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流程及附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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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联系人电话

家长(监护人)是否已和对方学校沟通初步达成一致是否

家长

(监护人)

基本情况

姓名

与学生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转学

原因

家长(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接受转学申请学校受理情况

受理时间:

年月日

与对方学校初步沟通后处理意见 

 

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学校(盖章)年月日

注:

1.本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

2.须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办理转学手续。

3.家长(监护人)既可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也可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时,最好先和对方学校口头达成一致。

本表由受理申请的学校保存。

转学申请受理存根

字()第号

兹收到学生(男/女)学籍号于

年月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经初审,同意受理。

----------------------------------------------------------------------------------------------------------------------------

转学申请受理回执

兹收到学生(男/女)学籍号于

年月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字()第号。

经初审,同意受理。

学校(盖章)

年月日

转学申请办理情况通知单

学生(男/女)学籍号于

年月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字()第号)办理情况如下。

1.已于年月日审批完毕,请与联系,协商调转学籍档案。

2.经进一步申核,不符合转学条件,具体原因如下:

3.需要补充有关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特此通知。

办理学校联系人及电话:

第二十一条转学。

(一)提出转学申请。

家长(监护人)可在转入学校或转出学校任一方即首办学校填写转学申请表并签字,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首办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返给学生及家长一份转学申请回执。

(二)转学流程

1.首办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

2.首办学校领导审批转学申请;

3.首办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学申请;

4.对方学校审批转学申请;

5.对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学申请。

家长(监护人)只需在首办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无需到其他三方签字盖章,所有转学过程全部通过网络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

除首办学校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作为转学证明文件外,其他三方无需再上传证明材料。

全国学籍系统不允许通过转学进行变相留级。

对转学流程中超过规定时限不进行相应审核操作的,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第二十二条其他学籍异动。

包括休学、复学、恢复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出境、出境复学、死亡、失踪、辍学和其他离校。

家长(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交学籍异动申请,无需到学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所有学籍异动过程全部通过网络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

第二十三条休学复学恢复入学资格。

(一)休学

家长(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发起休学申请,上传休学证明材料。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休学期限按1学期和1学年两种情况设置,超过休学期限的需要家长(监护人)提出延长休学时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二)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由学校发起复学申请,上传复学证明材料。

复学学生可根据其实际学力安排就读年级。

(三)恢复入学资格

指学生在退学、开除、失踪、其他离校后,回到学校恢复上学的情况。

学校发起复学申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证明材料。

恢复入学资格学生可根据其实际学力,安排就读年级。

第二十四条退学开除。

退学、开除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进行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境出境复学。

学生出境时,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出境学生回来继续上学,按出境复学异动进行操作。

由学

校在系统中发起出境复学异动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第二十六条死亡失踪。

死亡要求上传法定的死亡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

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或公安部门提供。

失踪要求上传法定的失踪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

失踪证明一般由法院提供。

第二十七条辍学。

学校须及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登记义务教育教育阶段的疑似辍学或辍学的学生信息,以及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其他离校。

因前面所述异动之外引起学生离开学校的(包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学生),按其他离校进行异动处理,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材料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

第二十九条毕业年级的学生是否允许各类学籍变动,系统提供配置管理功能,由各省结合本地情况进行配置。

第五章毕业升级与招生入学

第三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需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并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各省设置相应的毕业结业条件。

毕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应待学生升学后,通过系统自动回填。

学生毕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毕业学生信息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学生正常升级由全国学籍系统在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

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并做好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和备份工作。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生计划,设置辖区内学校的招生人数。

第三十三条小学升学和初中升学。

由各地制定具体的升学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升学业务处理。

由学籍主管部门录入或导入辖区内学校的初中一年级、高中一年级的录取学生名单,学校在录取名单范围内进行统一招生,在录取名单外进行自主招生。

学籍主管部门需要对学校最终录取的学生进行审核。

学生报到后,通过调取新生档案,完成全国学籍系统招生过程。

学校须在学籍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数和班额范围内录取学生。

第三十四条对跨区域招生,由录取学校发起申请,经过录取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和生源地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完成招生过程。

重复招生指一名学生被多所学校录取。

线下协商一致的,由非实际录取学校删除该录取记录。

线下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学校上传证明材料,发起重复招生处理流程,提交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跨区域重复招生的,由共同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仲裁处理。

第三十五条未获得全国统一学籍号的学生,将不能进行招生处理。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工作,保障全国学籍系统长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全国学籍系统的管理、服务和决策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函[2012]12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应用与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全国学籍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各级学籍主管部门作为全国学籍系统建设牵头单位,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全国学籍系统建设、培训、数据采集、系统应用和运行管理职责,落实各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所需的场地、经费和人员,组织、指导、检查、督促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成全国学籍系统建设相关工作。

学校在学籍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上报,以及学籍业务日常管理和学籍信息维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信息中心(暂无教育信息中心的依托教育信息化相关部门)作为全国学籍系统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五条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全国学籍系统建设的规划、组织和协调;

承担全国学籍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并对全国学籍系统的部署实施、运行维护、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负责建设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

第六条省级技术支持单位承担省级系统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的具体工作,为辖区内的系统建设、应用和运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省级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建设;

(二)负责省级全国学籍系统部署实施;

(三)负责省级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故障处理;

(四)为全省学籍系统应用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地市、区县级技术支持单位承担辖区内系统建设、培训、数据采集和应用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八条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为辖区内学籍系统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运行环境建设和部署

第九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

信息管理系统技术保障方案》要求,建设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

第十条省级系统运行环境满足部署条件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确认后进行部署。

第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教育部和全国学籍系统承建单位,完成全国学籍系统在各省数据中心的部署实施。

第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检查、评估、改造工作,确保符合安全规定,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第四章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本级的系统维护,包括网络、硬件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工具软件等基础支撑平台,全国学籍系统软件,电子学籍数据,以及安全系统等。

第十四条系统维护的主要内容是:

(一)网络与硬件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故障诊断与排除;

(二)全国学籍系统软件及基础支撑平台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运行监控、故障诊断与排除;

(三)电子学籍数据的定期备份;

(四)软硬件配置变更管理;

(五)防病毒、防入侵、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安全维护。

第十五条各级技术支持单位应提供多渠道的技术支持与服务,整理汇编常见问题和解决办法,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为辖区内各级各类用户提供即时在线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十六条当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本级技术支持单位应及时解决,如无法解决则及时向上级技术支持单位报告故障情况,上级技术支持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

(一)远程解决故障。

由上级技术支持单位通过远程方式在本级学籍系统技术支持单位的配合下进行处理、解决故障。

(二)现场解决故障。

由上级技术支持单位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解决故障。

对需要现场解决的故障,上级技术支持单位按照故障造成的“影响程度”和“紧急程度”组合决定的严重等级进行分级处理。

第十七条当故障属于系统本身的问题时,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协调全国学籍系统承建单位整理形成问题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经确认后对整个系统进行完善与优化。

第五章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系统运行管理包括系统配置管理,业务配置管理、权限管理,密码管理,完善、优化和升级管理等。

第十九条各级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系统配置管理,包括本级

学籍系统数据中心中所涉及的全部软硬件。

硬件部分包括业务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管理服务器、存储系统、备份系统、网络等硬件设备;

软件部分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

件、工具软件等基础支撑平台软件,防病毒软件等系统软件。

第二十条各级数据中心所有软硬件配置应报上级技术支持单位备案,不得擅自改变全国学籍系统软硬件配置。

如确需变更配置时,应保证全国学籍系统正常运行并及时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业务配置管理,在全国学籍系统中配置异动类型、业务流程和受控字段等业务参数,确认业务管理模式或流程。

第二十二条各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学籍系统所有账户进行统一的权限管理。

当各级用户需要增减或调整访问权限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一)全国学籍系统所有数据的使用均应按照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分配。

用户的使用权由业务部门划分、制定,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二)用户身份通过密码确认,密码是录入数据的责任依据。

个人与单位使用者应注意保护密码,不得随意公开用户名和密码,密码需定期修改。

(三)若因工作需要将本人密码借给他人使用的,必须事先经本级系统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使用后原密码应及时修改,以保持责任唯一。

若未经本级系统管理员同意,私自将本人密码借给他人使用,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提出合理化建议,

反馈系统问题,教育部汇总整理确认后,组织系统承建单位完善、优化并升级全国学籍系统。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级技术支持单位须配备必要数量的系统管理和运维服务人员、技术支持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系统管理和运维服务人员主要负责本级系统软硬件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技术支持人员负责系统用户服务与支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技术支持单位按照《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共同建立应用与技术支持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建立常态化的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系统使用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现场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建设运行维护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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