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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宣传专题之欧阳美创编

《婚姻法》宣传提纲

时间:

2021.01.01

创作:

欧阳美

专题一婚姻自由与夫妻平等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它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相互依存的关系,就婚姻而言,必须基于当事双方的互动,就家庭而言,它是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人的组合,每个人都因为自己的身份而处于特定的位置,阐扬各自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用法令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表示。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根据法令律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年夜事,不受任何人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也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二是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包含怙恃、子女及其他组织等不得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固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婚姻自由也是在法令规定规模内的自由,比方当事人行使结婚自由权时必须要合适法订婚龄,挂号离婚时双方要告竣离婚协议,女方在怀孕期间、临蓐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

(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克不及形成婚姻。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来源根基则。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挂号,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法者的刑事责任。

(三)男女平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位置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婚姻家庭主体的法令位置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合性另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专题二赡老育幼和计划生育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是人们生活的基础。

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努力提高法治意识,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空气,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生长。

这对增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呵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呵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呵护。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呵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来源根基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别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年夜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二)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基来源根基则之一。

我国是人口年夜国,只有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繁衍,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成长、生态环境呵护等方面相协调,人们的生活水平才干获得更年夜提高。

计划生育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

少生、优生、适本地晚婚、晚育。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合理安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

新疆各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划生育办法,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婚姻家庭的和谐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幸福,未成年人的健康生长关系着祖国的未来,我们作为普通公民,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历史重任。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更应该提高法治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约界说务,争做法治社会遵法守法好公民。

专题三结婚

(一)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新疆的少数民族遵循放宽规定,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婚姻法》规定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才干结婚。

(二)结婚的条件

结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圈外人加以干涉;

(2)关于结婚年龄,不得早于法订婚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包含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理当结婚的疾病;(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结婚挂号,领取结婚证。

例如:

,吾某和阿某在外地打工时恋爱,两人相约回乡举行了婚礼,因为女方阿某未满18周岁,两人暂未规画结婚挂号。

3月,吾某与另一女子米某相恋并规画了结婚证,阿某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吾某的重婚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与吾某未规画结婚挂号,因此不是合法婚姻。

(三)婚姻的缔结

缔结婚姻以规画结婚挂号的依据,挂号结婚应由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规画,并向婚姻挂号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1)自己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自己无配偶以及和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例如:

麦某与玛某依照农村风气举行了婚礼后没有规画结婚挂号就相携出外打工。

,两人打工的工厂改良福利,为已婚佳耦提供夫妻房,可是需持有结婚证方可申请。

为了节省路费,麦某一人回乡规画,民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向麦某告知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参加才干规画,后玛某坐车赶回,两人刚才顺利规画了结婚证。

结婚挂号不克不及由他人代办,《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结婚挂号。

合适规定的,予以挂号,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规画结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

专题四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我国婚姻律例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理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订婚龄的。

例如:

常某和胡某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

常某于1997年结识了年轻漂亮的夏某,此后常某经常借“出差”之机与夏某同居在一起。

一年多之后,不知道常某已结婚的夏某屡次催促常某规画挂号结婚,常某为了稳住夏某,瞒着妻子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规画了结婚挂号。

从此,常某过上了“一夫二妻”的生活。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2月,胡某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常某与夏某之结婚属重婚行为,故依法判决宣告常某与夏某的婚姻无效。

同时,虽然胡某没有要求追究常某的重婚责任,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追究常某的刑事责任,于是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常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不法限制人身自由确当事人请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例如:

,强某在某市打工期间结识了同乡刘某,二人一见钟情,后来强某发明刘某不但脾气急躁,还有酗酒、打赌等恶习,就要求中止恋爱关系。

刘某不合意,还屡次上强某家吵闹,并威胁强某如果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强某一家。

迫于刘某的淫威,强某与刘某规画了结婚挂号手续。

在共同生活期间,刘某屡次因生活琐事对强某年夜打出手。

强某不堪忍受,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与刘某的婚姻。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在结婚前,刘某确实存在着威胁、恐吓等言行,遂依法撤消了刘某与强某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富,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招致的婚姻无效的财富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富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怙恃子女的规定。

专题五夫妻间的关系

夫妻间的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富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位置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位置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介入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财富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财富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富和一方个人财富的内容,还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富,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为夫妻共同财富,包含: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富;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富;(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包含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赔偿费等。

例如:

吐某和努某因为感情和睦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没有子女,对婚后财富的联系也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吐某经营的餐馆。

努某认为餐馆的所有资产她也有权联系,而吐某则认为餐馆是他的个人婚前财富,妻子无权联系。

经核算,餐馆的总资产约300万元,婚后的增值约100万元。

后经法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解释和调解,婚后的生产经营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富联系,因此餐馆归吐某所有,由吐某赔偿现金60万元给努某,双方对离婚和财富联系告竣了一致意见,法院为此出具了离婚调解书。

专题六夫妻的义务

(一)对子女的责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扶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自力生活为止。

例如:

亚某与热某经人介绍认识时未到法订婚龄,恋爱后不久,双方未挂号结婚即同居生活,后来生育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差别很年夜,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争吵、扭打。

的一次争吵后,亚某离开热某和未满2岁的幼子外出不归,并拒绝对儿子尽扶养义务。

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亚某按月给付儿子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

亚某与热某的非婚生子随热某生活,由亚某每月承担小孩扶养费3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婚姻法》规定,怙恃有呵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怙恃有替代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怙恃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怙恃对子女承担的义务有:

(1)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呵护其身体健康;

(2)呵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3)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4)管理和呵护未成年子女财富;(5)代办署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6)依照法令和品德的要求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约束;(7)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怙恃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怙恃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

怙恃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克不及自力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怙恃给付扶养用度。

 

(二)扶养与赡养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平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的承担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向其索要扶养费。

子女对怙恃有赡养搀扶帮助的义务。

赡养怙恃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界说务,子女不克不及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项义务。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怙恃,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专题七离婚

离婚的法定途径有两种:

(1)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挂号机关申请离婚,婚姻挂号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富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问、临蓐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例如:

于某与穆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就规画了结婚挂号手续,因婚前双方了解不深,缺乏需要的感情交流,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争吵。

4月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穆某离婚。

在诉讼中,穆某向法庭提供了1月在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令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由于穆某于1月份做了中止妊娠手术,尚未满6个月,故原告于某不得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离婚。

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采取起诉。

夫妻双方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该协议也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克不及生效。

换句话说,离婚协议并不是一经签订就立即生效。

例如:

冯某和范某挂号结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和睦,范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冯某扶养,范某每月支付孩子的扶养费600元。

冯某同意离婚,也同意扶养孩子,可是对范某每月支付600元的做法不予认同。

冯某认为,两人曾在诉前告竣过书面离婚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离婚后范某每月给付子女扶养费1000元,并一次性给付冯某5万元,该协议已经双方签字认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暗示,范某离婚时应履行上述协议内容。

范某供认双方确实曾在6个月前去民政部分协议离婚时签订过离婚协议,但那时两人并未规画离婚等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诉讼前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具有法令拘束力,遂判决范某每月支付给冯某子女扶养费600元。

专题八离婚后的子女扶养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动子女扶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扶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晦气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扶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动的。

另外,怙恃双方协议变动子女扶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怙恃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必须按期给付孩子的扶养费。

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例如:

1995年,程某和吴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程某以夫妻感情和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程某扶养,吴某每月支付孩子的扶养费2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判决生效后,到吴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法官发明被执行人吴某有履行能力,可是以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无法实现为由拒绝履行。

同时,执行法官也了解到程某不肯协助吴某实现其探视权。

针对吴某拒不履行给付扶养费义务的行为,法院在执行中依法对吴某司法拘留;程某对吴某的探视不履行协助的义务,法官也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协助吴某实现对孩子的探视。

专题九离婚后的财富分派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富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富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利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呵护。

夫妻书面约定夫妻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富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支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在离婚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富,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富的,联系夫妻共同财富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富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明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联系夫妻共同财富。

另外,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富联系问题反悔,请求变动或者撤消财富联系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明订立财富联系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然可以重新联系财富。

对拒不执行有关财富联系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衡宇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富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富清偿,共同财富缺乏清偿的,或财富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下列债务不克不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富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专题十莎车法院的家事新制度

5月,莎车县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一百家家事审判和工作机制变革试点之一,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莎车法院将推行一系列规画家事纠纷案件的新制度。

(一)婚姻冷静期制度

针对诉前调解不克不及化解的离婚纠纷,莎车法院将进行预立案,并设置为期三个月婚姻冷静期,在此期间,当事人可以持委托调解函向家事调解委员会或者民政、妇联、公安等相关部分申请启动调解工作,调解完毕,调解委员会或者相关部分根据实际调解情况,填写调解陈述书,移交人民法院,三个月婚姻冷静期满坚持起诉的,立案受理。

(二)家庭暴力与人身呵护令制度

《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惩罚的法令规定予以行政惩罚。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莎车县人民法院目前已全面建立家暴人身呵护制度。

对存在家暴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当事人权益的离婚案件,可以在申请人身呵护令后进入诉讼法度,避免危害行为和影响的扩年夜。

围绕制止家暴,我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妇联团委、社区等部分已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形成确保人身平安呵护令有效执行的合力,实现民事诉讼强制办法和治安管理惩罚办法的无障碍衔接。

全面建立家暴人身呵护令的申请、裁定、执行、救助规范运行机制切实制止家暴侵害行为,包管家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时间:

2021.01.01

创作:

欧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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