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3391759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7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_第6页
第6页 / 共15页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_第7页
第7页 / 共15页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_第8页
第8页 / 共15页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_第9页
第9页 / 共15页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15页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15页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15页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15页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_第14页
第14页 / 共15页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_第15页
第15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doc

预计2007年全市总人口将超过1200万。

  ――城乡居民的社会归属深刻变化。

在城市,随着国有(集体)企业和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全面完成,职工、员工依附单位的关系被新型的双向选择的契约关系所取代,企事业单位原先大包大揽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基本上都推向了社会;

在农村,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被废止以及乡镇集体企业普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广大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和择业、创业的自主权,原有公社和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同样趋向社会化。

微观层面的社会变革,使大多数城乡居民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他们的社会归属由此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民社会已经突破高度行政化的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的坚壳,破土而出,初露端倪。

  ――人口结构日趋多元化、异质化。

苏州市域人口规模的快速扩张主要是在大量外来人口不断涌入的条件下发生的。

目前,全市户籍人口与各类暂住外来人口之比为1:

1,越来越显现出移民城市的鲜明特征。

来自全国、乃至全球各地的外来人员与原居住市民劳动、生活在同一个社会环境之中,必然发生不同生活方式、不同风俗习惯、不同文明程度、不同思想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磨擦与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户籍人口迅速老龄化和外来暂住人口文化素质相对低度化这两大社会矛盾非常突出。

2006年底,全市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的老人已超过111万,老龄化率高达18.2%。

同期,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外来暂住人口中具有高中、大专以上学历学历的分别占25.7%和5.4%,总体受教育程度比当地相同年龄段的户籍人口低得多。

  ――人口迁徙几无约束,人口流动性不断加大。

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户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交通通讯条件的显著改善,使人口自由迁徙的外部约束大大弱化;

人们依靠自身优势、追求幸福生活的内在冲动,则把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卷入跨地区、跨部门、跨产业、跨行业流动的大潮。

由此,导致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加大。

苏州市域人口规模的机械性扩张,就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大量人口跨地区流动的典型表现。

2006年,全市铁路、公路客运总量3.52亿人次;

剔除续约合同,劳动用人单位当年新签订劳动合同160.47万件,中止劳动合同39.85万件;

招聘引进大专以上各类专业人才5.95万人;

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出迁入合计15.33万件,新增外来暂住人口119.50万人,受理出入境合计19.57万件;

接待境内外旅游者分别为4135.34万人次和181.49万人次。

这些数据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人口流动的规模。

  ――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苏州市的开放型经济迅猛发展,城乡公有制经济改革改制加速到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壮大,大量新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与此同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类交易经纪人组织、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新社会组织也应运而生。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全市累计开业外商投资企业1.02万家,实际到账外资366.8亿美元,员工总数219.69万人;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为11.01万家和24.98万户,合计注册资本2410.06亿元,从业人员225.34万人;

各类中介服务机构4万多个,从业人员超过15万人;

农村专业协会17个,联系团体会员2000多个;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106个。

社会经济基础的深刻变革,“两新”组织的发展壮大,引发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重组,造就了企业董事长和股东、职业经理、经纪人、各类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新社会阶层,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

利益不同,诉求不同,不可避免地带来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纠葛。

社会财富分配两极分化的趋势,又加剧了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特点和表现方式。

这些年来,企业劳资纠纷、企事业单位改制、城市拆迁改造、农村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事故等群众上访热点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各利益群体之间利益纠纷、利益诉求的聚焦点。

  ――部分社会成员诚实缺失、道德失范。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在旧的社会秩序和制度框架被逐步打破,新的社会秩序和制度安排尚待确立和完善的社会变革时期,往往造成社会环境一定时期内的无序和失范,而这种无序和失范又必然反映到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中来,导致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诚实缺失、道德失范。

外来消极、腐朽的文化思潮和生活方式的渗透,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在一定程度上的死灰复燃,一些传播媒体不负责任的舆论导向,更使部分社会成员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是非标准被严重误导。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不难感受到:

诚实守信、忠厚老实不被看作美德,而言而无信、投机取巧反被视为处世之道;

社会心态普遍浮躁,追逐名利在少数人群中成为时尚;

弄虚作假、欺诈行骗现象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相处少了互信,多了戒备;

一些社会成员倍加珍惜私有财产和私人环境,而对公共财物和公共环境的爱护保护却漠不关心;

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及封建迷信活动屡禁不止,并呈蔓延之势……部分公民道德素质下降,文明程度滑坡,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从社会管理的主体看,社会管理中交叉错位与断层缺位并存的现象相当突出

经过近30年改革开放的历程,高度行政化的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已经发生嬗变,社会管理主体已由相对单一趋向多元化,然而,由于各项改革不配套,对接障碍重重,导致多元化的各类社会管理主体(包括行使公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政府部门、根据章程规章实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据组织法实行自治管理的城乡基层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以道德约束为基础进行自我管理的公民个人)管理职责不清,各自分工不明,相互对接困难,甚至严重脱节,社会管理中交叉错位与断层缺位的现象同时并存,或多头管理,或扯皮推诿,或无人问津,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无序化。

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分析,当前社会管理的无序状况,主要表现在:

  其一,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大量剥离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造成了短时期内大量社会管理事务的管理主体缺位。

在高度行政化的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下,政府习惯于以行政命令方式向工厂、矿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学校、机关等单位下达社会管理任务,要求大大小小的单位为本单位干部职工提供社会服务。

那时,这些单位包揽了大量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生老病死残,吃喝拉撒睡,几乎无所不包,一道道围墙里面,俨然一个个“小社会”。

如今,无论是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还是新涌现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都不再包揽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

对各级政府而言,前脚刚从微观经济管理事务的“泥潭”拔出腿来,后脚又陷入了社会管理事务的“沼泽地”。

政府毕竟不是万能的。

如同经济管理事务一样,许多社会管理事务、特别是微观层面的社会管理事务,单靠政府是管不了,也管不好的。

政府“补位”不及时又补不齐全,于是事实上的管理主体“缺位”在短时期内就在所难免了。

  其二,行政管理体制总体改革相对滞后,政府自身存在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的问题。

在经济体制改革大潮的推动下,苏州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起步较早,推进较快,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多方面的阶段性成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推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权力等单项改革居于全省乃至全国先进行列。

但是,囿于宏观大环境的制约,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以及事关重大权力、利益格局调整的单项改革思路尚不明确,实际操作更是举步艰难。

这种状况造成了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改革及重大单项改革的相对滞后,并使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难以巩固和进一步扩大。

就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大基本职能而言,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完备,致使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模糊不清,政出多门,条块分割,行政管理资源分散,管理合力难以形成。

与此同时,由于外部改革措施不配套,政府许多应当剥离的社会管理职能因缺乏相应的社会管理载体而无法剥离,无奈之下,许多社会管理事务直接下放转嫁给城乡基层居民自治组织,而相当部分从企事业单位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事务又揽到了政府身上。

从而,加剧了社会管理的无序化和低效率。

  其三,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壮大步履维艰,社会“中介”的自律管理出现明显“断层”。

这些年来,各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及规范运行越来越受到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发展速度有所加快,开始在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中崭露头角。

截至2006年年底,全市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2605个,其中社会团体151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082个,基金会8个;

在基层政权组织备案的基层民间组织3821个。

但是,受制于传统管理理念根深蒂固的影响、法律保障的脆弱甚至缺失、政策扶持的欠缺、公民意识的淡薄等综合因素,全市各类社会组织的整体发育程度和发展水平还是严重滞后的。

一是数量偏少,规模偏小,远不能满足各界别、各群体、各行业公民、法人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共同意愿、加强自律管理、提供社会服务、谋求自我发展等多方面的巨大社会需求;

二是结构不甚合理,维权类、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所占比例偏低,不利于社会“中介”利益表达功能和自律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

三是所有社会团体经清理整顿,名义上已与党政机关脱钩,但仍有部分社会团体与原挂靠的党政机关藕断丝连,“明脱暗不脱”,行政化现象依然存在,自我发展、自律管理能力不强;

四是准入门槛高,严重制约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在一些无主管部门管理领域,申请建立社会组织往往因合法性依据不足而被拒之门外;

五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强,发展环境不宽松,在公共服务领域几无社会组织的立足之地,多数社会组织发展后劲不足,有些已陷入生存危机。

社会组织发展滞后,不仅造成了社会自律管理的“中介”断层,而且直接间接地延缓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加重了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额外负担。

  其四,行政性、社会性事务的过重负担,削弱了基层自治组织实行自治管理的能力。

多年来,城乡基层居民自治组织一直存在行政工作负担过重,自治功能难以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能力不见显著提高的“老大难”问题。

在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大量溢出,政府许多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事务向社会转移,而社会“中介”管理载体又缺位的现实条件下,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便成了装载大量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的“筐”。

据市区观前街道察院场社区、双塔街道沧浪亭社区和石路街道信记社区的抽样调查,在试行社区体制改革之前,这三个社区居委会平均承接上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任务多达56项,涉及退休人员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社会治安管理、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外来人员管理等多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

上级条线部门硬性要求建立的台账、资料多达145册,指定上墙挂牌多达19块;

各类评比、创建、检查、达标活动更是多得不胜其烦。

过重的行政性、社会性工作负担,使“小巷总理”们忙于耕种别人的“责任田”,而荒了自家的“自留地”。

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行政化、半行政化倾向,必然导致自治功能的削弱和自我管理能力的弱化。

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同样存在行政化、半行政化现象,某些方面比社区居委会更甚。

至今仍有不少社会成员误以为村民委员会是一级基层政权组织,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五,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淡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觉程度不尽如人意。

公民本身就是多元化的社会管理主体中的重要一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许多公民却意识不到这一点。

面对社会管理中发生的种种无序现象,他们只会指责政府或他人的失职和过错,而不在自己身上找责任、找毛病、找原因。

事实上,社会管理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恰恰是由一些公民不遵守社会公德造成的,如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乱丢杂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践踏绿地、违章驾驶、乱停车辆等等。

在成熟的公民社会里,上述问题很少发生,不少社会管理成本无需支付。

  三、从社会管理的理念和方式看,传统的套路和手段严重妨碍着管理成本的降低和管理效率的提高

调查中,我们深有感触,在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全市各社会管理主体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矛盾、新挑战,都在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上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些可喜成果。

问题在于,这些实践探索大多是在各自为政的分散状态下进行的,就其性质,当属“微调”,因而取得的成果往往是局部的、阶段性的。

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方式陈旧,是造成社会管理效率无法显著提高、尤其是长效管理机制难以形成,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政府层面上,行政手段多、形式主义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相对较少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传统是一种巨大的惯性力量。

从根本上转变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可能一蹴而就。

调查座谈中大家普遍认为,在社会结构整体转型时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虽然加大了社会管理力度,但并未彻底摆脱原先的管理套路和方法,还是依赖于会议贯彻、文件部署、审批把关、执法检查等行政手段,缺乏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和跟踪服务、动态监管、绩效考核等合理机制,一些部门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强,管理中的自由裁量度过大。

同时,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还有较大市场,名目繁多的评比、达标、创建活动,运动式的突击行动,成了各部门竞相仿效的惯用手段,其结果,劳民伤财,治标不治本,甚至扰乱正常秩序,并为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机会。

此外,“各扫自家门前雪”的管理理念,人为地限制了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充分合理的使用。

这些年来,各地、各部门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开发了许多信息技术系统,然而,囿于各取所需,自成体系,社会公共管理信息资源却被割裂得支离破碎,互通互联障碍重重。

  在社会组织层面,外部行政干预和自身依赖政府的问题并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

依据现行法规,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往往以此对社会组织进行行政干预,部分社会组织也由于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原因,与业务主管部门脱钩容易断“脐带”难,从而,窒息了这些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对内对外的运作、管理方式都带有较为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以在表达利益诉求、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和加强自律管理中发挥和显现独特的“中介”优势。

  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层面,服从上级的思维情结还未彻底解开,“四个民主”的路径有待进一步拓展。

进入新世纪以来,苏州市城乡社区建设健康发展,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

近年来,市区沧浪区、金阊区、平江区又率先启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初步整合了社区各类管理资源,有力地促进了居民自治管理能力的提高。

农村村民自治工作广泛而又深入地展开,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已基本形成。

但从问题方面看,还有许多矛盾有待我们去研究、去解决。

争脱“服从命令听指挥”的思维情结,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拓宽“四个民主”的路径,显著提高自治功能和自治管理效率,就是摆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面前的现实课题。

整合资源求突破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之二

  

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苏州,呼唤我们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立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完备、由政府主导的多元社会管理主体密切配合、各类社会管理互联互动互补机制顺畅运行、管理高效有序、服务优良充分的社会管理体制。

抓住主要矛盾,找准攻坚克难的突破口,对于推进这项重大体制改革至关重要。

为此,在调查研究中我们与各级各部门领导同志和基层干部群众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大家的共识是,社会管理任务的日趋繁重与社会管理的重叠、缺失、无序,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大矛盾。

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应从化解这一矛盾入手,理顺政府、社会、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关系,整合包括政府、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传播媒体、公民个人在内的方方面面的管理资源,做到各社会管理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而又相互衔接、相互协同,为新的社会管理体制构建主体框架,合理配置资源。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优化配置行政管理资源

各级政府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在多元化的社会管理主体中居于主导地位。

因此,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必须首先整合和优化政府自身的行政管理资源。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把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在更宽领域中和更高水平上提供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

如同经济管理一样,在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是以“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实施社会管理的,从宏观到微观,事无巨细,大包大揽,管了大量管不了、又管不好的社会事务。

为坚决克服这一体制性弊端,各级政府必须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项基本职能,对政府公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遵循权力法定原则,明确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努力做到:

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居民自治组织和其它群众自治组织有责任、有能力管理的社会事务,政府应放手让他们自主管理、自律管理、自治管理,而不再越殂代庖,插手干预;

凡公民个人有要求、有能力参与的社会事务和能够自我管理的事务,政府应积极鼓励,并在他们遇到困难时给予支持和帮助。

从而,真正体现政府该管的事一定管好,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

  坚持权责统一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事权。

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受利益机制的驱动,一些政府部门中出现了有利可图的社会管理事务争着管,无利可图的社会管理事务没人管的不正之风,条块之间、块块之间磨擦不断,内耗严重,导致社会管理中行政管理的“越位”、“错位”和“缺位”。

各级政府应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权责统一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规范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合法合理地调整现有的社会管理事项,该合并的合并,该下放的下放,明确事权,科学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整体合力。

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各政府部门则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自觉做到管理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显著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坚决克服社会管理中的形式主义,努力构建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党政机关热衷于搞形式主义。

他们只求表面上的轰动效应,不求实际上的管理效果,巧立名目,花样翻新,策划了大量评比、达标、创建、检查等活动项目,使这些活动的参加单位和干部群众忙于应酬,疲于应付。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清醒地看到社会管理中形式主义盛行的严峻现实,把清理并大幅度减少上述活动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们认为,由市级及市级以下党政机关提出的评比、达标、创建、检查等活动项目,原则上都应取消。

对上级领导机关要求开展的这类活动项目,如无多大实际成效的,则积极向上建议取消。

对成效明显、确有必要保留的活动项目,也要合并“同类项”,公开标准,简化程序,“阳光”操作。

与此同时,在党政机关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主动研究社会管理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努力掌握新时期社会管理的规律,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真正把功夫下到长效管理机制的构建上,节省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大力发展各类社会组织,深度开发自律管理资源

从社会管理的视角看,社会组织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实行自律管理相统一的组织形式。

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社会组织是一支“社会协同”的重要力量。

大力发展、壮大各类社会组织,深度开发社会自律管理资源,充分发挥其社会协同的巨大潜能,对于架构“小政府、大社会”,提高社会管理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整体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象扶持民营企业那样扶持社会组织,促进其不断发展、壮大。

  有序敞开“大门”,规范准入“门槛”,为社会组织的健康成长开辟广阔空间。

社会组织涉及各界别、各阶层、各群体、各行业,门类很多,社会功能独特,未来发展前景看好。

问题是,作为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成立依据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行政法规,现已明显地不适应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发展、健康成长的新形势。

调查座谈中,大家在呼吁国家加快有关社会组织立法进程的同时,也期待苏州市在这方面主动进行探索,有所突破,有所进取,有序敞开“大门”,规范准入“门槛”,为全市各类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健康成长提供法制保障。

  制定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为增强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能力提供良好环境。

社会组织是公民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合的,通常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互助性等特征。

在其初创阶段,自我发展能力往往比较脆弱。

那些刚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由于“断脐”、“断奶”时间不长,同样缺乏自我发展能力。

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制定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在会费收取、财务制度、票据管理、税收减免、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其中,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和相对优惠的价格,把大量社会管理事务和公共服务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办理,是最具实际意义的扶持措施。

那些公民社会发育成熟的国家,就是通过委托授权,赋予相当部分公共服务职能的途径和方式,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注入活力。

同时,减轻政府工作负担,节省公共财政支出。

他们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各类社会组织则要克服“衙门”作风,淡化盈利动机,提高组织化程度,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增强参与社会管理能力,拓展社会服务领域,健全自律管理机制,增强内部凝聚力,提高社会公信力,挖掘自我发展、壮大的不竭源泉。

  坚持寓管理监督于优良服务之中,把社会组织引入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依法对各类社会组织实施监管,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责。

在实现了业务主管部门与社会团体“三脱钩”(即人员、财务、办公场所与行政机关脱钩)之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尽快转换角色,不当“婆婆”当“保姆”,以悉心指导和优良服务取代插手干预,鼓励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