定假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带薪休假、培训、免费的早餐午餐等。

2.薪酬的模式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具有较强的刚性和较高的差异性,即一般情况下,职工的工资是“能上不能下”,职工之间的工资差异比较明显。

(2)奖金

奖金的差异性较高而刚性较弱,主要表现为:

它可以根据职工个人劳动贡献和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同而随之调整。

(3)自愿性福利

自愿性福利具有差异性低、刚性弱的特点。

职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各种福利,其享受的待遇差别不大,且自愿性福利项目设置灵活,可以随着企业经营环境和效益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4)保险

保险具有差异性低、刚性强的特点。

职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各种保险,其待遇差别不大,缴费比例及基数不能随意更改。

(5)津贴

津贴兼顾薪酬其他组成部分的特点。

3.薪酬的作用

(1)经济保障作用

薪酬是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报酬,是职工基本生活水平的保证。

(2)激励作用

薪酬的激励作用主要是通过福利、奖金等形式体现的。

薪酬在为职工提供衣食住行费用的同时,也为职工发展个人业余爱好,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创造了条件。

此外,薪酬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对职工工作的认可和肯定。

(3)吸引外部优秀人才,留住企业优秀职工

一个成功的企业离不开优秀的人才。

职工在工作中获得了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为企业创造了价值。

企业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企业中来,同时也可以留住内部的优秀职工。

4.影响薪酬的因素

内部因素:

(1)企业所属行业

(2)企业经营状况

(3)岗位职务等级

(4)职工个人特质

外部因素:

(1)劳动力市场状况

(2)地区和行业特性

(3)相关法律法规

(4)工会的力量

(二)薪酬与所得税的关系

企业增加薪酬,职工在增加收入的同时会多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增加薪酬支出的同时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即企业薪酬的高低对所得税的影响是:

薪酬水平低,个人所得税少,但企业所得税多;

薪酬水平高,个人所得税多,但企业所得税少。

同时,企业增加薪酬的同时一般还要增加社保的支出。

企业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社保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而且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薪酬纳税管理的方法和原则

.薪酬构成多样化———兼顾激励机制和降低税负的原则

..职工收入延期化———兼顾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原则

..职工收入费用化———把握合理性降低税收负担的原则

..收益风险科学化———控制涉税风险获取节税利益的原则

1.薪酬构成多样化——兼顾激励机制和降低税负的原则

为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同时降低职工的税收负担,职工的薪酬构成应该多样化。

不同的薪酬构成对职工的激励效果是不一样的。

2..职工收入延期化——兼顾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原则

使职工收入延期化的主要方法是实行员工持股制度。

3.职工收入费用化———把握合理性降低税收负担的原则

职工收入费用化就是将职工个人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且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将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方式改为凭票报销。

4.收益风险科学化——控制涉税风险获取节税利益的原则

企业通过薪酬设计帮助职工减税的过程中应坚持收益与风险兼顾的原则。

二、薪酬结构设计与纳税管理策略

(一)工资薪金的设计与纳税管理策略

1.结构工资制

为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同时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应实行结构工资制。

结构工资的组成

(1)基础工资:

是保证职工基本生活所需要的工资。

(2)岗位(职务)工资:

是按照职工不同的工作岗位或所任职务分别确定工资待遇的一种工资制度。

(3)技能工资:

技能工资是一种建立在对职工技能进行评估基础上的工资制度,可按职工技能水平的高低划分出不同的工资级别标准。

(4)绩效工资(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实际完成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效益工资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实干,多做贡献的作用。

效益工资没有固定的工资标准,属于活工资的部分。

(5)年功工资:

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它是用来体现企业职工逐年积累的劳动贡献的一种工资形式。

(6)津贴、补贴

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工资薪金的计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职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工资薪金的节税策略

(1)按月均衡发放工资

因为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如果职工的月工资不均衡,每月工资忽高忽低则其税负较重,因为工资高的月份可能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而工资低的月份适用的税率也较低,甚至连法定免征额都没有达到,无需纳税。

目前,工资薪金纳税时法定免征额为2000元,所以,如果职工年工资收入在24000(2000×12)元及以下,企业在按月计发工资的情况下可以使低收入的职工不缴个人所得税。

(2)工资薪金收入福利化或转为企业经营费用

职工从企业获得的工资为名义工资,名义工资越高,职工缴税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

职工为了生活和工作需支付各种各样的费用,如通勤费、通讯费、午餐费、医疗费、住房费等。

支付工薪的企业为了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往往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形式向职工支付各种补贴款。

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各种补贴款,只有极少数项目不需要纳税,大多数补贴款都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应税项目

(1)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二、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①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③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4)单位为员工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奖金的设计与纳税管理策略

奖金是对职工工资的重要补充,是企业对职工超额劳动部分或者劳动绩效突出的部分所支付的劳动报酬。

奖金在薪酬体系设计中具有重要地位,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从奖励周期看,奖金可以分为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

奖励周期应根据奖励项目的性质和工作需要加以确定。

例如,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关的奖励,可以采取年终奖的形式;针对持续的、有规律的生产和工作设置的奖励项目,可以采取月度奖和季度奖等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

(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的50

2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以上的部分4515375

具体计税方法和节税策略

案例:

某职工月薪3000元,年终奖24000元。

其平时应缴纳税款=[(3000-2000)×10%-25]×12=900,年终奖应缴纳税款=24000×10%-25=2375,全年共计缴纳税款=900+2375=3275;如果将年终奖金按月平均发放2000元,则其全年应缴纳税款=[(5000-2000)×15%-125]×12=3900,发放年终奖对这名职工纳税上是有利的,可以少缴税625元。

⑴低收入者的节税策略

对于低收入者,企业每月为其发放工资时,应尽量用足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少发年终奖。

如果某名职工各月工资均低于费用扣除额,则其只能在拿到年终奖的当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计税,其余11个月均浪费了一定额度的费用扣除额。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增加低收入职工的每月工资额,用足费用扣除额,少发年终奖(因为年终奖没有免征额均需纳税),一定能使低收入职工少纳税。

⑵中高收入者的节税策略

对于中高收入者,企业应在制定工资计划时,将其全年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之间进行合理地分配。

中高收入者一年从企业获得的收入较多,如果企业单一地均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即使按月均衡发放,其适用税率也会较高。

如果企业在设计薪酬体系时,估计其全年的总收入,大致一半放到工资里按月均衡发放、另一半放到年终奖里发放,其全年的收入就被分解为工资和年终奖两大部分单独纳税,而且每部分收入都可以除以12个月,按照月工资或月奖金水平确定适用税率,这样做一定能降低中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

(3)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的设计与纳税管理策略

1.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社会保险是以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经受生育、年老、患病、负伤、残疾、失业、死亡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内容。

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包括在职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的两部份,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2.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商业保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补充保险的税优比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5.社会保险的免税待遇与应税义务(职工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6.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对于企业为职工交纳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目前国家还没有作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此,企业为职工交纳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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